❶ 若甲公司请求乙公司提供担保时,乙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甲应该履行什么义务
义务就是还款,或者合同约定。一般来说乙公司是冤大头,甲公司还款概率比较小,八成要乙公司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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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乙公司为法人独资企业,甲公司为股东。乙公司贷款甲公司可以作保证担保吗
甲公司是谁的股东?具有法人资格吗?如不具有法人资格,是不可以担保的。乙公司既然是独资公司,还有什么股东啊?
❸ 信贷互保什么意思
银行在个人贷款业务实务中从“自然人保证担保”延伸出来的一个概念,其实质是自然人保证担保。所谓互保是指自然人之间相互提供的保证担保,是两个人之间的保证担保。
两人可能为同一家银行的借款人与保证人。两人互保的基础为“身家相当”,即两人个人资产总额相近、业务经营规模相当。
信贷业务申请书;借款人基本情况、资格证明文件、贷款证(卡)、授权书等;经有权机构审计或核准的近三年和最近的财务报表和报告;
董事会决议、借款人上级单位的相关批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用款计划及还款来源说明;与借款用途有关的业务合同;银行需要的其他资料。
❹ 甲给乙担保在银行贷款给丙使用,丙使用后拒不还款,追债时请问担保人甲负什么责任
银行贷款都是基于真实的交易背景,例如银行给某人发放车贷,是基于期购车的真实交易背景进行的,如果不是购车而虚构的购车交易,将其贷款用于其他方面的,则构成骗贷;根据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贷款资金必须打入与借款人交易的一方(例如购房,贷款资金打入开发公司,购车贷款资金打入卖车方等)。
基于以上两点,银行存在违规放贷行为,借款人(或丙)存在骗贷行为,如果银行没有违规放贷则甲承担连带责任。
❺ 公司法人和唯一股东担保了另一家公司的贷款,现另外一家公司无力偿还被起诉,法人和股东应付什么责任
1.承担担保责任
2.若能证明受骗担保,则担保无效
3.担保为你婚前行为,为你个人债务
4.若判决已生效,存在第二点情况下,应该申请再审,以免除担保责任
❻ 甲公司帮乙公司担保银行贷款500万元。乙公司破产清算了,甲公司要不要还銭
甲公司需要还钱,甲公司作为担保人,在乙公司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是要替乙公司偿还贷款的,偿还后甲公司有权向乙公司追讨偿还的贷款
❼ 公司贷款担保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❽ 甲公司是乙(上市)公司的股东,甲公司向银行借款,并让乙做担保,甲不能还款,乙可以不承担连带责任吗
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的!
除非出现下面几种情况:
一、无效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无效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担保人主体资格、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方面的欠缺;二是担保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三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我国的《担保法》第5条第2款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依法撤销后,是否承担责任要看其在担保中有无过错,有过错则承担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过错大承担较大的责任,过错小承担较小的责任。但此时的责任是因其过错担保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而不是担保责任。
二、可撤销的担保合同
可撤销的担保合同相对比较简单,主要表现为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的,或者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债权人知道的。这种担保由于社会危害性没有无效合同那么大,它损害的往往只是担保人的利益,无效的特征也不像无效合同那样明显,需要受欺骗、胁迫的担保人主张和举证,这种合同属于相对无效的可撤销的合同。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在什么情况下,担保人承担什么责任,要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担保人的过错,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一般地说,根据造成合同无效和被撤销的原因不同,担保人大体承担以下责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供的担保、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提供的担保未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因行为人根本就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其民事行为是受限制的,担保合同不发生效力,担保人也不承担民事责任。
2.企业的职能部门提供的担保无效后,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为其提供担保的是企业的职能部门、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外,债权人不知道为其担保的是企业的职能部门,债权人无过错的,由担保人所属的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债权人也有过错的,由债权人和担保人所属的企业法人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根据债权人是否有过错,由担保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由其与债权人分担所造成的损失。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授权提供担保的,但书面授权范围不明,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对担保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需要承担责任时,可先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
4.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规定为他人提供的担保无效后,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5.公司的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60条的规定,以公司的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的担保无效后,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以法律规定不得设立担保的财产设立担保的,以及以公益设施为他人提供的担保无效后,担保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7.因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如果无过错,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因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对造成主合同无效有时都有过错,所以,因主合同无效而导致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8,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9.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被依法撤销的,因无效的结果是由债权人、债务人的行为造成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0.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的,或者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而仍接受担保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当担保合同有效时,为债务人提供财产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对此, 《担保法》第57条、第 72条都有明确规定。而在担保合同无效时,因担保人对造成担保合同无效有过错的,担保人根据《担保法》第5条第2款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后能否向债务人追偿,曾经有过不同认识。一种意见认为,担保人对造成担保合同无效有过错,其承担的民事责任属于过错赔偿责任,属侵权责任的范畴,与担保责任是不同的,不能向债务人追偿。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担保人因其过错向债权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是由债务人的债务而生,应当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对此进行了明确:“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担保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这是因为,设立担保物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如果没有设立担保,债权人也可能不与债务人进行经济往来,正是有了担保,债权人才与债务人进行经济活动。当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根据其过错向债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既是法律的规定,也是因其过错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补偿。但因担保多数是基于债务人的委托,因债务人的债务而生,债务本来就是应当由债务人来清偿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实际上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代替债务人对债权人所受的损失的一种补偿,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当然有权向债务人迫偿,如果还有反担保,反担保人有过错的,可以要求反担保人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担保人向债务人和反担保人行使追偿权是基于另外一个法律关系,与担保人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不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只能另行提起诉讼。
❾ 某全民所有制企业因资不抵债,拟向法院申请破产,聘请律师代理破产中的法律事务
你这样问,说明你是律师吧?我也是律师,我简单根据我的理解答复一下:
1、是否可以申请破产的问题不难判断,企业资不抵债指的是企业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丧失清偿的可能的,就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程序。
2、如果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甲公司的诉讼会暂时中止,待法院指定破产财产管理人后诉讼继续进行。
3、银行的抵押贷款在破产程序清算时仍然享受优先权。
4、建设银行的担保要视担保和借款单位偿付能力情况而定,如果是连带担保且存在借款单位到期不还的情况是可以作为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如果是一般保证,则必须在穷尽借款单位责任后才有资格成为破产企业债权人。
❿ 甲公司系乙公司股东,现甲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乙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