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贷款诈骗罪的案例分析
贷款诈骗罪案例分析
一、案情
被告人:耿某,男,43岁,江苏省杨中市人,原系贵州申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第二开发部经理。1997年8月12日被逮捕。
1996年9月中旬,被告人耿某以贵州申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第二开发部(以下简称第二开发部)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与黎帮明代表的贵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东山住宅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贵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第二开发部开发的东山住宅楼。同时,黎帮明应耿某的要求,在贵阳金筑城市信用社以黎帮明之名开户,账号为“5665”,将自己承包的贵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七分公司的钱款501000元存入,并将此款的活期存折交给耿某,作为工程保证金。耿某收到存折后亲自写下收条并加盖了第二开发部的公章及财务章,讲明待一个月内进场施工后退还。
同月16日,耿某将黎帮明的存折拿到贵阳金筑城市信用社作抵押贷款,用私刻的黎帮明的私章(私章刻为“黎帮明”),并以“黎帮明”之名与信用社签订了借款合同,共贷款36万元,期限自1996年9月16日至12月16日。耿某用100元另立贷款账户,账号为“5673”,该信用社并于当日将贷款利息11128.32元扣下备付。
此后至12月10日,耿某陆续从“5673”账户将贷款全部取出。贷款期满后,贵阳金筑城市信用社从抵押的黎帮明的存折上扣划了贷款及超期利息。黎帮明因一个月期满未能进场施工,向耿某追索存折未果,后到信用社查询,得知存折已被他人冒用自己之名抵押贷款,遂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信用社对贷款审查不力,应负将存折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该院判决:“贵阳金筑城市信用社将黎帮明在该社5665号活期储蓄存款账恢复到1996年9月16日原状(存款501000元)……”,该判决业已生效。案发后,除追回被告人耿某用赃款购买的两部手机(价值11000元)外,其余赃款已被耿某挥霍殆尽。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耿某犯诈骗罪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耿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所骗的钱款是黎帮明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国家财产,请求对他从宽处罚。
二、判决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耿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私自将他人财产作虚假担保并假冒他人名义骗得信用社贷款3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耿某犯诈骗罪不确切,应予纠正。被告人的辩解理由不实,不予采纳。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的决定》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的规定,于1997年12月1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耿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耿某尚欠的赃款人民币349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耿某不服,以“诈骗的是私款,不是故意诈骗,量刑过重”为理由,提出上诉。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耿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冒他人之名诈骗信用社贷款3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予惩处。耿某上诉所称“诈骗的是私款,不是故意诈骗”,经查,耿某在一审当庭供述其将黎帮明的存折用作抵押贷款并私刻黎帮明印章与信用社签借款合同,骗得信用社贷款36万元,并先后将该款全部取出,与其在公安机关的历次供述一致,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耿某上诉无理,不予采纳。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1998年3月6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维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刑事判决的第一、第二项,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耿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继续追缴耿某尚欠的赃款人民币349000元。
2. 年轻人别再被“套路”了,常见“校园贷”的话术与陷阱有哪些
校园贷大多是因为学生有大量的用钱需要跟一些不合格的贷款公司或者个人进行的诈骗形式,大多数会引诱学生办理校园贷!跟学生说这个很快就会还上,不会打电话给家长,来降低学生们的警惕心,所以有很多人会落入校园贷的陷阱当中,虽然借的钱并不多,但是确需要还十倍以上,这样的行为是恶劣的不被我们中国的法律所允许!
其实在很多社交软件平台或者一些不良的小广告上,都会发现校园得诈骗的联系方式,他们的照片方式有很多种,有的诈骗人员会掌握当事人的详细信息,来进行敲诈勒索,还会有的人在学校学生集中的区域来发布,一些,没有门槛,没有利息,不用担保的借贷广告,这些人通过设置合同陷阱,并开具挈带金额的借条等方式,让已经借款的同学没有办法进行偿还,这些恶劣的行为现在依然存在于我们的身边!
3. 有哪些针对大学生的诈骗套路
针对大学生,出现了以下几种不良校园贷的诈骗套路:
1、培训贷:
(1)求职时遇到薪酬优厚的公司,签订就业协议时,还需交一笔高额的培训费用;
(2)学生无力缴纳,公司人员表示可先在公司或第三方贷款;
(3)学生办理贷款后,公司承诺的高薪没拿到,还因办理“培训贷”欠下贷款。
2、回租贷:
(1)学生把手机租赁给贷款平台,绑定指定的苹果ID;
(2)平台评估手机价款,期间平台要求学生填写身份证、银行卡、紧急联系人等信息;
(3)发放“砍头款”,学生获得的贷款中已扣除相应“服务费”、评估费;
(4)因手机仍由本人使用,平台以手机“回租”方式,与学生约定使用期限(借款期限)和到期回购价格(还款金额),如没按时还款,就通过 读取手机通讯录、手机定位等威胁借款人。
3、裸条贷:
(1)借款人(多为女大学生)通过网络借款平台并设定高额利息;
(2)以借款人手持身份证的裸体照作为担保;
(3)当借款人不能如期还款时,贷款人以公开其裸照和与其父母联系的手段逼迫还款。
4、美容贷:
(1)主要瞄准爱美却缺钱的学生群体;
(2)当学生无力支付手术费时,咨询师推荐信用贷款以及分期付款的方式,以“不收任何手续费和利息”怂恿学生贷款;
(3)由于美容机构和金融平台存在合作关系,且贷款发放过程比较随意,其间暗藏金融风险。
5、刷单贷:
(1)不法分子称网贷平台职工“刷单冲业绩”,支付小额佣金作为报酬;
(2)诱导学生用身份信息申请网络贷款,将放款转账至指定账号;
(3)骗子偿还前几期月供取得信任后,继续诱导学生贷款;
(4)最后,骗子拿放款的钱跑路,未还款项需学生自己偿还。
6、传销贷:
不法分子借助校园贷款平台招募大学生作为校园代理,要求学生上交会费、发展下线以及进行逐级提成,具备传销的特点。
来源:人民日报、教育部官网等。
4. 大学生被诈骗的例子
高校内诈骗案例的常见类型及例子
1、电话、短信诈骗。诈骗分子通过发短信说你的银行卡有欠费,或者中奖,生病等信息,如有疑问请咨询什么什么的电话。当你拨打对方留下的电话,你将一步一步被对方诱导或威胁进入圈套,直至你将自己各个银行卡上的资金转到他指定的所谓安全账户上为止。
2、传销。传销组织经常打着工作的名义,诱骗求职人员参加的各类传销组织。大学生作为互联网的活跃群体。被传销组织利用互联网平台信息审核不严等漏洞精准“设钩”,在求职、交友、征婚等平台发布虚假信息,大学生很容易落入陷阱。
3、校园贷和网络刷单被骗。“校园贷”实际就是翻版的“高利贷”,通过简单的手续诱骗学生上当。不法分子经常向学生推销“校园贷”业务。与官方政策允许的帮助贫困学生助学贷款完全是两回事。
4、以“遇困”老乡的身份诈骗。诈骗分子通过某种途径获知被害人籍贯在何处,以家乡话套近乎,吹嘘自己的社会关系,以后帮忙等为诱饵,骗取被害人信任,借出钱物,之后逃之夭夭。
5、以遇困的名校大学生的名义诈骗。诈骗分子往往谎称自己是某名校的大学生,并出示假的学生证、身份证、介绍信等,在外搞社会调查被盗钱包或钱用光要求借用电话卡使用一下进行试探,步步深入,一旦觉得行骗对象可能上钩即提出要求帮助、借钱返校。
6、以谈恋爱的名义进行诈骗。诈骗分子所选择的对象多为女学生,他们称自己是某学校的学生,同女学生接近,吹嘘自己来自某沿海发达城市,家境优越,取得女生好感后,即提出以其交朋友、帮助购物,进而称急用不断提出借钱,有的诈骗分子不仅骗财而且骗色,严重伤害到女生的身心健康。
7、以代购低价物品为借口诈骗。诈骗分子寻找机会与人接近,谎称“有关系”,“有路子”可以买到价格较低的手机、电脑等物,使受害人将钱交给他代购,骗取他人财物。
8、利用介绍勤工助学诈骗。这是这年来针对较多学生的、常见的诈骗方式。诈骗分子往往在邻近学校周边地区。设立职业中介场所(有的是个体职介所与所谓的用人单位联合诈骗学生中介费、押金等),将求职的学生介绍到骗子自行设立的所谓“用人单位”勤工助学,“用人单位”假意录用,要求学生交纳一定的“建档费”、“工作卡工本费”、“保证金”、“押金”等,“就业单位”多分配给较多繁重的推销市场、调查任务,之后以工作不达要求为由拒付工资或以“保证金”抵消处罚等,“用人单位”临时租用几间房为“公司”,一旦败露,即作鸟兽散。
9、借口帮助落实工作单位诈骗。诈骗分子利用学生毕业分配落实工作单位难,吹嘘自己有关系,可以帮助落实工作单位,骗取学生及家属的介绍费、帮忙费。
5. 校园贷可能存在的诈骗手段
法律分析:一种是通过互联网平台向在校大学生推送贷款广告,以免抵押、低利息为诱饵诱导学生贷款,并要求缴纳贷款“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费用,收到学生支付款项后即将其“拉黑”不再联系。一种是串通“职业培训机构”举办职业指导讲座,夸大培训效果,与学生签订声称能提高综合技能的培训合同,并与贷款公司勾结,诱导学生贷款支付学费,从中诈骗学生。还有一种更为极端的,要求学生提供照片、视频、身份证和家属电话号码等作为贷款抵押和担保,一旦学生无法如期还款,便以此威胁,勒索钱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