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贷款紧急联系人有连带责任吗
贷款紧急联系人一般没有连带责任。贷款紧急联系人只是在联系不到借款人时候的选择,既不是共同贷款人,也不是贷款担保人,并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没有义务帮借款人偿还贷款。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紧急联系人是属于联系贷款本人的一个备用手机号码,不涉及到责任。贷款紧急联系人只是在联系不到借款人时候的选择,既不是共同贷款人,也不是贷款担保人,并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没有义务帮借款人偿还贷款。成为紧急联系人也是不会影响个人征信的,因贷款既不是紧急联系人借的,也不是贷款担保人,于情于理于法都没有任何责任,也不会影响到个人征信,让个人征信受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② 借款紧急联系人有什么责任
贷款紧急联系人不承担贷款责任。 申请表中的联系人的主要义务是在贷款机构无法联系到借款人时帮助联系借款人,并不承担贷款责任,在实际操作中联系人的信息均是借款人填写,而很多情况联系人并不知其已成为“联系人”,银行也并不审核联系人的相关信息,故此“义务”即非法定也非约定义务,对联系人不具有约束力。 何况贷款紧急联系人并不是 贷款担保人 ,对贷款这件事没有法律责任。如果被干扰了正常生活可以报警处理。
③ 贷款写的紧急联系人要负责吗
法律分析:紧急联系人不承担还款责任。紧急联系人不同于担保人,不具有连带责任,也不会影响征信。紧急联系人的主要义务是在贷款机构无法联系到借款人时帮助联系借款人,并不承担贷款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④ 贷款时紧急联系人有啥责任
法律分析:紧急联系人是属于联系贷款本人的一个备用手机号码,不涉及到责任。贷款紧急联系人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担保人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贷款紧急联系人也不同于贷款担保人,不需要对还款承担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⑤ 贷款的紧急联系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借款紧急联系人不需要负法律责任。
因为紧急联系人并不是担保人,只有担保人和借款人本人才需要承担责任。
紧急联系人是属于联系贷款本人的一个备用手机号码,不涉及到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⑥ 贷款留的紧急联系方式负法律责任吗
法律分析:贷款紧急联系人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担保人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贷款紧急联系人也不同于贷款担保人,不需要对还款承担担保责任。
贷款担保人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合同要求保证人自愿与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
紧急联系人是属于联系贷款本人的一个备用手机号码,不涉及到责任。如果你不是担保人,你只需负责联系贷款人就可以了,履行好自己的责任就好,也没有义务帮借款人偿还贷款。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⑦ 借款填写紧急联系人有连带责任吗
1、紧急联系人是属于联系贷款本人的一个备用手机号码,不涉及到责任。
2、贷款紧急联系人只是在联系不到借款人时候的选择,并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没有义务帮借款人偿还贷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⑧ 借贷紧急联系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法律分析:借款时候所填写的紧急联系人不需要负任何的法律责任的。因为借款时所填写的紧急联系人并不是担保人,在借款当中只有担保人和借款人本人才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借款时所填写的紧急联系人只是属于用来联系贷款本人的一个备用的手机号码而已,不涉及到借款当中的责任,他与借款的行为是没有直接联系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