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公司替分公司付款(直接用银行转账)分公司的凭证怎么做
总公司要收到分公司的委托付款函,内容为委托将货款支付给第三方。然后总公司凭该付款函和付款凭据支付货款后,借:其他应收款 分公司 贷:银行存款
2. 集团母公司可不可以贷款给子公司
可以
集团公司可以贷款给出子公司,但所借款超过集团公司实收资本50%以上金额产生的财务费用不的在税前扣除
我国《公司法》对于母、子公司没有作出明确界定,对其相互之间的特殊法律关系也没有作出特别管制。仅仅一个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几十字的条文,过于笼统、不利于操作及保护外部债权人和子公司少数股东的合法权益。此外,随着我国加入WTO,跨国公司在我国设立子公司的行为也日益频繁,仅仅凭现行的公司立法已经无法解决类似于上述所提印度博帕尔毒气泄漏案等关于母子公司间责任关系的纠纷。因此,笔者主张应立即对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细化。
3. 总公司统一向银行贷款分给下属公司使用,总公司支付给银行利息后再向下属公司收回,
总公司统一向银行贷款,那贷款利息肯定是由总公司来缴纳的,同时他放贷给下属公司的款回收的利息肯定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因为他不是金融机构,相关的利息收入要开具营业税发票。同时借款的下属公司,由于不是问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能用于税前抵扣,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其实既然是自己人的公司,完全可以借款一笔后,不收取利息么,要不会2头都交税的,灰常不划算
4. 母公司贷款给子公司用,如何受托支付
贷款资金的使用有明确的提款用途,不会直接发放到企业账户由企业自己支配使用。通常采用受托支付的方式直接把贷款资金付掉,在企业账户上停留时间短且受到监管,不存在集团母公司把资金给子公司使用的情况。如果银行批复中同意子公司使用集团授信,那可以由子公司作为提款主体直接提款
5. 母公司贷款可以给子公司使用吗
法律分析:集团公司可以贷款给出子公司,但所借款超过集团公司实收资本50%以上金额产生的财务费用不在税前扣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 集团公司和另外一家子公司 以本公司的名义贷款 然后贷下来的款 给集团公司和另一家子公司用,财务
不合理,这是在逃避税费。正确的做法是将银行借款带下来以后,已拨付所属资金的形式下拨给下属子公司,收取利息是借:现金或银行存款,贷:其他应收款--集团公司。在交付利息时借:财务费用 贷:其他应收款--集团公司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7. 总公司代付分公司货款,凭证怎么做
总公司代付分公司货款,会计凭证如下:
借:应收账款
贷:其他应收款
为了反映和监督其他应收账款的增减变动及其结存情况,企业应当设置“其他应收科目进行核算。“其他应收款”科目的借方登记其他应收款的增加,贷方登记其他应收款的收回,期末余额一般在借方,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项。
(7)集团贷款款项直接付给分公司扩展阅读: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存出保证金、拆出资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保户储金、应收代为追偿款、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应收款等经营活动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的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和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或转销各种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赔付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8. 请问集团公司可以直接替子公司代付货款吗若能,需要什么手续子公司需要为此向集团公司支付利息吗
是可以直接代替子公司代付贷款的。
但,要形成三方协议,也就是总公司,子公司和债权人三方的协议。
总公司的分录为
借;其他应收款-子公司
贷:银行存款
子公司的分录为
借:应付账款
贷:其他应付款-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