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在车贷公司做文员,信贷员签名位置写别人名字,按我手印,样我会承担什么风险吗
有风险,一旦出现违法的事情,你的手印那可是铁证,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一个是冒充他人签字按手印的违法行为,一个是合同相关违法行为。
Ⅱ 小额贷款公司信贷员如果款项收不回来要赔偿吗还是扣工资承担的风险大吗
如果贷款回收不回来,一般公司会有考核机制,比如说扣除绩效工资等等。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员一般都会有风险金,这个风险金可以是你在入职的时候缴纳的,也可能是每个月从拟的绩效工资里面扣除一部分出来作为风险金。这个风险金为你贷款出现风险作为赔偿准备,如果你的贷款回收的很好,这些钱最后还是你的。
Ⅲ 企业欠银行贷款还不上,会怎么办员工怎么样
对你以及担保人动作:
1,对房产进行拍卖,所得款项用于其债权的实现。
2,如果有担保人,向担保人追偿。
3,将你、公司列入黑名单,上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4,对公司进行诉讼,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公司其他财产。
5,对公司的债权申请代位执行。
对内动作:
1,追究相关责任人(包括调查人员、审查人员、审批人员等)责任。
2,如该贷款有重大违规操作,向上级支行、总行、银监局、人民银行报告。
2,将债权核销、置换或打包拍卖。
办法就是积极筹款,清偿贷款,建立良好信誉,接着申请贷款。不知贷款到期没有,可以申请贷款展期。
Ⅳ 贷款经办人有责任吗
法律分析:一般是没有,作为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申请企业贷款,只要流程合法,债务就由公司财产偿还。股东一般不承担责任,前提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到位。但是如果股东没有缴满出资比例,也必须承担责任。仅仅是贷款经办人,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但是公司管理人员如果以自己的财产作为担保,那么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具体要根据合同约定来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Ⅳ 公司用员工名义贷款,如果出现问题怎么办
以员工个人名义申请贷款的,无论是谁用钱,公司还不上钱,第一时间一定是追究当事人(也就是员工)的责任,至于员工和公司之间的问题,两方另算,如果没有协议或者公司未对贷款提供担保,这很麻烦。法律是谁主张谁举证,员工不能完全把自己撇干净,毕竟不是不知情者,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Ⅵ 公司贷款财务负责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法律分析】:公司贷款财务负责人要根据情况承担责任。如果企业办理贷款卡所提供的材料都是真实的,经办人及财务负责人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提供给银行的信息失真,没有造成后果,不构成刑事犯罪的,也会受到会计法的处罚。企业贷款不会追求经办人责任,除非在经办过程中出现明显有损贷款人和借款人利益的情况时才会提升到法律程序。一般情况下,只需要企业去银行做一份新经办人员印鉴的留取就可以了,不用担心别的法律责任。如果在经办过程中,利用伪造文件等进行贷款申请,会追究企业和经办人员责任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Ⅶ 贷款收不回,信贷员需要承担责任吗
贷款收不回,信贷员需要承担责任吗
责任是一定要承担,但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决定承担的责任大小的:
1,如果信贷员在办理贷款过程中不存在与客户串通损害银行利益的情况,那么信贷员不够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2,如果信贷员具有过错或过失但不构成刑事犯罪的,那就要看银行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了。3,如果没有过错或过失但仍收不回贷款的,也应看银行内部规定。
4,如银行就此解除劳动合同,参考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Ⅷ 假资料贷款工作人员有责任吗
法律分析:1、有责任的。2、没有尽到审查的义务,违规发放贷款数额巨大的,可能判处违法发放贷款罪。3、收受客户红包还可能涉嫌金融诈骗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