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跨国公司内部资金流动的主要形式有那些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把资金汇集到一起 形成一个像蓄水池一样的 储存资金的空间 通常用在集资投资 房地产 或是保险领域
保险公司有一个庞大的资金池 赔付的资金流出和 新保单的资金使之保持平衡
银行也有一个庞大的资金池 贷款和存款的 流入流出 使这个资金池基本保持稳定
基金也是一个资金池 申购和赎回的 资金流入流出使 基金可以用于投资的资金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
现金池(Cash Pooling)也称现金总库。最早是由跨国公司的财务公司与国际银行联手开发的资金管理模式,以统一调拨集团的全球资金,最大限度地降低集团持有的净头寸。现金池业务主要包括的事项有成员单位账户余额上划、成员企业日间透支、主动拨付与收款、成员企业之间委托借贷以及成员企业向集团总部的上存、下借分别计息等。不同的银行对现金池有具体不同的表述。
花旗银行对现金池的定义是:现金池结构是用于企业间资金管理的自动调拨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实现资金的集中控制。现金池结构包含一个主账户和一个或几个子账户。现金池资金的自动调拨通常在日终发生,调拨的金额取决于各子账户的日终金额和目标金额,即日终时各子账户余额为所设定的“目标余额”,而所有的剩余资金将全部集中在主账户。
汇丰银行在2006年亚太区现金管理指南中对现金池的定义是:现金池也称利息合计,将多个账户余额进行抵消,并计算净余额的利息。这是将多个账户余额通过转账机制,使资金在账户间进行实质性转移和集中安排。资金集合类别包括零余额账户(ZBA)、目标余额账户(TBA)及自动投资账户。
目前我国不少商业银行如招商银行推出的现金池管理,就是以没有贸易背景资金转移调度、利息需要对冲、账户余额仍然可以分开、账户余额集中的形式来实现资金的集中运作,这是将委托贷款最大限度的灵活应用。在集团与银行双方合作中,银行是放款人,集团公司和其子公司是委托借款人和借款人,然后通过电子银行来实现一揽子委托贷款协议,使得原来需要逐笔单笔办理的业务,变成集约化的业务和流程,实现了集团资金的统一营运和集中管理。
我国一些大型企业集团的资金集中管理模式有收支两条线、内部银行、资金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而且又以结算中心和财务公司两种方式居多。资金结算中心通常是在企业集团内部设立的、办理集团内部各成员现金收付和往来结算业务的专门机构,它通常设立于财务部门内,是一个进行独立资金运作运行的职能部门。财务公司是由人民银行批准,在集团下设立并为本集团成员企业提供发展配套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在现金池框架内,集团公司和其子公司是委托借款人和借款人。子公司在池里透支是贷款,要付息;相反,在池里存款是放款要收取利息。所以,现金池使集团与商业银行形成了紧密的战略联盟关系,具有独特的管理功效。即使通过结算中心或财务公司来进行资金管理的集团,也应该再导入现金池模式,使集团资金管理制度和流程更具效率。
[编辑]现金池的主要作用
随着市场全球化不断扩展,企业对流动资产的管理与集中性的要求也变得日益紧迫。同时,企业收购或合并带来了新的管理系统、与银行业的联系及账户结构,使得企业财务的整合过程变得更加复杂。于是,在成本降低、自动化推进与流程归并中,企业一直面临着各种压力。
典型的情况是,子公司希望保持与本地银行的关系或希望将资金放在当地银行,而子公司此类要求又必须放在整个集团的集中化资产管理过程中来考虑。另一方面,从总公司的角度,将开户银行个数限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或将资金统一放在总公司层面进行管理,是体现集团集中化资产管理优势的一个重要部分。
同时,国家各项法规的限制也在不断放宽,为企业资金有效管理和利用提供了更加便利的环境。例如,国家已出台一系列鼓励企业地区总部发展的法规,使人民币现金池成为一种受欢迎的流动资产管理方案。此外,对外汇现金池法规的出台也为企业更有效地管理自有外汇提供了基础。
具体而言,对一个跨国公司,尤其是在中国拥有众多附属机构的集团公司的财务总监而言,流动资金管理显得尤为重要。通常,财务总监管理企业流动资金的主要目的有四,一是在集团公司层面管理和控制整个集团的流动性资金需要,二是减少资金成本,三是在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获取最高资金回报,四是通过短期投资来积极管理闲置资金。
与此对应,通过建立现金池架构,企业财务主要的改善表现为以下三方面。
首先,减少利息成本。自动化资金集中结构降低了集团公司对人民币贷款的需求。公司内部的融资成本可以设置为低于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不过,为避免转移定价问题,利率必须按照“正常交易关系”来设定,换句话说,利率水平必须也能适用于与第三方进行的类似交易。
其次,改进流动性管理。在现金池结构中,各子账户将保持最少的资金余额,以便充分提高整个集团的资金利用率和流动性。在日终,任何子账户余额的盈余或赤字都将被集中汇划到主账户。这样,过剩的流动资金可以得到更好的管理和控制——盈余资金可以从一些参加现金池的子公司账户中划转,用来资助其他现金短缺的实体。
第三,节约管理成本。维持很少的人民币贷款,可以减少公司对资金账户管理的成本。此外,报告服务能提供详细的信息报告以简化现金池的监控流程。花旗银行的流动性管理系统包括一套协调的预先定义报告以及通过花旗银行电子银行系统可达到的账户头寸跟踪。
[编辑]运作现金池需关注的几个具体问题
实质上,现金池是一种管理理念和管理方针,其有效运作并取得预期效果,需要对集团、各成员公司、银行之间错综复杂的资金配置与管控体制进行通盘设计、精心组织。
1、选择适宜的现金池运作方式
集团现金池通常需要借助外部银行系统的支持来完成,分为实体现金池(Physical Pool)和名义现金池(Notional Pool)。
实体现金池即账户零余额集合,指将若干分(子)公司的现金以现金集中或现金清零的形式管理,分(子)公司通过零余额子账户来完成业务分离。比如招商银行推出的现金池管理的基本操作是,集团总公司每日终统一上收各成员企业账户资金头寸,并集中到集团总公司“现金池”(CASH POOL)账户;集团总公司以现金池中资金及其统一向招商银行申请获得的授信额度为保证,约定各成员企业的日间透支额度;在约定的透支额度内,若日间成员企业账户余额不足,以账户透支的方式自主对外付款;日终,集团总公司与招商银行统一清算,以现金池资金或授信项下融资补足各成员企业透支金额。
名义现金池,是指用各银行账户中的不同现金头寸产生的综合盈余来抵补综合赤字。其运作机制是:每个参与现金池的公司保留归于现金池的货币所在账户,然后银行综合所有参与账户,综合结出一个净额以反映现金头寸,并没有实际资金转移。
尽管现金池成员属于同一个母公司,但仍维持法律和税务上的相互分离。由于我国法律限制企业间的借贷行为,因此集团内部各子公司主要通过“委托贷款”(或协议转账)的方式实现实体现金池管理。
另外,按是否主要借助于银行来考查,现金池可分为以银行为中介的现金池与以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为中介的现金池。
以银行为中介的现金池,是采用多对多的委托贷款方式,即每个法人公司都可能是委托存款的提供者和委托贷款的需求者,现金池中的委托存款余额不小于委托贷款。集团企业和法人关联公司的账户超过目标余额(由于每笔委托贷款都要缴纳印花税和利息收入营业税,零余额账户不经济、没有必要)的部分,上存至委托存款账户或归还时间最早的那笔借入委托贷款。如果出现导致现金池中的委托存款余额小于委托贷款余额的借入委托贷款请求,由委托存款余额小于委托贷款余额的部分形成资金需求企业的账户透支。
以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为中介的现金池,服务仍由银行提供,不同的是银行并不是以委托贷款中介出现,而是以现金池软件和支付中介的身份出现,其原理比以银行为中介的现金池要简单得多。集团内的法人公司富余资金统一上存到财务公司的委托存款账户,需要资金的企业在委托存款大于委托贷款的金额内借入委托贷款,借入的委托贷款不足支付请求的部分可通过银行或财务公司提供流动资金贷款解决。
2、现金池管理必备的内部制度体系
现金池实质上是一种集团集权、资金集中管控的制度,需要通过培训、内部沟通来构造一个以集团整体效益、竞争能力最大化,而不是以子公司个体或单笔资金业务成本高低为导向的公司文化,子公司管理层对现金池的认同、支持和配合是最为关键的基本前提。
由于子公司是独立法人,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股比例有全资、绝对控制、相对控股等大小差异,所以推进现金池,不仅要与子公司“少数股东”进行必要协商,而且要根据现金集中的“深度”和“广度”设计不同的集中管理体制。并且,在现有制度下,集团将上市的子公司纳入集团现金池管理范围必须特别慎重。(详见《资金集中管理的尴尬与败局》)
配合现金池管理,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集团内部操作流程、内部岗位职责、信息沟通、资金授权划分、资金分类预算、内部委托贷款规则、内部审计、业绩评价等一系列制度。以资金预算为例,应该围绕“资金预算——资金审批——资金营运——业务控制——风险防范——决策支持”等流程,做到年预算、月平衡、日调度。在集团资金管理中必须坚持无计划的事不办、无预算的钱不花等资金管理原则,强化全面资金预算管理,严格按照预算控制资金流动。
3、集团总部要着力提升四种能力
推行现金池业务考验着集团下属企业是否能够服从大局,并把集团整体效益最大化而不是子公司局部利益放在首位的心态。相对来说,最大的被考验者是集团总部,因为现金池业务把集团总部彻底推到整个集团资金配置最前沿,是集团资金管理的“桥头堡”。集团总部必须具备很强的资金筹划、适时配置资金和投资决策能力。但是,据我们调查分析,一批集团不能推行现金池业务的最大障碍可能是集团总部的软弱,总部“总”不起来。
打造资金管理的强势集团总部是现金池业务取得长期、实质效果的制度安排。为此,集团总部提升四种能力。
首先是集中统一的对外融资能力。现金池之所以称之为“池”,一定要足额的现金储备为前提。总部应该能够经过测算分析,把握集团内的资金需求总规模,通过融资权力的集中与统一,确保总部强大的融资能力,保证充足的现金供应。
其次是集团总部的资金调度能力。现金池业务是以委托贷款的形式,把拥有多余头寸账户的资金转移到透支账户上,进行集团内部调拨、转移,集团既管理贷款发放,同时还要负责资金回笼。这种跨地域、跨行业、跨企业的调度与配置是高风险理财业务。在提高资金运用效率的同时确保资金的安全,防止集团资金链断裂是需要高超的资金调度能力的。
第三是集团总部的资金控制力。依托现金池这一平台,集团总部应该健全资金管理体系和制度,实现资金管控的标准化、规范化和一体化。集团管控的对象不仅仅是现金资源及其配置,还要能够深入到所属企业内部的经营与业务运作中,密切关注所属企业未来一段时间的产品竞争能力、业务领域优化及其市场份额的增长,把现金池管理与业务经营管理结合起来。
最后是总部对下属企业高质量的服务能力。现金池业务要求总部把对所属企业的管理与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寓服务于管理之中,在管理中强化服务。这种服务包括三个层面:首先是提供资金服务,保证下属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的资金需要;其次是资金、市场等方面的信息服务;最后是总部应该适时对下属企业提供财务管理上的指导、咨询服务。
[编辑]现金池实例
现金池的建立,在国际国内有广泛的应用,国际上最为著名的就是GE公司“现金池”,而国内开展较为成功的是中石油和广东交通集团。现在以GE在中国的“现金池”为例,详细描述现金池的最佳实践。
2005年8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了通用电气(GE)通过招标确定招商银行实施在华的美元现金池业务。GE目前在全球各地共有82个现金池,此次招标是GE第一次在中国大陆运用现金池对美元资金进行管理。GE在中国的投资是从1979年开始的,迄今为止已经投资设立了40多个经营实体,投资规模逾15亿美元,投资业务包括高新材料、消费及工业品、设备服务、商务融资、保险、能源、基础设施、交通运输、医疗和消费者金融等十多项产业或部门,GE在中国的销售额从2001年的10亿美元左右增长到2005年的近50亿美元。随着业务的扩张,各成员公司的现金的集中管理问题由于跨地区、跨行业的原因显露出来。在GE现金池投入使用之前,GE的40家子公司在外汇资金的使用上都是单兵作战,有些公司在银行存款,有些则向银行贷款,从而影响资金的使用效率。只有其人民币业务在2002年才实现了集中控制,人民币的集中管理也是通过现金池业务的形式由建行实施的。
GE在中国的销售收入中绝大部分是美元资产,而2004年以前我国外汇资金管理规定:两个企业不管是否存在股权关系,都不能以外币进行转账。这其实意味着对于在华的跨国公司来说,即使子公司账上有钱,母公司也不能使用,如此一来,GE在中国的美元业务的集中管理就不能实现。直到2004年10月,外汇管理局下发《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跨国公司成员之间的拆放外汇资金,可通过委托贷款方式进行”。在这种情况下,GE公司与招行合作,规避政策壁垒实现了跨国公司集团总部对下属公司的资金控制。另外,以前GE的40个子公司的国际业务都是各自分别与各家银行洽谈,一旦GE总部将外汇资金上收之后,各子公司的开证、贴现等国际业务将会统一到招行。
GE公司在中国设立一个母公司账户,在每天的下午4点钟,银行系统自动对子公司账户进行扫描,并将子公司账户清零,严格按照现金池的操作进行。例如,A公司在银行享有100万美元的透支额度,到了下午4点钟,系统计算机开始自动扫描,发现账上透支80万美元,于是便从集团公司的现金池里划80万美元归还,将账户清零。倘若此前A公司未向集团公司现金池存钱,则记作向集团借款80万美元,而B公司如果账户有100万美元的资金盈余,则划到现金池,记为向集团公司贷歉,所有资金集中到集团公司后,显示的总金额为20万 美元。
这种做法实现了集团内部成员企业资金资源的共享:集团内部成员企业的资金可以集中归拢到一个“现金池”中,同时成员企业可以根据集团内部财务管理的 要求有条件地使用池内的资金。总部现金池账户汇集了各成员单位银行账户的实际余额,当成员单位银行账户有资金到账时,该笔资金自动归集到总部现金池账户; 各成员单位银行账户上的实际资金为零,各成员单位的支付资金总额度不超过集团规定的“可透支额度”;成员单位有资金支付时,成员单位银行账户与总部现金池 账户联动反映,实时记录资金变化信息;实行集团资金“现金池”管理,盘活了沉淀资金,提高了资金利用率。通过管理过程中的可用额度控制,成功降低资金风 险。
究其本质,招商银行的GE美元现金池项目就是对委托贷款的灵活应用。双方合作中,银行是放款人,集团公司和其子公司是委托借款人和借款人,然后通过电子银行来实现一揽子委托贷款协议,使得原来需要逐笔办理的业务,变成集约化的业务和流程,从而实现了整个集团外汇资金的统一营运和集中管理。
[编辑]对国企资金管理的思考
GE的案例其实是一个关于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常见做法。现金池只是集团资金管控模式之一。但是这种模式所显示的财务管理理念和资金调控技术,值得总结、提升和推广。集团总部要发挥“总部”的作用,不仅要对下属各子公司的资金收支进行实时监控,而且要强化集团内部资金调剂,灵活资金头寸,优化资金配置,降低现金持有规模,加速资金周转,提高集团总体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总部对于公司资金控制上的“无能为力”,各控股子公司独立作战。放任自流的现象绝非个案。实践表 明:公司在现金控制上的分权体制的结果会降低公司盈利能力,加大公司财务风险,而以把控现金流为重点的财务集中管理是惟一理性的制度安排。
与GE现金池业务相类似,我国一些大型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模式有收支两条线、设立内部银行、结算中心,利用集团财务公司等,以结算中心和财务公司两种方式居多。结算 中心通常是由企业集团内部设立的。办理集团内部各成员现金收付和往来结算业务的专门机构,通常设立于财务部门内,是一个资金运作的职能部门。而财务公司是 集团公司下属的、由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它作为集团企业的子公司设立。无论是结算中心还是财务公司,尽管都须借助于外部商业银行才能履行其职 责,但是对于“现金池”业务来说,集团资金管理主要是依托商业银行,或者说银行已经成为集团实现各成员单位资金集中运作和集团内部资金共享的管理主体之 一,而不仅是资金管控的“配角”。相对于结算中心或财务公司,引入现金池可以充分享受银行提供的资金结算。
集团总部要着力提升资金筹划、调度配置,投资决策能力。推行现金池业务,考验着集团下属企业能否服从大局并把集团整体效益最大化放在首位,同时也考验着 银行的服务水平与质量。但是相对来说,最大的被考验者是集团总部,因为现金池业务把集团总部推到整个集团资金配置的最前沿,成为集团资金管理的“桥头堡”。集团总部必须具备很强的资金筹划、适时配置和投资决策能力。
『贰』 国际企业管理跨国公司 转移定价的基本原理是什么为什么说防范转移定价的问题存在一定的难度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对外经济开放以后,一直成为西方发达国家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东道国,其负面作用的凸现,使我们国家和企业的利益受到了很大的损失和伤害。研究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原理和防范措施已迫在眉睫。
企业在进行国际营销活动时,所选择跨越国境经济活动的渠道有很多。比如,在间接出口渠道中,有进出口公司或外贸公司、跨国性贸易公司、涉外或跨国零售公司、工业外贸公司、出口经营公司、出口代理公司、国际行信托公司和外商驻本国采购机构等方式;在直接出口进入中,又有国外经销商、国外代理商、国外零售商、国际直销、三来一补、国外销售办事处和国外销售分公司等方式;在合约进入中,又有许可合同、特许合同、合作生产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包括BOT方式)、管理与劳务合同等方式。但是,转移定价,与上述这些企业经济活动跨越国境的方式都无关,转移定价只能存在于国际营销企业的投资进入方式中,也就是说,只能存在于合资进入与独资进入之中。换句话说,转移定价只能存在于创办进入与收购进入之中。因为在投资进入的方式中,从事国际经营活动的企业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跨国公司,只有在这样的公司组织构架中,才有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形式存在。而跨国公司的转移定价,就是发生并且存在于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之中。
转移定价(transferpricing)也称转移定价、调拨价格、内部价格等,按照美国教授阿尔潘(J.S.Arpam)和瑞德堡(L.H.Radeough)的说法,“公司内部定价就是对被同一所有者拥有的企业、单位之间所转移货物和劳务价值的确定。包括贷款利息率、租用费用、劳务费、货物价格及其支付方式确定。公司内部价格不必等于内部成本,它可能远远低于或高于会计成本,在有些情况下它与实际成本甚至没有直接联系。”
由此,我们可以认为:国际转移定价是指跨国公司在其母公司与国外子公司之间或国外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转移中间产品时的定价。在跨国公司的国际化生产体系中,中间产品是资本品,是资本要素,因此,国际转移定价可以看作是跨国公司在其国际化生产体系中进行资源(资本要素)配置的一种手段,也就是说,国际转移定价的大小,与其说取决于这些中间产品的国际市场的供求和它们的成本,不如说取决于跨国公司在国际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和达到总利润最大化的目的。
所以,转移定价作为跨国公司内部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相互约定的出口和采购商品、劳务及技术时使用的一种价格,它并非根据国际市场上的供求情况来制定,而是根据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和整体利益人为地制定的。
转移定价是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公司内部组织形式和结构的变化而产生的一种管理手段。随着跨国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及规模的不断扩大,其内部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愈显重要。目前,世界贸易中约有三分之一是在跨国公司内部进行的。跨国公司内部成功的经营管理是其跨国经营战略的重要一环,其中跨国公司内部贸易的定价机制,尤其是转移定价,成为跨国公司经营中最具诱惑力的商业秘密武器。
跨国公司内部转移定价的产生
跨国公司内部转移定价通常不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也不服从于产品实际成本的影响,转移定价主要是服从于跨国公司全球经营战略目标的需要,它已成为跨国公司弥补外部市场结构性和交易性缺陷的重要措施。
内部转移定价对跨国公司的业务经营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这是由于跨国公司内部的商品和劳务的交易总额在不断迅速增长。在目前形势下,跨国公司内部商品交易额约占国际贸易进出口总额的比重正在不断地上升。跨国公司内部商品交易额主要是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形成的:
1.跨国公司在一个国家的子公司没有原材料或供应不足,而由另一个国家的子公司供应和进口加工。
2.跨国公司生产过程的某个阶段,可能在另一国家内进行效率更高。例如,为了降低生产成本,很多跨国公司在人工成本低的国家生产零部件,然后运到本国总公司进行装配;或者在本国生产零部件,在国外子公司装配和销售。
3.很多跨国公司在一些国家设有销售机构,但并不从事生产,因而必须从其他国家的子公司进口产品。
4.跨国公司总公司向子公司提供劳务。例如,新产品的研究和开发、广告宣传以及企业管理咨询等。
5.总公司和子公司、子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借贷以及利息的支付。
作为大型企业经营管理工具的内部转移定价,在西方国家早已开始使用。在20世纪的前半叶,在许多美国企业中,发生了分权化的趋向,内部转移定价是在分权的基础上产生的。大型企业开始将它们复杂的生产和销售业务的管理权限,下放给它们的下属机构,成立所谓的投资中心或利润中心,实行独立核算,其主要目的是激励下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尽可能有效地经营他们的投资中心或利润中心,以促进整个公司利润的增长。
随着生产活动的空前国际化,专业分工与协作越来越重要,加上内部资源转移可能具有更高的效率,因而集团内部发生大量的转移交易是十分必要的。由于集团内部交易价格的确定,即转移定价,会牵涉集团整体效率、利润评价、国内外供应、生产、销售等许多问题,更使得转移定价显得格外重要和棘手。因此,转移定价是由公司最高决策层制定的,不受市场一般的供求规律影响,而只服从总公司全球战略目标,即利润最大化的需要。
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具体方式与适用情况
跨国公司的国际转移定价的方式,主要有高进低出和低进高出两种。
(一)高进低出
高进低出,通俗地说,就是母公司一声令下,要求母公司与其他子公司在卖给该子公司中间产品时故意提高价格,而要求该子公司在向母公司与其他子公司出售中间商品时,故意降低定价,其结果实际上是母公司与其他子公司将该子公司“掏空”了,有预谋地使该子公司亏损。
高进低出的目的,总的来说,是为了摆脱某国不利环境的影响而减少该国子公司的利润,并且将利润转移到环境较有利的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去。国际转移定价的高进低出,主要用于下述几种情况:
1.东道国的所得税率较高
如果子公司所在国的所得税率较高,跨国公司可以用高进低出的转移定价方法来减少这种不利环境所带来的影响。跨国公司可以在向子公司转入中间产品时,提高转入定价,同时,在从子公司转出其中间产品时,降低转出定价。这样,子公司的成本提高了,而价格下降了,因而子公司在所在国的税前利润减少了,这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所得税率较高而带来的影响。当然,子公司所减少的那部分利润已经通过高进低出从该国转移出去了。
2.东道国实行外汇管制
如果子公司所在国实行外汇管制,那么子公司所得利润的汇出就受到了严格限制或者要付出较大的代价。然而,跨国公司可以采取高进低出的转移定价方法来减少子公司在该国的所得利润,从而减少因利润汇出的困难所带来的损失。
转移定价可以起到转移资金的目的,许多国家在国内资金和外汇相对短缺的情况下,大都采取一些限制资金转移的措施,特别是对外商的红利汇出、股息支付等都有较严格的规定。此时,跨国公司往往通过转移定价以高价向处于该国的子公司发运货物或提供劳务等方法,实现资金的转移。
3.东道国的通胀率较高与存在外汇风险
如果子公司所在国的通胀率较高,那就意味着子公司用当地货币计值的利润资金正在不断地贬值。为了减少这样的损失,跨国公司同样可以采取高进低出的转移定价方法。
跨国公司通常是用多种货币进行经营的。70年代以来,大多数国家纷纷实行浮动汇率制度,国际上货币比价的波动极其频繁,这对于有着大量国际交易活动的跨国公司来说有着重要的影响。由于子公司通常要在会计年度末结算后,再将应分配的股息或利润汇回总公司,在这段时间里,这可能会因货币贬值造成损失。为了避免汇率风险,跨国公司又常常求助于转移定价。跨国公司如果发现东道国或母国的汇率即将变动,而本公司又不可能从事公开的外汇投机,就可以利用转移定价促进或推迟付款,以减少因货币贬值而带来的损失,或者获取汇率差价的利润。在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里,东道国政府为了保持外汇收支平衡,对外国公司汇出的利润在时间上或数量上加以限制。如果东道国政府外汇管制过严,或子公司保留利润过高时,母公司可调高转移定价,提高产品成本,降低子公司利润,以便间接发调回利润。
于是,转移定价可以减少或避免外汇汇率变动风险。金融危机以来,各国货币汇率波动很大且频繁,致使跨国公司面临贸易中的交易风险,也面临资产的外汇风险,一般跨国公司采取货币转换的方法和“提前与延付”付款的方法来防范,但利用转移定价这种方法的有效程度更高,从而使风险得以进一步降低。
4.东道国存在政治风险
跨国公司为了预防子公司所在国的政治风险,也可以采取高进低出的转移定价方法来转移利润和资金。
政治风险与经济危险很难分开,尽管政府的决策可以从政治角度来解释,但这种决策后面的基本要素可能却是纯经济的。其中财产被没收或国有化,是跨国公司是担心的,尽管跨国公司可以采取一系列方法,如参加投资国政府的投资保险计划,雇佣当地管理人员,使东道国拥有公司的股权等,将部分风险转嫁出去,但在具体投资中,跨国公司常常使用转移定价对子公司实行更高的销售价格、索取高额服务费、压低子公司出口商品价格等方法,使子公司陷入财政赤字状态,成为空架子,从而将投资利润从东道国转移出去,将风险降至最低。
5、对付价格管制
为维护本国市场和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保护民族工业,东道国制定市场价格控制政策。为避免东道国倾销等指控,跨国公司利用转移定价提高成本,以提高该产品价格,同时,为避开东道国的最终产品价格管制,跨国公司将产品或生产该产品的中间产品以高价转嫁给子公司,形成高成本,提高产品售价,赚取高额利润。
6、加速资本周转
保持投资的灵活性和根据经营条件及时抽调资金是跨国公司经营中的一项重要方针。跨国公司有时纯粹出于投资灵活性的考虑,往往会将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增资由直接投资形式改为贷款形式,以便视需要随时抽走这部分资金。这样就会产生跨国公司内部虚拟贷款及其计息问题。而压低公司集团各方面对某一方的各种支付价格则是跨国公司加速某一关联企业的资本收回,抽逃资金的惯用手法。
7、减少利润过高带来的麻烦
跨国公司进入某个新市场,必然引起同行关注,它的失败是前车之鉴,但成功却是无声号角,引来竞争对手纷纷“抢滩”,易引起对市场的重新划分。此时,运用转移定价,降低东道国的利润,可以引开潜在竞争者对新市场的视线,此外,子公司的高利润还会带来三种麻烦:
(1)导致东道国政府重新谈判跨国公司进入条件并制定新政策,分享其利。利用转移定价,可使其盈利移至国外,宣布较低的公司利润甚至亏损。这是来自东道国政府的麻烦。
(2)如果在合资企业中,跨国公司投资所占比例较高,扩大该合资企业的资产,可减少公布利润额,从而减少缴纳所得税赋与分红损失;反之,若投资国投资额较高,按投资比例分红,跨国公司获利较少,也可以利用转移定价减少合资企业总收入,来限制投资国分红。这是来自合作伙伴的麻烦。
(3)当面临工会压力,要求工人分享企业利益,增加工资福利开支时,可采用高进低出的转移定价,使子公司账面利润呈现较低水平,以应付工会查账。这是来自工会的麻烦。
(二)低进高出
低进高出,就是跨国公司的某国子公司在向其母公司与其他国家子公司转入中间产品时降低定价,而在从该子公司转出中间产品到母公司与其他子公司时则提高定价。换句话说就是,母公司要求该子公司在向母公司与其他子公司出售中间产品时故意提高定价,而母公司与其他子公司在向该子公司出售中间产品时,故意降低定价。其结果是,母公司与其他子公司人为地向该子公司身上“堆钱”,故意促使该子公司盈利。
低进高出的目的,总的说来,是为了利用子公司所在国的有利环境,增加子公司的利润和竞争实力。低进高出的转移定价方法,主要用于下述几种情况:
1.东道国的所得税率较低
如果子公司所在国的所得税率较低,那么,跨国公司可以用低进高出的转移定价方法来利用这种有利的环境。跨国公司可以在向子公司转入中间产品时降低定价。同时,在从子公司转出中间产品时提高定价,这样必然会增加子公司在该国的税前利润,由于该国所得税率较低,因此,子公司的税后利润会增加。这样做,实际上是把高税地区的利润转移到低税地区,以减轻跨国公司总的税赋。
这是利用不同国家(地区)税率上的差异的一种方法,由高税率国家向低税率国家出售技术或劳务时,采用调低转移定价,以降低低税率国家的进货成本提高其利润。反之亦然。这样,盈利从高税率国家转移到低税率国家,使整个公司的税赋减轻。
另一种方法是利用避税地(TaxHeaven)。在国际避税港建立公司也是避税的一种方法。在国际避税地建立公司,然后通过避税地的公司与其他地方的公司进行商业、财务运作,把利润转移到避税地,靠避税地的免税收或低税收减少税赋。
国际避税地,也称为避税港或避税乐园,是指一国或地区政府为吸引外国资本流入,繁荣本国或本地区经济,在本国或本地区确定一定范围,允许外国人在此投资和从事各种经济贸易活动,取得收入或拥有财产而可以不必纳税或只需支付很少税款的地区。
世界上有许多避税地由于其所得税率很低,跨国公司常常利用这些避税地,通过对转移定价的运用达到降低税赋的目的。世界上30多个被称为“避税天堂”的国家和地区:如中美洲的巴拿马和伯利兹;非洲的利比里亚;印度洋地区的马尔代夫;太平洋地区的马绍尔群岛等。
跨国公司置身于多国环境,而各国都有各自的税收制度,加上许多“避税天堂”的存在,为跨国公司提供了特别的避税环境。跨国公司在向国外子公司转移产品时,先将产品以低价卖到设在避税港的控股公司,再由控股公司以高价卖给国外子公司。通过这样的低进高出使跨国公司的利润大量地沉淀在避税港,从而达到减轻税赋的目的。值得注意的是:避税港控股公司在进行转口贸易时,并不经手产品实物,而做的只是跨国公司内部的财务转帐。
所以,跨国公司通过其设在避税地的子公司低价收购,高价卖出,尽管货物和款项均不经过避税地,但账面上的这次周转就使卖者子公司“低价”出售而无利,买者子公司高价购买亦无赢利,而设在避税地的子公司则取得了双方收益,减轻总公司税赋。
2.增强子公司在东道国的形象
子公司在东道国的形象,与子公司的利润率高低有关。跨国公司为了增强子公司,尤其是新办子公司在东道国的形象,可以采用低进高出的转移定价方法,来提高子公司的利润率。子公司的利润率提高了,其商誉形象就会相应地提高,这就有利于子公司吸收当地的资源,从而促进子公司在当地的发展。这与母公司想美化该子公司在该东道国的形象,使其在该东道国的市场上有所作为的目标紧密相连。
3.增强子公司在东道国的竞争力
子公司在东道国市场的竞争力,与子公司的原材料、配件、零部件和机器设备的成本有关。跨国公司为了增强子公司在东道国市场的竞争实力,可以采用较低的转移定价来向子公司供应原材料、配件、零部件和机器设备。子公司的成本降低了,其竞价能力就会相应地提高。这种低进的转移定价,还有利于子公司避免在当地的倾销,因为成本越低,越不容易发生定价低于成本的倾销现象。
跨国公司的总公司为了加强国外子公司的竞争能力,通常将向子公司供应的原材料或零部件价格压低,给予价格补贴,这种价格补贴将随着子公司在国外市场上竞争能力的加强,而逐渐取消。另一方面跨国公司还可以压低该子公司产品的内部转移定价,从而扩大子公司产品在当地市场的销售份额,甚至获得在当地市场上的垄断地位。在子公司的产品已渗透并牢固地占据当地市场一定销售份额的情况下,跨国公司这时可以将子公司的产品内部转移定价抬高,来夸大其报告收益和财务状况,借以进一步巩固子公司在当地资本市场上的地位,使它们发行的证券具有更高的信誉和价值。
4.绕过东道国较高的关税壁垒
跨国公司内部的产品转移,虽不属于真正的国际交易,但这种转移只要跨越国境,就要缴纳关税。在采用从价税的情况下,所纳关税与关税税率和转移定价有关。如果东道国的关税税率较高,跨国公司可以采取低进的,即较低的转移定价来平衡高税率所带来的不利影响。也就是说,虽然税率较高,但由于转移(进口)定价的降低有可能使总的纳税额并不增加很多,甚至没有增加。
虽然任何一家公司都无法改变关税,但如果运用转移定价,即设在高关税税率国家的子公司,进口其他国家子公司的产品价格要压低,相反,低关税税率国家的子公司,进口产品价格则可以抬高,从而降低整个跨国公司总体交纳关税的金额。
通常有以下几种方法:
第一,利用区域性关税同盟及有关协定的某些优惠规定。
第二,利用不同国家(地区)的子公司,以较低的发货价格,减少纳税基数和纳税额,降低进口子公司的从价进口税。
至此,不难看出,跨国公司运用转移定价逃避关税与所得税的影响正好相反,少纳进口税就得多纳所得税,一般来说,所得税赋要重于进口税赋,故跨国公司权衡利弊,通常优先考虑所得税因素。
最后,在进口受外汇配额影响的国家,较低的转移定价可以抵销配额限制。如东道国政府对于特殊商品进口配有一个有限的外汇额度,用较低的转移定价可以使企业带进更多的商品。
尽管跨国公司在确定转移定价时,所考虑的环境因素是相似的,但在具体对待上,国与国之间却有明显的差异,特别是各国的经济环境差异,跨国公司在实施转移定价时的着眼点也是有差异的。
外国企业采取转移定价对我国造成许多危害,如逃避税收会对我国的税收产生负面影响;逃避外汇管制则对我国的国际收支产生负面影响。
跨国公司转移定价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20世纪90年代后期跨国企业避税在我国一年便高达300亿元。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每年光跨国企业避税行为而损失的税收收入约为300亿元。换句话说,跨国企业避税在我国一年便高达300亿元,这约相当于2001年中央财政收入的三十分之一。这还仅仅是跨国企业避税,若加上内资企业的避税,数字将会十分惊人。
外企的转移定价直接侵犯合资或合作企业中方利益。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外企的主要避税手段是转移定价,这要占到避税金额的60%以上。
跨国公司在利用转移定价进行避税方面有便利的条件。据统计,国际贸易总额中约有60%是通过跨国公司的内贸贸易所形成的。跨国公司在制定内部交易价格时,往往可以便利地采用转移定价办法,达到减少税负从而增加利润的目的。
转移定价在我国主要表现为“高进低出”,即进口设备、进口材料、贷款利率等多方面的价格要高于国际市场,而出口产品的价格却低于国际市场。通过这样的操作,中国的外企容易形成账面上的亏损,而利润转移到税负低的国家、地区或转移到税负高的国家、地区以独占利润。如此一来,跨国公司是一举两得:增加利润,减少汇率风险。
对中国来说,外企的转移定价无疑会损害国家的利益。而对与外商进行合资或合作的中方来说,转移定价将直接侵犯自己的利益。因此,我们从目前的国内情况来看,在“两头在外”的合资或合作的企业中,中外资两方往往容易合作失败,而以国内市场为主的合资或合作的企业容易成功,这与中方控制经营、财务的能力的高低有直接的关系。
从1991年开始,我国便进行了转移定价反避税立法工作。当初,考虑到多种原因,对反避税工作是低调处理。而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反避税工作也是要透明化,因此,这几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加大了反避税的宣传力度。反避税工作前几年主要是对企业的跨国转移定价进行调查。因此,这些年查处的外企比较多,这并不是我们有意识地针对外企调查。目前,我们对国内的转移定价也开始加大调查力度,并已经处罚了国内的一些非法避税大集团公司。
针对外企利用资本弱化、在避税地建立公司进行避税的情况,国家税务总局正在进行研究,今后也将出台相应的法规进行反避税。
对策
但是转移定价在我国并非一无是处,有些情况下它对我国经济发展还是有利的。例如当转移定价被用来增强子公司竞争实力的时候,利润往往会从国外的子公司或母公司流入,这就对我国的税收和国际收支同时产生正面影响。因此,转移定价在现阶段对我国经济的作用取决于正、负面影响的相对强弱。
1、一般说来,在我国投资的跨国公司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为了利用廉价的劳动力而来华投资,这类企业在短期内就追逐较高的利润,他们在经营中所采用的转移定价对我国往往不利;另一类投资是由于看好我国潜在的巨大市场,他们在短期内可能没有利润,相反,母公司必须通过转移定价将利润从其它地方转入该类子公司。
例如,上海杜邦农化连续几年亏损,其生存完全依赖于母公司的转移定价,这种转移定价对我国是很有利的。因此,从短期看来,转移定价对我国的影响取决于上述两类直接投资的比例。但是从长期来看,第二类投资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也终将获得利润,利润也终将从这些子公司转移出去。所以,在长时期内,转移定价对于我国经济的影响是不利的。设法对两类投资进行定量的分析是十分困难的。不过,我们可能通过一些比较简单的方法来划分两类投资,以便具体分析转移定价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2、我们以国别来区分两类投资:美、日、德等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主要在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中占优势,它们在我国的投资也是这类产业,因此可划归第二类投资。这类国家的转移定价在短期内对我国是有利的,因而可以在一定时期内从宽管理。相反,亚洲四小龙主要在劳动密集型产业占优势,他们的投资是看好中国更便宜的劳动力,因此划归第一类。这类国家和地区子公司的转移定价对我国不利,目前就应该从严管理。
3、推荐:财务人员必看的一部好书《战略预算-管理界的工业革命》。《战略预算-管理界的工业革命》是国内第一部走直线、全过程案例、系统化管理的著作!也是国内第一部敢于对财务人员承诺全过程系统化实战效果的好书,财务人员必看!我们还可以按行业来划分这两类投资:化学、建材、机械制造、医药行业属于资本密集型或高科技产业,我国在这方面不具有优势,因此这些行业的投资可归为第二类,对于这些行业中的转移定价在一定时期内的可以从宽管理。服装、玩具等行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我国在这一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因此这些行业的投资应归为第一类,对于这些行业内的转移定价目前就应该严格管理。
小结:在跨国公司的触角几乎遍及全球各个角落的今天,转移定价日益受到母国和东道国的重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众多海外跨国公司纷纷涌入,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可避免的冲击,如何对付不合理转移定价是不容忽视的问题之一。
转移定价是一把双刃剑,这就要看我们究竟应该采用怎样的思路与方略促使转移定价来为我所用。我国目前主要是作为发达国家跨国公司东道国的面目出现,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以及经济建设的长足发展,尽管我国跨国公司发展尚处起步阶段,但未来中国企业跨国经营已是不可抗拒的趋势。因此无论着眼于现在还是未来,对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研究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今后我国也将会成为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母国,我国一批迅速成长起来的知名企业将通过投资进入的方式进入其他东道国市场,比如海尔集团就已经在这样做了,因此,无论我国是作为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东道国还是母国,研究不同的转移定价策略,肯定是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的。
『叁』 公司贷款买车法人私人账户还贷怎么做账
公司贷款买车法人私人账户还贷做账方法,以法人名义购买的车辆公司不记账,车辆购置税也不记账。法人借用公司资金买车的,年底前未归还视同利润分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公司内部贷款是指跨国公司内部有意识地利用各个子公司东道国外汇管制和税收条例的差异通过相互提供资金实现内部郊外转移的一种方式,也是跨国公司内部资金转移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2、如果子公司东道国对资金转移不加限制,那么,母公司可以任何一方或第三方货币直接贷款给子公司。公司内部直接贷款的利率实际上就是资金内部转移价格。如果子公司东道国对资金转移实施限制,母公司则采用迂回的贷款方式绕过东道国外汇管制实现公司的内部资金转移。
拓展资料:
1、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一定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出借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广义的贷款指贷款、贴现、透支等出贷资金的总称。银行通过贷款的方式将所集中的货币和货币资金投放出去,可以满足社会扩大再生产对补充资金的需要,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银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贷款利息收入,增加银行自身的积累。
2、“三性原则”是指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这是商业银行贷款经营的根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条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3、贷款安全是商业银行面临的首要问题;流动性是指能够按预定期限回收贷款,或在无损失状态下迅速变现的能力,满足客户随时提取存款的需要;效益性则是银行持续经营的基础。例如发放长期贷款,利率高于短期贷款,效益性就好,但贷款期限长了就会风险加大,安全性降低,流动性也变弱。因此,“三性”之间要和谐,贷款才能不出问题。
『肆』 跨国公司内部贷款主要形式有哪些,各自的优缺点是什么
跨国公司内部贷款是指跨国公司内部有意识地利用各个子公司东道国外汇管制和税收条例的差异通过相互提供资金实现内部郊外转移的一种方式,也是跨国公司内部资金转移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果子公司东道国对资金转移不加限制,那么,母公司可以任何一方或第三方货币直接贷款给子公司。公司内部直接贷款的利率实际上就是资金内部转移价格。如果子公司东道国对资金转移实施限制,母公司则采用迂回的贷款方式绕过东道国外汇管制实现公司的内部资金转移。
跨国公司常用的迂回贷款方式是: ①平行贷款(Parallel Loan)。计划向其国外子公司进行贷款的跨国公司,自行或通过其他金融机构的帮助,去寻找另一家在同一东道国有富余资金的子公司,双方达成互贷协议;
②背对背贷款(Back- to Back Loan)。母公司或其他提供资金的子公司把资金存入中介银行,银行或其在子公司所在地的分支机构把等值资金以当地货币或母公司货币或第三国货币借给当地子公司。
『伍』 境外合资企业向境内的投资方借款,有哪些具体规定,有文号就行,怎么操作
汇发〔2009〕24号_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便利和支持境内企业外汇资金运用和经营行为,提高境内企业资金使用效率,拓宽境外企业后续融资渠道,规范对外债权的管理与统计,促进境内企业“走出去”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放款是指境内企业(金融机构除外, 以下简称“放款人”)在核准额度内,以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和期限,为其在境外合法设立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提供直接放款的资金融通方式。
境外放款也可通过外汇指定银行以及经批准设立并具有外汇业务资格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进行。
二、放款人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境外放款涉及的额度核准、登记、专用账户及资金汇兑、划转等事项实施监督管理。
三、境内企业从事境外放款,应遵守本通知及其他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接受外汇局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四、境外放款实行余额管理,境内企业在外汇局核准的境外放款额度内,可一次或者分次向境外汇出资金。
境外放款额度有效使用期为自获得外汇局核准境外放款额度之日起2年。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使用,应在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由放款人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展期申请。
五、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的30%,并不得超过借款人已办妥相关登记手续的中方协议投资额。如企业确有需要突破上述比例的,由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
六、放款人可使用其自有外汇资金、人民币购汇资金以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外币资金池资金向借款人进行境外放款。
七、放款人和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册成立,且注册资本均已足额到位;
(二)放款人与借款人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内控制度,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发现外汇违规情节;
(三)放款人历年的境外直接投资项目均经国内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在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且参加最近一次境外投资联合年检评级为二级以上(成立不足一年的除外);
(四)经批准已从事境外放款的,已进行的上一笔境外放款运作正常,未出现违约情况。
八、放款人应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放款业务:
(一)书面申请,包括但不限于:放款人的基本信息、境外企业的基本情况、境外放款金额、资金来源以及境外放款承诺函(基本内容应包括:境外放款用途符合我国及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收回放款本息;如遇到严重影响我国国际收支平衡的情况时,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要求及时调回境外放款资金等);
(二)放款人与借款人签订的放款协议,或者放款人、借款人与境内受托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签订的委托放款协议,协议需明确金额、利率、期限、担保方式、还本付息方式等内容;
(三)放款人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如放款人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应连续两年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并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以及其上年度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年审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已进行的境外放款的使用及偿还等情况说明;拟以自有外汇资金放款的,须提供截至申请日上月末放款人外汇账户对账单;拟购汇进行境外放款的,须说明拟购汇金额;
(四)借款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和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
(五)外汇局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收到上述完整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或不予批复决定;作出批复的,同时核定其境外放款额度。
九、放款人获得外汇局核定境外放款额度后,可凭境外放款核准文件在外汇指定银行直接申请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放款人如有多笔境外放款,可统一开立一个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并通过该账户进行相应资金划转。
放款人如需注销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的,可凭境外放款核准文件及放款资金收回相关凭证等在外汇指定银行申请注销境外放款专用账户。
所有境外放款的资金必须经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汇出境外,还本付息资金必须汇回其境外放款专用账户。
十、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是:从放款人资本金外汇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划入的外汇资金;从放款人经外汇局核准的外币资金池账户划入的外汇资金;购汇用于境外放款的外汇资金;从境外借款人收回的贷款本息;境外借款担保人支付的担保履约金。
支出范围是:按照境外放款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境外放款;将收回的境外放款本息划回对应的原划入资金的资本金外汇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外币资金池账户;将原购汇部分结汇。
十一、放款人以自有外汇资金进行境外放款的,可凭境外放款核准文件直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内划转手续;放款人以人民币购汇资金进行境外放款的,可凭境外放款核准文件直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汇及资金境内划转手续。
十二、放款资金由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汇出境外或还本付息、担保履约等资金由境外汇入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放款人应提交书面申请、境外放款核准文件、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对账单等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核准,所在地外汇局审核无误后,为放款人出具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外汇指定银行凭以办理相关资金汇出入手续。
十三、境外放款期满或境外借款人要求分期还款、提前还款的,还本付息资金应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汇入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后,首先按原划出资本金外汇账户的金额将还款资金划回原划出资金的资本金外汇账户,直至补足从资本金外汇账户划出的金额,剩余部分可划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对于原购汇的部分,可凭原境外放款的核准文件及购汇凭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手续。
十四、境外放款的还款资金在汇、划入放款人的资本金外汇账户时,不占用资本金外汇账户最高限额;汇、划入外汇指定银行在答复针对该笔还款资金的外汇指定银行询证函时,应在备注栏注明“还贷资金”,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凭此类外汇指定银行询证函回函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验资业务。
十五、放款人应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规定,及时准确申报境外放款资金的汇出及偿还等信息。
十六、外汇局在每年境外投资企业联合年检中对放款人的放款资格及放款额度进行确认。对于不参加联合年检或未通过确认的,外汇局应责成其收回境外放款本息,放款人境外放款资格不得展期。
十七、放款人如需将境外放款转为股权投资的,应按照境外投资有关规定办理境外投资核准及外汇登记变更手续。
十八、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根据我国国际收支形势和境外放款情况,对境内企业境外放款资格条件、来源、数量以及期限等进行适时调整。
十九、放款人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不予批准其境外放款或者展期申请;已经进行境外放款的,责令终止并收回境外放款。
二十、外汇指定银行违反本通知规定办理外汇业务的,外汇局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二十一、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放款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二十二、本通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十三、本通知自2009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04号)中涉及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条款与本通知有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
『陆』 公司内部贷款是什么意思
公司内部贷款的意思就是说,如果员工有需要的话,公司可以给员工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