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某央企信托涉嫌非法放贷
近年来,在通道业务不断压缩和房地产信托受限的背景下,消费金融逐步成为信托业新的业务增长点。
截至2018年底,消费金融信托业务规模已经达到3000亿,超过百亿的信托公司有6家,分别是外贸信托、云南信托、渤海信托、中融信托、中航信托和中泰信托。
在规模激增的同时,部分信托公司不断地扩张消费金融业务边界,从最初的“流贷模式”开始转变为利润更高的“助贷模式”。
通常做法是,助贷平台推荐借款人,由信托公司审核后直接与个人签订消费金融信托贷款合同并发放贷款,借款人直接向信托公司还款。助贷平台不再直接向借款人收取任何费用,而是由信托支付给助贷机构服务费。
那么信托公司直接向个人发放贷款,是否合规呢?
最近的一个司法判例,可能会给我们一些启示!
根据上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显示,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8年至今申请执行人(外贸信托)在本院有142件针对不同对象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案件,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外贸信托,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五日内提交向本院提交其公司“向 社会 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相关金融许可手续。申请执行人外贸信托向本院提交的金融许可证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中未显示有“向 社会 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金融许可。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盈利为目的经常性的向 社会 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其未举证证明其取得了相关部门的金融许可,对于未经依法批准向 社会 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金融活动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的执行请求。
这是第一例因为信托公司没有“向 社会 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金融许可而被驳回的司法判例,那其他信托公司开展的消费金融是不是也存在同样的风险呢?
目前,监管方面并没有单独出台针对信托的个人贷款业务规范,而网贷借款人正属于 社会 不特定对象,如果信托公司以出借人的身份与网贷借款人订立借款合同向其发放贷款,而又不具有向 社会 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金融许可,那么信托公司可能涉嫌非法放贷,而非法放贷行为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财物,均应计入违法所得。
从2019年开始,全国各地均开始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认定标准就是涉案数量,一旦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相应的借贷合同认定无效,借款人应返还借款本金,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给付资金占用使用费用。
根据执行裁定书,从2018年至今申请执行人(外贸信托)在本院有142件针对不同对象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案件,笔数远远超过“职业放贷人”规定的数量,这也是法院加强审查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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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信托放贷合规吗
信托违法发放贷款罪会受到的处罚一般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具体的处罚需要结合违法发放的具体金额、放贷后造成的损失等因素后才能确定。一般来盯闷说,非法放贷的金额越大,受到的处罚也就越严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乱闷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凯陪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Ⅲ 违法放贷罪最新规定2022
2022年违法发放贷款罪量刑标准
根据司法实践,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追诉。按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方面
违法发放贷款罪侵犯的客体系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体为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二)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较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违反国家规定”所指的是违反《商业银行法》《民法典》《贷款通则》《贷款证管理办法》《信贷资金管理办法》《民法典》等等一切法律或行政法规有关信贷管理的规定。
(三)主体方面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单位主体包括由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含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等)和个人都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方面
违法发放贷款罪在主观方面一般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于其非法发放贷款行为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是出于过失,这种过失一般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对于自身违反国家规定而发放贷款的行为可能导致的损害结果未能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
在一定条件下,故意也可能触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即行为人虽然已经预见其违反国家规定而发放贷款的行为可能导致损害结果,但对此持放任或积极追求的态度。
Ⅳ 信托公司用集合资金违规放贷的债权可以转让放款
可以,按照《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信托公司可以开展贷款业务,债权转让后,信托公司成为债权人。
信托公司,在中国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好丛肆共和国公司法》和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信托公司以信任委托为基础、以友轿货币资金和实物财产的经营管理为形式,融资和融物相结合的多边信用行为。
信托业务主要包括委托和代理两个方面的内容。前者是指财产的所有者为自己或其指定人的利益,将其财产委托给郑嫌他人,要求按照一定的目的,代为妥善地管理和有利地经营;后者是指一方授权另一方,代为办理的一定经济事项。
Ⅳ 信托公司借新还旧是违法放贷吗
您好,这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是违法的。
首先,信托公司是通过发行信托产品,让投资者购买,然后通过金融业的运转达到盈利和投资者盈利,这就说明,它依旧在我们国家的金融业的管范畴之内,自然在管控的范畴之内,就要遵守这金融行业的相关规范和法律法规,在19年新发布的《资管新规晌岩》中有提到这种用新借款去还就贷款的行为是违反了法律法规的,也有相应的刑事处罚规定。就像是在使用花呗一样,之前借过一笔款项去用去自己的开销,但是因为快到期没办法还花呗,就又去借了笔款项来换花呗,这个例子和您所说的事一样的道理,也是违反规定,违法犯罪的事情。
所以,当你遇到这种情况,应该立宴正御即起诉该公司,用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权益!希清陪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
Ⅵ 以信托的方式发放贷款合法吗
以信托的方式发放贷款是一种比较常见的金融业务模式,也是合法且规范的行为。
信托是指信托人将资产或财产交由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置,以期达到某种特定目的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而信托贷款是指将借款人的贷款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管理和运用,由信托公司根据肢信委托要求和合同约定,按照合法方式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服务,并从中获取利润。
在中国,信托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法规对信托业务的开展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信托贷款业务的监管标准蠢世和操作规范,保障了投资者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带饥肢信托贷款的发放也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规和规定,如委托合同、贷款合同、风险评估等程序。信托公司在贷款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要尽到相应的职责和义务,确保该业务的合法性、安全性和稳健性。
总之,以信托的方式发放贷款是合法的,但需要依据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合理规划和管理,并在操作中严格遵守相关程序和义务,以保障投资者和借款人的利益。
Ⅶ 上海银保监局一日披露9张罚单,6家机构合计被罚没逾千万元
上海银保监局罚没6家金融机构逾液桐千万元。
5月14日,上海银保监局一次性披露了9张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对上海农商银行宝山支行、南京银行上海分行、天津银行上海分行、中泰信托、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华宝信托等6家金融机构及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罚,合计罚没1003.16万元。就案由而言,各家机构的违法情况并非近期发生,都是去年甚至几年前的违法违规情况,包括贷款违规用作土地出让金、贷款分类不准确、信托违规、信用卡资金用于非消费领域等。
具体来看,9张罚单中有4张涉及上海农商银行宝山支行。罚单显示,2017年,该支行违规发放某贷款被用作拍地保证金、土地出让金,上海银保监会责令其整改,并罚没合计228.7968万元。黄河、朱宋杰两人对上述事件负有直接责任,该支行行长杨兴华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三人均被警告。
2015年2月,天津银行上海分行超过某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并且该笔贷款分类不准确,上海银保监局责令其整改,并罚款闹握坦共计100万元。
2015年3月,南京银行上海分行与某借款人串通违规发放贷款,并且该笔贷款分类不准确,上海银保监会责令其整改,并罚款共计100万元。
在此次披露的9张罚单中,有两张涉及信托公司,并且这两张罚单的罚没金额占到此次罚没总金额的近一半。
其中,中泰信托领到了此次的最高额罚单。2015年7月,中泰信托违规承诺某信托财产不受损失,违反了《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上海银保监局对其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2643616.44元。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以办理委托、信托业务名义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委托、信托业务。
另一家被罚的信托公司华宝信托为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成员企业,该公司此次违法违规事实较多。2016年11月、2018年2月,该公司部分投资类银信理财资金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2017年8月,该公司开展某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时,对个人理财资金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未尽合规审查义务;2018年3月,该公司违规发放某信托贷款被用于证券交易。对于华宝皮辩信托的违法违规行为,上海银保监局责令其改正,并罚款共计210万元。
2016年12月、2017年6月,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贷款自主支付事后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2017年2月至8月,该银行部分信用卡资金用于非消费领域。上海银保监局责令其改正,并罚款共计100万元。
Ⅷ 违规发放贷款是什么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违法发放贷款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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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发放贷款是我国商业银行和其他一些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金融业务,它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资金保障。为了规范贷款行为,提高贷款质量,保证贷款的安全性和使用的有效性,加速信贷资金周转,我国制定颁布了《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金融法律、法规,对有关贷款问题作出了规定。如要求作为贷款人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发放贷款;贷款人应对借款人偿还能力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一般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并对担保的可靠性进行严格的审查,等等。如果贷款人在办理发放贷款业务过程中,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如不认真调查借款人的偿还能力或资信情况,随意评估有失水准,或未经批准擅自发放贷款等,其行为不仅破坏了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同时还会造成国家贷款的损失,影响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
本罪的对象是贷款,即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贷款既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外币。发放的如果不是贷款,不能构成本罪。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1、要有向关系人以外的人发放贷款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客观方面的前提与基础。如果没有向关系人以外的人贷款的行为,即使具有其他玩忽职守如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滥用职权如报销非法的开支等行为,办不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处罚。所谓关系人,对于不同的银行或其州圆他金融机构,其外延会有所不同,这需要有关法规明确加以规定。就商业银行而言,它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上列所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本罪贷款行为的对象,则是指上述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如果是给关系人提供信用贷款或优于其他同类贷款条件的担保贷款,则应不构成本罪,依法需要治罪的,应按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处理。
2、违反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谓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指违反《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贷款证管理办法》、《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合同法》等等一切法律或行政法规有关信贷管理的规定。如依法应对借款人是否符合有关贷款的条件进行审查而不审查;依法应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安全性、合法性、盈利性进行调查、评估却不调查、评估;依法应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而不签订合同;对借款人是否符合条件虽然进行了审查闷携,但在审查中是否马马虎虎、应付从事,不作认真、细致、全面、深人的审查就作出合格的决定;明知申请借款人不符合条件,但为了向其发放贷款,而向有关批准贷款的领导谎报情节或隐瞒真相;明知借款人不符合条件,但由于人情关系或接受了借款人贿赂及某种利益,利用自己的职权擅自向其发放贷款;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上下限的规定,擅自提高贷款利率而放松其他条件发放贷款;签订贷款合同,利用手中职权指使或亲自就一些重要条款如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不予以明确;超越自己的职权,擅自批准发放贷款;等等。
3、非法向关系人以外的人发放贷款,必须造成了重大损失,才能构成册罩塌本罪,这是本罪行为在量的方面一个重要的限制。如果没有发生实际损失,或虽有损失但不是重大损失,即使有非法向关系人以外的人发放贷款的行为,亦不可能构成本罪。对于重大损失,其起点的数额现行法律没有具体规定,这还有待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此类案件的司法实践经验及其实际情况作出具体的司法解释。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 (含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等)和个人都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于其非法发放贷款行为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是出于过失,这种过失一般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至于行为人实施的发放贷款行为本身,则是出于故意,尤其滥用职权,更是故意而为,但本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对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因而本罪仍属于过失犯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Ⅸ 违法发放贷款罪如何认定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认定标准如下:
1、客体要件,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对象是贷款,即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陵蚂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贷款既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外币,发放的如果不是贷款,不能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2、客观要件,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观要件,违法发放贷款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于其非法发放贷款行为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是出于过失,这种过失一般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4、主体要件,只能由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1、触犯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一般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1到10万元的罚金;
2、违法发放贷款的数额特别巨梁汪高大或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到20万元的罚金;
3、若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橡尺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Ⅹ 违规放贷款会有什么样的惩罚
违规放贷款会有什么样的惩罚,具体如下:
1、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违法发放贷款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体要件。违法发放贷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违法发放贷款罪在客茄禅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观嫌搭要件。违法发放贷款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于其非法发放贷款行为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是出于过失,这种过失一般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4、主体要件。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和个人都不能成为违法发放贷款罪主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芹纳拿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