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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他人公司向银行贷款利率

发布时间:2023-05-27 10:10:59

1. 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借款,利率最高是多少才合法

公司借钱给个人,公司借钱给个人,都属于民间借贷。利率是百分之六,按一下规定选择你觉得最合法的利率与对方商量确认即可。
1.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年利率低于24%的利息为法定利息,依法予以强制保护。
2. 由借款人自愿支付的年利率在24%以上、36%以下的利息也受法律保护。
3.年利率超过36%的利息属于非法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意见属实,该笔贷款产生的抵押应视为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合同规定支付利息的,私人贷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限制贷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有关规定的若干意见人民法院的审判贷款案例”的最高人民法院:“私人贷款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四倍”类似的贷款。《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与借款人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的24%的,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出部分的利率协议无效。借款人要求贷款人返还已支付的年利率36%以上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第三十一条除借款人自愿支付约定的利息外,不得因违约自愿支付超过规定利率的利息或罚金,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不得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借款人和贷款人返还,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除非年利率超过36%。

2. 公司与公司之间借款,年利率为多少合适求解

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性质,具体借款利率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家限定的利率标准。具体利率标准如下:
1、年利率在24%以下的利息,是合法利息,法律予以强制保护。
2、年利率在24%以上36%以下的利息,借款人自愿给付的,也受法律保护。
3、年利率在36%以上的利息,属于违法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3. 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借款利息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多少可以税前扣除

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借款利息不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4 倍,都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但必须要提供正规的发票才可以。

4. 公司向银行贷款,然后把笔贷款都借给了老板使用,请问每月产生的银行利息有谁承担具体分录怎么做

如果手续健全,这是典型的转贷业务。公司支付银行贷款利息列为,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公司收到老板借款利息,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财务费用
以上两项借、贷财务费用差额列入企业所得税核算项目。

5. !公司之间的借款,利率在什么范围内是合法的

利率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对于贷款人的身份进行了严格的界定。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按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批复,如果是真实意思表示的合法借贷,利率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5)借用他人公司向银行贷款利率扩展阅读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6. 企业用人单位的借款款如何计算利息

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有约定按照约定支付,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7. 关于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怎么算

企业之间借款利息的规定:企业之间约定的借贷利息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在该范围内的利息,受法律保护;超过该范围的,超过部分不受保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8. 有关关联企业借款利息的问题,看不太懂

甲企业注册资金1000万元,其中有关联企业C公司的权益性投资1000万元。该企业又向其借款(债权性投资)3000万元,支付利息只能按2∶1的比例确认,因此该企业只能对2000万元发生的利息进行扣除。而且按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一个企业同时向多家关联企业借款,同时借款利息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该企业不能税前扣除的关联利息支出时,一般要分四步进行。

第一步,计算出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所支付的利息。

甲企业向关联企业C公司借款3000万元,按18%支付一年期利息540万元。向关联企业C公司贷款支付利息540万元,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为10%。因此,超过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所支付的利息240万元不允许税前扣除。

第二步,用关联利息支出总额扣除第一步计算出的数额(以下简称不超金融利率利息),再计算超过关联债资比例的利息支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其中: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包括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实际支付利息”是指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利息。

标准比例,是指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的比例,即: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对于标准债资比例部分的利息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关联债资比例,是指企业从其全部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简称关联债权投资)占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简称权益投资)的比例。计算公式如下: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其中: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需要强调的是,企业报表的所有者权益与税法上的权益投资不同。具体有三种情况:

1.若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则权益投资=所有者权益;

2.若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则权益投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

3.若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实收资本(股本),则权益投资=实收资本(股本)。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公式中“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不应包括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多付的利息,因其已经先行作为不得税前扣除的利息处理,不应再作为计算基数来计算另一项不得税前扣除利息。这一点税法规定尚不明确,需要企业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第三步,超过关联债资比例的利息支出在各关联企业间分摊。

这一步在计算确定分摊比例时,相关税收法规没有进一步规定。但是一些财务人员对国税发〔2009〕2号的规定,即“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不得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应按照实际支付给各关联方利息占关联方利息总额的比例,在各关联方之间进行分配,其中,分配给实际税负高于企业的境内关联方的利息准予扣除”断章取义,按支付给各关联方的实际利息占关联方实际利息支出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导致出现错误的结果。正确的方法是按支付给各关联方的不超金融利率利息占关联方不超金融利率利息支出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分配比例=实际支付给各关联方利息支出÷实际支付给关联方利息支出总额。

对分配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部分,按下列原则处理:

1.分配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

若境内关联方的实际税负高于本企业的,超过比例部分的利息支出允许扣除;若境内关联方的实际税负低于本企业的,若企业能够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超过比例部分的利息支出允许扣除。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超过比例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允许扣除。

这里注意两点:一是实际税负,是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中的《对外投资情况表》(表八)的规定,计算方法为:实际税负=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二是对境内关联方取得的上述超过比例部分的利息收入,应作为关联方的应税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2.分配给境外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允许扣除。

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那么企业支付给境外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如何扣除呢?国税发〔2009〕2号文件第八十八条规定,直接或间接实际支付给境外关联方的利息应视同分配的股息,按照股息和利息分别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差补征企业所得税,如已扣缴的所得税税款多于按股息计算应征所得税税款,多出的部分不予退税。

第四步,计算借款利息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金额。

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关联借款利息支出=不符合相关性原则的利息支出+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的利息支出+超过规定债资比例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注意,这里说的不允许税前扣除,是指不允许在本期和以后纳税年度进行扣除,会产生永久性应纳税差异。

如果企业存在向非关联方借款,又向关联方借款,既存在股东出资不到位,又存在向关联方借款债资比例超限情况,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时,应分别计算。企业年度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支出=因向非关联方的借款利率超限不得扣除部分+股东出资未到位因素的不得扣除部分+向关联方借款债资比例额超限不得扣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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