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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的公司案例

发布时间:2023-05-30 13:10:17

Ⅰ 法院如何处理贷款担保

裁判要点

1.委托人、受托银行和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其实质是委托人和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委托贷款合同的效力、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权利义务,适用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借款人在签订合同时明知委托人与受委托银行之间存在代理关系,委托贷款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与借款人。客户可以作为原告直接向借款人要求还款。

案例简介

一、2013年9月27日,长富基金、兴业银行武汉分行、中森华房地产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约定长富基金委托兴业银行武汉分行向中森华房地产公司贷款人民币6.3亿元,贷款期限为四年。第一年至第三年的贷款利率为年利率16%,第四年的贷款利率为年利率18%,按自然季度结息。合同约定,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本息的,按贷款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另外,如果借款人违约,客户可以解除合同,提前收回贷款,并要求借款人承担必要的费用。

2.长富基金向湖北高院提起诉讼,认为中森华地产未按约定履行合同,请求按约定解除合同,要求中森华地产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三方为委托借款合同,长富基金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中森华房地产公司主张权利。法院支持了长富基金要求解除合同并提前归还借款的请求,对超过24%的利息及违约金部分不予支持。

3.长富基金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至最高法院追加判决中森华房地产公司承担1.26亿元违约金。森华房地产公司也提起上诉,认为根据合同约定,长富基金不是适格原告,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诉讼。最高法院没有支持双方的上诉。

裁判员的主要观点和想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包括:长富基金是否是本案的适格原告,违约金及利息如何计算。

在解决上述两个争议问题之前,最高法院首先对委托贷款合同进行了界定,将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长富基金、兴陪旅侍业银行武汉分行、中森华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约定由长富基金提供资金。兴业银行武汉分行将根据长富基金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进行发放并协助监督贷款的使用和回收。兴业银行武汉分行将收取代理委托贷款费用,不承担信用风险。因此,合同性质本质上是长富基金与中森华房地产公司之间的芦吵民间借贷。长富基金与中森华房地产公司之间的委托贷款合同的效力及约定的权利义务,适用相关民间借贷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对于长富基金是否是本案的适格原告,最高法院认为: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镇链402条规定,中森华房地产公司在签订合同时知晓兴业银行武汉分行与长富基金之间的代理关系,《委托贷款合同》直接绑定了长富基金与中森华房地产公司。其次,合同中“受托人可以根据委托人的书面请求,以受托人的名义对借款人提起诉讼”的约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中“委托人可以对被告提起诉讼,借款人可以对第三人提起诉讼”的规定,都是为了保护委托人的权利。不能理解为长富基金不能对借款人提起诉讼,故不支持中森房地产公司主张长富基金不是suitab

在违约金及利息如何计算的问题上,最高法院认为,长富基金在原审判决逾期年利率24%的基础上,依据合同主张1.26亿元违约金,实质上要求逾期罚息与固定违约金齐头并进。由于长富基金因中森华房地产公司违约而遭受的损失主要是利息损失,且该损失并未明显超过逾期利息,故不支持其再次请求1.26亿元违约金。

实践经验总结

1.委托贷款合同的性质本质上是民间借贷,不是金融借贷。中在实践中对这个问题有不同的理解最高法院也做出了完全相反的判决。自本案作为公告案例公布以来,各法院对该问题基本达成统一认识,即委托贷款应认定为民间借贷。因此,合同的效力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应由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予以规范。

2.委托人可以不通过受托人直接向借款人主张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的规定,委托人可以选择以受托银行为被告提起诉讼,借款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借款人在签订合同时就知道银行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因此借款合同在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直接生效。如果借款人未能还清贷款,委托人可以直接向借款人主张本息。因此,从节约诉讼成本的角度,建议委托人直接起诉借款人进行债务偿还。

3.客户向借款人要求还款时,应理性主张违约金及利息的数额。对于合同当事人来说,合同性质的确定会对合同的效力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内容产生很大的影响。理财合同的利率、罚息、贷款期限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相反,民间借贷应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年利率不得超过24%。目前法院对委托贷款合同的界定是委托人与贷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因此委托人在诉讼中尽量不要主张违约金或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以防止产生昂贵的、不必要的诉讼费用。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003010(法释[201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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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法复[1996]6号)

《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2号])

以下为法院在裁定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对该问题的论述:

本院认为,本案中,长富基金、兴业银行武汉分行与中森华房地产公司三方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由长富基金提供资金,兴业银行武汉分行根据长富基金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并收回贷款,兴业银行武汉分行收取代理委托贷款手续费,并不承担信用风险,实质是长富基金与中森华房地产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委托贷款合同的效力和长富基金与中森华房地产公司之间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均应受相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制。最高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确认民间借贷合同效力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一)》第三条规定的精神,对本《规定》施行前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而适用本规定有效的,适用本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本案中长富基金与中森华房地产公司之间通过兴业银行武汉分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无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前后,案涉《委托贷款合同》均应合法有效。

关于长富基金是否系本案适格原告问题。本院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中森华房地产公司在2013年9月27日??与长富基金、兴业银行武汉分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的行为及合同内容,表明中森华房地产公司在签订《委托贷款合同》时明知兴业银行武汉分行与长富基金之间的代理关系,中森华房地产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委托贷款合同》只约束兴业银行武汉分行和中森华房地产公司,因此,《委托贷款合同》直接约束长富基金和中森华房地产公司,原审判决认定长富基金可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中森华房地产公司主张权利,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次,《委托贷款合同》第1.4条受托人承诺中约定,“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本金及利息时,受托人应按照委托人的书面要求以受托人的名义向借款人、担保人及相关联人提起诉讼”,该约定是受托人兴业银行武汉分行对委托人长富基金的承诺,只约束兴业银行武汉分行和长富基金,与中森华房地产公司无关;就约定内容而言,是否以兴业银行武汉分行作为原告对借款人、担保人及相关联人提起诉讼,是该约定赋予长富基金的权利,而非系限制其行为的义务,长富基金既可以自行起诉,也可要求受托人兴业银行武汉分行提起诉讼。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对请示的相关问题答复,“在履行委托贷款协议过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发生纠纷的,贷款人(受托人)可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贷款人坚持不起诉的,委托人可以委托贷款协议的受托人为被告、以借款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答复意见规定委托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和对受托人的被告地位的明确,旨在对委托人权利的保护。中森华房地产公司依据前述约定和批复上诉主张长富基金不是本案适格原告,系对合同约定和批复的错误理解,不能成立。??

关于违约利息和违约金问题。虽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案长富基金与中森华房地产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关于利息、违约金等问题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此前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也并未对出借人是否可以就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同时主张及二者的限额进行限制,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精神,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前的民间借贷中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等明显过高的,在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情况下,也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的年利率24%司法保护上限进行调整。长富基金在原审判决年利率24%逾期利息基础上另外依照合同约定主张1.26亿元违约金,该主张实质是要求逾期罚息和固定违约金并行。本案中长富基金因中森华房地产公司违约遭受的损失主要是利息损失,因长富基金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超过原审判决确定逾期利息,故对其关于中森华房地产公司应当在原审判决确定的逾期利息基础上再给付1.26亿元违约金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北京长富投资基金与武汉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1期(总第241期)]

延伸阅读

关于委托贷款合同的认定,以及委托贷款合同的效力判断,笔者检索了相关案例,供读者参考。

一、三方当事人两两之间分别签订委托合同及贷款合同,且两合同内容上存在略微差异,不影响将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界定为委托贷款合同。

案例一:北京恒帝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思道科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辖终339号]法院认为:“首先,合同的签订方式是否影响对合同性质的认定。委托贷款系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银行(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符合该条件的贷款均可认定为委托贷款关系,合同的签订方式是三方共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还是两两之间分别签订委托及贷款合同,并不影响对合同性质的认定。案涉《委托合同》及《借款合同》均明确了招商银行南宁分行系接受思道科公司委托,向恒帝隆公司发放委托贷款。??委托合同与借款合同约定的事项毕竟各有侧重,即前者系针对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后者则旨在规范贷款人(受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关系,即使本案出现恒帝隆公司所主张的案涉《借款合同》明确约定招商银行南宁分行有权对逾期还款部分计收罚息,而《委托合同》无此内容的情形,亦不宜认定该两份合同的内容不一致,并进而认为案涉委托贷款关系不成立。退一步讲,即使贷款人(受托人)未完全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亦仅使受托人向委托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该情形并不影响委托贷款关系的成立,亦不妨碍委托人依据借款合同向借款人提出相应主张。”

二、委托贷款合同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在无其他无效事由的情况下,该合同应为有效。

案例二:湖南湘晖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790号]法院认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七条规定,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案涉《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安徽投资集团根据湘晖公司业务需要和借款申请,同意并委托建行蜀山支行向湘晖公司发放委托贷款,属于委托贷款业务。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应为有效。湘晖公司以安徽投资集团经营贷款业务、案涉《委托贷款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案涉业务非企业间临时拆借行为等为由,主张《委托贷款合同》无效,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相关问答:委托贷款的概念是什么?

委托贷款的概念:

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条件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解析:

即A给B钱,有2种方法,一种是A委托银行放贷款,银行找到B,银行收取中间业务费和账户管理费,A拿到高于银行的利息,B拿到钱。另一种是AB委托银行成为中介人以使借贷合法化,银行收个手续费,A拿到协定利息,B拿到钱。

(1)委托贷款的公司案例扩展阅读:

申请条件:

委托人及贷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已在业务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委托资金来源必须合法及具有自主支配的权利;申办委托贷款必须独自承担贷款风险;需按照国家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要求缴纳税款,并配合受托人办理有关代征代缴税款的缴纳工作;符合业务银行的其他要求。

委托贷款的期限,由委托人根据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偿还能力或根据委托贷款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在委托贷款中,所涉及的委托贷款利率是由委托双方自行商定,但是最高不能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和上浮幅度。自2004年起,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了(0.9,1.7),即商业银行对客户的贷款利率的下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下限系数0.9,上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上限系数1.7,金融机构可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在人行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确定浮动利率。

Ⅱ 又有哪些银行同业业务违规处罚

二)、处罚案例

在已经公布的59件同业业务违规案例中,问题最多的是提供隐性担保和违规出表,案例占比高达30%。其次是同业资金投资违规投资非标业务,还有譬如同业资金转存款和少量同业代付问题。

典型案例如天津银监局查处广发银行天津分行的违规案例,在违规事由中提到该分行于2014年12月23日用自有资金15亿投资A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定向用于向B公司发放委托贷款15亿,委托贷款用于B公司归还其母公司——C公司替其支付的河西某地块的土地出让金。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该笔业务的实质为该分行通过以自有资金投资定向资管计划变相用于向房地产开发企业B公司融资15亿,用于其支付土地出让金;广发银行天津分行未按规定对同业投资业务计提风险资产;该笔业务定期存单质押未记账,罚款30万元。

另外典型案例如江苏银行查处的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类似上述案例,中国银行江苏分行办理同业委托定向投资业务,在该业务中,中银江苏分行为资金提供方和风险实质承担方,交易对手银行仅发挥通道作用,不承担风险。资金投向其授信客户,所投资金也占用该客户的授信额度但中银江苏分行将该业务纳入“定期存放境内同业”会计科目核算并按同业资产的标准计量风险和计提相应资本。

在已公布数据中,建设银行被罚的金额最高,达到910万人民币;被罚金额排名前四的也是传统四大行。

Ⅲ 民法案例

我可以给你,你需要那类的,说一下,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或是其他类别。下面是目录,你选择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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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安徽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与北京德法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营销协议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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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巴菲特投资有限公司诉上海自来水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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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杨珺诉东台市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9.05.15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33. 李维祥诉李格梅继承权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9.05.13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县)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继承纠纷
34. 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9.04.28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35. 刘保昌与安徽省东泰纺织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9.04.27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36. 山东起重机厂有限公司与山东山起重工有限公司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9.04.27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侵犯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
37. 中国光大银行与内蒙包头华达合资卧具装饰厂、中国农业银行包头市青山区支行、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政府自由路办事处侵权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9.04.23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债权纠纷
38. 郭懿诉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审结日期:2009.04.07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劳动争议
39. 北京智扬伟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创思生物技术工程(东莞)有限公司、河南省开封市城市管理局居间合同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9.04.01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居间合同纠纷
40. 山东省食品进出口公司、山东山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山孚日水有限公司诉马达庆、青岛圣克达诚贸易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9.03.18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
41. 浙江和信电力开发有限公司、金华市大兴物资有限公司与通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厦控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富沃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通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9.03.17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
42. 邹汉英诉孙立根、刘珍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9.02.16 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43.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贵阳办事处与贵阳开磷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9.01.15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借款合同纠纷
44. 四维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四维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艾利丹尼森公司、艾利(广州)有限公司、艾利(昆山)有限公司、艾利(中国)有限公司、南海市里水意利印刷厂、佛山市环市镇东升汾江印刷厂经营部侵犯商业秘密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审结日期:2009.01.15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侵犯商业秘密纠纷
45. 昆明威恒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昆明市规划局、第三人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东华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9.01.13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城市规划
46.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海南华山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9.01.05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借款合同纠纷
47.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与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9.01.04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借款合同纠纷
48.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陕西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西安中转冷库、陕西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8.12.30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借款合同纠纷
49. 重庆索特盐化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新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8.12.23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50. 杨培康与无锡活力保健品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8.12.22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51. 上海罗芙仙妮化妆品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山分局工商行政处罚决定案
审结日期:2008.12.19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案由分类:工商
52. 东风汽车贸易公司、内蒙古汽车修造厂与内蒙古环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内蒙古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赫连佳新、梁秋玲及第三人内蒙古东风汽车销售技术服务联合公司侵权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8.12.13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物权纠纷
53.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乌鲁木齐办事处与新疆华电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电红雁池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电苇湖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8.12.02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借款合同纠纷
54. 彭丽静与梁喜平、王保山、河北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8.11.27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股权转让纠纷
55.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江职务侵占案
审结日期:2008.11.26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案由分类:职务侵占罪
56. 王永胜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河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8.11.26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57.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诉马志松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审结日期:2008.10.30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58.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诉谢家海等敲诈勒索案
审结日期:2008.10.28 审理法院: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敲诈勒索罪
59. 江苏里下河地区农业科学研究所诉宝应县天补农资经营有限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8.10.27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案由分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60. 广东唱金影音有限公司与中国文联音像出版社、天津天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天宝光碟有限公司、河北省河北梆子剧院、河北音像人音像制品批销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8.10.24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侵犯著作人身权纠纷
61.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诉黄春海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审结日期:2008.09.17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案由分类: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62. 国家开发银行与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隔离开关有限公司、沈阳北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撤销权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8.09.05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借款合同纠纷
63.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与四川泰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泰来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泰来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8.09.03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借款合同纠纷
64.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车站支行与三门峡天元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天元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8.09.03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借款合同纠纷
65.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桂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销售伪劣产品、虚报注册资本案
审结日期:2008.08.28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案由分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66. 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市综合信息交易所、上海三和房地产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8.08.13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委托合同纠纷
67. 王春生诉张开峰、江苏省南京工程高等职业学校、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侵权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8.07.30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信用卡纠纷
68. 雷茨饭店有限公司诉上海黄浦丽池休闲健身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8.07.22 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案由分类: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69. 江苏拜特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省淮安市康拜特地毯有限公司诉许赞有因申请临时措施损害赔偿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8.05.30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案由分类: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70. 荷属安的列斯·东方航运有限公司与中国·澄西船舶修造厂船舶修理合同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8.05.06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船舶买卖(建造、修理、改建和拆解)合同纠纷
71. 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市先锋支行与湖南金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长沙金霞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8.04.28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借款合同纠纷
72. 史文培与甘肃皇台酿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皇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互易合同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8.04.24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互易纠纷
73. 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然自中医药科技发展中心一般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8.04.22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股权转让纠纷
74. 瑞华投资控股公司与山东鲁祥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嘉祥景韦铜业有限公司、陈中荣、高学敏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8.04.21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借款合同纠纷
75. 翁立克诉上海浦东伊维燃油喷射有限公司、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职务发明设计人报酬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8.04.18 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案由分类: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
76. 西安奥克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诉上海辉博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及上海辉博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反诉西安奥克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8.04.02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案由分类: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
77. 意大利费列罗公司与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8.03.24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
78.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诉杨志成盗窃案
审结日期:2008.03.19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盗窃罪
79. 陈伟诉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侵权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8.03.14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证券纠纷
80.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诉梁克财等抢劫案
审结日期:2008.02.20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案由分类:抢劫罪
81. 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市太平支行与哈尔滨松花江奶牛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8.01.17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借款合同纠纷
82. 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青年路支行返还扣划结算资金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7.12.28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纠纷
83.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昆明办事处与昆明新人人海鲜酒楼有限责任公司、昆明新人人金实酒楼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7.12.22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借款合同纠纷
84. 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7.12.21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85. 北京国玉大酒店有限公司诉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7.12.18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劳动和社会保障
86. 石鸿林诉泰州市华仁电子资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7.12.17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案由分类: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87. 王云飞诉施耐德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7.12.14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劳动争议
88.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与山东省济南医药采购供应站、山东省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医药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7.12.14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借款合同纠纷
89. 黄某某诉广州市白云区京溪小学、广东省三茂铁路国际旅行社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7.12.14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90. 西安市临潼区建筑工程公司与陕西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7.12.07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91.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7.12.06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借款合同纠纷
92.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崂山国土资源分局与青岛乾坤木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7.11.30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93. 大连渤海建筑工程总公司与大连金世纪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宝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宝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7.11.21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94.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刘大力、曹振庆、赵殿永等盗掘古文化遗址、倒卖文物、转移赃物案
审结日期:2007.11.01 审理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案由分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95. 仲崇清诉上海市金轩大邸房地产项目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7.10.19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案由分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96. 陕西西岳山庄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建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7.10.16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97. 杨庆峰诉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7.10.12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劳动和社会保障
98. 天津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诉济南市大观园商场天丰园饭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7.10.10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
99. 浙江省乐清市乐城镇石马村村民委员会与浙江顺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7.09.30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100. 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诉渭南市尤湖塔园有限责任公司、惠庆祥、陈创、冯振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惠庆祥挪用资金案
审结日期:2007.09.21 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01. 重庆正通药业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与四川华蜀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7.08.31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商标
102.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与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抵押合同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7.07.26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抵押合同纠纷
103. 河北胜达永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协议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7.07.24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纠纷
104.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与甘肃亚盛盐化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7.07.23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借款合同纠纷
105.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李彬、袁南京、胡海珍、东辉、燕玉峰、刘钰、刘少荣、刘超绑架案
审结日期:2007.06.19 审理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案由分类:绑架罪
106.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诉宁波利百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陈宗纬、王文泽、郑淳中非法经营案
审结日期:2007.06.14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非法经营罪
107. 中国恒基伟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北大青鸟有限责任公司与广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香港青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7.06.08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借款合同纠纷
108. 刘志兵诉卢志成财产权属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7.06.06 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物权确认纠纷
109. 峰峰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节能投资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7.05.28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企业借贷纠纷
110. 淄博万杰医院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淄博博易纤维有限公司、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审结日期:2007.05.25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管辖权纠纷
111. 辽宁省海城市甘泉镇光华制兜厂申请国家赔偿确认案
审结日期:2007.05.17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赔偿
112. 深圳市商业银行宝安支行与湖南长炼兴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民鑫实业有限公司、广东金汇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吴忠仪表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国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返还资金保证合同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7.05.15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保证合同纠纷
113. 雷远城与厦门王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远东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权属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7.05.14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物权确认纠纷
114. 泛华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7.05.14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115. 陆丰市陆丰典当行与陈卫平、陈淑铭、陆丰市康乐奶品有限公司清算小组、第三人张其心土地抵债合同纠纷案

装不下了,只能写9999字。

Ⅳ 创业融资的主要渠道

创业融资的主要渠道

创业是创业者及创业搭档对他们拥有的资源或通过努力对能够拥有的资源进行优化整合,从而创造出更大经济或社会价值的过程。创业是一种需要创业者及其创业搭档组织经营管理、运用服务、技术、器物作业的思考、推理和判断的行为。下面跟着我来看看创业融资的主要渠道吧!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创业融资的主要渠道 篇1

渠道1:银行贷款

银行贷款被誉为创业融资的“蓄水池”,由于银行财力雄厚,而且大多具有政府背景,因此在创业者中很有“群众基础”。从目前的情况看,银行贷款有以下4种:

1、抵押贷款,指借款人向银行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信贷抵押的贷款方式。

2、信用贷款,指银行仅凭对借款人资信的信任而发放的贷款,借款人无须向银行提供抵押物。

3、担保贷款,指以担保人的信用为担保而发放的贷款。

4、贴现贷款,指借款人在急需资金时,以未到期的票据向银行申请贴现而融通资金的贷款方式。

渠道2:风险投资

在许多人眼里,风险投资家手里都有一个神奇的“钱袋子”,从那个“钱袋子”掉出来的钱能让创业者坐上阿拉丁的“神毯”一飞冲天。但风险投资是一种高风险高回报的投资,风险投资家以参股的形式进入创业企业,为降低风险,在实现增值目的后会退出投资,而不会永远与创业企业捆绑在一起。而且,风险投资比较青睐高科技创业企业。

渠道3:民间资本

随着我国政府对民间投资的鼓励与引导,以及国民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提高,民间资本正获得越来越大的发展空间。目前,我国民间投资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制造业和服务业领域,而是向基础设施、科教文卫、金融保险等领域“全面开花”,对正在为“找钱”发愁的创业者来说,这无疑是“利好消息”。而且民间资本的投资操作程序较为简单,融资速度快,门槛也较低。

渠道4:创业融资宝

创业融资宝,是指将创业者自有合法财产或在有关法规许可下将他人合法财产进行质(抵)押的形式,从而为其提供创业急需的开业资金、运转资金和经营资金。办理创业融资宝的手续较为简便,创业者只要有资产,就可申请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为半年,可充当抵押的物品范围非常广泛,房产、大宗物资、有价证券、机动车、名表等凡价值在300元以上的都可以。

渠道5: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一种以融资为直接目的的信用方式,表面上看是借物,而实质上是借资,以租金的方式分期偿还。该融资方式具有以下优势:不占用创业企业的银行信用额度,创业者支付第一笔租金后即可使用设备,而不必在购买设备上大量投资,这样资金就可调往最急需用钱的地方。

创业融资的主要渠道 篇2

少有人走的融资之路

在融资的早期阶段,融资风险多过现有的融资渠道。但是随着公司稳步上升,因为风险变小,融资的渠道也开始增多。以下是一些融资渠道:

众筹——众筹是一个有趣的模型。许多初创企业,包括OculusVR和Pebble,像Kickstarter一样找到了他们的出路。

但是,对于软件公司和一些较长市场周期的初创企业(例如仓储企业和需要超过5千万美元才能进入市场的计算设备企业),众筹并不是一个好方法。不过如果你只需要一小笔资金去开发你的产品,以此检验这是不是个好的创业点子,那么众筹无疑是个好的选择,尤其对于硬件和移动应用类产品。

众筹在早期就限制了你的资本曝光度,与此同时允许你对市场和客户群进行分析研究。

创投债券——对于那些已经有一定的资金,并且取得了一定成绩的初创企业来说,创投债券也许并不适用。创投债券也叫创投贷款,是一种银行向有创投资金支持的企业发放贷款以支持资本支出的融资方式。

与传统的银行贷款不同,创投债券只对那些没有现金流或重要资产作为抵押的初创企业和成长型企业开放。对于那些寻找低成本资本的企业主来说,这是一个十分好的融资渠道,因为它不需要你出让任何股权。

提供创投债券的银行一般都是风险规避的,他们在看到其他投资者投资你的企业之前,是不会投资的。但如果你有成功的事业和合伙人作为优势,这种方法则值得一试。

公司投资者——公司投资者通常是通过战略伙伴投资的。这种融资方式的优点包括对基础设施的更多掌控,更好的议价能力,对产品发展的影响力,以及对销售渠道的更多介入。

尽管许多企业都有自己的投资机构,但是战略性合作伙伴也是重要的一步,就像Cloudant和三星资本的例子,Rackspace在B轮融资的例子。

政府融资——服务初创企业的政府投资也有很多。例如,在美国,In—Q—Tel是一个非营利性机构,他们识别并与那些研究前沿科技的公司合伙,以帮助这些公司将科技成果传递给中央情报局(CIA)和美国情报委员会。

寻求平衡

我希望我可以告诉你成功的秘诀以及在融资方式和投资者之间找到平衡的诀窍,但是这并不存在。最终你要做的是找到企业需要的融资,同时对公司拥有大部分控制权。

我无需再强调你拿到的融资的重要性。每一块钱的背后都有相应的价值与之联系。

无论你希望公司被收购还是能够上市,获得融资并不代表公司的成功。得到你所需要的,明智地支配资金,才会让收购方喜欢你的公司。如果你公司的估值过高,你也承担着太高预期的风险,而实际上你的公司很难达到这个预期。

很多年轻的企业家都犯了共同的错误,他们与某个大公司变为合作关系,认为这样就能较容易得到风险投资,实际情况往往不是这样。合伙人运作资金是极其重要的。

大型公司通常都非常活跃,并进行许多投资活动。你的公司只是沧海一粟,微不足道,得不到任何支持。现今有许多合伙导向的小型资本,具有高触感、高价值的特点,我会推荐多关注这些类型的资本。因为关联者较少,管理费用比较低,这些公司更具灵活性。他们可以根据关系进行投资,把你当成一个真正的合伙人。

说到合伙人,归根结底是做有利于你和你公司的事情。将人们聚到桌前很容易,但是找到正确的人却是一项挑战。

与合伙人建立联盟很重要,因为日后他们将在董事会占据席位,所以在签订协议之前了解这些合伙人并与之建立关系十分必要。如果你并不急于融资,那么请先寻找合适的合伙人和融资方式,这样将有助于公司取得成功。

创业融资的主要渠道 篇3

银行

资金放入银行:2013年下半年,银行理财产品的年化收益率约为5.1%(包含余额宝、微信理财通等“团购”大额协议存款的互联网理财工具),对投资人没有金额门槛。

资金贷出银行:贷款为年利率约为7%到10%,加上隐性成本,如以贷转存、第三方中介费等,贷款的总成本约为年8%到12%。

案例:余额宝打包2500亿零碎活期存款,“团购”银行大额协议存款,近半年来,年化收益率平均超过4.9%。

信托公司

资金放入信托:信托资金来源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其中,个人投资者资金一般通过第三方理财和私人银行募集;投资人单笔一般在300万左右,平均收益约为8.8%。第三方机构募集的费用约为2%,资金募集的总成本约为11%。

资金贷出信托:包含各项费用,总融资成本一般在年利率13%-20%之间。平均单笔贷款融资1.9亿元。

案例:30亿头号信托重中诚信托“诚至金开1号”,通过相关隐性担保的方式,投资人以平均年收益率7%退出,人均投资428万元。比原定10%年收益率低了3个点。

基金子公司

资金投入:基金子公司资金主要来源于个人投资者,一般通过第三方理财机构募集;投资人单笔一般在100万左右,平均收益率约为年10%。第三方机构募集的费用约为3%,募资总成本约为13%。

资金贷出:融资方通过基金子公司融资,总成本约为年利率15%-24%之间,单笔融资额一般在3千万~2亿元之间。

股市委托贷款

资金投入股市:2013年A股平均投资收益率为年8%左右,约2成的股民达到8%的收益水平,3成股民保本,5成股民出现亏损。

资金贷出股市:很多上市公司通过银行向其他企业发放委托贷款,合同利率加上各类中间费用,平均融资总成本约为年15%,单笔贷款融资在5000万~5亿元之间。

案例:2013年12月,熊猫烟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委托九江银行广州分行,向创视界(广州)媒体发展有限公司,发放委托贷款1.3亿元,委托贷款期限一年,年利率12%,按季付息。

私募基金

资金投入私募:债权类私募基金年收益率平均约12%,股权类收益率平均约年15%。投资门槛奇高,一般为1000万元以上,且风险较大,投资人与融资方共同或部分承担风险。

资金贷出私募:项目融资总成本约为年利率24%。单笔融资额一般在5千万~50亿元之间。

案例:2011年,星浩资本I期(股权类基金)募集资金规模达37亿元,单个投资人资金最少3千万元。项目路演时假设,最理想情况下,年收益率有可能接近35%。2014年宣布,预期收益率可能回归市场行情,约为年16%。

P2P借贷

资金投入:因线上线下、金额大小、运营模式、担保方式等因素而差异较大,但大多从民间募集,资金成本在8%到15%不等。

资金贷出:分为投项目或贷个人。投项目的如机构本身无小贷资质,则有违规贷款风险。而投个人则不得不面对资金额小,需要大量业务来促规模的情况。

案例:2013年大量P2P公司跑路倒闭,但是大浪淘沙下留下的“有后台”平台不乏优秀成绩,重线下国内最大资产规模的“宜信”,重线上14年初拿到A轮投资的“人人贷”,银行血统的“陆金所”,大型民企撑腰的“惠人贷”,均都在风险较好控制的基础上提供着超过10%的投资收益。(MFCLearningPlatf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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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融资的主要渠道 篇4

(一)自筹资金

世界银行所属的国际金融公司(IFC)曾对北京、成都、顺德、温州4个地区的私营企业关于中小企业资金来源结构状况的调查结果显示:我国私营中小企业在创业初始阶段几乎完全依靠自筹资金,90%以上的初始资金都是由主要内部积累、创业团队成员及其家庭提供的,而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所占比重很小。

我们常说的创业初期找资金主要靠3F,friend/face/family,就是这个意思。

(二)银行贷款(担保贷款)

当自筹资金遇到困难时,对于创业者来说,首选的应该是向银行贷款或者通过信用担保体系融资。为什么这么说呢?

一方面,银行以及金融担保机构对创业群体以及创业型经济发展的支持,也已是全球性的发展趋势。不光是我国在放宽金融政策、完善金融体系、支持创业型经济发展,其它国家也都在为此而努力。例如,全世界已有48%的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解决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另一方面,从银行贷款方式的利弊分析来看,只要你符合贷款条件与贷款程序要求,通过银行贷款基本上都能获得令人满意的资金,而且一般无需担心法律风险问题,其缺点就是资质要求相对较高、手续比较繁琐、周期相对较长。因此,只要咋门创业者做好充分的时间准备并满足其程序要求,资金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目前,银行贷款的主要方式是担保贷款,即由借款人或第三方依法提供担保而发放的贷款。

1.保证贷款

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保证贷款对借款人以及保证人都有一定的要求。例如个人保证贷款,要求个人具有稳定和固定的职业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额的能力、无不良历史记录,保证人的担保也必须由银行进行严格的审核通过后方可生效。因此,为顺利取得银行贷款,创业者应该选择那些实力雄厚、信誉好的法人或公民作为贷款保证人,例如专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等,若银行等金融机构能作为企业的保证人,则效果更为理想,借款企业取得银行贷款更为容易。

2.抵押贷款

抵押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当无法获得银行信用贷款,或者银行所提供的信用贷款难以满足需要时,中小企业可以向银行提供抵押物以获得贷款。而且,对于银行来说,因为拥有抵押物,其承担的风险大大降低,往往乐意向提供抵押物的企业提供贷款。因此,如果创业者也完全可以将个人消费抵押贷款用于创业,具体包括拟购的商业房、汽车等作为抵押来贷款。其风险在于,如果你无法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除了以上几种传统的银行贷款方式以外,创业者不可忽略的是,还有一些与创业扶持政策相关的银行贷款途径,例如创业专项贷款、重点扶持项目贷款等,这也许是你获取资金的一个利好途径。

1.创业专项贷款:

主要指银行或者金融机构针对创业或者再创业设立的专项贷款项目,通常与当地政府创业扶持政策有关。主要由具备生产经营能力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向银行提交资金需求申请,经银行认可有效担保后发放贷款。例如,有些地区推出针对下岗人员,专门提出了创业贷款扶持政策。

2.重点扶持项目贷款。

重点扶持项目贷款,一般也是与当地政府创业扶持政策或者产业发展政策紧密相关。主要对象为一些高科技、创新型企业,如果企业拥有重大价值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或者具有极高商业价值的创新项目,都可以向银行申请重点扶持项目贷款,以解决创业启动期资金需求量大的难题。

(三)引入风险投资

风险投资(venturecapital)简称VC,源于40年代的美国硅谷,在我国也已经过较长时间的引进及成长期,在政策制度和操作方面,应该说是较为成熟的一种中小企业融资方式。广义的风险投资泛指一切具有高风险、高潜在收益的投资;狭义的风险投资是指以高新技术为基础,生产与经营技术密集型产品的投资。根据美国全美风险投资协会的定义,风险投资是由职业金融家投入到新兴的、迅速发展的、具有巨大竞争潜力的企业中的一种权益资本。风险投资作为股权融资的主要方式之一,其突出特点是:无需任何财产作抵押,以公司股权与投资者的资金相交换。具有资金使用期限长,没有定期偿付的财务压力,可以获得投资者提供的资金以外的资源支持等优势,成为最受创业者喜欢的'股权融资方式之一。不过,风险投资本身就属于高回报与高风险同时并存的投资行为,对于创业者而言,其主要风险在于:企业将面临控制权分散和失去控制权的风险、融资成本较高(主要指股权稀释)。除了风险以外,风险投资设置的门槛也比较高,即对创业项目的商业模式以及创业者个人能力的要求都也比较高。因此,风险投资尤其适合于产品或项目科技含量高、具有广阔发展空间和市场前景的中小型高科技或者创新型企业,如IT、半导体、生物工程、互联网等行业的企业。

我国的风险投资者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政府背景的创业投资公司,不过这类公司以支持高新技术产业为主,例如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等等;

(2)国内大企业战略资本,例如联想投资、四通投资等等;

(3)国内外知名风险投资公司,例如Sequoia、IDG、SteamboatVentures、红杉资本、软银中国、凯雷资本、高盛等;

(4)大中华经济圈的创业资金,例如李嘉诚的和记黄埔;

(5)天使投资人,例如沈南鹏、雷军等等。

(四)小额贷款

国际上,对于小额贷款的定义是:向低收入群体和微型企业提供的额度较小的持续信贷服务。其基本特征是额度较小、无担保、无抵押、服务于贫困人群。小额信贷服务一般是由正规金融机构及专门的小额信贷机构或组织提供。在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服务于服务于三农、中小企业。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其目的是为了合理的将一些民间资金集中起来,规范民间借贷市场,同时有效地解决三农、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通常被定为“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和三农经济发展的地方金融机构”。与银行相比,小额贷款模式进入门槛低且更为便捷、迅速,能够快速满足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资金需求;与民间借贷相比,小额贷款模式更加规范贷款利息相对较低且可双方协商。因此,如果你的条件达不到银行借贷的要求,或者无法忍受银行借贷所要求的繁琐程序、相对较慢的融资速度,同时,如果又觉得民间借贷的利率偏高且对其规范问题心存疑虑,你不妨试一下小额贷款,当然其前提一定是“小额”。不过小额贷款过程中,创业者仍然需要防范以下两个风险问题:一是贷款利率问题。双方协商过程中,贷款方可能会提出很高的利率要求,你要控制好自己能够承受的贷款利率,以免还款的时候压力过大;二是贷款机构选择问题。要尽量选择规模大、知名度高、信誉好、服务专业的小额贷款公司,避免被一些非法的“地下”小额贷款机构危害到自己的权益。

(五)P2P融资模式

P2P是peer-to-peer或person-to-person的简写,意思是:个人对个人。P2P金融指个人与个人间的小额借贷交易,一般需要借助电子商务专业网络平台,借贷双方确立借贷关系并完成相关交易手续。借款者可自行发布借款信息,包括金额、利息、还款方式和时间,实现自助式借款;投资人根据借款人发布的信息,自行决定投资金额,实现自助式借贷。新兴的P2P融资模式,以其在线交易、方便、快捷、多数无须抵押的优势,正在受到越来越多小微企业主的青睐,也改变着小微企业的融资生态。但是由于P2P融资模式刚刚兴起,因其身份模糊、监管缺位,存在业务不规范、服务不专业、利率过高,甚至是无法完全保证资金安全等风险问题。不过,无论怎样,网络借贷这一新模式的发展已经势不可挡。

(六)典当融资

典当融资在中国近代银行业诞生之前,就已经出现了,也是当时民间融资的重要渠道之一,例如当时出现的当铺、票号等。典当是以实物为抵押,以实物所有权转移的形式取得临时性贷款的一种特殊融资方式,其本质是“以物换钱”。典当融资具有对借款人资信条件要求低、手续简便灵活、典当物品起点低(物品价值不限,千元、百元物品皆可)、典当质押范围广(动产与不动产都可以)、资金使用用途不受限制、可以解决资金急需、可以盘活闲置资产等优势。不过,典当融资也有其突出的劣势,即成本相对较高。例如,与银行贷款相比较,除了贷款月利率外,典当贷款还需要缴纳较高的综合费用,具体包括保险费、保管费、典当交易成本支出等,困此,其融资成本通常都高于银行贷款。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对于用于长期资产投资(买土地、建厂房、购设备、技术研发)的资金需求,不宜选择典当融资方式,以免造成过大的赎回压力。切记一个原则:无论是民间借贷还是典当融资,一般都只能解决应急所需,而不能寄希望于满足生产和技术研发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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