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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银行贷款案例

发布时间:2023-05-30 15:01:13

『壹』 关于甲公司向乙商业银行借款法律案例题商业

1.法院支持。这涉及 代位求偿权。
2.费用由甲负担。

『贰』 企业可以向招商银行申请哪些贷款

企业贷款的前提是要在招行开立对公结算账户,需提供一定的抵押物,抵押物可以为法人代表或股东的房产,企业名下的厂房,设备等。

招行部分分行有开展特色无抵押贷款业务,如有看到/接到类似宣传信息,详细情况需联系当地分行或支行客户经理咨询,公司名义贷款的额度一般在500万元以上,;如贷款需求在500万以下,可考虑个人经营性贷款,或小微企业贷款业务。

实际案例:招行上海分行小微企业在线贷款受欢迎

记者日前获悉,招商银行上海分行“网络接单”、“空中贷款”在线贷款服务试运行三个月来,共成功受理小微贷款191笔,贷款金额达到3.36亿元。

“网络接单”渠道是指在招行“一网通”主页提供小微企业贷款网络在线受理功能,客户上网即可在线申请贷款。之后,客户经理将在24小时内联系客户办理贷款。

“空中贷款”渠道是“主动外呼”和“在线受理”合一的远程接单平台,招行客户拔打“95555转8”即可获得业务咨询、业务受理、贷后服务等一站式互动服务。

(2)公司向银行贷款案例扩展阅读:

招商银行企业贷款条件:

首先需要向相关银行提出贷款书面申请,到银行信贷科领取《贷款申请书》并填写好交回。

申请书的内容包括:贷款金额、贷款用途、偿还能力和还款方式。

同时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提交基本资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已年检)、企业法人资格认定书、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基本户开户行的开户许可证、法人身份证(以上均为正本复印件)、法人简历;

企业连续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均需加盖财务印鉴);

企业贷款卡(复印件);

企业在各商业银行的业务合作及企业内部融资状况;

公司章程、企业董事会人员名单;

企业章程、法人和被授权人签字及授权书;

企业概况、有关背景资料等基础信息资料。

(二)辅助资料

企业自身经营规模、财务状况分析及趋势预测;

产品情况、市场情况、企业发展规模情况、同行业所处水平;

合作需求、计划及建议。

『叁』 求银行败诉的案例

对一起有关流动资金贷款借新还旧的银行败诉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1997年8月6日,A公司因生产急需资金向B银行申请贷款10万元,1998年8月5日贷款到期。由于A公司资金周转问题,不能按时还款,1998年7月24日A公司向B银行提出借新还旧,延长还款期限。为了降低贷款风险,B银行同意借新还旧,并要求A公司对新贷款提供担保。1998年7月28日,A公司持空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担保意向书请求C公司为其担保,C公司同意为其提供担保,并在空白的借款合同保证人位置及担保意向书上盖C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1998年8月4日,B银行与A公司签定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A公司向B银行借款10万元,用途为借新还旧,借款期限为6个月;C公司是担保人,当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时由其承担连带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贷款人可以直接从保证人的存款帐户内扣收贷款本息。次日,A公司将10万元借款按事先约定偿还了拖欠B银行的旧贷款。贷款到期后,A公司未能如期偿还。1999年3月15日,B银行直接从C公司帐户上扣收10万元抵偿。C公司认为自己不知道借款合同的借款用途是借新还旧,担保合同应当无效;同时B银行未经其同意,擅自扣划其帐户存款,侵犯了储户所有权,请求法院判令担保合同无效,B银行返还被扣划的存款并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B银行与A公司恶意窜通,利用新贷款偿还旧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损害了保证人利益,C公司不应承担保证责任。B银行直接扣划C公司帐户款项,是侵权行为,应返还被扣划的存款,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二、案情分析
本案属于“借新还旧”借款合同的担保合同纠纷。C公司起诉时有两个诉讼请求,一是主张C公司担保行为无效;二是B银行直接扣划C公司存款构成侵权。
(一)C公司保证行为是否有效
对于保证合同是否有效,主要依据《担保法》第30条的规定来判断。判断的标准就是看签订保证合同时,银行和借款人是否构成对保证人的欺骗,是否向保证人隐瞒贷款借新还旧的真实用途,是否以欺骗的手段使保证人提供担保。如果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即借款合同的真实用途是借新还旧,则银行与借款人不构成欺骗,保证合同有效,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如果保证人签订合同时不知道借款合同的真实用途是借新还旧,则银行与借款人构成欺骗,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在认定“借新还旧”的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时,一般首先看旧贷款保证人与新贷款保证人是否为同一人,或者是否旧贷款无保证人而新贷款提供了保证人。如果借新还旧中旧贷款与新贷款均有保证人,且保证人为同一人,即使在保证人出具保证时不知道银行与借款人进行借新还旧的情况下,保证人仍然要承担保证责任。因为债务人用新贷款偿还了旧贷款,就立即免除了保证人对旧贷款的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就只针对新贷款,故较之债务人按照实际贷款用途使用新贷款,保证人在债务人借新还旧时承担的风险和责任要小。比如,债务人按照实际贷款用途使用新贷,而不是借新还旧,如果资金不能收回,则旧债未了又出新债,保证人因而要承担对旧贷款和新贷款两笔贷款的保证责任。由此,若借款人改变贷款用途而借新还旧的,对保证人的不利影响很小,反而只须对后一笔贷款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当旧贷款保证人与新贷款保证人为同一人时,无论其是否知晓新借款合同用途为借新还旧,保证人均应对后一贷款承担保证责任。对此,我国担保法有明文规定。我国《担保法》第30条第1款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借新还旧中,旧贷款没有保证人或旧贷款与新贷款的保证人不是同一人,新贷款的保证人不知道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进行借新还旧的,应按照《担保法》第30条第1款关于欺诈的规定,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因为此种情况下的借新还旧,不仅是债权人(银行)与债务人(借款人)串通实际变更主合同的贷款用途,未征得保证人的同意,而且保证人承担保证的可能是不良贷款,甚至是一笔死帐。原本就不能收回的贷款,却让保证人出具保证,显然对保证人不公平,违反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如果借新还旧主合同写明是借新还旧或以贷还贷的,或者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保证人知道借新还旧的事实还提供担保的,保证人仍然承担保证责任。
依据《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般说来,保证人在全面衡量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及主合同内容的情况下,方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本案中,C公司不是旧贷款的保证人,A公司要求C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时,只出示了空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且未说明借款用途是借新还旧,而作为贷款人的B银行也未履行告知义务,即保证人C公司不知道其所担保的借款合同的借款用途是以新贷款偿还旧贷款。因此依据上面的探讨,C公司的担保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贷款人B银行存在不作为过错,C公司对A公司的违约行为不承担保证责任。

(二)银行直接扣划C公司存款是否构成侵权
尽管银行的扣划存款行为是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但由于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无须承担借款人A对债权人B银行的连带还款责任。因此在本案中,虽然作为保证人的C公司在空白的借款合同保证人位置及担保意向书上加盖了C公司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但是“当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贷款人可以从保证人的存款帐户内扣收贷款本息。”这一条款并非是C公司与B银行达成的协议,C公司根本不知道这一条款的内容,它仅是贷款人B银行与借款人A公司之间在借款合同中的约定,是非法处分C公司合法权利的行为,该条款应属无效条款,不能约束C公司。因此贷款人B银行直接扣划保证人存款帐户内资金来偿还A公司贷款本息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三、有关建议
(一)如实填写贷款借新还旧的真实用途
在借新还旧中,除不能虚构借款用途外,还必须向保证人明示,避免保证人以“双方恶意串通,构成欺诈”要求免责。建议在贷款申请书、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中的“贷款用途”栏直接填明“本贷款用于偿还×××(合同编号)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贷款人贷款本金”,以确保借新还旧行为的合法有效。
(二)对借新还旧的贷款用途的填写切忌懒惰
鉴于目前立法对借新贷款偿还旧贷款问题涉及甚少,各地法院判决也不同,为避免司法裁判风险,防止司法实践中判决保证人免除担保责任,银行应当规范贷款操作并注意证据保全。银行与借款人办理借新还旧贷款时,在旧贷款与新贷款均有保证人的情况下,无论保证人为同一人还是不同的人,一定要在借款合同的用途上写明“借新还旧”或“以贷还贷”,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让保证人在签订合同时知道银行与借款人进行的贷款是借新还旧。
(三)落实担保措施
由于借新还旧的特殊性,对贷款的担保一定要保证其效力。原贷款为担保贷款的,要重新办理担保手续。新的担保方式的风险不能高于原担保方式。原贷款没有担保的,要补办担保,并保证担保充足有效。
(四)扣收保证人存款帐户要慎重
银行贷款业务中,为了回收贷款的安全和快捷,银行通常从债务人的存款帐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但是银行在直接扣收时,一定要注意合法有据。建议银行在采取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前,一定要与债务人达成扣收协议,并保存书面证据,如委托转帐付款授权书或扣款协议书等。

『肆』 甲运输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银行要求其以公司所有的房屋提供抵押。为防不测,银行对所抵押之房屋投保财

可以拒赔,理由是:财产保险合同中,事故发生时提出索赔的人应该存在保险利益,而该案例中六个月后运输公司即将贷款全数还清,也就是说此时银行已经对于该房屋这个保险标地不存在保险利益了,所以由此分析保险公司可以拒赔。案例涉及保险利益的转移问题。我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为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至为明显。

『伍』 案例分析:德恒公司想从银行获得贷款。银行同意贷款但要求德恒公司提供担保。

这个公司想从银行获得贷款,银行同意贷款,但是需要这个公司提供担保,那么这个公司可以找到担保人或者担保的企业,为其担保,这样银行就能发放贷款。

『陆』 急急急········商业银行案例分析, 求大神分析····

案例1.
1.该笔贷款的借款单位不符合贷款资格。
2.该笔贷款的保证人不符合担保法的规定。
3.该案的启示是:借款单位必须具备借款资格,同理,担保单位也必须具备担保资格,否则就会出现本案例的情况——贷出的款项无法追回。

案例2
1.对Z公司故意造成重复抵押的骗贷行为,银行可以以诈骗罪向法院起诉。
2.该案应该吸取的经验教训是:银行应该对借贷方做认真的了解,同时对抵押物做认真的调查,以及要拿到抵押物的全部权益后方可放款,否则就会出现本案例的情况——被贷款方以一物多权益做多押的形式蒙骗。

『柒』 通过数据在银行贷款成功的废铜等回收加工企业案例有哪些

一、再生资源企业融资难点:再生资源回收业务源头多为自然人,无法获取进项开具发票,成本列支凭证的真实性及合规性难保障;再生资源行业普遍存在经营操作不规范、信息化程度低等问题,企业业务数据链条不透明、不完整,金融机构监管无抓手,企业难以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融资授信。

二、再生资源行业利用数据资产授信贷款首个案例:
物易云通再生资源业务线完成首笔金融放款,废铜加工企业桦昌电工成功获得汉口银行融资授信3000万,并获得首次放款600万元,这是再生资源行业通过数据形成资产做授信及风控管理的第一笔放款,也是再生资源企业通过规范经营获得数据融资的里程碑式突破。

三、数据资产授信贷款原理:

物易云通创新推出物联网+再生资源产融供应链综合解决方案,通过绿资源平台,以”互联网+物流+再生资源〞形式,实现再生资源产业的数据化、场景化、透明化、追溯化,同时,企业按照绿资源平台规范经营操作,统一利用物联网技术及设备抓取信息数据,实现数据的动态管理,这些经营信息具备可验证、可审计、可追溯、不可篡改等特性。

在企业授权的前提下,物易云通通过平台将企业经营数据模型加密共享给银行与监管机构,一方面,银行将企业规范经营获得的数据做出行为画像,并作为授信决策和放款的依据;一方面,从合规经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科技创新等方面为监管部门提供价值信息与政策抓手,助力企业获得政策支持;同时,通过数字化转型,降低了企业生产成本,提升了企业经营效率。目前,物易云通已经实现了再生加工行业内共50余家废铜、废钢、废铝等加工企业的数字化覆盖。

『捌』 物权法案例分析

1、依担保法规定,抵押权的设立需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双方签订书面合同。以不动产为抵押物的,还需进行抵押权登记。所以,两个抵押权都成立。
2、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3、抵押权实现时,登记在先的为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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