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司抵押贷款转为股东的投资额
这种做法不合理。
一般公司抵押贷款,此贷款作为公司债务,由公司财产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股份对公司的此项贷款承担清偿责任,超过股东出资额或者股份的贷款部分,股东不承担。但是如果某股东作为公司此项贷款的担保人,那么按照担保法,如果担保有效无瑕疵,那么股东就要承担偿还责任。还有一种列外,就是如果这个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股东不能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情况下,就要对公司此项贷款承担连带责任,而不受其出资额的限制。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