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老师,您好,公司股东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的款,用于公司经营运作,支付的贷款利息能计入公司的成本费用吗
用于公司运营,可以计入公司成本费用
『贰』 个人贷款用于公司经营利息可以入账吗
会计上可以入账,但是税务上需要个人代开利息发票给公司才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实务中多数税局是认为其这里的利息增值税要视同销售缴纳,并且利息虽然个人没有实际得到,但是公司支付给个人个人再还或是公司还款但是借款人是个人的,个税是要缴纳的,也就是这种方式增值税交两遍,还多交了个税,不划算,建议是直接对公司比较好。
『叁』 股东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后把款项给公司用,利息由公司承担,公司能否税前扣除股东能否免税
问题一:属于统借统贷。
理由:统借统贷是指“集团公司统一融资,所属企业申请使用”的资金管理模式,即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按一定的程序申请使用,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将利息支付给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统一与金融机构结算的资金集中管控模式。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21条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地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该文件将统借方由集团企业扩大至其他成员企业。
问题二:符合条件的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股东从公司取得的利息大于其支付给银行的部分须缴纳个人所得税、营业税金及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向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符合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的规定,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在我国境内提供金融保险业务并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均为金融保险业的纳税人,包括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及个人。有营业税当然就涉及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等。
『肆』 股东以个人名义贷款给公司,还要就利息收入缴税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急需资金,融资无望又无法顺利向银行取得贷款时,很多企业的老板或者股东通过个人形式向金融机构贷款,然后再用于企业经营,贷款利息企业来承担。
虽然说这样操作解了企业燃眉之急,股东看似也没有并没有损失也没有通过利息谋利。实际上,股东个人贷款用于企业经营,企业承担的利息支出能不能税前扣除?股东个人真的不需要交税吗?
我以一个案例给大家分别说明:
【案例】
A公司是某市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由于疫情导致公司资金链出现问题,急需大量流动资金缓解公司经营难题,A公司又无法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
2020年4月,公司股东李先生通过抵押方式,以个人名义按年利率6.5%,向银行取得贷款500万元,期限一年,取得贷款后,李先生全部交给A公司使用,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6.5%。
问题1
李先生支付给银行的利息支出,能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不能!
理由:李先生是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其利息支出不能作为公司的费用扣除。
问题2
A公司支付利息时,没有发票能入账吗?如果不能,需要股东代开发票吗?
没有发票是不能税前扣除的,需要股东去税局代开发票或者提供收款收据。
具体规定如下:
企业接受个人提供的服务:
如果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可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备注: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如果对方为非从事小额零星业务的个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取得发票(包括按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并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问题3
假设股东按银行贷款利率向A公司收取利息,一年利息应缴纳哪些税?
股东李先生应就收取的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
李先生收取的一年不含税利息收入=500 6.5% (1 1%)=32.18(万元)
(1)增值税 500 6.5% (1 1%) 1% 0.32(万元)
【提醒】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疫情期间个人3%征收率可减按1%计征增值税。
(2)城建及附加 0.32 (7% 3% 2%)/10000 384(元)
(3)在个人所得税方面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以个人名义取得贷款,将款项用于企业经营,又由企业负担贷款利息,对企业代个人负担的贷款利息,应对个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照20%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500 6.5% (1 1%)] 20% 6.44(万元)。
问题4
如果股东无偿借款给企业使用,相关涉税问题
(1)增值税
关于无偿提供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第十四条规定:(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 社会 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这里仅仅指“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无偿提供服务需要视同销售,不包含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
因此,个人无偿借款给企业不涉及增值税。
(2)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增加了反避税条款,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所以,如果个人股东无偿借款给其关联企业使用,税务机关一般是不认可的,会存在被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同期金融机构代开利息纳税调整,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相关政策
1、企业向股东或者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根据(国税函〔2009〕777号)的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2、企业向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非投资关系也无关联关系)借款的利息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伍』 法人个人名下贷款转入公司使用,贷款所发生的利息可以视作公司的费用支出吗怎样做会计处理
严格意义上贷款发生的利息不是公司的费用,因为贷款主体都不是公司
『陆』 以个人名义贷款给公司用,银行直接付给供应商,还贷款的利息怎么做账
借:财务费用,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企业法人或股东等人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然后把这笔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虽然资金是为企业经营活动使用的,但并不是企业向银行借款,且银行贷款利息是向该借款个人收取,贷款本息由企业支付给个人,再由个人归还银行,实质上是个人向银行借款再转借给企业。
关于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的税前扣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第6条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该公司向个人借款的利息如果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的,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如果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应该进行纳税调整。对于利息,应视借款用途确定是作为财务费用处理还是资本化,一般流动资金借款利息是作为财务费用处理的。利息入账须提供发票,发票可由出借人向税务局申请代开。个人取得利息应该对取得的利息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柒』 公司股东个人向银行贷款给公司经营用,公司只承担贷款利息的支付,请问这利息费用可作为公司的费用支出吗
您好
贷款利息是开具个人名字的话 不可以可作为公司的费用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