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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贷款财务人员月负什么责任

发布时间:2023-07-05 00:58:57

A. 公司贷款还不上财务负责人承担吗

法律分析:公司欠款财务负责人不需要承担什么。因为财务负责人也是属于一个社会的岗位的,他也是企业的一名员工,那么他的薪资也是没有拿到的,她的付出也没有得到对应的收获,而且公司欠款,这个不是他能够决定的,最主要的是,公司高层的方案出现了问题这个事情他也是没有办法左右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B. 公司贷款不还财务有责任吗

法律分析:财务人员有义务提醒股东或者法人近期应偿还的贷款,但是财务人员已经提醒,但是到期公司还是无法还贷就和财务人员没有关系;因财务人员失误应到期还贷未还,这个财务人员是有责任的,至于处罚的话可以追诉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C. 企业贷款,财务负责人责任有多大

你到底是站在公司的哪个管理范围?贷款的话恐怕你办不成 贷款是有很复杂的手续 都需要严格考核 比如说出示该公司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等 可惜那本子上的法人代表都不是你的名字 如果是企业固定资产抵押贷款的话你也没责任 银行在评估企业固定资产的时候最多给予百分之六七十的贷款金额

D. 企业在贷款过程中财务人员承担什么责任

企业是债力人,承担还款责任,财务人员承担的责任是在公司内的工作范围内的责任。比如,财务要是拿钱跑了,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要是公司借了钱还不了了,账务不承担责任。当然如果造了假财务报表的话,顶多算从犯,死不了。

E. 贷款财务负责人承担什么责任

法律分析:企业贷款不会追求经办人责任,除非在经办过程中出现明显有损贷款人和借款人利益的情况时才会提升到法律程序。一般情况下,只需要企业去银行做一份新经办人员印鉴的留取就可以了,不用担心别的法律责任。如果在经办过程中,利用伪造文件等进行贷款申请,会追究企业和经办人员责任的。

法律依据:《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贷款公司应当按规定向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报送会计报告、统计报表及其他资料,并对报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 贷款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业务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F. 公司贷款财务负责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法律分析:如果企业办理贷款卡所提供的材料都是真实的,经办人及财务负责人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提供给银行的信息失真,没有造成后果,不构成刑事犯罪的,也会受到会计法的处罚。企业贷款不会追求经办人责任,除非在经办过程中出现明显有损贷款人和借款人利益的情况时才会提升到法律程序。一般情况下,只需要企业去银行做一份新经办人员印鉴的留取就可以了,不用担心别的法律责任。如果在经办过程中,利用伪造文件等进行贷款申请,会追究企业和经办人员责任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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