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某公司从银行借款500万,能否将此款转借给另一个公司,能,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银行是不允许这样操作的,因为另一个公司的资质和信用不一定能够有能力偿还贷款。如果另一个公司可以贷款,那么可以由他贷款,款项下来给最初贷款的公司用于归还,那么这个公司名下再去还贷。
『贰』 A公司欠B公司100万,C公司帮忙还款,怎么做分录
如果A公司还需要偿还C公司的钱,那么分录就是还了B公司的应付账款,再记一笔欠C公司钱的分录,长期借款之类的。
如果不需要偿还C公司,根据C公司的角色判断是接受捐赠还是股东出资。
望采纳。
『叁』 A公司欠B公司700万元货款未还, B公司因为流动资金被套,难以偿还工行贷款500万。 而贷款即将
一、B公司可以申请破产;
二、当破产受理之后,B公司不再享有随意支配债权的权利,也不能再清偿债务;
三、B公司的700万债权实现之后,将用于统一分配,银行对该700万债权没有优先权;
四、对法定代表没有影响。
『肆』 急,请各位高人帮帮我。 A公司(一般纳税人)拖欠B公司货款200000元无力偿还,现双方协商进行债务重 组。
你好,
很高兴为你回答问题!
解析:
1、计算A公司抵债设备的处置损益、债务重组收益。
处置收益=140000-(140000-20000)=20000(元)
债券重组收益=200000-140000×(1+17%)=36200(元)
2、计算B公司的债权重组损失。
债权重组损失=200000-140000×(1+17%)=36200(元)
3、编制A公司用设备抵债,结转抵债设备账面价值及处置损益的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120000(140000-20000)
累计折旧 20000
贷:固定资产 140000
借:应付账款 2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3800(140000×17%)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362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20000
贷: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 20000
如果还有疑问,可通过“hi”继续向我提问!!!
『伍』 a、b两公司都想借入3年期的500万美元借款,a公司想借人固定利率借款,b公司想借
确定并借入本金
A公司以固定利率借款,B公司以浮动利率借款
利率互换,(4.5%+ 6月期优惠利率+1.5%)-(5.0%+ 6月期优惠利率+0.5%)=0.5%
互换利率分配 中介0.1% ;A公司0.2% ;B公司0.2%
A公司成本 6月期优惠利率+1.5%-0.2% = 6月期优惠利率+1.3%
B公司成本 4.5%-0.2% = 4.3%
支付浮动利率
支付固定利率5% 6月期优惠利率+1.3% 6月期优惠利率+0.5% 6月期优惠利率+0.5%
中介---------------------> B公司--------------->
A公司<----------------------------------中介<----------------------B公司
固定利率5% 固定利率4.3%
利差:A向中介支付利差=(5% + 1.3% - 5% = 1.3%) 1000 x 1.3% x 1/2=
中介向B公司支付利差=(5% + 0.5% - 4.3% = 1.2%) 1000 x 1.2% x 1/2=
『陆』 甲公司欠乙公司500万元,后甲公司被乙公司收购。甲乙公司之间的债务将归于消灭的原因是
公司欠乙公司500万元,后甲公司被乙公司收购。甲乙公司之间的债务将归于消灭的原因是混同。
混同,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广义的混同,指不能并立的两种法律关系同归于一人而使其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现象。包括:1.所有权与他物权同归于一人;2.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3.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同归于一人。狭义的混同,也即合同法上的混同,仅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的情况。
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主要有:
(1)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因同归于合并后的企业而消灭。
(2)债权人继承债务人,比如父亲向儿子借钱后死亡,儿子继承父亲的债权和债务。
(3)债务人继承债权人,比如儿子向父亲借钱后,父亲死亡,儿子继承了父亲的财产。
(4)第三人继承债权人和债务人,比如儿子甲向父亲乙借钱后,因意外事件二人同时死亡,由甲的儿子丙继承他们二人的财产。
『柒』 民法中的新贷还旧贷是什么意思能举个例子码
是指借款人与贷款人在旧的贷款尚未清偿的情况下,再次签订贷款合同,以新贷的款项来清偿旧的部分或者全部贷款。目的是为了消灭债务人的逾期贷款。
例子就比较通俗了,比较A公司向B信用社贷款500万,约定在今年年底还清,但快到年底A公司没有能力还清,于是又向B信用社贷款1000万来把快到期的五百万还上去。
民法上的情事变更原则,请举个例子说明下.还有民法上的混同是什么意思
“情势变更”和“混同”都是合同法中的概念。
情势变更制度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况的变化,导致合同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允许当事人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例如:70年代甲和乙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甲租用乙村的一块荒地用于种植果树,合同约定甲每年付给乙村50元的承包费,租期为50年。甲经营果林经营的很好,多年来赚了一大笔钱。但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如今的50元与70年代的50元的价值已是完全不同的了。如今若甲仍按原合同每年仅付给乙村50元的承包费,则明显有失公平,损害了乙村的利益。
此时即出现了情势变更的事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赋予乙村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引起情势变更的事由有多种,如物价飞涨、汇率大幅变化、国家经济贸易政策的变化等。
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原则上致使合同关系消灭的事实,是债消灭的独立原因。(《合同法》第91条和第106条有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