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湖北消费金融套路贷
1月7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起贷款诈骗案的裁判文书,显示湖北省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小金公司)被骗贷款253万元。
案件发生在2017年。当时,湖北小金公司与丁鑫(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丁鑫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丁鑫公司为小金公司推荐符合信贷政策的借款人。丁公司随后找到徐某辉、董某辉作为二级代理人,推销湖北小金公司在黑龙江的贷款业务。
根据判决书,徐某辉、董某辉成立铁力市汇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公司),并雇佣。他们三人在铁力市及周边地区通过中介寻找农户,贷款成功后向中介和农户支付好处费,并承诺农户不承担还款义务,收集农户信息。
得到信息后,徐某、董某辉指使孙谋伪造农资、房产照片、土地合同等贷款材料。并做了一份虚假的贷前调查报告,提交给丁鑫公司,后者将该资料推荐给湖北小金公司申请贷款。
实际上,贷款申请人只收取好处费,贷款全部由徐等人瓜分。2017年10月至12月,徐某等3人采用上述手段,利用21名农户的虚假信息,骗取消费金融公司253万元。
渠道公司有猫腻。
案件审理过程中,许等人实施诈骗的诸多细节被曝光,揭示了消费金融公司的通道公司是如何一步步“套现”贷款的。
徐说,他从朋友那里得知公司可以做贷款业务,打算招加盟商。丁公司董事长袁某与他约定交10万元加盟费加入,他下乡寻找有贷款需求的人。数据收旁信集后,邮箱发给袁某。借款成功后,袁某按照每笔借款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好处费。
但后来实施时,徐某并没有认真寻找真正的贷款需求者,而是通过上述方法进行诈骗。由于湖北小金公司推行“惠农贷”,只能由农民申请。徐等人会找没有贷款记录的农户,承诺5000元到20000元不等的好处费获取信息,或者将贷款金额的10%给某中介作为好处费,中介再找农户帮忙骗贷。
丁公司明知该借款为假,将该款项的30%截留自用,徐某辉等人将剩余借款的60%截留。判决书显示,徐某辉等人控制的贷款中,60%主要用于开办预制板厂和养兔场,最终均亏损。
湖北小金公司审计机制缺位。
湖北小金公司收到丁鑫公司的贷款信息后会进行审核。为什么它没有发现任何问题?公司员工给出了答案。
湖北小金公司员工指出,丁鑫公司与湖北小金公司合作的主要内容是,丁鑫公司通过自身渠道为公司宣传推广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向公司推荐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人。流程是丁鑫公司派人在东北寻找有贷款需求的客户,他们上门收集客户信息并核实真伪,出具贷款调查报告给公司审核。
通过湖北小金公司员工的陈述可以发现,渠道公司不仅要负责寻找出借人,还要负责核实借款的真实性。这就好比裁判踢球,渠道公司可以分辨出是否“进球”了。这种模式导致一旦通道公司刻意段搜隐瞒真相,消费金融公司就成了“提款机”。
该员工称,由于贷后逾期现象严重,湖北小金公司派运燃轮工作组上门催收。在催收过程中,发现大部分客户贷款信息是虚假的,最终发现丁鑫公司和徐某辉等人通过“拉人头”的方式骗取贷款。
经调查真相,湖北小金公司重新
2019年12月,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以贷款诈骗罪判处3人,判处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董某辉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6万元;判处孙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徐某辉、董某辉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被武汉中院驳回,维持原判。
B. 贷款公司帮银行拉贷款能提成几个点啊
我也搞过银行信贷工作,虽然现在调到其他岗位上了。你说的这种“帮银行拉贷款的公司”,我觉得真实性有待检验。银行信贷经营的是货币,实际上是风险,邮储虽然是近年才成立,也不可能把风险当儿戏,让这种公司去把关。何况,目前信贷政策收紧,信贷需求量大,供需关系已经发生倾斜,银行要靠第三方去帮忙放贷的可能性不大。说的小额贷款时邮储银行的一个特色金融产品,单笔金额都很小的,至于你说的公司帮忙拉了400多万,绝对不是这个品种,如果真的不是这个品种,就更不需要第三方去拉客户了。银行是国家控制的金融行业,有非常严格的准入准出程序,目前能参与这个行业的非国家实体,只有民间借贷公司,这种公司可以发放贷款,但权责自担,且是在目前银监会还没有出台相关法律,最多是打擦边球。故,你说的这种公司,我觉得不存在。
C. 信贷公司贷款合法吗
法律分析:
贷款公司符合公司的成立标准的公司合法,并且贷款业务签订的合同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合法。如果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贷款不合法,超出利息无效。并且可能会涉及刑事犯罪。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银发[2002]30号》
二、严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六条 [高利转贷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D. 贷款平台喊我去公司再带我去银行办理贷款可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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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渠道方通过“拉人头”方式骗贷 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中招
1月7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一件贷款诈骗案的裁判文书,显示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消金公司)被骗贷款253万元。
案件发生在2017年。彼时湖北消金公司与鼎鑫(北京)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鼎鑫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鼎鑫公司为消金公司推荐符合信贷政策的借款人。鼎鑫公司随后找到许某会及董某辉作为二级代理商,在黑龙江地区推广湖北消金公司贷款业务。
判决书披露,许某会和董某辉成立铁力市汇金众鼎农业 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众鼎公司)并聘用孙某,三人在黑龙江省铁力市及周边地区,通过中间人寻找农户,以贷款成功后给予中间人及农户支付好处费,并许诺农户不承担还款义务为条件,收集农户信息。
得到信息后,许某会与董某辉指使孙某伪造农资、房产照片、土地承包合同等贷款资料,制作虚假的贷前调查报告,提交给鼎鑫公司,由鼎鑫公司将资料推荐给湖北消金公司申请贷款。
事实上,贷款申请人只是收取好处费,全部贷款均由许某会等人瓜分。2017年10月至12月间,许某会三人利用上述手段,利用21名农户的虚假信息,骗取消费金融公司253万元。
渠道公司存在“猫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许某会等三人诈骗的诸多细节得以曝光,揭露了消费金融公司的渠道公司是如何将贷款一步一步“套现”出来。
许某会表示,其经朋友介绍了解到鼎鑫公司可以做贷款业务,并有意招揽加盟商。鼎鑫公司董事长袁某与其约定交付10万元加盟费加盟,由其到农村寻找有贷款需求的人,资料收集好之后邮箱传递给袁某,贷款成功后袁某按照每笔贷款额的千分之三给予好处费。
但是后来执行时,许某会并没有认真寻找真实的贷款需求者,而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诈骗。由于湖北消金公司推广的端是“惠农贷”,只能通过农民才能申请,许某会等人便寻找没有贷款记录的农户,许诺5千至2万元不等的好处费获取信息,或者通过给予中间人10%的贷款金额作为好处费,由中间人寻找农户协助骗贷。
鼎鑫公司在明知贷款虚假的情况下,扣留30%金额为己用,剩余贷款由许某会等人扣留60%。判决书显示,由许某会等人控制的60%贷款,主要被其用于开设预制板厂和兔子养殖场,最终全部亏损。
湖北消金公司审核机制缺位
湖北消金公司在收到鼎鑫公司的贷款资料时会进行审核,为什么没有发现问题?该公司员工给出了答案。
湖北消金公司员工指出,鼎鑫公司和湖北消金公司合作的主要内容是鼎鑫公司通过自身渠道为该公司提供个人消费贷款业务进行过宣传及推广,并向该公司推荐符合规定的贷款申请人。流程是鼎鑫公司派人在东北寻找有贷款需求的客户,由他们上门收集客户资料并核实真伪,出具贷款调查报告交由该公司审核。
通过湖北消金公司员工的陈述可以发现,渠道公司既负责寻找贷款人,又负责核实贷款真伪,这就如同裁判上场踢球,凭借渠道公司一家之言就能断定是否“进球”。这种模式导致一旦渠道公司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消费金融公司将沦为“提款机”。
此员工表示,由于放款后逾期现象严重,湖北消金公司派工作组上门进行催收,在催收过程中才发现客户贷款资料大部分系虚假,最终发现鼎鑫公司与许某会等人以“拉人头”方式骗取贷款。
调查出真相后,湖北消金公司报案。许某会、董某辉、孙某三人于2019年年中被相继抓获,253万元贷款仅追回5万元,造成湖北消金公司损失248万元。
2019年12月,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三人犯贷款诈骗罪,判处许某会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万元;董某辉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6万元;孙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许某会、董某辉不服判决上诉,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F. 给贷款公司当客服(拉人头)的好吗,有什么风险吗
这个当然不好了,因为你本来就是贷款公司,如果你从中拿提成的话,到时候你们贷款公司封闭的话,你会因此受到牵连的。
G. 信贷公司贷款合法吗
法律分析:信贷公司贷款合法。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信贷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批准设立的专门为个人及个体工商户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类金融机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H. 信贷公司贷款合法吗
信贷公司贷款是合法的,因其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也有的公司,并没有经过批准,但是宣称自己是信贷公司,这就可能会导致违法犯罪。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法的贷款公司要具备合法资质,即市场监管及金融管理部门的批准的资质;放款前不会收取任何费用,如果说在放款前要提前收取利息、保证金等,属于非法的;贷款利率符合国家规定,民间借钱利息目前不能超过15.4%,这是司法保护上线。只要在15.4%以下的利率,都是可以的。
分期偿还贷款是银行同意借款人在一定时期分期偿还的贷款。银行发放这种贷款,必须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进行调查,同时,在贷款合同中必须确定分期偿还的时间、每期偿还的金额及利息的计算等内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