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给女朋友分期买的手机,还没有还完分期就分手了,手机还可以要回来吗
男女双方在恋爱关系中送给对方的礼物属于赠与,受赠人接受后,所有权发生转移,除非可以证明赠与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并非出于正是意思表示,否则不可要回。
赠送贵重物品
恋爱期间有时也会出现一些大额赠与,如高档手表、金戒指、贵重项链、名贵汽车等等,这些通常不属于日常生活消费内容,在赠与对方之后是否追回,则要根据赠与人赠与贵重物品当时的目的进行界定。
如果赠与一方贵重物品不是为了结婚,只是为了讨得对方的欢心,这种赠与属于一般赠与,一旦转移财产就无法要回。如果两人明确约定赠与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那么这种赠与以结婚为前提,在法律上称为“附条件赠与”。如果男女双方最后分手,赠与财产所附带的前提条件无法实现,基于不当得利,接受财物的一方应当将受赠的贵重财物予以返还。
恋爱期间的消费性赠与
消费性赠与是指赠与一方赠与接受一方财物让其消费,属于一般性的赠与。在恋爱期间,消费性赠与的情形非常普遍,比如一方为另一方支付吃饭、住宿、娱乐、旅游、医疗等等费用。在消费性赠与中,由于消费的现金已经不存在,并且一方向另一方赠与的并非实物,所以一旦恋爱关系终结,消费性赠与无论是否以结婚为目的,无论赠与数额是否巨大,赠与一方都不能向受赠一方主张返还。
恋爱期间的红包、转账
恋爱期间为了增进情感,双方常常通过发红包、转账的方式来表达爱意。通过支付宝、微信进行的红包、转账虽然能在平台上保留相关的数据和凭证,但其法律性质及是否应当返还依然难以确定。在实践中通常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确定红包及转账的性质。
第一,一方给另一方的红包、转账如果是在特殊时间以特殊数字形式给的,比如在情人节、七夕节、妇女节,给付对方“520”、“999”、“1314”等具有表达爱慕意义的特殊金额,应当认定为是赠与,受赠一方无需返还;
第二,如果不是在特殊时间不以特殊数字形式,但却在红包上注明“爱你”“照顾好身体”之类的,应当认为这系男女恋爱期间的一种表达爱意的物质形式,将这些红包、转账认定为赠与比较妥当;
第三,如果既不是在特殊时间以特殊数字形式,也未注明“爱你”“照顾好身体”之类的钱款往来,那么就不排除是恋爱期间基于共同生活消费、赠与、借贷等多种法律关系。
第四,若红包、转账所涉资金数额较大,明显是附有条件或者带有目的的因素,应当考虑到这样的资金往来有可能以缔结婚约为目的,在男女终止恋爱后,由于结婚目的不能实现,接受钱款的一方应当返还其接受的大额财物。
2. 请问之前谈的女朋友用我的网贷软件给她分期了个苹果11手机,当时她的意思只是说借的意思钱会给我
你想多了,还你,还你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如果他愿意自己贷款自己购买,那肯定没问题,他有自己的考虑,也有他的厂房能力,而且你的卡给他买,那说明他外面已经乌贷款了很多。自己的信用额度已经没有了,所以他的负债率太高了。
3. 我给女友买的手机分手了我找他还钱然后我把他手机摔坏了我会负什么责任
我觉得要看是在什么情形下购买的手机,若果是借款或贷款,分期付款,虽然有赠与行为,但是因为分手了,这种的是要还钱的。若果她把手机给你了,你把手机摔坏了,你不用负什么责任,借款由你归还。若果她既没有还钱也没有给你手机,你把手机未经她同意拿走了,就涉嫌盗窃或侵占。如果她按你们的约定还钱了,手机所有权就归属她了。你把她手机摔坏了,那就要看她怎么想了,于情于理你应该重新赔付一部新手机。旧手机若果还能用你留下用。或者经过修理留下做纪念品。
4. 跟前女友在一块的时候。她分期买了手机。作为男朋友,我是不是必须帮她还款
不是必须的。首先,不管你是她男友还是前男友,都没有这个义务,你是找女朋友,不是包养她,更不是她的提款机。从义务上讲是不存在的,她自己没钱买手机,你也没钱给她送,那么她分期买就应该大部分是她还,你最多只是帮忙还小部分,这才是正常的节奏。现在,她已经是前女友,你更没有这个义务,帮她还款,以前还顾着是自己女朋友,帮忙还点,现在啥关系都没了,这脸皮得有多厚才会让你帮她还款啊。别替她还,你的钱不是白来的,不存着点,以后你老婆,你拿啥宠她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