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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贷款借新还旧

发布时间:2023-09-11 11:31:18

1. 问个业务。企业贷款借新还旧的业务

在我国银行信贷业务发展的过程中,借新还旧贷款长期以来一直被视为违规业务,直至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公布并施行的《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规定了借新还旧贷款可以认定为正常类贷款的四个条件,才开始对借新还旧的合规性予以承认,但长期以来监管部门对办理借新还旧贷款的条件一直未予明确。

一、借新还旧贷款对商业银行信贷管理的影响

借新还旧贷款是双刃剑,如果在操作中做到严格准人、规范运作、划明责任、强化管理,则短期内对商业银行会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一是商业银行至少可以在形式上落实资产保全措施;二是可以继续维系信贷关系,可以获得一定的利息收人;份是有利于改善因贷款期限与企业生产周期不匹配而人为造成的企业流动资金紧张。但部分借新还旧贷款在执行中操作变形、行为扭曲,成为商业银行掩盖不良贷款的重要通道,这部分借新还旧贷款在实际中会给商业银行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并极易引发道德风险。

(一)借新还旧使贷款的风险状况和内在损失程度不能如实、按期反映,延缓了信贷风险的暴露,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银行资产质量和经营信息失真,加大了不良贷款的监管难度。一是影响了贷款风险分类的真实性;二是导致银行计提拨备不准确,实际拨备顶盖率不足;三是使应计人表外的应收利息转人表内,虚增了银行的当期收人,影响了经营成果真实性

(二)不利于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一是不利于信贷管理水平的提高。二是弱化了贷款责任追究机制。二是不利于商业银行建立良好的信贷文化。

(三)造成信贷资产流动性下降。借新还旧已成为部分行处理到期贷款的一种习惯方式,造成部分行贷款实际收回率不高,信贷资产依靠借新还旧维持运行,这部分贷款虽然是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但实际己被客户长期占用,使银行资产被‘。固化”,造成贷款实际流动性不高,难以做到真正按照商业化、市场化的原则合理配置信贷资源,影响了银行对新业务、新客户的拓展,导致机会成本的增加,不利于银行真正提高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四)可能造成银行丧失清收贷款的最佳时机。由于银行发放的贷款大多数为担保贷款,在借款人因第一还款来源出现问题时,银行可通过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或处置抵押物收回贷款。而借新还旧延长了原贷款的期限,使借款人、保证人经营情况或抵押物的价值的不确定性加大.当借新还旧难以为继时,不良贷款就会立刻暴露,但此时可能导致银行已丧失贷款的最佳清收时机

(五)对借款人不守信用的行为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不利于社会信用环境的建设。贷款到期不按时归还而实施借新还旧,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借款人对商业银行债务负责的主观意识,造成企业信用观念淡化,挤占挪用信贷资金严重,不但对银行信贷资产形成潜在风险,而且对社会整体信用环境的建设极为不利

二、借新还旧贷款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缺乏规范的借新还旧准入规定和操作依据。监管部门没有对商业银行办理借新还旧贷款做出明确的限定条款和操作规范,只是在(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中规定了借新还旧贷款可以认定为正常类贷款的四个条件。在基层银行操作中,普遍将这四个条件作为办理借新还旧的条件,实际上存在很多弊端:一是四个条件之一“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其实形同虚设;二是对办理借新还旧的次数和管理没有约束;三是对可能发生的道德风险和资产质量信息失真没有任何限制

(二)绩效考核机制存在缺陷。近年来,各级行普遍将贷款质量作为经营成果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但在考核指标设计上,过分强调不良贷款数量上的“双降”,而对贷款风险分类的真实性考核力度不够,使被考核者为完成考核任务,千方百计地通过借新还旧贷款维系风险贷款表面上的正常,掩盖资产真实质量。部分基层行分支机构在操作过程中规定“不良贷款在谁的手中发生,则追究谁的责任,直到贷款收回”,这种不考虑不良贷款形成的真实原因和过程的机械考核制度,很大程度上挫伤了信贷人员的积极性,也诱发了信贷人员利用借新还旧贷款隐瞒不良贷款的动机

(三)尚未形成科学的信贷文化。一是思想认识上的误区。一方面商业银行对个别竞争性客户贷款实施了主动借新还旧,认为优良客户贷款风险低、收益高,担心一旦不能满足客户提出的借新还旧贷款要求,造成优良客户流失,主动降低了对优良客户的信贷管理要求,对到期贷款实施了借新还旧。另一方面表现为部分行风险意识不强,对贷款借新还旧风险认识不足,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由于受地域经济的限制,客户资源相对x乏,无新的信贷投放对象,为维持现有信贷规模,对本应退出的客户贷款实施了借新还旧。二是经营管理粗放。主要表现为贷款期限设定不合理,还贷时间与企业回笼资金时间错配;贷后管理工作不到位,放松了对到期贷款的及时催收;对客户现金账户监管不力,还贷资金流失等原因造成银行对到期贷款被动借新还旧。

(四)企业间接融资为主的资金筹集方式与生产经营资金周期之间的不匹配,客观上导致部分大额到期贷款实施借新还旧。目前,法人客户贷款一般是一次发放、一次性收回,信贷资金投人到企业生产经营中往往转化为原材料、产成品、应收账款、货币资金等资产一定比例的组合,循环周转。同时企业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一般尽量压低闲置货币资金占用,大额贷款到期后,一般难以利用企业正常的经营货币收人对全部贷款实现货币收回,银行有时不得不通过借新还旧方式维持客户存量贷款周转。

三、政策建议

(一)监管部门应明确界定办理借新还旧的条件。促使其在合理范围内发挥作用。由于银监会对于办理借新还旧的条件没有予以明确,各国有商业银行自行设定了一些情况予以办理,标准不一,把握不一,容易造成风险。因此,监管部门应尽快出台办理借新还旧的限定条款,明确规定可以办理借新还旧贷款的原因、次数、期限等内容。

(二)监管部门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尽量避免借新还旧贷款的发生。应在修改咬贷款通则》和有关贷款期限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时,明确银行应该按照企业对信贷资金的使用期限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在此基础上科学协商具体的还本付息方式,从制度上避免和减少借新还旧情况的发生。

(三)结合贷款五级分类的核心定义,进一步规范借新还旧贷款的分类认定工作。应明确规定凡办理借新还旧的贷款,其分类级别最高不超过关注类。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借新还旧贷款,分类级别应为次级及以下类。具体条件为:(1)企业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利息;(2)借新还旧贷款办理次数超过2次(含2次);(3)企业在重组、合并、分立过程中,银行不能完全落实债权,或存在法律风险隐患的;(4)经营状况下滑或抵押物贬值,贷款担保风险系数低于原贷款担保风险系数的。

(四)尽快确立以风险为本的信贷管理体系,切实提高银行信贷管理水平。贷款需要办理借新还旧,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商业银行在具体信贷业务工作中对贷款‘·三查制度”的落实不到位,对企业经营周期、经营状况、行业特征了解不够,因此必须要求商业银行尽快完善信贷管理体系,有效防范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五)建立以效益为中心兼顾近期与长远利益的考核评价体系。尽快建立起包括内部运营指标、客户指标和员工发展指标等在内的完整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科学体现和引导未来绩效。改变目前存在的重经营业绩,轻业务管理的倾向,在经营绩效考评办法中,增加内控管理、规范经营、资产质量真实性等指标的权重,避免因资产质量指标要求过高,脱离实际,结果造成银行基层压力过大,在业务扩展中动作变形、行为扭曲。

2. 法律如何认定贷款为借新还旧

最高人民法院

旧贷偿还后,又贷出一笔相同金额的新贷,不属于借新还旧。

阅读提示:“借新还旧”与“还旧借新”在法律效力上有显著差异。“借新还旧”要求银行与借款人签订新的借款合同,用新借出的钱还旧贷。“以旧还新”是指旧的贷款还清后,签订新的贷款合同。即使两笔借款金额相同,但时间差也只有几天。但由于先还旧贷,后借新贷,法律效力与“借新还旧”明显不同。

裁判要点

“借新还旧”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在旧贷尚未还清的情况下,重新签订借款合同,用新借出的钱清偿部分或全部旧贷。借款人偿还旧贷后,向银行借款与旧贷金额相同,不属于偿还旧贷,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不应免除。

案例简介

1.2003年12月25日,万里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分行借款4000万元;2004年1月8日,万里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分行还款4000万元。

2.2004年1月13日,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分行与万利公司签订《借款合同》,贷款本金4000万元。同日,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分行与迎宾公司、祥和公司、龙飞公司、游乐港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同意为4000万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上述合同签订后,农行河北支行按合同约定发放了贷款,但万利公司未能偿还本息,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义务。

4.一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分行起诉借款人万里公司及担保人,要求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迎宾公司主张,涉案借款是借新还旧,其对此并不知情,不应承担担保责任。天津高院认为,涉案借款不属于借新还旧,故判决担保人迎宾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5.二审:迎宾公司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主张借款人偿还原4000万元是为了取得涉案借款,故应属于借新还旧。最高法院认为,迎宾公司的上诉理由是对借新还旧理念的误解,故决定驳回上诉请侍脊求。

裁判分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4亿元借款是否因构成借新还旧而免除担保人迎宾公司的担保责任。“借新还旧”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在旧贷尚未还清的情况下,重新签订借款合同,用新借出的钱清偿部分或全部旧贷。本案中,借款人于2004年1月8日偿还借款4000万元,后于2004年1月13日借款4000万元,不属于以新还旧2。最高法院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担保人迎宾公司的抗辩和上诉理由是对“借新还旧”概念的误解,故判决担保人迎宾公司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实践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国最高法院对此案的判决中涉及的实际要点总结如下,以供实际参考:

1.本案中,最高法院通过认可天津高院的一审判决,明确了“借新还旧”的概念。认清“借新贷还旧”首先是认清新贷旧贷发生的时间节点。只有在旧的贷款还没有还清的情况下,银行才与借款人签订新的贷款合同,用新的贷款偿还旧的借款人。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首先

2.在《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银行与借款人恶意串通骗取担保的情况下,担保人可以主张免责。但从实际诉讼中的事实证明难度来看,担保人作为银行与借款人关系之外的第三人,要证明双方恶意串通骗取其担保的事实是极其困难的。本案中,担保人万里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其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担保法》

103010[发市[2000]44号]

法院判决

以下是本案判决书的“本院意见”部分。一审天津高院、二审最高法院讨论涉案借款是否构成借新还旧问题: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迎宾公司提出本案借款是借新还旧。事实上,万里公司于2003年12月25日向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分行借款4000万元。2004年1月8日,已还人民币40,000,000.00元,这是另一笔薯谈戚贷款。所谓借新还旧,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在旧贷款尚未还清的情况下,重新签订借款合同,以新贷款清偿部分或全部旧贷款。本案的借款发生在2004年1月13日,不是新借款,是旧借款。迎宾公司关于涉嫌刑事犯罪及本案借数陵款合同、担保合同无效的其他辩解,未提供相应证据,不予支持。”

最高法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分行与万里公司于2004年1月13日签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与被告迎宾公司、祥和公司、龙飞公司、游乐港公司于同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与盛发公司于2004年12月7日签订的《保证合同》,以及魏黎明于2004年1月10日签订的承诺书,均为各方真实。103010签约后,农行河北支行履行了4000万元的放贷义务。借款期限届满,万里公司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所有担保人未履行担保义务,均属于违约,应承担还本付息的违约责任。迎宾公司提出这笔借款。

款是贷新还旧的上诉理由,属于其对贷新还旧概念的理解错误,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上诉还认为本案借款属于借款双方恶意串通的诈骗行为,没有证据支持,虽经本院调查取证,也未发现有关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天津迎宾广场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万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祥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162号]

延伸阅读

有关如何认定“借新还旧”和“还旧借新”的问题,以下是我们在写作中检索到与该问题相关的最高法院案例及裁判观点,以供读者参考。

1、该借款属于“还旧借新”不构成“借新还旧”,并未损害保证人的利益。

案例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江都支行与黄静、扬州爱丽佳家用化学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终195号]

江苏省高院认为:“爱丽佳公司2013年12月10日归还江都工行400万元是针对2012年12月20日的400万元贷款,该笔贷款于当日偿还后江都工行才向爱丽佳公司发放案涉400万元贷款,此并不属于借新还旧,并未损害黄静的合法权益。”

2、银行更换贷款凭证新贷款并未实际贷出,其真实用途为“借新还旧”,以贷还贷。

案例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南湖支行与沈阳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二终字第71号]

最高法院认为:“关于沈阳建投是否应当承担沈交银2004年公司保字032号《借款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问题。本院认为,虽然交通银行南湖支行在诉讼中主张该笔借款为“还旧借新”,并提供了加盖银行转迄章的2004年3月19日《还款凭证(回单)》和2004年3月22日《(临时贷款)借款凭证》,但因其未能提供沈交银2004年公司贷字032号《借款合同》项下1500万元借款划至和光集团账户后资金去向的相关证据,故应当认定该借款合同项下的资金没有实际贷出,交通银行沈阳分行制作的相关凭证仅是更换了贷款凭证,该笔借款的真实用途为以贷还贷,系为了归还沈交银2003年公司贷字008号《借款合同》项下和光集团的还款义务。一审判决关于该笔贷款为“还旧借新”的认定,与事实不符,本院予以纠正。由于沈阳建投亦是沈交银2003年公司贷字008号《借款合同》的保证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协议借新还旧,新贷和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保证人仍应承担民事责任。故沈阳建投关于交通银行沈阳分行与和光集团恶意串通,其不应承担保证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相关问答:

相关问答:银行贷款到期快两月了没还怎么处理?可以贷新还旧吗?

银行贷款到期2个月未归还,你的征信已经显示逾期,贷款逾期记录本身就是对借款人而言非常不利的因素,更不要说是当前有逾期贷款。

作为一家正常的银行,风控体系也不会允许有当前逾期贷款的借款人申请贷款,更不要说借新还旧了。

银行通行的做法是可以允许借款人还旧借新,而拒绝借新还旧。

还旧借新和借新还旧虽然只是字眼顺序不同,但是二者还是有本质不同的。

借新还旧是借款人本身已经无力偿还欠款,是期待银行再发放出一笔新的贷款用来结清借款人上一笔贷款,本身银行是给借款人同时办理了两笔贷款。

还旧借新是借款人在某笔贷款到期前,以自有资金结清该笔贷款,为了持续经营,补充资金流动性,重新向银行申请一笔新的贷款的情况。

借新还旧是自己已无力结清贷款,对于银行来说风险系数是很高的。而还旧借新恰恰能表现出借款人的个人实力,本身具备偿还能力,同时不会影响个人征信。

因此建议你先以自有资金结清贷款,消除个人当前贷款逾期记录,再考虑向银行重新申请贷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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