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司可以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借款吗
因国家近来银根紧缩,公司流动资金比较紧张,银行不给贷款,只能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借款,因此民间借贷大量出现,很多人非常关系民间借贷的效力问题,是否受法律保护呢?本文就是详细的解释了这一问题。 一、公司向其他企业借款的合同效力问题 1、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 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借贷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61条的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因此,企业之间的借贷显属违法,其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借贷合同无效。 2、关于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因此,此类联营合同名为联营,但实际为借款,依法应当认定无效。 3、关于对企业间横向借贷的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问题的解答》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企业之间直接的相互借贷及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企业联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确认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的借款合同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联营合同无效。 (2)判令借款方返还出资方本金。 (3)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缴,对另一方应处以相当银行利息的罚款。此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的利息,亦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的,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4)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二、关于企业向个人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1、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中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职工集资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四、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还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用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4倍之内的利息,依法受法律保护,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公司流动资金比较紧张,银行不给贷款,如与个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有效,但利息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的部分不受保护。 2、关于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的税前扣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第6条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㈡ 财务公司是做那些范围的业务
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应当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财务公司不得办理实业投资、贸易等非金融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