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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公司失败案例经验总结

发布时间:2023-12-18 06:00:31

A. 讲两个我做银行信贷经理时经历的案例,希望能给创业者以警示

大概没有人能比一个银行信贷经理更能体会生意失败群体的痛苦了。生意失败不只存在于那些创业初期的人群,有些还是久经沙场的老兵,这些人要么是因为决策失误,要么是因为大环境急转直下被拖垮。这些人因为生意失败而还不上贷款,我们又因为他们还不上贷款而对他们进行分析,积累经验,日后尽量不把贷款发放给那些可能会经营失败的人。

下面我就来讲述两个我作为信贷经理时亲眼见到的案例,希望能够给正在创业的人一定的警示。

一个三线城市的购物广场在过节的时候能做到万人空巷,交警封路,可想而知,它的现金流该有多么充足。可是谁都没想到,它在经历了十年左右的辉煌后因为资金链断裂而破产了。

由于它是我们银行的信贷客户,我也有幸了解到它从繁荣到消亡的很多内幕。

这个购物广场的老板也算白手起家,他通过一系列的努力将一个几十平米的小商店,发展成了几千平米的大型商场。这个商场甚至还带动了周边区域的经济活力,形成了以该商场为中心,方圆一公里的大商圈。

一到节假日,这家商场门前的路就要实行交通悔知庆管制,不允许私家猛圆车进入,人流量特别大的时候,公交车也不能进入。六车道的公路被直接改成步行街。

可就是这样一个购物广场却倒闭了,倒闭原因竟然是现金流断裂。替商户收的钱没有办法按时结算给商户。这是典型的因为资金挪用而把生意拖垮的案例。后来了解到,购物广场的老板投资建了一个饮料厂,专门生产功能型饮料,它的饮料在那个三线城市相对畅销,但一直冲不出三线城市。

要知道饮料的利润率虽高,但是它几乎是一个完全竞争市场,想要在一片红海中脱颖而出,是相当难的。眼看功能型饮料不能获得盈利,老板又转做茶饮料,茶饮料又没成功,又做纯净水。生产线一换再换,最终把购物广场拖垮了。

从一个小商店发展成一个购物广场的成功源自于老板的专注,从购物广场到饮料厂的失败源自于老板的不专注。创业不是不能跨行业,但一定要将自己的主营业务和新做的业务隔离开,防止新业务没有做成,反倒将核心业务拖垮。

海外留学生确实有光环,可是这个光碧握环却不一定能够带来事业上的成功。在创业面前,危机并不会因为你是海外留学生就绕道而走。

我的一个贷款客户抵押了父母为他买的房子,从银行贷了50万。当时他申请贷款的时候说的是要装修这套抵押的房子,我信以为真。可是没想到在贷款的第五个月就还不上贷款了。

后来调查发现他是用贷款资金开了一个俄式餐厅。他在留学俄罗斯时非常喜欢那里的 美食 ,一直梦想着要把俄罗斯的 美食 引进国内,目标是做一个具有知名度的连锁俄式餐厅。

俄式餐厅在前些年还没有出现,我能看出这位海外留学生有较强的市场开拓精神。可是很明显,他的市场开拓能力不行。他相信会有很多人的口味和自己一样,再加上大家都喜欢尝试一些异国 美食 ,盈利是完全没有问题的。

可是市场并不会按照他所设想的去发展,无论怎么做活动,餐厅的翻台率总是提不上来。一边是贷款要还,一边是给员工发工资,每月的收入基本上就是左口袋进,右口袋出。

这位留学生现在在一家公司里做职员,再也没有做过创业的梦。对他而言,几年的留学生涯总共也没有花50万,可是这半年不到的时间,他就欠下了近50万的债,甚至房子也差点没有保住。这对他的打击不可谓不大。

借钱去创业是十分冒险的行为,如果我当时知道他要挪用资金,我是绝对不会为他办理贷款的。借钱要付利息,这无疑也就压缩了他盈利的空间。

再加上本钱是借的,在投入方面,他在面对类似于广告这种可能不会立即有效果的投入上就会谨小慎微,最后形成恶性循环。一边不敢投,业绩就差,业绩越差,越不敢投。

由于我做过银行的信贷经理,我知道基本上所有的经营类不良贷款都与生意失败有关。令我记忆犹新的就是上边讲到的两个案例。一个是进行跨行业经营,而且没有将主营业务和新业务进行风险隔离,最终被新业务拖垮;另一个是创业时只凭一腔热情,还使用贷款,加杠杆投入,加大了失败的概率。

希望这两个案例可以给看文章的创业者带来一些警示。

B. 求银行败诉的案例

对一起有关流动资金贷款借新还旧的银行败诉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1997年8月6日,A公司因生产急需资金向B银行申请贷款10万元,1998年8月5日贷款到期。由于A公司资金周转问题,不能按时还款,1998年7月24日A公司向B银行提出借新还旧,延长还款期限。为了降低贷款风险,B银行同意借新还旧,并要求A公司对新贷款提供担保。1998年7月28日,A公司持空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担保意向书请求C公司为其担保,C公司同意为其提供担保,并在空白的借款合同保证人位置及担保意向书上盖C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1998年8月4日,B银行与A公司签定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A公司向B银行借款10万元,用途为借新还旧,借款期限为6个月;C公司是担保人,当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时由其承担连带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贷款人可以直接从保证人的存款帐户内扣收贷款本息。次日,A公司将10万元借款按事先约定偿还了拖欠B银行的旧贷款。贷款到期后,A公司未能如期偿还。1999年3月15日,B银行直接从C公司帐户上扣收10万元抵偿。C公司认为自己不知道借款合同的借款用途是借新还旧,担保合同应当无效;同时B银行未经其同意,擅自扣划其帐户存款,侵犯了储户所有权,请求法院判令担保合同无效,B银行返还被扣划的存款并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B银行与A公司恶意窜通,利用新贷款偿还旧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损害了保证人利益,C公司不应承担保证责任。B银行直接扣划C公司帐户款项,是侵权行为,应返还被扣划的存款,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二、案情分析
本案属于“借新还旧”借款合同的担保合同纠纷。C公司起诉时有两个诉讼请求,一是主张C公司担保行为无效;二是B银行直接扣划C公司存款构成侵权。
(一)C公司保证行为是否有效
对于保证合同是否有效,主要依据《担保法》第30条的规定来判断。判断的标准就是看签订保证合同时,银行和借款人是否构成对保证人的欺骗,是否向保证人隐瞒贷款借新还旧的真实用途,是否以欺骗的手段使保证人提供担保。如果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即借款合同的真实用途是借新还旧,则银行与借款人不构成欺骗,保证合同有效,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如果保证人签订合同时不知道借款合同的真实用途是借新还旧,则银行与借款人构成欺骗,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在认定“借新还旧”的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时,一般首先看旧贷款保证人与新贷款保证人是否为同一人,或者是否旧贷款无保证人而新贷款提供了保证人。如果借新还旧中旧贷款与新贷款均有保证人,且保证人为同一人,即使在保证人出具保证时不知道银行与借款人进行借新还旧的情况下,保证人仍然要承担保证责任。因为债务人用新贷款偿还了旧贷款,就立即免除了保证人对旧贷款的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就只针对新贷款,故较之债务人按照实际贷款用途使用新贷款,保证人在债务人借新还旧时承担的风险和责任要小。比如,债务人按照实际贷款用途使用新贷,而不是借新还旧,如果资金不能收回,则旧债未了又出新债,保证人因而要承担对旧贷款和新贷款两笔贷款的保证责任。由此,若借款人改变贷款用途而借新还旧的,对保证人的不利影响很小,反而只须对后一笔贷款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当旧贷款保证人与新贷款保证人为同一人时,无论其是否知晓新借款合同用途为借新还旧,保证人均应对后一贷款承担保证责任。对此,我国担保法有明文规定。我国《担保法》第30条第1款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借新还旧中,旧贷款没有保证人或旧贷款与新贷款的保证人不是同一人,新贷款的保证人不知道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进行借新还旧的,应按照《担保法》第30条第1款关于欺诈的规定,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因为此种情况下的借新还旧,不仅是债权人(银行)与债务人(借款人)串通实际变更主合同的贷款用途,未征得保证人的同意,而且保证人承担保证的可能是不良贷款,甚至是一笔死帐。原本就不能收回的贷款,却让保证人出具保证,显然对保证人不公平,违反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如果借新还旧主合同写明是借新还旧或以贷还贷的,或者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保证人知道借新还旧的事实还提供担保的,保证人仍然承担保证责任。
依据《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般说来,保证人在全面衡量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及主合同内容的情况下,方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本案中,C公司不是旧贷款的保证人,A公司要求C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时,只出示了空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且未说明借款用途是借新还旧,而作为贷款人的B银行也未履行告知义务,即保证人C公司不知道其所担保的借款合同的借款用途是以新贷款偿还旧贷款。因此依据上面的探讨,C公司的担保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贷款人B银行存在不作为过错,C公司对A公司的违约行为不承担保证责任。

(二)银行直接扣划C公司存款是否构成侵权
尽管银行的扣划存款行为是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但由于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无须承担借款人A对债权人B银行的连带还款责任。因此在本案中,虽然作为保证人的C公司在空白的借款合同保证人位置及担保意向书上加盖了C公司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但是“当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贷款人可以从保证人的存款帐户内扣收贷款本息。”这一条款并非是C公司与B银行达成的协议,C公司根本不知道这一条款的内容,它仅是贷款人B银行与借款人A公司之间在借款合同中的约定,是非法处分C公司合法权利的行为,该条款应属无效条款,不能约束C公司。因此贷款人B银行直接扣划保证人存款帐户内资金来偿还A公司贷款本息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三、有关建议
(一)如实填写贷款借新还旧的真实用途
在借新还旧中,除不能虚构借款用途外,还必须向保证人明示,避免保证人以“双方恶意串通,构成欺诈”要求免责。建议在贷款申请书、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中的“贷款用途”栏直接填明“本贷款用于偿还×××(合同编号)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贷款人贷款本金”,以确保借新还旧行为的合法有效。
(二)对借新还旧的贷款用途的填写切忌懒惰
鉴于目前立法对借新贷款偿还旧贷款问题涉及甚少,各地法院判决也不同,为避免司法裁判风险,防止司法实践中判决保证人免除担保责任,银行应当规范贷款操作并注意证据保全。银行与借款人办理借新还旧贷款时,在旧贷款与新贷款均有保证人的情况下,无论保证人为同一人还是不同的人,一定要在借款合同的用途上写明“借新还旧”或“以贷还贷”,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让保证人在签订合同时知道银行与借款人进行的贷款是借新还旧。
(三)落实担保措施
由于借新还旧的特殊性,对贷款的担保一定要保证其效力。原贷款为担保贷款的,要重新办理担保手续。新的担保方式的风险不能高于原担保方式。原贷款没有担保的,要补办担保,并保证担保充足有效。
(四)扣收保证人存款帐户要慎重
银行贷款业务中,为了回收贷款的安全和快捷,银行通常从债务人的存款帐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但是银行在直接扣收时,一定要注意合法有据。建议银行在采取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前,一定要与债务人达成扣收协议,并保存书面证据,如委托转帐付款授权书或扣款协议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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