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为什么网络借贷纠纷法院不受理
法院知识不受理网络借贷纠纷“先予仲裁”裁决,并不是不受理网络借贷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0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8年6月12日施行。批复明确,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机构在纠纷发生前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最高法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特定类型互联网案件,“互联网购物、服务合同纠纷”,“互联网金融借款、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等都包含在内。
据介绍,“互联网金融借款、小额借款合同”特指与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订立的借款合同,并不包含P2P网络借贷平台,互联网法院也不受理P2P借贷纠纷。《规定》自9月7日起施行。
❷ 网贷逾期起诉一般多久开庭
十五日内开庭。被告要积极的应诉,说明自己不还款的原因和困难,并不存在恶意拖欠不还款的目的,求得银行的谅解,协商能否延长还款的时间或者向亲戚借款还清全部的贷款,如果法院判决后,欠款人还不履行还款的义务,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❸ 网络借贷合同纠纷如何确定案件管辖地法院
答案是:主要分为以下两步:
1、先确定法院级别。
根据不同的级别,人民法院可以分为四级,分别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一般的借贷纠纷案件的一审,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管辖分为1亿元和5亿元两个标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21〕27号)》
一、 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 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再确定法院地域。
根据不同的地域,可以分为全国各地人民法院。
借贷纠纷案件的一审,可以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当然,借贷纠纷案件的一审,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内容适用于双方没有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管辖,但对于有法律意识的人来说,约定管辖是一件再普通不过的事情,这时就要看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
理论上说,借贷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以下几个地点的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1、被告住所地;
2、合同履行地;
3、合同签订地;
4、原告住所地;
5、标的物所在地;
6、其它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超出了以上几个地点的人民法院,该约定是无效的。此时,就要适用没有协议约定管辖时的规则处理。
❹ 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网络借贷合同纠纷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受理网络借贷合同纠纷,但由北京、广州、杭州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均由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其他地区的网络借贷合同纠纷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明确,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机构在纠纷发生前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三) 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四)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六)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七)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八)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九)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十)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十一)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