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法人变更后,那么原来公司贷的款还与前法人有关吗
1、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B. 公司法人变更后原来债务谁承担
公司法人变更后原来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全部承担。
以公司名义贷款,更换法人不影响还款,由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债务不是法人来承担的,是公司来承担,法人只是处理债务问题。如果法人不是股东,那法人没有直接的利益损失。如果新法人是股东,也就是公司是转让过来的,但股权转让是协议是有规则的,如果原股东债务没有告诉新股东,那按规定是可以追究原股东的责任。在公司法人转让前务必弄清楚债务清偿的事情,并有协议划分原股东的债务清偿问题。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是一种组织,而不是某一个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第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C. 我公司给别公司做担保贷款后公司变更了法人 ,以前法人和股东还有法律责任和偿还责任吗
如果整个转让手续和变更手续都是合法的,那么原来的股东和法人的义务已经转让给了新的股东和法人,原股东和法人不用承担责任。
D. 我是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和法人,法人和股权变更以后,之前的公司贷款我还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那要看你的债权债务的转让情况了,如果贷款人是公司,你当然不需要负责了。
E. 公司法人代表变更后原法人代表还需承担之前的债务责任吗
公司债务的承担问题:
1、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包括变更法定代表人),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应该由变更后的公司全部承担,不需要另行说明。
如果确实需要出具相关情况说明的,也只要说明变更前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其债权债务。
2、若公司名义贷款,更换法人不影响还款,由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债务不是法人来承担的,是公司来承担,法人只是处理债务问题。
如果法人不是股东,那法人没有直接的利益损失。
如果新法人是股东,也就是公司是转让过来的,但股权转让是协议是有规则的,如果原股东债务没有告诉新股东,那按规定是可以追究原股东的责任!在公司法人转让前务必弄清楚债务清偿的事情,并有协议划分原股东的债务清偿问题。
(5)公司法人和股东变更后贷款原来的法人和股东要承担责任扩展阅读:
公司债务清偿原则
债务清偿是企业债务运动即借债一用债一还债中的必然现象和重要环节。
1.实际履行原则,也称实物履行原则,是指债权人、债务人必须严格依约规定的标的完成各自应履行的义务。
在合约的履行中,不能以其他标的物代替合同的履行。
不能用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方法代替合同的履行。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证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
当然,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不能实际履行时,也可酌情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
2.全面履行原则,也称适当履行原则。
债务人必须依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来履行债务,而不得随意提前、迟延或更改履约方式。
这样,可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3.协作履行原则。
债权债务当事人双方要团结协作、互相帮助、共同努力,履行各自应尽的责任,保证合约的履行。
4.强制履行原则。
债务人对到期债务不偿还,而又不属于例外责任的,执法机关可以强制其履行,直至其破产清算。
这样可促使企业强化经营管理,增强法制意识,有效地避免“债多不愁”的不正常现象。
5.履行的效益原则。
指债务人在法律规定及债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可合理选择偿债期限与方式,做到于人于已有利或于人无损、于已有利。
参考资料:债务清偿网络
F. 公司的法人和股东变更后,之前公司的债务由谁承担
公司的法人也就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人在经济或动中所做出的行为代表了公司。公司所产生的债券债务并不一定跟随法人的变动而变动,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承担对外的债权债务。也就是说,公司法人的变更不影响公司偿还债务和享有债权。
法人代表,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法人,所以不管变不变,都是公司即法人承担责任,而不是法人代表承担。但如果公司法人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存在恶意或者过失,那么,在产生债务的时候,公司在承担对外债务的同时也可以要求原法人承担责任。即公司在承担完债务后,可以向原法人追偿。
无论股东是否变更,公司主体不变,公司的债权债务延续,对外还是由公司承担责任和主张权利。在签订股权转让前,原股东应将公司的真实状况告知新股东,并经双方确认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变更后债权债务即由新股东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
如变更后出现尚未告知的公司债务(如对外担保责任、未在财务账册中体现的外欠款等)并造成公司损失的,新股东可追究原股东的违约责任。原股东还可与新股东以内部协议约定债权债务的承担方式,但是该协议仅对内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
(6)公司法人和股东变更后贷款原来的法人和股东要承担责任扩展阅读
变更的原则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成立后,其组织、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发生的变化,这 些事项的变更,可依法人意思自主决定,法人只要作相应的变更登记,即可发生变更效力。
惟企业法人的分立或合并,因涉及法人与相对交易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为 了维护交易秩序和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法律对分立或合并后法人的债权债务移转,做了强制性规定。
民法通则第44条第1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 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公司法等法律也有相应的规定。
股权变更主要表现
①股权的变更需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股权的变动无疑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的问题。相关法律事实的发生无疑会引发股权变动。如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将会导致股权主体的变动,由转让人让与给受让人;
公司分立、合并将导致股权的客体发生变动;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或股份公司变更为有限公司必然导致股权内容发生裂变。
②股权的变更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特别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有一套严格的程序,中国已修订颁布并于2006年元月1日施行《公司法》对股权转让问题作为一章来专门规定。
股权转让必须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或者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来执行。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虽然相对简便,但同样需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否则,不发生变动的效力。
③股权的变更涉及股权转让时,须是概括转让。股权转让后,原股权人(转让人)对公司享有和承担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关系,均由受让的股东承继,不能单独保留某项权能或让与某项权能。在此有别于物权和债权的转让。物权或债权转让时,转让双方可以约定仅转让物权或债权中的一项或部分权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