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生源地贷款什么时候截止
生源地贷款截止日期为:新学年开学前后10日内。
1、根据《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第十五条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国家助学贷款,并须在新学年开学前后10日内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
2、借款学生须凭本人有效证件向所在学校领取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并如实填写。借款学生须如实提供如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借款的证明);
(2)提供家庭有关人员收入证明,或其他渠道取得收入的证明材料;
(3)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学校在收到借款学生的借款申请后,应按有关规定对申请书内容及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查;在初审合格的学生贷款申请书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并编制《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名册》(一式二份,一份借款学生所在学校留存,一份交经办银行);
4、经办银行在收到学校报送的借款人申请材料后,于2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后同意发放贷款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名册》交借款学生所在学校,由学校统一组织借款人办理有关手续。未成年人须按经办银行规定由其法定监护人在贷款合同上签字认可;
5、经办银行收到学校送达的借款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合同等材料后,经审核无误,编制放款通知书,并通知借款人所在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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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2)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3)学习成绩较好;
(4)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基本生活费);
(5)诚实守信;
(6)符合《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试行办法》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2、借款学生的贷款金额确定后,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中途要求中止贷款,可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申请中止贷款发放。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追加贷款金额的,可另行办理追加贷款及担保手续。
3、在借款期间转学的学生必须由所在学校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该生贷款的债务划转手续后,或者在该生还清借款本息后,所在学校方可办理其转学手续。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期间,如违反经办银行有关规定,经办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