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贷款诈骗罪司法适用问题
以案为例:网络支付系列犯罪中贷款诈骗罪的法律适用及辩护要点
一,网上支付犯罪概述
1.什么是网上支付?
网络支付是通过网络由网络终端实现的。近年来,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发展迅速,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且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已经将服务领域扩展到网络理财、信贷、缴纳公用事业费等。除了快捷支付,还衍生出余额宝、蚂蚁花呗、蚂蚁借呗等线上金融产品。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快捷支付和衍生功能在服务人们生活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更多的风险。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特殊属性和所涉及的复杂法律关系,涉及网络支付的犯罪呈现出与传统财产犯罪截然不同的特点,实践中在法律适用上往往存在诸多争议。
2.网络犯罪的主要特征激瞎和行为类型
总的来说,网络支付犯罪具有信息交流的强烈扭曲性、行为的念铅桥隐蔽性、危害的广泛性和法律适用的争议性等特点。
主要的行为类型有:
(一)非法获取网上支付账户中的财产
比如,利用事先知道或者非法获取的他人支付账户信息,登录他人账户非法获取账户内资金或者与账户关联的银行卡内资金;以及利用事先知情或非法获取他人网上支付账户信息,或冒用他人名义开立消费、信用账户进行消费套现,或利用他人已开立的消费、信用账户进行消费套现。
(3)非法利用网络支付账户消费或透支
如果网店店主与收银员串通,收银员先在网店购仔猛买商品,用消费信贷产品支付给网店店主。买方确认收货后,消费信贷产品的资金将转入卖方账户,卖方扣除“手续费”后,剩余款项返还给买方。
(4)网上支付账户虚假记账等
(5)使用网上支付账户进行支付结算。
如非法设立第四方支付平台,在未取得国家支付结算牌照的情况下,依托合法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以正常商业交易的名义,大量归集支付账户开展支付结算业务等。
综上所述,网络支付犯罪相对集中,不仅涉及常见的盗窃、诈骗犯罪,还涉及贷款诈骗、信用卡诈骗、非法经营、破坏生产经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本文从网络支付成立的贷款诈骗罪典型案例入手,进一步阐述了贷款诈骗罪的相关法律适用和辩护要点。
二。典型案例及分析
朱犯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等一审刑事判决。
(2017)湘刑初字0921第254号
[基本情况]
如2016年3月,被告人杰夫从长沙市湖南中医药大学附近网吧的网络管理员处获取陈的身份证,后提供给被告人朱顺。朱顺带着陈的身份证在长沙开福区三义路联通营业厅办理了一张手机卡,并于2016年3月6日在中国民生银行长沙四方坪支行办理了一张民生银行卡。杰夫让女友周某某用陈某某的身份证拍照进行网贷验证。之后,朱顺冒用陈的身份在淘宝、新浪微博、“闪银”上注册,在网贷公司进行了如下贷款:2016年6月25日,从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苹果6S手机一部,消费价值5688元
被告人朱伙同他人冒用、刘、李、唐等11人的身份信息,获取第三方支付账户余额,骗取财物。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朱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身份,骗取非金融机构贷款,数额巨大
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朱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刘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分析]
在这种情况下,有两个典型的辩护点。
1.初犯、共犯、从犯等的辩护。
即具体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廖家良系初犯、偶犯、从犯,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犯罪数额较小。诈骗的受害者是贷款公司,不是个人,都是退赃物。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请求法院对其适用缓刑。最终,法院虽然认为其不符合缓刑条件,但还是部分采纳了辩护意见,最终对其从轻处罚。
2.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轻罪辩护。
即具体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江主动提出其帮忙补办电话卡并开车送朱顺到他们那里,但不知道目的是什么,也不知道这是犯罪行为;周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补办电话卡,没有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和恶意。补办电话卡后未参与任何诈骗活动,故被告周江不构成诈骗罪。最终,法院认为,周江多次听从朱某安排协助实施相关犯罪行为,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在周江多次帮助实施相关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辩护人的不认罪策略值得怀疑,因为很难说从常理推断实施了多次行为是合理的但行为的合法性不容置疑。但法院通过多次协助实施,直接认定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从而成立诈骗罪,值得怀疑。重复实施不能直接证明非法占有的存在。如有疑问,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总的来说,将周江的行为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是合理的。辩护人从一开始就采取轻罪辩护的策略,而不是无罪辩护,这可能更容易被法官采纳。
三。贷款诈骗的其他法律适用及抗辩要点
1.本罪的构成
本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本罪。
对以单位名义实施贷款诈骗的,应处罚有关自然人;本罪在主观方面要求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管理制度以及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捏造(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
2. 金融机构的范畴
(1)范围概述
金融机构的范畴远远不止银行等常见的机构组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金融机构的种类及具体范围如下:
(2)骗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行为定性
根据前述编码规范可知,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机构的范畴。司法实务中,也将骗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行为定性为骗取贷款罪。
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962号:小额货款公司是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授权的省级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主管的其他金融机构。第一,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批准设立可以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第二,小额贷款公司是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关授权的省级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第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相关主管部门授权省级政府主管部门(金融办或者相关机构)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3. 辩护要点之区分货款诈骗与货款纠纷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及会谈纪要精神,对于合法取得货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货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货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货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货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货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前述情形在实践中出现极多,辩护人要尤其注意该无罪辩护要点。
目前国家的金融机构都是持牌经营,也就是说,正规的金融机构都是有金融业务许可证的。这个鉴别起来很简单,看是否属于一行两会下属的监管机构。目前监管机构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银保监会下面的,如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一部分是证监会下面的,如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公司。
还有一部分是备案制下的,比如说私募基金公司。
这些公司都是有渠道查询的,银保监会、证监会官网上有机构名单查询的,私募基金公司在基金业协会官网查询。
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从宏观层面统一了中国金融机构分类标准,首次明确了中国金融机构涵盖范围,界定了各类金融机构具体组成,规范了金融机构统计编码方式与方法。
该《规范》对金融机构的分类:
货币当局
1、中国人民银行;
2、国家外汇管理局。
监管当局
1、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
1、银行;
2、城市信用合作社(含联社);
3、农村信用合作社(含联社);
4、农村资金互助社;
5、财务公司。
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1、信托公司;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3、金融租赁公司;
4、汽车金融公司;
5、贷款公司;
6、货币经纪公司。
证券业金融机构
1、证券公司;
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3、期货公司;
4、投资咨询公司。
保险业金融机构
1、财产保险公司;
2、人身保险公司;
3、再保险公司;
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5、保险经纪公司;
6、保险代理公司;
7、保险公估公司;
8、企业年金。
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
1、交易所;
2、登记结算类机构。
金融控股公司
1、中央金融控股公司;
2、其他金融控股公司。
新兴金融企业
1、小额贷款公司;
2、第三方理财公司;
3、综合理财服务公司。
Ⅱ 车贷诈骗为什么没人管
被借贷式诈骗,过程一波三折,警察不立案
一次校园活动认识网友,其负责活动主管,后面其称男朋友生病在19年10月至20年5月陆陆续续借了10万元,2020年10月至2021年5月,称其要还款,但是还款是从国外私人贷款回来需要付利息为由,期间还有称其父亲去贷款需要付利息为由,陆续骗取借钱,2021年3月至2021年月当事人以钱到账银行卡被冻结为由并伪造银行聊天截图,骗取申请人46万元,后面申请人补了一张网络欠条,2021年3月到5月期间当事人王某称银行卡冻结解封,后谎称去俄罗斯卖地还款,并在期间委托他人还款,后称其脑袋生病活的时间不久了,委托人称当事人死亡,并发布朋友圈,2021年6月当事人联系申请人微信,称其没死但是钱都没有了,期间少量还款完全为了掩盖事实,怕申请人发现事实真相。称其被骗。
2121年7月14日派出所报案,9月1日通知不予立案,9月2日行政复议等结果。
为什么金融诈骗案件警察难立案 看完你就明白了
最近,在知乎上看到很多朋友遭遇形形色色的各类骗局,尤其是杀猪盘、非法外汇、期货、股票配资等居多,想去报警,但是不知道如何操作。
在实践中,这类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投资人、被害人如果要提起刑事控告,也就是通俗所称的报案,警方在受理案件后,最先考虑的问题,就是案件是刑事犯罪,还是民事经济纠纷,因为如果是民事经济纠纷,不存在刑事犯罪问题,警方一旦立案调查,往往会有“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担忧,从而造成错误立案,相关警员就可能承担错案责任。因此,很多投资人、被害人会抱怨,实践中立案实在太难。
其次,很多金融诈骗案件立案很难,笔者认为,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查找骗子很麻烦。既然是骗子,那么其应该是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所以警察想找到骗子,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儿。
第二,工作量大。金融诈骗案件涉及的人数都比较多,案件材料非常多,主要是受害者都分布在全国各地,警察办案的话,需要全国各地的跑,工作量大,经费少,所以立案比较难。
第三,警力少。警察现在处理小区中的普通刑事案件,就已经很忙了,再加上,这种金融诈骗案件,那更没时间处理了。这是可以理解的。
第四,证据少,线索少。特别是电信网络诈骗,属于非接触性犯罪,也就是说,受害者都不知道骗子是谁,钱就被骗了。受害者有的证据就是银行流水,和手机上的一些聊天记录或骗子平台的一些东西,因此证据非常有限。这让警察办案难度非常大,所以立案难。
第四,追款难度大。警察对诈骗案件,通常而言,都知道想追回款项,真的很难,除非能够迅速的止付,否则很难追回款项。当然,警察的主要目标是抓住骗子,但是能否追回款项,并不是警察关心的。但受害者主要是想拿回款项,关心的是钱。两者不在一个频道上,这样以来,警察刑事立案的目的是什么?所以,既然实现不了受害者的目的,那就不用立案了。
第五,政策要求。所谓的政策要求,主要是对那些集资诈骗案件,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对于这类案件,主要是P2P或私募基金等案件,对于这类案件,不能完全说是诈骗,因为这些平台,有些项目是存在的,只是资金链断了,但是还有资产,资产变现,需要时间,这样以来,政策要求是他们良性退出,特别是那些备案的正规基金。当然,说他们正规,是因为确实有些产品或项目是真实存在,当然也有些不真实存在的,这种情况下,公安也是希望平台能够良性退出,所以就不会立案。
除了以上原因,警察肯定还会有其他原因,当然,警察也立案了很多案件,媒体上报道了很多刑事案件,正是因为有这些刑事案件,所以警察才没有时间处理其他刑事案件。所以受害者还是应当自己努力把钱追回来,完全靠警察的帮助,有时候,警察的帮助也是有限的。
为什么骗子始终存在?
笔者一直在思考,为什么骗子始终存在?为什么打不绝呢?笔者认为,骗子始终存在的原因是,违法犯罪成本太低。骗子都很聪明,既然这么聪明,为什么去骗人呢?为什么不做正经生意,而去骗人呢?这是因为通过诈骗的方式,来钱实在是太快了。没有什么行业能够像诈骗这样,来钱来的快,还不需要太多的成本。其成本无非就是在资金转移上,只要资金转移上做好了工夫,也就是找好了通道,那么就没什么成本了。
当我们赚快钱赚习惯了,根本就不会喜欢赚钱慢的行业,也就是正规行业。所以骗子只喜欢诈骗,不喜欢正规行业。这也就造成了,骗子只会骗,其他行业骗子不会。
但其实,骗子有时候也是某一行业的精通者,其之所以骗,也是因为抓住了这一行业的漏洞。
违法犯罪成本低,主要是指警察基本抓不住骗子,原因本文上面已经解释过了。所以法律风险太低了。既然风险这么低,来钱这么快,他们为什么不从事这一行呢?
再加上,骗子对人性了解的很深,因为他们都有大师进行培训,编好了话术与剧本,抓住了人性贪婪的弱点。
以上是一些经验总结,希望能够对受害者有用,海归女都能够被骗,所以有时候,被骗与智商无关,人人都可能被骗。至于受害者为什么会被骗,简单说原因包括:一是信任,一是贪欲,一是赌性。
你是否有遇到类似的经历呢?欢迎留言探讨和咨询。
贷款诈骗罪会如何处罚其立案和处罚标准是什么曾杰: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律师网)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摘要:关于贷款诈骗罪的相关处罚标准,由于各地、各时期都有不同的规定,笔者认为有必结合实际判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要做一个系统性梳理。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该罪名是金融犯罪案件中较常见的一个罪名,其立案、处罚(如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标准自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以后,司法机关又根据各时期和各地自身情况作了调整和相应细化,比如2010年5月生效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将贷款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从1万元提高到2万元,广东、浙江、上海等地司法机关相继出台规定,对该罪相关数额标准作了不同了规定,差异较大,因此,关于贷款诈骗罪的相关处罚标准,笔者认为有必结合实际判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要做一个系统性梳理,以厘清相关问题。
1.贷款诈骗罪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2万元。此前是一万,2010年以后就不是一万了,现在依然还有很多人认为是一万,根本就是误人子弟。但笔者认为2万的标准依然太低了。
2010年05月生效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将贷款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从一万元提高到两万元,这意味着,刑法规定贷款诈骗罪中关于“数额较大”的标准更改为两万元。
2.贷款诈骗罪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标准
该罪处罚标准是比较复杂的,各省的标准不尽相同。我们逐一讨论:
我国刑法规定,贷款诈骗: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那到底多少是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根据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但是由于2010年立案追诉标准的修改,数额较大的标准已经调整为2万元)。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而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则是:其他严重情节是指:(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
(2)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部分省市的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标准:
但是,由于对于数额较大,巨大和特别巨大的标准是在1996年制定的,该标准在2018年的今天显得过于严格,因此,部分省市也对贷款诈骗罪规定了各自的标准:浙江:比如浙江的标准就和最新的立案追诉标准相统一,2万起为数额较大,100以上才是数额特别巨大: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发布的《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
贷款诈骗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贷款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比如在浙江徐某贷款诈骗罪一案中,被告人贷款诈骗数额为18万,被定性为数额较大,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上海:上海和浙江保持了同样的标准,根据2011年7月12日《上海市办理部分诈骗类犯罪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意见》
贷款诈骗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
贷款诈骗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
贷款诈骗1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江苏:江苏省的标准更宽松:根据2017年12月14日公布的江苏省经济犯罪定罪处罚标准(经济犯罪案件会议纪要)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五十万元至二百万元之间的,一般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一般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广东:而广东省的标准为也较以前有大部分提高:2014年施行的《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规定:
关于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的数额标准。行为人实施上述几类诈骗行为,数额不满40万元的为“数额较大”,数额在4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比如广东梁聚贤信用卡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一案,被告人贷款诈骗26万元,也只被认定为数额较大,被判3年有期徒刑。最高院量刑指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10年版,(该量刑指导因为已经在数额方面已经远远落后于部分省市自己确定的标准,因此该量刑指导意见仅仅具有有限的参考作用),贷款诈骗罪的量刑数额起点依然是1万元,部分省市也会对其参照:第七十四条【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贷款诈骗1万元以上不满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6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七十五条【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一)贷款诈骗4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有“其他严重情节”。贷款诈骗4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8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个月: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4)提供虚假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二)贷款诈骗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3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每增加第一项规定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个月。
第七十六条【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
(一)贷款诈骗16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有“其他特别
严重情节”。贷款诈骗16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一年: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
(2)携带贷款逃跑的;
(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二)贷款诈骗2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每增加前项情形之一,刑期增加一年。
Ⅲ 老公因交通事故判缓2年,银行给办理贷款,为什么担保公司不给担保
首先来说你发生交通事故就说明你的人人品不好,可能你粗心大意,第二个是因为你太世故,这个事情以后会不会再起诉。都不知道。他们是不愿意给你做担保。
您遇到的问题是很多人伤案件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我在之前的回答当中都提到过如何调解交通事故,您的这个事故处理的就没有充分让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参与。但是我对您的赔偿金额作如下分析:
第一,非医保用药部分,这一部分是我国大部分法院都支持的观点,所以您承担非医保用药部分的费用不算错。
第二,护理费的问题,这里我觉得是保险公司的问题,如果到了法院,您是不需要承担这个费用的,因为护理费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伤者家人护理,那么护理费就是伤者家人的误工费用,另外一种就是您这种请专业护工的,根据护工提供的收据或发票(最好是发票)是有具体的护理费的金额的。现在我从法院处理护理费的两方面来分析:法院在有护理费发票的案件中,一般是会按照票据的金额予以支持的;在没有护理费发票的情况下,就会要求伤者提供家属护理的误工费用,假如实在是无法提供的,会根据当地公布的“服务业”(护理属于服务业)的年收入来计算每日的护理费用,就算在我们比较低的云南来说,2017年的护理费都达到了150多元/天。
第三,如果通过诉讼解决的话,还会涉及到一个概念就是“三期”,分别是营养期、护理期、误工期,虽然三期的鉴定得不到法院的认可,但是法院都会考虑到伤者出院以后的休养情况,结合出院证明中的医嘱或者酌情给与一定的三期延长。从您的描述中可以看出,医疗费8万,但是住院123天,说明不重(如果伤情重的,ICU的费用基本在7000元-10000元/天,123天基本是在15万左右),可能受伤的部位比较难于恢复,或者是年纪较大的老年人(年轻人恢复能力强,不会在不进ICU的情况下住123天,小孩恢复能力更强,一般的骨折,医院都不建议手术,并且会快速恢复),住院123天,出院以后肯定会有很长的恢复期,估计在2个月以上,那么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都会进行延长。虽然赔付的金额有可能增多了,但实际上您自己需要出的部分也只是非医保部分。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虽然我是律师,但也不主张诉讼解决问题,既然事情已经协商解决了,就当是花钱买个教训,花钱买个学习的机会,还是希望您抱有息事宁人的态度,如果确实是撞到一个老人的话,能尽快了结也算不错,我遇到过特别无赖的受伤老人以及家属,那真是特别的酸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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