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网络贷款受法律保护吗
法律分析:网络借贷也受法律保护。网络借贷是民间借贷的一种形式,即民间借贷以网络合同的形式订立借贷合同,并通过网络形式履行提供借款及偿金付息的合同义务。
法律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㈡ 个人在网上贷款合法吗
网络借贷属于民间借贷的一种,是合法的。网络借贷是民间借贷的一种形式,即民间借贷以网络合同的形式订立借贷合同,并通过网络形式履行提供借款及还本付息的合同义务。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网络借贷受法律保护,但不能要求网络贷款平台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还需要看其有没有在服务协议当中说明。
一、网上贷款受法律保护吗?
视情况而定。如果是正规的网贷平台,利息在国家规定利息范围内,网上贷款则是受法律保护的。否则,网贷平台的利息高于国家规定的利息范围,则属于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网络贷款不还有什么后果?
1、产生逾期费用:
逾期后系统会收取罚息,而罚息的利率一般会高于借款约定利率,如果客户一直拖欠着不还,那逾期的时间越长,要还的就会越多,客户的还款压力也就会增加。
2、影响个人信用:
平台会将逾期情况上报到大数据里去,从而导致个人信用受损;而网贷合作的放款机构如果接入了央行征信系统的话,那平台还很有可能会将逾期情况上报央行征信,在客户的个人信用报告里留下不良记录,影响到客户的个人征信。
3、后续信贷受阻:
因为网贷之间信息大多互通,客户之后再去其他平台办理网贷的话,平台一旦查到客户的大数据里有不良记录,就很可能会拒绝批贷;还有,若逾期被上报了征信,那客户之后去银行或者其他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办理信贷业务也会因为征信问题而受到阻碍。
三、网贷机构的违法行为有哪些?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为自己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
(二) 直接或间接从贷款人处接受和收取资金;
(三)直接或者变相向贷款人提供担保或者保证本息的;
(四)制作或者委托、委托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手机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宣传、推广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拆分融资项目期限;
(七)自行发行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理销售银行理财产品、券商资管产品、基金、保险、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八)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进行资产证券化或债权转让;
(九) 除法律法规及网络借贷相关规定允许外,以任何形式与其他机构投资、代销、经纪等业务混合、绑定或代理;
(十)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和盈利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缺陷和风险,以含糊不清的语言或者其他欺骗手段进行虚假、片面的宣传或者宣传,编造或者散布虚假或者不完整的信息,损害融资项目的利益。他人商业信誉,误导贷款人或借款人。
(十一)为股票投资、场外资金配置、期货合约、结构性产品等衍生产品的高风险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从事网络借贷的其他活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㈢ 网上贷款受法律保护吗
法律分析:在由相关监管部门监管的网贷平台借款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二十二条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