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首付贷合法吗
法律分析:
首付贷是不合法的。住建部、国家发改委、央行、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中,针对首付贷问题,七部委表示,不得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得向金融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返佣等费用。在文件首次明确了首付贷“违规”的性质之后,一场包含首付贷的集中专项整治或将拉开帷幕。而与首付贷发放关联甚为紧密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也成为了这个专项整顿的主角。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衍生问题:
按揭贷款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一般来说:具有有效身份证及婚姻状况证明;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稳定的收入;所购住房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或意向书;具有支付所购房屋首期购房款能力;在银行开设个人结算账户以及具有有效的担保。在满足以上条件后,将申请资料提交银行即可,由银行审核决定是否放款。
『贰』 什么是首付贷
法律分析:首付贷是指金融机构为无法支付全额首付款的客户提供的用于首付的贷款。顾名思义就是首付贷款,是开发商与金融机构合作通过首付款分期或者短期过桥借贷的形式以解决购房者首付款不足或者是首付定金补贴等问题。金融机构也将此包装成一种金融衍生产品再融资,然后贷给购房者。首付贷一般没有要求抵押物,但审批要求比银行房贷要高,有的要求家庭月收入必须是总体月供的2.5倍。首付贷也有限额,最多只能贷房子总价的20%左右,封顶50万元,贷款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首付贷的利息计算不像房贷一样会随着本金的减少而减少,而是一直都保持不变。例如首付贷10万元、贷款3年,每月要还利息780元。还了6个月后可以申请提前还贷,此前的利息就不再进行计算,而是将申请贷款总金额或者是提前还贷时剩余的本金作为基数,按6%去计算利息。还清利息和剩余本金后就可以结束该笔业务。
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 要求房地产开发商不得实行零首付购房,或采用首付贷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如有违反根据情节轻重,由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采取约谈企业负责人并责令限期改正、整改到位前暂停网签、典型案例曝光等方式进行处置。
『叁』 首付分期买房是否违法
首付分期买房是违法的,是法律禁止的。
原标题:警惕购房“零首付”“首付贷”风险
2023-02-22 10:23 光明网
对于购房者而言,应提高风险意识,警惕不实宣传,依法合规办理贷款、还贷业务,这不仅是遵守法律和维护金融秩序的体现,而且更重要的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在多措并举促进房地产市场企稳回升的过程中,多地降低购房首付比例,有利于减轻购房者资金压力,促进住房合理消费。但是,购房首付比例不是没有下限的,不能打着复苏楼市的旗号,让“零首付”“低首付”“首付贷”等违规操作卷土重来,这些行为一旦再度盛行起来,不仅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和金融秩序,也会给购房者带来沉重的负担,消费者须警惕“零首付”“首付贷”等购房风险。
近期,个别城市又传出可以使用“零首付”“首付贷”购房的消息。比如,销售人员针对购房者首付款不足的情况,引荐相关企业与购房者签订无息借款合同,购房者分期还款,相关企业垫付购房首付款,销售人员赚取渠道费。例如,在有的热点城市,开发商打出“首付仅需30万,开发商送60万不用还”的广告吸引购房者,计算下来,相当于购房者仅需一成首付即可购房。
这些把首付一降再降,看似“便利”消费者的行为其实是违规的,“低首付”“零首付”购房早已被明令禁止。当前,一些非热点城市为促进住房合理消费,规定购买首套住房的首付比例最低降至20%,尚没有发现比20%的规定更低的城市。一些热度相对高些的城市购买首套住房的首付比例仍至少在30%。在一线等热点城市,房屋总价高,根据房屋等情况综合衡量有贷款金额限制时,即使是购买首套住房,首付比例实际会比规定的下限更高些。
早在几年前,有关主管部门就出台政策,明确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违规提供购房首付融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为购房人垫付首付款或采取首付分期等其他形式变相垫付首付款,不得通过任何平台和机构为购房人提供首付融资,不得以任何形式诱导购房人通过其他机构融资支付首付款;且房地产广告中也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内容。一些城市出台的相关房地产政策中,也有首付分期将受处罚的内容。
从购房者的角度看,“零首付”“首付贷”短期可能缓解了资金周转压力,却并没有降低购房成本。“零首付”“首付贷”往往须借助首付款高息垫付、虚高评估价骗贷等非常规操作实现。一旦使用首付贷,后续除了支付银行贷款的月供额度之外,还需要支付首付贷部分的月供,从而大大增加消费者贷款利息及按揭月供款的负担。即使有“首付贷”零利息,也需要额外支付渠道费给介绍贷款的销售人员,无形中增加了购房成本。“零首付”“首付贷”等操作是让本不满足购房条件的消费者背负了更沉重的还款负担,也破坏了金融秩序。
还须注意的是,“零首付”涉及的部分违规操作无法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即使约定,其有效性也难以被法律认可,一旦房地产企业无法兑现承诺,很可能会给购房者造成经济损失,购房者追债索赔将面临各种困难,大大增加了购房风险。
与贷款相关的风险还指向已经购房的消费者利用经营贷、消费贷等贷款置换房贷的操作。随着经营贷利率持续走低,当前出现了一些违规“贷款中介”,以“利率低”“期限长”“放款快”诱导消费者借“过桥资金”段搏启结清房贷,再办理“信用贷”“经营贷”归还过桥资金,从而谋取高额中介服务、资金过桥费用,使购房者陷入违规转贷的多重风险中。
经营贷的发放主体是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不得违规用于购房、结清房款、偿还其他渠道垫付的房款,违规使用将会被提前收回贷款,如伪造经营资料获得贷款,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且借款人在提前结清购房按揭贷款,重新申请经营贷过程中,极有可能被中介诱导或强制借用过桥资金,支付过桥资金费用、中介服务费用等,实际综合成本甚至可能超过银行房贷利率,得不偿失。
对于购房者而言,应增强风险握如意识,警惕不实宣传,依法合规办理贷款、还贷业务,这不仅是遵守法律和维护金融秩序的体现,而且更重要的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亢舒)
来源:经济日报
长沙律师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住房金融业务的银猛通知》(银发〔2001〕195号)
二、强化个人住房贷款管理,严禁发放“零首付”个人住房贷款。中国人民银行重申,商业银行发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应严格评估抵押物的实际价值,落实抵押登记手续,贷款额与抵押物实际价值的比例(抵借比)最高不得超过80%,严禁对借款人发放“零首付”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期房的,所购期房必须是多层住宅主体结构封顶、高层住宅完成总投资的三分之二。
商业银行应认真分析开发项目及住房开发企业的有关情况,注意防范与期房相关的特定风险。商业银行办理新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品种必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215号)
一是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违规提供购房首付融资,严禁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违规提供“首付贷”等购房融资产品或服务,严禁房地产中介机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违规提供房地产场外配资,严禁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等资金挪用于购房。
二是要求各地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违规提供购房融资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在依法依规查处的同时,要将违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要将违规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列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重点对象;将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违规提供融资行为依法录入征信系统。
三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首付资金来源和借款人收入证明真实性的审核力度,严格对个人住房贷款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实行分类管理,强化对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经营性贷款、信用卡透支等业务的额度和资金流向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监控贷款用途,严禁挪用资金购房。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各级派出机构要加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住房贷款、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经营性贷款、信用卡透支等业务的监督和检查力度,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各类违规行为。
四是要求各地房产管理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人民银行、银监会各派出机构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信息互通和部门间协作。各地房产管理部门要向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新建商品房、二手房网签备案合同及住房套数等信息的实时查询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时,要以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网签合同和住房套数查询结果作为审核依据,并以网签备案合同价款和房屋评估价的最低值作为计算基数确定贷款额度,有效防范交易欺诈、骗取贷款等行为。
五是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规范购房款交付方式,报告可疑交易。
《贷款通则》第二十四条
对贷款人的限制:
一、贷款的发放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四十条关于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规定。
二、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一)不具备本通则第四章第十七条所规定的资格和条件的;
(二)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的;
(三)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
(四)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
(五)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
(六)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
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对自然人发放外币币种的贷款。
四、自营贷款和特定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委托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手续费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五、不得给委托人垫付资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严格控制信用贷款,积极推广担保贷款。
『肆』 名下有公司贷款买房有什么影响
名下有公司贷款,这时候再贷款买房,可能会由于负债率过高而无法通过房贷审核。公司贷款的特点是贷款额度较高,如果个人征信中存在大额负债,这时候银行再借钱给用户会担心用户不具备偿还本息的能力。因此,名下有公司贷款,用户想要贷款买房,通常需要准备充分的财力证明材料。
拓展资料:
贷款买房是指申请人以购房为目的,向银行申请贷款支付房款,然后再将贷款按一定年限分期还给银行,同时银行收取利息的一种信贷行为。如:住房按揭贷款就是购房者以所购住房做抵押并由其所购买住房的房地产企业提供阶段性担保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什么条件才可以贷款买房?
商业贷款因各地区政策不一样,有些许差异,一般情况所需条件为:年龄在18-60岁的自然人(港澳台及外籍亦可);具有稳定职业、稳定收入,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的实际年龄加贷款申请期限不应超过70岁;
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大修住房的合同、协议以及贷款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有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自筹资金(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自筹资金比例为20%),并保证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首付款;有贷款行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和)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
贷款买房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事先要清楚还款方式。目前而言,还款方式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等额本金还款方式,一种是等额还款方式。这两种还款方式各有各的优点。对于等额还款方式来说,借款人可以掌握每月还款额度,对家庭收支予以计划。
对于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来说,适合那种还款能力非常强,并希望能够通过迅速还款而减少利息的人群。大家可以综合考虑自身情况来选择合适的还款方式。
按照最新的房贷规定,首套房通常是需要准备三成首付,二套房则至少需要准备40%。另外,考虑利率问题,贷款买房的人要多准备点资金,最好能保证月收入达到月供的两倍以上,这样能帮助提高房贷通过率。
假如借款人在贷款前就提取公积金储存余额,会使得其公积金账户上的公积金余额变为零,这样公积金贷款额度也就变为零了。也就是说,你此时无法成功申请到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