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申请企业贷款后的还款方式有哪些什么样的还款方式最合适
您好!
目前企业贷款的还款方式基本上以先息后本为主,对于企业来说也是资金成本最低的一种还款方式,但这样的还款方式基本贷款的年限会短一些,贷款的年限基本在1年期,3年期,5年期不等,但目前银行贷款市场对于企业贷款的贷款的产品也是有很多的推新,从而还款方式也会根据您实际申请的银行贷款产品不同会产生不同的还款方式,下面就您提的企业贷款的还款方式带大家做个简单的了解:
以下为企业贷款的较为常见的还款方式:
1,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2,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3,阶段式还款方式,一般为企业贷款最长年限的一种还款方式,基本可以做到10的贷款年限。
4,按贷款合同的约定季度别还款,季度别还息。
5,免息贷款,这样的贷款方式属于符合国家贷款政策的企业及项目。
不管什么样的贷款,银行的贷款系统审批的还款方式来进行还款,银行贷款系统也是综合您自身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匹配风向最低的还款方式。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不明白的可以留言或私信我哦!
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及得到您的采纳!谢谢!
② 企业经营贷款还款方式有哪些
企业经营贷款还款方式有: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采用按月付息,分期还本或一次还本的还款方式;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采用按月还本付息方式。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价格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贷款利率管理规定执行。流动资金贷款有两种利率可供选择:一种是固定年利率,逢利率调整不予变动;二是浮动利率(可以按1个月、3个月、6个月或9个月浮动)
③ 请问公司向银行贷款后应该怎样入账,每月的还款(本金加利息)又该怎样入账谢谢!
1,贷款后: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
2,每月还款
借: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
贷:银行存款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贷:银行存款
3,如果计提利息的话
计提时: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贷:应付利息
还利息时:
借:应付利息
贷:银行存款
④ 公司贷款的法定还款人是谁
在公司还不上款的情况下,银行一般第一找的是担保的两家公司。A作为公司的法人代表需承担责任。法院可以对公司及担保的两家公司实行财务冻结及强制制执行。
B作为股东,如果没有为公司提供担保是不需要负责的。
⑤ 企业经营性贷款由个人每月还款如何做账
企业经营性贷款由个人每月还款的账务处理是:
1、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
2、每月由个人还款:
借: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
贷:其他应付款-个人
3、其他应付款是指企业在商品交易业务以外发生的应付和暂收款项。指企业除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工资、应付利润等以外的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
⑥ 企业贷款还款计划书
例如:吉林宏源种植有限公司项目用款计划书
吉林省宏源种植有限公司通榆分公司为了企业的发展,改变企业现有的养殖规模小,养殖成本高,竞争能力低的被动局面,准备拟扩大猪、牛、羊的养殖规模,增加南瓜种植等项目,计划投资人民币200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该公司的养殖业主要利用当地丰富的饲草、秸杆、玉米等资源为饲料,大力发展养殖业。企业的发展目标是计划投资15000万元,建设具有现代化管理机制的饲养、加工、销售、储存一条龙的现代企业,其中生态养猪项目4800万元,优质肉牛养殖、育肥项目5600万元、优质肉羊养殖、育肥项目4600万元。养殖业项目建成后投产,能够带来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市场提供更多高品质的、绿色、健康的活猪、活牛、活羊及各种肉类产品,让人门吃上放心肉,让企业不断发展壮大。目前,优质的养殖业发展前景广阔,国内各主要市场上高品质肉类产品供给率较低,发展潜力较大,我们要加快养殖业的发展步伐,为国内市场提供高品质肉类产品,力争打入国际市场。
2、“杂交南瓜”产业化项目,种植开发的“杂交南瓜”具有营养丰富,保健效果好,食用价值高,而且用途很广的特征。主要用途分三大类:菜用、果用和药用。我们是引进“杂交南瓜”发明人王甲生先生发明的专利和技术种植开发“杂交南瓜”系列产品,能够生产多种系列化的营养食品、保健食品和制药产品。经过王甲生先生考核认定,我县的土壤、气候等自然条件和环境,非常适合南瓜种植,今年已经试种70余亩,长势良好,已经达到了预期目的。“杂交南瓜”产业化项目计划投资5000万元,种植、生产、加工南瓜系列产品,近来来,国际国内研究人员发现,南瓜中含有大量的生物黄酮:生物黄酮具有抗氧化、抗自由基,抗癌、防癌,抗炎、抗过敏,抑菌、抗病毒等作用,是人类健康的需要。该项目的发展前景非常看好,适合进一步开发利用。
二O一0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公司还款计划书
xx贷款责任有限公司:
我______________公司(个人)于__年__月__日向贵公司借_____款,合同编号:____ 借款凭证编号:______ 本金__万元,利息__万元,其它费用__万元。于__年__月__日到期。
由于我(公司或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原因,没能按时偿还,现将还款计划承诺如下:
项目金额日期 本金 利息 罚息 其他费用 备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如到期仍未归还,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⑦ 公司在银行贷款到期 办理还款需要带什么
贷款到期归还本金,办理还款需要带如下手续:
1.
主贷人身份证
2.
贷款合同
3.
贷款卡(就是每月扣月供的卡)
4.
到贷款银行办理还款手续
5.
把剩余的本金存在银行卡里面(就是每月扣月供的卡)
6.
银行扣款
7.
给你结清证明
⑧ 企业贷款常见的还款方式有几种
一般分为循环还款和等额本息或者等额本金,循环还款就是又有很多比如一年一循环意思是按月付息每年还一次本金,几年一循环以此类推。这类还款方式也有灵活运用的,比如有按季度付息,一年一循环的。等额本金和等额本息就比较复杂,银行有专门的计算公式,总体来讲实际利率要比名义利率高很多。而且循环类还款,是你用多少计多少利息,不用不计息。这是我们金融机构的,银行的应该也差不多。
⑨ 公司向个人借款和还款流程
1、个人借款的合同签订
一般来说,企业所需要的款项较为巨大,所以企业向个人借款,不能像平日里打个借条就可以顺利完成的。为了明确债权债务关系和方便审查,合同签订是必不可少的一个流程。
合同签订需要严谨,除了明确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外,借款合同中还必须注明借款的用途必须是用于公司正常经营。只有这样才能体现企业与个人借贷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这也是利息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最基本前提。
2、个人借款的合法性
《关于审理借贷案件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也就是说,在国家规定范围内,个人借款是可以适当提高利率的。这也变相的说明了国家对于企业向个人借款的情况,是给予支持的。
3、个人借款的税务问题
只要是取得收益,必然避免不了纳税问题。《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借款所获得的利息,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这就说明了个人借款给非金融企业,其取得的利息性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个人借款的账务处理
一旦企业向个人进行融资,企业需要将之确认为债务。在这里需要注意一点,我们所说的“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主要是指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才用到的科目。而企业向个人融资,我们一般记为“其他应付款”,以此来处理。一般情况下,整个账务分为三部分:
(1)企业向个人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个人借款
(2)企业向个人还款时:
借:其他应付款——个人借款
贷:银行存款
(3)这里需要注意一下,企业向借款人支付利息时,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处理为:
借:财务费用——借款利息
贷:银行存款
其他应付款——代扣个税
(9)公司贷款还款扩展阅读:
公司与老板个人借款的,公司与老板之间形式了债务关系,公司应该以其资产偿还老板的借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案例示范
案例一:公司法人以个人名义借款,所借款项未用于公司经营,公司无需担责。
刘某是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于2016年12月10日向王某借款100万元,并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借款于2017年12月9日到期后,刘某未履行还款义务,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和A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虽是A公司的法人,但王某并无任何证据证明刘某是以A公司法人代表的身份借款,所借款项也并未用于公司的任何经营活动,因此该债务是刘某的个人债务,与A公司无关。故,法院最终判决A公司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案例二:公司法人以个人名义借款,所借款项用于公司经营,公司和法人需共同担责。
李某是B咨询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担任总经理职务。2016年11月25日,李某以个人名义和蔡某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约定李某为公司资金周转需要向蔡某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当天,蔡某按照李某要求将借款转入B公司的银行账户。
借款期满后,李某未向蔡某履行还款义务,蔡某遂将李某和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庭审中,B公司辩称该借款系李某个人债务,与B公司无关。
法院认为:结合双方签署的借款合同中关于借款用途的说明“因资金周转需要”、蔡某当天借款转入B公司账户等因素综合考虑,借款合同虽以李某个人名义,但李某系公司总经理、所借款项用于公司的经营,故B公司的辩称缺乏依据。故最终判决:李某和B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例: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特殊的“主体”,若以个人名义签署借款合同,并非所有的债务均与公司无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看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所借款项的用途十分关键,一旦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那么公司将很可能需要和法人共同承担责任。
就目前的实践来说,常有公司法人或负责人为公司的发展而到处借款的案例,对于公司而言,在一定程度上管理或限制好这类“特殊主体“就显得尤为重要。相反,对于出借人而言,一旦涉及公司法人的借款纠纷,如何确定具有还款义务的主体对于保障自己的利益至关重要。
⑩ 以公司名义贷款,还款为私人账户,可以吗
不可以的,必须是公司账户还款才可以,要不然对方不会承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