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朋友借我的营业执照贷款我有什么连带责任
这是一种担保关系,要承担担保责任。
对方无力偿还时,由贵公司负责偿还。这是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以后不要随便向外出借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是企业或组织合法经营权的凭证。上面标示有这家企业的注册资本之类的基本信息。银行证实凭借营业执照,认定贷款人或担保人有能力调动注册资本同等数量的资金,而认可了贷款担保人的还贷能力。
现在贷款人无力还贷,银行就要向担保人收取这部分贷款了。
② 朋友想借用我自己公司名义贷款,抵押他自己的房产获得贷款,请问对我有什么风险有什么办法免责
有一定风险。
由于贵友人的房产不属于你公司,所以实质上,应是由你公司借债,由贵友以房产提供担保(具体是将房屋产权证质押在你处还是银行处,请告知),你公司再将借款借予贵友人用。风险在于:
1、你公司是借款人,是还款的第一责任人,即使贵友人是担保方,也只有当你公司无法还款时,才会向其追偿。如果贵友无法将借款本息还给你,并将房产资产用作他途,比如另外质押或转让,使得债务难以清偿,那么你只能还款后向其追索。
2、该笔借款从你公司转借他人是否合适,存疑。如此举违反贷款合同的约定(具体看合同是怎么签的),那么你公司可能要承担相应责任。话说企业间的资金借贷(非商业信用)理论上是不允许的。我的理解,你公司是不是在银行的信用较好,容易借到款?
③ 使用他人用于贷款的空壳公司,需要负上法律责任吗
只能跟你说,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你朋友需要做好风险防范,老板在该档口注册公司,而且雇人将档口设为常开,很明显是想当此地为经营场所,给银行证明他的公司有经营能力。
你朋友租用也好,免费使用也好,一旦他在该档口做生意,从外表看,是不是二人合伙?或者老板可以说是合伙?多言必失,自己做好防范。
④ 公司法人要求担任股东,在此期间公司为他人做贷款担保,辞职后被起诉要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该怎么办
没有好的办法
第一,担任企业股东是一种法定行为和义务,既然选择承担,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和后果
第二,在银行里你们也是知晓和签字的,所以不存在欺诈问题,至于口头承诺,这只是你们之间的民事协定,不影响银行方面
第三,就法律关系来说:第一,作为股东,你们所有签字的人加上企业法人代表,都要承担这笔贷款的归还义务,因为你们属于担保人。而担保人在履行义务后,有权要求债务人偿还
现在可行的办法,莫过于:要求原老板提供债务人的相关信息,积极联系其他股东向债务人索赔,因为银行方面的问题肯定是跑不掉的
另外提醒一下:企业股东或者法人代表并不是随便担任的,不要因为一时的好心就随便承诺担任,担任了就要承担对应的法律义务。另外,涉及到银行贷款,更不要随便担保和签字。如果当时你们不签字,那么即便是老板自己签字,事后这笔贷款也和你们无关。
⑤ 他人的公司法人用我公司名义去贷款 会有什么风险
1、他人的公司法人用自己公司名义去贷款的风险是一旦由借壳公司在银行办理贷款,从法律角度说,该公司就要承担贷款的使用和偿还责任,并且此类贷款不具备真实性,故还要承担骗贷责任,以金融诈骗论处。其结果是你公司既要承担经济责任,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2、公司法人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独立的财产,能够依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组织。
3、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一定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出借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广义的贷款指贷款、贴现 、透支等出贷资金的总称。银行通过贷款的方式将所集中的货币和货币资金投放出去,可以满足社会扩大再生产对补充资金的需要,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银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贷款利息收入,增加银行自身的积累。
⑥ 公司贷款的共借人是我,当时也没看清,其他股东有什么责任
你公司有没有证据证明他们是股东吗?如果有的话
那就是你
贷款要用的是什么名义贷的款啊、还有你贷款的钱用途、如果用在公司那么他们和你都有责任的、这个也分大小股东按百分比例算得、
⑦ 公司因贷款无法偿还,法人承担什么责任
法人贷款无力偿还后果:1、确实没有偿还能力的,应当与贷款机构进行协商,宽展还款期间或者分期归还。2、如果贷款机构起诉到法院胜诉之后,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3、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贷款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4、贷款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给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十三条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给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