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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公司甲公司的子公司从丙银行取得贷款

发布时间:2021-04-20 20:20:16

『壹』 甲公司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以质押背书方式向W银行取得贷款。贷款到期,乙公司偿还贷

选B、D
题目问的非常清楚,属于非转让背书的是哪个。
原因:1、因为乙公司是背书质押给银行,质押行为不等于转让,当权借贷双方权力义务关系履行完毕之后,汇票所有权归原主所有,不存在转让关系。
2、丙公司是委托收款,是委托银行给他收款,收款时,该票据就解付了,同样不存在转让行为。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贰』 银行会计问题

会计分录
1、借:银行存款——甲公司 10
贷:银行存款——乙公司 10
2、借:现金 20
贷:银行存款——丙公司 20
3、借:银行存款——丁公司 30
贷:现金 30
4、借:**贷款——甲公司贷款户 50
贷:银行存款——甲公司存款户 50
5、借:银行存款——甲公司存款户 106
贷:**贷款——甲公司贷款户 100
利息收入 6
6、借:银行存款 10
利息支出 0.2
贷:现金 10.16
代扣税收 0.04
借:现金 10
贷:银行存款 10
7、借:银行存款 1
贷:现金 1

ps:其他的实在不便打出来。

『叁』 财税实务:集团统借统还资金如何处理

现在很多集团公司都开展资金统借统还业务,即母公司根据集团资金预算需要,统一由集团或集团所属的财务公司对外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收到贷款后分拨给集团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使用,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
两种模式
集团资金统借统还按照具体操作模式不同,可划分为两类。
一类是企业集团自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然后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借给集团其他企业,自集团其他企业收取利息后统一归还给金融机构。
另一类是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然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集团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集团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
第二种模式比第一种模式多了一个集团财务公司统筹资金的环节。两种模式有些共同的特点:资金来源于正规的金融机构,由集团中的核心企业或者本集团所属财务公司充当统借统还的资金中转角色(简称“统借方”),资金的最终使用方限定为集团内部企业,统借统还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即不得居中牟利。
实务中,集团母公司通常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下属单位利息,但母公司一般不开具发票,仅是向下属单位开具收据。
实例分析
案例:2012年1月1日甲矿业集团母公司从某银行取得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6000万元,然后将该笔贷款平均分配给提交用款申请并签署借款协议的下属两家全资子公司乙和丙用于日常生产经营周转。某银行给甲集团的该笔贷款年利率为6.6%,约定按季计算并支付利息,甲集团按照惯例亦按6.6%向子公司乙和丙收取利息并开具了收据。
财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母公司甲取得银行贷款时:
借:银行存款 6000
贷:短期借款6000
母公司甲收到贷款后分拨给子公司乙和丙时:
借:其他应收款—乙公司3000
贷:银行存款3000
借:其他应收款—丙公司 3000
贷:银行存款3000
子公司乙和丙收到贷款时:
借:银行存款 3000
贷:其他应付款—甲公司3000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的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对短期借款的核算范围的规定,即本科目核算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借款。甲矿业集团母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子公司乙和丙收到的甲集团母公司分拨的贷款不宜计入“短期借款”核算,应计入其他应付款。
第一季度母公司甲支付利息给银行时:
借:财务费用99(6000×6.6%÷4)
贷:银行存款 99
子公司乙和丙向母公司甲支付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49.5(3000×6.6%÷4)
贷:银行存款49.5
母公司甲收到子公司乙和丙上交的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49.5(3000×6.6%÷4)
贷:财务费用49.5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第00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规定,统借统还资金母公司收取子公司的利息不需要营业税。
按照《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37号)规定,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利息不超过母公司贷款利率,子公司支付的利息可以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银行与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借款人和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或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子公司乙、丙和甲矿业集团母公司都不属于金融机构,甲集团母公司与子公司乙和丙之间签署的借用款协议不交印花税。
企业需注意三点
企业集团统借统还需要经过核准登记。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工商企字﹝1998﹞第59号)的规定,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必须经过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同时注意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统借统还必须具备3个条件:一是资金来源于银行等金融机构,二是不存在提高利率水平的问题,三是适用主体为企业集团。
实务中需要规范统借统还合同,书面约定款项用途。《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2号)第十九条规定,借款人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第二十二条也规定,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
因此,集团公司统借人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必须注明事先约定统借方可以将贷款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成员单位使用,并事先在合同中明晰成员单位的范围和名称。

『肆』 (3)3月25日,甲公司获准从建行乙支行取得贷款50万元,财务部在乙建行开设了一般存款账户。3月26日财务部

后续是开出转账支票从该账户支付3万元给c公司,用于归还所欠c公司货款,当天,会计人员持票向乙建行办理转账手续时被退票。
乙建设银行对甲公司3月26日开出的转账支票退票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

『伍』 乙公司为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谁能帮我理解下这题怎么做

投资收益总额480万,抵消子公司分红150万合并报表剩余330万,答案A

『陆』 子公司取得贷款规模怎么计算

关于这个子公司取得贷款规模的计算方式,具体你还是找一个专业的会计人员计算一下,或者是去咨询一下相关的银行工作人员。

『柒』 关于cpa会计科目题:(1) 2014年2月10日,因被担保人(甲公司的子公司)财务状况恶化,无法

因为1是2013年年末到期时甲公司的子公司因财务发生困难不能偿还银行贷款,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前就已经出现了迹象,后面只是提供了进一步的证据。而2是2014年1月10日,因被担保人发生火灾导致财务状况恶化,无法支付逾期的银行借款。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所以属于非调整事项。

『捌』 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帮甲公司向丙银行贷款300万元,期满甲无钱给乙,致乙无法还贷予丙。请问:丙应起

您好:
根据您的描述以及法律的规定,这个丙银行一般会同时会起诉和其签订贷款合同的乙公司的。如果甲官司作为担保人,则也会起诉甲公司的。

『玖』 关于乙公司和丙公司对银行的保证债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B.属于连带之债

『拾』 公司为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提供了银行借款担保,下列各项中,桂江公司不应确认预计负债的有

AB.[解析]对或有事项确认预计负债应同时满足的三个条件是:(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2)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选项A、B不满足第(2)个条件,不应确认为预计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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