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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以A银行签订贷款合同

发布时间:2021-04-26 12:18:33

❶ 案例分析题甲公司、某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借款数额为50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丙、丁为该借款合

1、丙、丁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2、银行可就拍卖款全部清偿。
3、丁可向甲、丙追偿。
4、丙、丁、戊不承担担保责任。

❷ 2009年10月5日,甲科技有限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总金额5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零6

1、借款合同约定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预扣利息应从借款本金中扣除,然后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由于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借款资金,属于违约,乙方有权要求废除合同。

❸ 2001年3月20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2000万元的借款合同。根据合同的约定,借款期限为2001年4月1日——20

1、不合法,抵押物不能直接给抵押权人,应该走拍卖程序,拍卖所得款多退少补。
2、保证期间到2002年10月1日,担保法规定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为债务到期的6个月。
3、丁公司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还有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❹ 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乙对甲享有的要求其还款的权利不具有排他性。 这句话对吗请解释下

对,换句话说就是债权不具有排他性。因为我们知道债权的客体是行为,不同于物权的客体是物,一个物不可能既给A又给B,但行为是可以的,因此债权人之间是平等的。因此假设甲公司资不抵债的时候,乙银行就不能要求甲公司先还款,而必须和其他债权人一起按比例得到偿付,这就是债权不具有排他性。当然如果有相应的自有的担保物的就另当别论,但这是担保物权的范围了,如果有保证或他物担保,比如丙公司提供的保证或物保,则只不过将债权人由乙银行换成丙公司,由丙公司作为债权人参与破产分配。

❺ .甲银行与乙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发放贷款1000万元,还款日期为2007年10月31日,经协商可展期2个月。2007年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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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2010年3月20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2000万元的借款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0

2011年3月,甲向A银行贷款2000万,借款期限1年,从2011年4月1日到2012年3月31日。应A银行要求,甲以自己价值800万的机器设备进行抵押,约定到期还不上借款,机器设备直接归银行所有。2011年7月1日,甲将该机器设备出租给乙公司,租期1年,并书面告知乙该设备已经抵押的情况。另丙为甲向银行贷款提供了保证,担保金额为1200万,没有约定保证方式,但约定保证期间是2个月。还款期限到,甲还不上借款,银行要求以抵押设备抵账,乙认为租期未满,拒绝交出设备。
问:(1)抵押合同内容合法吗?说明理由
(2)乙拒绝交出设备合法吗?说明理由。
(3)乙的损失谁承担?说明理由
(4)丙的保证方式属于哪种?说明理由。
(5) 两种保证方式的区别是什么?

❼ 2018年1月16日,甲公司与与乙公司签订供货合同,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贷款金额共计800000

甲公司:借 其他应收款——乙公司 9280000元 , 贷 主营业务收入 8000000元 贷 应缴税款——增值税 ——销项税 1280000元 ; 借 银行存款 4800000元 , 贷 其他应收款——乙公司 4800000元 ; 借 银行存款 4480000元 , 贷 其他应收款——乙公司 4480000元 。 ,乙公司 : 借 库存商品 4800000 元 , 贷 银行存款 4800000 元 , 借 库存商品 3200000 元 ,借 应缴税款——进项税 12.80000元 , 贷 银行存款 4480000 元 。

❽ 2008年3月20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8000万元的借款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08年10月1日-2009

1、丙公司的主张不成立。因为抵押担保在先。根据物权法规定,丙方要想买卖合同有效,必须首先解除抵押权。至于丁公司担保银行债权不能视为抵押解除。
2、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保证期间为从2009年10月1日起开始计算6个月。
3、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❾ 甲公司和某银行签订贷款合同,银行放款前确认甲公司经营不善面临批产,决定中止贷款,银行行为属于

我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当事人互负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负有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有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时,有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这就是不安抗辩权。
银行借款合同显然符合这一规定。因为银行只有先贷款才可能出现对方不还款丧失不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因此,在借款合同成立后,银行发放贷款之前,或在发放部分贷款之后,发现借款企业财产状况可能危及银行债权实现时,银行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把贷款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如果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财产状况恶化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等情形,而随意中止履行合同,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中止履行合同后,银行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免给对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如果银行通知对方中止履行后,对方提供了担保,则合同可继续履行。
选项C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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