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分公司可以贷款吗
不可以。
1、分公司不具有法律资格,不能独立享有权利,承担责任,其一切法律后果及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2、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及章程,及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以总公司的名义,遵守总公司的章程。
3、分公司在人事、经营上没有自主权,其主要经营活动及主要管理人员由总公司决定并委任,并根据总公司的委托或者授权进行业务活动。
4、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其所有资产属于总公司,并作为总公司的资产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1)分公司得到授权贷款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 银行会不会认可一家分公司作为借款主体
通常是不认可的。除非经过总公司的书面授权,因为分公司没有章程,没有权利对外借款,就需要总公司先给他权利。另外,要是公司实力一般,即使有授权,银行也很可能不接受分公司的贷款申请。
3. 企业的分公司可以做为贷款主体在银行贷款吗
借款单位必须具备的几项基本条件: 1、 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登记注册,持有营业执照; 2、 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即企业有独立从事生产、商品流通和其他经营活动的权力,有独立的经营资金、独立的财务计划与会计报表,依靠本身的收入来补偿支出,独立地计划盈亏,独立对外签订购销合同; 3、 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4、 遵守政策法令和银行信贷、结算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 5、 产品有市场; 6、 生产经营要有效益; 7、 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 8、 恪守信用等十余项内容。 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 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即原应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偿还,没有偿还的已经做了银行认可的偿还计划; 2、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年检手续; 3、 资产负债率符合银行的要求等等。 申请贷款情况说明书 要求填写两份,加盖公司公章,提供法人的人名章以及法人委托他全权办理贷款手续的委托书,企业法人的概况
4. 请问集团下属非独立法人的分公司可以获得银行贷款吗
在总部授权以后也可以获得,必须由总部的书面授权材料
5. 分公司是否可以申请贷款
分公司属于非独立法人,不能单独和银行签订贷款合同。
可以总公司贷款后,将款项拨给分公司使用。
6. 分公司可以贷款吗都需要什么手续
不可以,必须要总公司授权才可以办理,公司办理贷款必须提供的资料如下:
一、基本资料:
1、经年审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简介、法定代表人简介;
4、贷款卡复印件;
5、近三年及最近两期的财务报表(含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二、其他补充资料:
1、贷款申请报告;
2、董事会决议;
3、用款及还款计划。
4、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企业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复印件;
6、公司章程、合作协议复印件;
7、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8、用户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9、银行基本结算户内本年度最近3-5个月份的银行存款对账单及完税凭证;
10、企业及主要产品技术专利技术、获奖证书、质量管理证书等;
11、近三年及最近两期的财务报表(含审计报告)、现金流量表 财务状况变动表 财务情况说明书
12、固定资产、应收/付款、货存明细表;
13、产品购销合同复印件、最近3-5个月出仓单;
14、有关租赁合同,最近3-5个月水、电费单(复印件);
15、抵(质)押物的权属证明材料(如房产、设备、车辆);
16、授权经办人授权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7. 分公司可以申请贷款吗
不可以。
(1)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分公司的设立程序与一般意义上的公司设立程序不同,设立分公司只需办理简单的登记和开业手续。
(4)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公司经营决策机构。
(5)分公司名称为总公司名称后加分公司字样,其名称中虽有公司字样,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
(7)分公司得到授权贷款扩展阅读:
根据《贷款通则》:
第十七条
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贷款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二、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三、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
四、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五、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六、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第十八条
借款人的权利:
一、可以自主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依条件取得贷款;
二、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
三、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
四、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映、举报有关情况;
五、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
8. 分公司经总公司授权后,将银行与总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分公司名义发放有那些风险点。
具体没碰到过,但是想了下如果总公司本地的,分公司异地的,分公司用款就变成异地授信了管控起来很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