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母公司以子公司的名义贷了笔款,每季度母公司划钱给子公司归还贷款利息,子公司作暂收处理。
以子公司名义贷款,如果是按月付息的短期借款,则每月支付利息时,
借:其他应收款--**公司 X元,贷:银行存款--**银行 X元,
当季度收到母公司支付的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银行X元 ,贷:其他应收款--**公司 X元
以子公司名义贷款,如果是按季度付息的短期借款,则每月计提当月利息,借贷与上面一样,第三个月时你可以分开做凭证,也可以做多借多贷凭证。
② 子公司将银行贷款借母公司如何账务处理
答:子公司发生应付银行利息款项时,以银行利息单作为原始凭证,借记“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支付时,借记“其他应付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发生应收母公司利息收入时,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如果按规定应缴纳营业税的,借记“营业税金与附加”,贷记“应交税费—应缴营业税”,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 母公司发生的应付子公司的利息,借记“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支付时,借记“其他应付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③ 母公司以及在银行开户并贷款,那么它的全资子公司是否还可以再同一家银行得异地分行开户,并且申请贷款
可以 母公司与子公司是不同的法律主体,母公司申请贷款和子公司无关
④ 集团母公司可不可以贷款给子公司
可以
集团公司可以贷款给出子公司,但所借款超过集团公司实收资本50%以上金额产生的财务费用不的在税前扣除
我国《公司法》对于母、子公司没有作出明确界定,对其相互之间的特殊法律关系也没有作出特别管制。仅仅一个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几十字的条文,过于笼统、不利于操作及保护外部债权人和子公司少数股东的合法权益。此外,随着我国加入WTO,跨国公司在我国设立子公司的行为也日益频繁,仅仅凭现行的公司立法已经无法解决类似于上述所提印度博帕尔毒气泄漏案等关于母子公司间责任关系的纠纷。因此,笔者主张应立即对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细化。
⑤ 全资子公司能否为母公司担保贷款
不可以,法律没有禁止,但是根据公司法的对外担保的表决规定,就不可能形成决议,所以担保从法律上行不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