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可转换公司债
可转换公司债券概述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被赋予了股票转换权的公司债券,也称可转换债券。发行公司事先规定债权人可以选择有利时机,按发行时规定的条件把其债券转换成发行公司的等值股票(普通股票)。可转换公司债是一种混合型的债券形式。当投资者不太清楚发行公司的发展潜力及前景时,可先投资于这种债券。待发行公司经营业绩显著,经营前景乐观,其股票行市看涨时,则可将债券转换为股票,以受益于公司的发展。可转换债券对于投资者来说,是多了一种投资选择机会。因此,即使可转换债券的收益比一般债券收益低些,但在投资机会选择的权衡中,这种债券仍然受到投资者的欢迎。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国外债券市场上颇为盛行。这种公司债券最早出现在英国,目前美国公司也多发行这种公司债。日本于1938年“商法”改正后-些公司开始发行这种债券。由于可转换债券具有可转换成股票这一优越条件,因而其发行利率较之普通债券为低。 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时预先规定有三个基本转换条件这三个转换条件是: (1)、转换价格或转换比率; (2)、转换时发行的股票内容; (3)、请求转换期间。 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行使转换权利时,须按这三个基本转换条件进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时的条件 这种条件是与这种债券具有转换权联系在一起的。因为要将这种公司债券转换成同一个发行人即同一家公司的股票,那么就要求这个公司既有发行公司债券的能力,又有公开发行股票的能力,这个公司只应是一个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所以,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应当既按发行公司债券,又按发行股票的要求申请批准、核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除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股票发行的条件。所以规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必须具备两方面的条件: 1、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如果不具备就不能发行这种债券,迈不出第一步; 2、具备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可转换公司债券如不能实现转换权,这不仅是不行的,还将对投资者构成一种欺骗行为,因为这是对无条件实现的权利作出了承诺。所以,有一些尚不是股份有限公司更不是上市公司的企业,如果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者应当对其有所警惕,以免酿成投资风险。 [编辑]可转换公司债券性质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可转换证券的一种。从广义上来说,可转换证券是一种证券,其持有人有权将其转换成另一种不同性质的证券,如期权、认股权证等都可以称为是可转换证券,但从狭义上来看,可转换证券主要包括可 转换公司债券和可转换优先股。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公司债券,它赋予持有人在发债后一定时间内,可依据本身的自由意志,选择是否依约定的条件将持有的债券转换为发行公司的股票或者另外一家公司股票的权利。换言之,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以选择持有至债券到期,要求公司还本付息;也可选择在约定的时间内转换成股票,享受股利分配或资本增值。 可转换优先股虽然与可转换公司债券一样可以转换成普通股股票,但是它毕竟是股票,固定所得不是债息,而是股票红利;它的价格随着公司权益价值的增加而增加,并随着红利派现而下跌;而且破产时对企业财产的索赔权落后于债权人。由此看来它与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有本质的不同,本书主要分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思路和方法,并主要针对可以转换成发行公司自身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探讨。另外除非有特殊说明,本书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有时简称“转债”。 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概念可以看出,普通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债权和期权双重属性。 1. 债权性质。 可转换公司债券首先是一种公司债券,是固定收益证券,具有确定的债券期限和定期息率,并为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者提供了稳定利息收入和还本保证,因此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较充分的债权性质。 这意味着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虽可以享有还本付息的保障,但与股票投资者不同,他不是企业的拥有者,不能获取股票红利,不能参与企业决策。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上,可转换公司债券属于企业“或有负债”,在转换成股票之前,可转换公司债券仍然属于企业的负债资产,只有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成股票以后,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才等同于投资股票。一般而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总是低于同等条件和同等资信的公司债券,这是因为可转换公司债券赋予投资人转换股票的权利,作为补偿,投资人所得利息就低。 2. 股票期权性质。 可转换公司债券为投资者提供了转换成股票的权利,这种权利具有选择权的含义,也就是投资者既可以行使转换权,将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成股票,也可以放弃这种转换权,持有债券到期。也就是说,可转换公司债券包含了股票买入期权的特征,投资者通过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获得股票上涨的收益。因此,可转换公司债券是股票期权的衍生,往往将其看作为期权类的二级金融衍生产品。 实际上,由于可转换债权一般还具有赎回和回售等特征,其属性较为复杂,但以上两个性质是可转换债权最基本的属性。 [编辑]可转换公司债券有何投资价值 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股票和债券的双重属性,对投资者来说是"有本金保证的股票" 。 可转换公司债券对投资者具有强大的市场吸引力,其有利之处在于: 1.可转换公司债券使投资者获得最低收益权。 可转换公司债券与股票最大的不同就是它具有债券的特性,即便当它失去转换意义后,作为一种低息债券,它仍然会有固定的利息收入;这时投资者以债权人的身份,可以获得固定的本金与利息收益。如果实现转换,则会获得出售普通股的收入或获得股息收入。可转换公司债券对投资者具有"上不封顶,下可保底"的优点,当股价上涨时,投资者可将债券转为股票,享受股价上涨带来的盈利;当股价下跌时,则可不实施转换而享受每年的固定利息收入,待期满时偿还本金。 2.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收益较普通股红利高。 投资者在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间,可以取得定期的利息收入,通常情况下,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收益较普通股红利高,如果不是这样,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很快被转换成股票。 3.可转换公司债券比股票有优先偿还的要求权。 可转换公司债券属于次等信用债券,在清偿顺序上,同普通公司债券、长期负债(银行贷款)等具有同等追索权利,但排在一般公司债券之后,同可转换优先股,优先股和普通股相比,可得到优先清偿的地位。
⑵ 根据融资顺序理论,公司应遵循怎样的融资顺序
根据企业融资顺序理论,一般情况下,公司采用各筹资方式的先后顺序依次为( 答案:A )。
A.银行借款、公司债券、普通股
B.普通股、银行借款、公司债券
C.公司债券、银行借款、普通股
D.普通股、公司债券、银行借款
⑶ 公司债券,股票与一般借贷的区别,进行对比,描述其法律特征
公司债券,是企业为了融资而在一定范围发行的到一定期限偿还的长期票据债务,支付比银行贷款利息高一些的债券利息。企业有良好信誉时,公司债券才能发行得顺利。在企业破产时其偿还顺序排在应付帐款之中。正常经营的公司债券是受法律保护的债务,到期不付,法律追讨,以企业资产偿还。
股票,是企业为了融资而公开发行的,按公司净资产余额平均分成股份,每股的价值相等的票据。票据持有人是公司的股东,按持有的份额多少决定股东的大小,决定在企业中的话语权和掌控权。股票是依据企业经营状况决定其股票价格的高低,企业的净利润高,股票价格高,收益也高。反之则低。在企业破产时,一般无收益。法律是根据企业破产法的偿还顺序处理的。
一般借贷,是企业为了融资而向特定人,以企业净资产担保进行的短期债务,约定偿还期限,到期偿付的债务,受法律保护的,到期不付,法律追讨,以企业资产偿还。
个人独资企业分为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有限责任的解散、清算是按个人的投资额承担企业破产责任。无限责任的解散、清算是以个人的所有资产抵偿清算。
个人独资的权力在企业是无限的,一个人说了算,只要不违法乱纪,国家是不会管的。个人独资要在国家法律的约束下,尽社会义务。
合伙企业关键是企业章程的制定,按企业章程处理内部,外部关系,双重优先权,合伙企业债权变更解散,清算。如果说没有企业章程,就无章可循,事情就复杂了,法律也不好管。
公司创立人是一个不明确的概念。创立人在股东中所占份额大,是大股东,所占份额小是小股东。责任是随股东的大小承担责任。
上述解释不知是否能解答你的问题。
⑷ 次级债券是什么意思
次级债券,是指偿还次序优于公司股本权益、但低于公司一般债务的一种债务形式。
如果一家公司破产了,那么最先需要偿还的是正常的债权或者贷款,等这些债券和贷款全部偿还完毕之后,才对次级债券进行偿还,如果还有剩余的钱就会留给股东分了。
次级债里的“次级”,与银行贷款五级分类法(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里的“次级贷款”中的“次级”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次级债券里的“次级”仅指其求偿权“次级”,并不代表其信用等级一定“次级”;而五级分类法里的“次级”则是与“可疑”、“损失”一并划归为不良贷款的范围。
各种证券的求偿权优先顺序为:一般债务 >次级债务> 优先股 > 普通股,求偿权优先级越高的证券,风险越低,期望预期年化预期收益也越低,反之亦然。机构往往基于自身情况,根据CAPM模型按一定比例配置资产,以均衡自身承担的风险和获取的预期年化预期收益。
次级债券的发行主体在国内主要是各大商业银行,发行资金用于补充资本充足率。由于包括增发和定向增发在内的股权融资方案,在制度上有相对较为严格的要求,商业银行往往不能在急需资本的特定时间恰好完全满足增发的条件;而资本充足率一旦不能满足巴塞尔协议(Basel Accord)的要求(即资本充足率大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大于4%),商业银行的业务扩张将受到制度的极大限制,例如不能成立新的分行等。我国商业银行这几年业务发展速度很快,仅采用定向增发方式已不能满足银行对补充资本金的要求,而发行次级债,作为一种较为简便的补充资本金的手段(承销成本也更低),开始越来越频繁地为银行所采用。很多商业银行均发行过次级债券。
⑸ 当企业破产的时候未到期的债券怎么算啊
破产法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你说的这种情况比较麻烦,因为你说的是零息债券,但实际上是花1000元买的10000元的票面债券,事实上等于有利息约定,而且是高额利息。
你现在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具体管理人确认多少债权额需要看管理人如何认定,如果你对管理人确认的债权额有异议,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个人意见认为你的债权额应该是1000元加上从你购买时到破产申请受理时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比较公平。具体供你参考。
依据:破产法
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第四十七条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第五十六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五十八条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⑹ 公司债怎么结算
公司债
开放分类: 公司法
公司债是由企业发行的债券。企业为筹措长期资金而向一般大众举借款项,承诺于指定到期日向债权人无条件支付票面金额,并于固定期间按期依据约定利率支付利息。
公司债发行时,通常有三个当事人:
1、发行公司
2、债券持有人或债权人
3、受托人。所谓受托人,乃是发行公司为保障及服务公司债持有人,所指定之银行或信托公司。受托人工作为监督发行公司履行契约义务、代理发行公司按期还本付息、管理偿还基金以及持有担保品。
在美国,公司债的面值一般为1,000美元,息票收入要缴税,很多公司债是在主要的证券交易所或者ECN(电子通讯网络)交易的。然而,在多数发达国家,公司债的主要交易量仍然来自于非中心化的OTC(柜台交易)市场。
中国公司债市场现状
中国债券市场的发展相对于股票市场一直是“跛足”,债券市场规模小、市场化程度低、发行和交易市场割裂。尤其是公司债,相对于国债和金融债,更是发展缓慢。截至2006年底,中国债券市场余额为57455亿元(不包括央行票据),与GDP的比例为27.44%,远远低于发达国家163.11%的水平,也远低于中国股票市值与GDP的比例42.70%。中国债券市场中国债、金融债、公司债分别占50.56%、44.19%、5.0%。公司债余额仅为2831亿元,与GDP的比例仅为1.35%,远远低于亚洲金融危机国家30%的水平。
多年来发改委沿用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模式严格审批企业债券,将公司债当作企业弥补固定资产投资资金不足的工具来管理,这与公司债作为公司资本结构中与股票和银行贷款相似的金融工具的本性是有矛盾的。因此,也就赋予了企业债券市场极浓的行政化色彩,与股票等金融工具市场化发展的道路不一致。
改革进程
在2007年1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中国政府高层领导坚决表态要大力发展公司债市场,发行由审批制转向核准制,并且在会议之后推出了一系列诸如做市商新规定、企业年金进入银行间市场等等消息,充分反应出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债券进行监管的信号。
在2007年3月召开的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上,《关于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提出,今年要加强债券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做好产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债券市场的发展将迎来历史性的发展新机遇,可以预见一个更为透明、公开、创新的市场。在公司债发行管理办法出台后,公司债的发行将掀开新的篇章。
所谓国际结算指:
国际间的自然人、法人和政府机关以货币表现的债
权、债务的清结。亦称国际清算。国际间的债权、债务
是由于国与国之间政治、经济、文化的交流和联系而产
生的,它包括贸易往来,资本和利润的转移,劳务的提供
和偿付,国际交通、航运、保险费用的收支,侨汇、旅
游、政府的对外事务活动等所引起的国际间货币收付行
为。
国际结算作为国际金融的一个组成部分,要求运用
最科学、最迅速、最安全的方法来完成国际间债权债务
中的票据、单据和货币资金的收付。
起源和发展 国际结算起源于国际贸易。在漫长的
历史时期中,国际结算的具体形式随着整个社会政治、
经济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发展,形成各种为世界各国
都能接受的结算工具和方式。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当货
币作为一般等价物的形式出现后,最初的国际结算形式
是现金结算。中国从汉代开始,在对中亚及中、近东的
陆上贸易和对日本及南洋各国的海上贸易,以及在古代
和中世纪初期欧洲地中海沿岸各国的对外贸易,都长期
采用现金结算。
从15世纪末叶起,封建社会逐渐向资本主义社会过
渡,在重商主义思想的影响下,各国都很重视发展出口贸
易。由于在交易中现金的携带既不方便,又不安全,于是
促使国际结算从现金结算方式逐步转变为非现金的票据
结算方式。近代银行的产生和发展,使国际结算从商人
间的直接结算逐渐转变为通过银行中介的间接结算,银
行成为沟通国际结算的渠道。由于银行信用较商业信用
有更多的优越性,因而银行发展成为国际间债权债务的
清算中心。这是国际结算的一个进步。在资本主义社会
化大生产的推动下,国与国之间的经济交往不断加强,国
际贸易有了更大的发展。国际贸易中单据的“证券化”
使得商品买卖可以通过单据买卖来实现,卖方提交单据
代表提交了货物,买方付款赎取单据代表取得了货物。
这种变化使得远隔重洋的国际贸易商人可以不必见面,
而以邮件、电报等通讯手段即可完成交易。国际间商品
买卖的结算从“凭货付款”转变为“凭单付款”,这是
国际结算的又一个进步。到了19世纪70年代,票据和单
据在国际结算中已经完全结合起来,跟单汇票广泛地运
用于国际间商品买卖的结算,并且形成了通过银行办理
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的结算方式。这使得贸易商不仅
能依靠银行信用安全地收回货款,同时还能以单据作为
抵押品向银行取得资金融通,使在途资金占用的时间日
益缩短。至此,国际结算进入一个比较完善的阶段。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金本位制度逐步走向崩溃,特
别是1929~1933年的经济危机给资本主义世界带来严重
的打击,大批工厂企业破产,拒付毁约的情况普遍发生,
外汇管制以及各种排他性的结算方式在大多数国家广为
流行,造成出口收汇落空的风险比过去大大增加了,从
而迫使出口商不得不减少使用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跟单
托收方式,更多地依靠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跟单信用证
方式。
随着现代通讯手段和电子计算机技术的飞跃发展,
最新的科技成果逐步运用在国际结算上。到20世纪70年
代中期,国际结算已经广泛采用了综合电子技术,使国
际结算工作电子化和网络化。
当代的支付方式 当前,国际结算的支付方式主要
有以下几种:①汇款。指一国的付款人(一般是债务人),
运用结算工具,委托银行将资金转移给另一国的收款人
(一般是债权人)。②托收。指一国的债权人出具汇票
或其他各种代表一定货币金额的债权凭证,委托银行向
另一国的债务人收取款项。③信用证。指银行应开证申
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受益人签发文件。银行在受益人严
格遵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条件下办理付款或承兑。它是
一种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④保证书。进口保证书是
由买方委托银行开给卖方,保证卖方交来和贸易合同相
等的单据后,买方即按合同规定付款。如果买方不付,则
由银行代付。出口保证书的种类较多,有保证卖方收到
合同定金或预付货款后,如不履约交货,又不退还货款,
就由银行代退;也有保证参加工程项目的投标人得标后,
必须签订有关合约,签约后必须履约,否则由银行按保
证书规定赔偿等。⑤信用卡。发行的银行(或公司)在
审查申请人的资信可靠后,发给申请人(持卡人)的一
种塑料卡片,凭以向约定的商店、旅馆等赊购和支付不
超过一定金额的货物和劳务。有些信用卡还可以在约定
的银行或其代兑点支取一定的现金。持卡人使用信用卡
可以先消费后付款,等于享受一个时期的免息贷款。接
受信用卡的商店、旅馆等,收回货款和费用较付现略迟,
还要付给发卡银行一定数额的佣金;但信用卡可以为其
多招徕顾客,加强竞争能力。因此,近30年来,信用卡
业务发展很快。⑥立即付款。由卖方按交货共同条件和
贸易合同发运货物,并向卖方银行提交全套单据,经银
行审核与交货共同条件和贸易合同相符后立即付款给卖
方,同时借记买方银行的贸易清算帐户,并将单据和借
记通告书寄买方银行。买方银行收到后,立即贷记卖方
银行的贸易清算帐户,同时将单据交给买方并收回货款。
立即付款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苏联、东欧等国在政府协
定项下办理贸易结算的一种方式。
另外,西方工业发达国家的一些金融机构,目前正
在研究一种“不用纸的单据自动数据处理”来进行国际
贸易结算,采用电子付款方法取代支票的开出。同时,一
些国际间的大公司也在尝试不通过银行作为中介而直接
进行结算。
⑺ 以下投资工具中,持有人具有最高优先控制权的是()。 A、银行贷款;B、债券; C、优先股; D、普通股;
以下投资工具中,持有人具有最高优先控制权的是普通股。
银行贷款和公司债券属于公司债务。而普通股,优先股属于所有者权益。
当公司盈利分红的时候,普通股,优先股分红顺序先于公司债券和银行贷款。而公司破产清算时,偿还顺序后于公司债券和银行贷款。
优先股和普通股的分别是优先股的股东对公司资产,利润享有优先权。但对公司事务无表决权,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等。具有债券的性质。
而题目问的是控制权方面,所以普通股是具有最高优先控制权的。
⑻ 企业在发行债券融资和向银行贷款的区别和优势
(一)债务融资和股份融资的特征比较
1.不同融资方式的单位成本比较
企业以不同方式融资的单位成本不同。一般规律是,债务融资的单位成本低于股本融资。企业为融入资本必须给投资者提供一定回报率,回报率的高低,基本上反映了融资单位成本的高低。而该回报率由无风险回报率加上风险贴水两部分组成。无风险回报率在各融资方式下都相同,所以投资回报率,即融资单位成本的高低,就取决于风险贴水的高低。债务融资方式下,无论是债券还是银行贷款,都必须按事先议定的债息率定期支付本息,而且在企业发生债务危机甚或破产时必须优先偿还银行贷款和债券债务,所以债权人面临的风险较小,所以企业需要支付给债权人的风险贴水较小。而股权投资者,不论是上市公司的股票持有者,还是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人,其投资收益随企业经营状况而上下波动,面临较大风险。而且,在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仅能取回偿还各种债务后的剩余值,所以企业股本投资者的风险远比企业债权人的风险大,企业提供给股本资本的长期平均回报率,一定要高于给债务的回报率。也就是说,从长期平均成本的角度来看,企业用股本筹集资金的成本要比向银行或债券市场举债要高。
另外,债务利息往往计入成本,可冲减公司所得税,但股息则无此优惠。这样一来,股本融资的成本就又进一步高于债务融资了。
2.不同融资方式对企业支付能力的时间约束比较
企业在正常经营中,对于以债务方式融入的资金,其本息支付所面临的时间约束是"硬"的,回旋余地小。如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启动破产诉讼程序。与之相对应,股本融资方式在支付、清偿方面的时间约束,相对较"软",回旋余地较大,企业盈利好则多分红,盈利不好则少分红,甚至可以不分红。而且,不论是公开上市公司还是非公开上市公司,股东一旦认股后,除非由占相当比例股份的股东发起,并经法定程序对企业进行清算,否则,任何单个股东都无权要求退股,只能转售股权来变现。所以,债务融资方式下对企业施加的支付、清偿的时间约束,要远远"硬"于股本融资。
股本融资由于具有软时间约束和高成本两种特性,这种融资方式适用于投资收益波动大但预期收益高的企业,和投资要有一段较长的无收入或低收入期后才能有高收益的企业。
(二)资本市场中企业债券市场发展严重滞后
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存在明显的"股市强、债市弱;国债强、企业债弱"特征,从一级市场的筹资额和二级市场的交易状况更可以很明显地看到这一在结构上不合理的市场现实。在国际成熟的资本市场上,债券市场的规模要远远大于股票市场的规模,债券期货和期权等衍生产品的发展也很快。而我国债券市场不仅在发展速度上明显滞后于股票市场,在规模品种等方面与股票市场以及国际债券市场也有较大的差距,而且与此相对应的债券期货和期权等衍生产品市场尚处于空白阶段,这进一步加剧了债券市场畸形发展的局面。长期以来,我国企业债券融资是股票市场融资的十几分之一,企业债券市场规模与整个债券市场或者股票市场相比都显得微不足道。而在国外,发行债券是企业融资的一个重要手段,企业通过债券融资的金额往往是通过股市融资的3-10倍。1999年在美国,公司债券发行额突破2500亿美元,为同期股票发行量的5.8倍。统计资料显示,去年,我国包括国债在内的证券市场融资达6400多亿元。其中,国债融资4800多亿元,股票融资1400
多亿元,而企业债券融资仅100多亿元。沪深两地股市交易中的股票已逾千只,而交易中的企业债券只有13只。
我国企业债券市场从八十年代末开始起步,1987年国家对企业债券实行统一管理开始,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累计发行企业债券2000多亿元,主要以国有大型企业、大型项目为主。其间在1990-1993年,我国企业债券市场曾出现一轮发债高潮。当时企业发债热情较高,一些地方趁机以债券形式搞起了乱集资,直接导致1994-1996年一些企业债券出现到期不能兑付的现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在这种情形下,管理层曾一度停止批准发行企业债券,市场急剧萎缩。直到1997年以后,一批历经改革洗礼的中国企业真正具备了发行企业债券的条件,加上连续降息以及铁路债券、中信债券等几个信誉高的企业债券的热销,才使企业债券有了恢复性的发展。
公司融资的三个主要途径是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和银行贷款。在以往对融资理论的研究过多地关注股票和债务融资的比例,而忽视了债务中银行贷款和公司债券的区别。其实,公司债券比银行贷款拥有更多的优势,尤其是在防范金融风险方面。银行体系失效的亚洲国家避免下一轮金融危机的一个有效途径就是尽快发展公司债券市场。对于金融体系同样被庞大而效率低下的银行所垄断的中国来说,发展公司债券市场是降低金融风险的一个明智选择。
1、企业债券融资额远不及股票融资额。在企业直接融资中,股权融资的比重保持稳步快速的增长。虽然债券融资额在1992年以前的增长速度也很快,在企业直接融资所占的比重较高,但当时的债券快速扩张并不存在客观的信用基础,企业普遍存在资金不足的问题,而这一阶段股票融资采用"规模控制、限报家数"的审批制,所以债券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途径。然而,一些地方趁机以债券形式搞起了乱集资,导致1994年出现了一些企业债券到期不能兑付的现象,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鉴于债市出现的这种情况,为了规范企业债券市场,监管部门对债券市场实行了严格的规模控制和审批发行制度,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受到了影响,企业债券在企业直接融资中所占的比重逐年下降。对照成熟的证券市场,企业债券因其独特优势,成为企业外部融资的优先考虑的方式,其融资额往往是股票融资的3--10倍,如1999年美国企业外源融资中债券融资达到91.5%。
2、企业债券在债券市场中的比重过低。
企业债券在整个债券市场中所占的规模一直都很小,以2001年债券发行的结构为例,国债融资为1500亿元,企业债券融资为144亿元,不到国债融资总额的10%,其它年份情况大体相当(见图2),然而最近几年我国发行的金融债券规模在不断增加,所以相对而言,企业债券的规模还在不断的下降。但就全球债券市场来看,企业债券的发行规模比重远远高于我国,从2001年前三季度的数据看,公司债券总计发行额为3260,"亿美元,在债券发行总额中所占的比重由上年的23.6%上升到25.6%。
3、与国债、股票交易市场相比,我国企业债券交易市场存在明显的差异。
在二级市场,沪深两市共有10多只企业债券,总市值近180亿元,每天的交易量只有几十万元。即使在2001年债券市场行情较好的情况下,企业债券的换手率仅为0.23,而交易所国债市场的换手率为2.1,A股市场(上海交易所)的换手率为1.92,可见,投资者对企业债券投资需求远不如市场中的其他交易品种。
⑼ 企业破产清算时,银行贷款属于第几偿还顺序
如果有担保,则是第一顺位,如果没有担保,则是普通债权,属于第三顺位,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条 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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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五条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