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项目没有建成能放流动资金贷款吗
不行,项目贷款跟流动资金贷款的科目都不同,再加上借款合同(或协议)上约定的条款都有差异,企业的贷款用途都改变了,银行方面是不会为客户办理的。
假如你申请的项目贷款没有经过审批的话,你可以重新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反正所提供的资料都是一样的^_^
『贰』 项目法人单位能否申请流动资金贷款
提问者最好问 的具体点,是什么单位,,如果是建筑商单位,可以申请担保贷款,由开发商来做担保或者以自身不动产、其他可提供抵押担保的东西为担保,然后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或者担保贷款,一般来说银行要求资质在二级以上。如果项目好,可以申请免息贷款。。
项目单位的流动资金贷款,一般为项目垫资或其他需求,可以申请流动资产贷款,一般为1-3年。
『叁』 挂靠公司做工程,周转资金不够,能否根据承包合同去银行贷款
借款人基本资料1、企事业单位客户:(1)经年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或副本)复印件、《机构代码证》(或副本)复印件、贷款卡(证)复印件、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复印件、董事会(股东会)成员名单及签字样本;(2)公司章程、联营协议、合作合同等复印件;(3)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4)按农村信用社要求必须提供的相关许可证复印件;(5)属挂靠性质的要提供挂靠单位证明(或挂靠协议);(6)借款人前三年及近期财务报表(仅限企事业单位客户贷款);(7)借款人主要银行账户对帐单、纳税凭证、外部审计师的报告、在其他金融机构融资情况等财务信息资料;(8)企业授信额度的相关资料;(9)农村信用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2、个人客户:(1)借款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户籍证明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及配偶身份证明复印件;(2)合法收入证明资料(如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经营的收入证明、纳税单等);(3)农村信用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二)贷款资料1、一般贷款资料:(1)借款人的借款申请书(表)、贷款展期申请书;(2)若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须有董事会(股东会)或发包人同意借款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仅限企事业单位客户贷款);(3)有关贷款用途的相关资料,如购销合同、承包协议书等;(4)贷款调查、审查及审批资料; (5)各类借款及担保合同、借款借据;(6)贷后检查记录文件、往来信函,包括定期、不定期的信贷分析报告及检查报告、信贷人员走访考察记录、备忘录等;(7)贷款五级分类认定表等相关资料;(8)借款人的还款记录;(9)农村信用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2、项目贷款应增加以下资料:(1)有权部门对项目立项批文复印件;(2)可行性研究报告;(3)项目设计、项目投资总额和分阶段投资计划;(4)施工合同以及承包人资质证明文件;(5)按规定须达到规定资本金比例的,应收集在开户银行存入规定比例资本金的证明文件;(6)续建项目要收集前期投资情况、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工程进度等资料;(7)自筹资金落实情况及证明文件;(8)涉及环境保护、消防、供电供水、卫生防疫、劳动保护、税收优惠、生产产品或商品购销专营、土地征用、城市规划、生产工艺及新产品技术鉴定等方面的项目,应收集有关方面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9)农村信用社要求提供的有关项目贷款其他资料的复印件。3、房地产开发贷款应增加以下资料:(1)经年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2)可行性研究报告;(3)国有土地出让(转让)合同复印件、地价款交缴证明的复印件;(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施工许可证复印件;(5)自有资金证明材料;(6)开发商向承建商支付工程款证明材料;(7)已领取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应收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复印件;(8)农村信用社要求提供的有关房地产贷款其他资料的复印件。4、不良贷款应增加以下资料:(1)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回执;(2)对借款人依法诉讼、仲裁的相关法律文件资料(诉讼、受理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和执行书等); (3)以物抵债的登记、保管和处理后的相关文件资料(如抵债资产清单、抵债资产权属证明文件、抵债物价值评估报告、以物抵债协议书、抵债物租赁协议、抵债物拍卖、变卖协议等);(4)有关减免利息、贷款重组等的批复文件;(5)呆帐贷款认定审批、核销的相关文件资料;(6)农村信用社要求提供的不良贷款其他资料的复印件。5、担保的文件资料:(1)企事业单位保证担保的文件资料:①保证人经年审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贷款卡(证)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复印件;②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③经工商部门或相关部门确认的公司章程、联营协议、合作合同、主要负责人名单以及签字样本等;董事会(股东会)同意保证担保决议书;④保证人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表;⑤保证人主要银行账户对帐单、外部审计师报告、融资情况及对外担保情况等财务信息;⑥农村信用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2)个人保证担保的文件资料:①身份证明复印件、户籍证明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②保证能力证明资料(个人收入证明、资产证明等);③农村信用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3)抵押担保文件资料:①抵押物权属人及共有人的资料;②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及价值证明材料;③抵押物所有权人及财产共有人提供合法有效的同意抵押担保的证明;④抵押物出租的,须收集租赁合同、租金收入凭证等相关资料;⑤按规定须购买保险的,应提供财产保险单;⑥抵押物清单;⑦农村信用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4)质押担保文件资料:①质押物权属人及共有人的资料;②质押物权属证明文件及价值证明材料;③质押物所有权人及财产共有人提供合法有效的同意质押担保的证明;④质物清单;⑤存单质押贷款在相应的营业机构办理止付登记手续的证明文件;⑥农村信用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肆』 银行对房地产企业做流动资金贷款有哪些要求
房地产开发贷款:
房地产是房产和地产的总称,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我行向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的贷款;相对于其他业务品种的贷款而言,房地产开发贷款具有收益大、风险高的特点,因此,一般需要在评价综合收益的基础上谨慎办理。
一、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种类
按照开发内容的不同,房地产开发贷款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住宅开发贷款。是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开发商品住宅项目的贷款,如单体住宅楼、住宅小区、别墅等项目,第一还款来源即为住宅的预售、销售收入。
(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是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开发商用商品房项目而非家庭居住用房的贷款。
(三)土地开发贷款。是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土地开发的贷款。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资金周转所需而申请的贷款,不与具体项目相联系。
二、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的条件
除一般贷款所要求的条件外,申请房地产开发贷的借款人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法人主体资格方面的要求: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公司董事会关于同时申请按揭贷款的决议、授权及公司承诺函,项目前期开发资金落实文件。
(二)项目合法性及可行性证明:
1、用地资料:土地出让合同、红线图、已缴纳土地出让金发票、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已取得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且土地使用权终止时间长于贷款终止时间。
2、报建资料:立项批文、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规划设计方案批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施工许可证等,且全部立项文件完整、真实、有效。
3、其他前期资料: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现金流量分析预测及开发销售进度计划;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施工进度月报、监理月报等。
4、其他前提条件:贷款项目工程预算、施工计划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项目预算投资总额能满足项目完工前由于通货膨胀及不可预见等因素追加预算的需要;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一般应达到项目预算投资总额的30%以上,并能够在银行贷款之前投入项目建设。
『伍』 才注册的一百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以贷款吗
刚成立不行,一般至少一年或两年以上经营吧。
流动资金贷款条件
借款人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并在工商或相关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企业经营项目和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政策要求;
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能提供真实可信的财务资料;
在招行开立结算账户;
有到期还本付息的经济实力;
有合法财产抵质押或第三人保证;
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投资累计未超过其净资产的50%;
具有有效《贷款证》;
银行要求满足的其他条件。
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须提供的材料
书面的贷款申请及董事会同意申请贷款的决议(如需);
《公司章程》、《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
企业财务报表;
贷款用途证明资料(如购销合同);
有关担保和抵、质押物资料;
《贷款证》;
招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招商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的特点
币种多样,可申请人民币和外币贷款;
期限灵活,有一年期以内的短期贷款和一至三年期的中期贷款;
招行鼓励并优先办理以合法人民币、外币质押的贷款。
『陆』 建筑装修类企业在银行贷款是否会有贷款用途限制,是否不能申请流动资金贷款
可以申请啊,不过现在银行只热衷于抵押贷款,如果无抵押很难在银行办到贷款
『柒』 建筑公司贷款用途
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 是指 建设银行 为了满足建筑业各类企业的施工、服务、开发建设、 基本建设 勘察设计等所需的流动资金以及竣工结算前在建工程所需占用的资金而发放的一种贷款。 按现行规定又可细分为施工企业 流动资金贷款 和土地开发商品房贷款两个类别。 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是建筑业流动资金的主要来源之一。 它是银行根据国家信贷计划,运用 信贷资金 ,按照有偿原则,调节和补充建筑业再生产过程中流动资金不足,用以保证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所发放的贷款。
『捌』 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了解,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对象,需要是经相关部门批准的企业或者是个体商户。同时,借款人需要信用良好收入稳定,具有很好的还本付息能力。若非个人申请的,需要在当地工商部门办理了年间手续,在所申请银行开立了基本账户。
同时,若是借款企业,那么他们的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不超过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若是申请中长期贷款的企业,企业法人所有受益和总投资比例还不能低于投资项目的本金比例。在满足以上条件以后,借款人或者借款企业就可申请请流动资金贷款了。
(8)建筑公司可以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吗扩展阅读:
从1983年开始,银行统一管理流动资金以后, 对流动资金的管理采取了一些新的措施,主要有:
⑴企业的国拨流动资金仍然留给企业。由银行进行管理。在企业之间对国拨流动资金进行适当调剂, 对国拨流动资金,实行有偿使用。
⑵改进企业流动资金定额或计划的核定办法。改按平均先进的销售收入资金率(或销售成本资金率) 核定,每年按销售计划调整一次。商业企业根据购销计划核定周转库存额,银行实行“存贷分户”管理。
⑶考核企业的流动资金使用情况,对定额(或计划)以内的贷款, 实行统一利率,取消定额内低息贷款; 对超定额(或超计划)贷款,实行加息或“浮动利率”。
⑷根据国家的经济政策,对不同的行业、企业和产品实行差别利率。
⑸建立企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制度。
『玖』 (急等答案!)对商业银行发放建筑企业(非房地产业)流动资金贷款有限制性规定吗
无规定,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办法》的通知
现将《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办法》随文印发,自1985年起实行。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贯彻执行。
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为了保证建筑业有关企业单位合理的流动资金需要,促进加强经营,缩短工期,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贷款对象。凡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有法人地位,并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开立帐户的下列企业单位,都可以申请流动资金贷款:
一、国营建筑企业、包括建筑安装公司、住宅公司、市政公司和房修公司以及为建筑施工服务的加工生产企业;
二、城镇以上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
三、专门供应基本建设材料的供销企业;
四、地质部门的物资供销机构和附属修配厂;
五、为基本建设服务的勘察设计单位;
六、农村房屋建材供应公司;
七、城市综合开发公司;
八、工程承包公司。
第二条贷款种类和用途如下:
一、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国营和城镇以上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以及为建筑施工服务的加工生产企业所需的流动资金。
二、工程结算贷款:对竣工后结算的工程,用于在建工程占用的资金。
三、土地开发和商品房贷款:用于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等开发建设所需的周转资金。
四、基建材料供销企业贷款:用于专门供应基建材料的供销企业、农房建材供应公司等所需要的流动资金。
五、其他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工程承包公司、地质部门的物资供销机构和附属修配厂以及为基本建设服务的勘察设计单位等需要的流动资金。
第三条申请贷款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
二、必须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三、必须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制度;
四、贷款用途正当,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五、确有偿还贷款的能力,必要时须有经济法人担保。
第四条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手续:
一、企业应根据施工生产需要,加速资金周转的原则,在挖掘企业资金潜力的基础上,于年度开始前, 编送年度贷款计划(附参考格式一),由建设银行核定年度计划贷款额。年度中途,企业施工生产任务和结算方式如果发生较大变化,可以申请调整年度贷款计划。
二、企业年度贷款计划编送程序和审批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简称各分行)规定。
三、 企业和开立账户的建设银行(简称开户行)要签订借款合同(附参考格式二),订明双方的经济权责。
四、企业可以根据需要一次或分次(按季、月)将贷款转入存款户。企业资金有多余时,可以随时归还多余的贷款。
五、企业资金如果临时不敷周转,可以申请追加贷款。超过年度计划贷款额的部分,为超计划贷款,加计利息。
第五条工程结算贷款,根据在建工程需要占用的资金核定贷款额,具体支用手续,比照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手续办理。每一项目的贷款额,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相应的存款额。
第六条基建材料供销企业贷款手续,比照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手续办理。
第七条土地开发和商品房贷款手续。企业应按项目或小区提出贷款申请。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管理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必须具备开发和建设条件;必须经济效益好,有归还贷款的能力。贷款数额,应按需要扣除有关来源后的不足额计算。
建设银行应在国家信贷计划或贷款指标范围内审查发放。贷款申请经审查同意后,企业和建设银行要签订贷款合同,订明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归还等事项,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八条其他流动资金贷款手续。 企业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周转使用的流动资金贷款,比照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手续办理。企业单位临时或一次性的流动资金贷款,可以逐笔向开户行申请,经建设银行审查同意后,签订贷款合同;贷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企业单位必须按期归还贷款。
第九条企业单位和建设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所造成的直接损失,由违约的一方负责赔偿。
第十条贷款利息。各种贷款的利率,除土地开发和商品房贷款为月息4.2‰外,其余一律为月息3.6‰。超计划贷款,按月息6‰计息。逾期贷款,加计利息20%;挪用贷款,罚息50%。
贷款利息,每季结算一次。
第十一条企业单位要建立健全流动资金管理责任制,管好用好贷款资金。企业单位应当按期向开户行提送财务计划,会计报表和有关统计资料。
第十二条建设银行要和企业单位密切协作,根据满足企业单位合理的流动资金需要,促进加强经营管理的原则,加强调查研究,做好贷款的全面管理工作,发挥银行信贷服务和监督的作用。
建设银行要检查贷款使用情况。检查时,借款企业单位对建设银行调阅有关文件、账册、凭证和报表, 查核物资库存和施工生产情况,要给予便利。
第十三条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督促改进无效的,开户行可以不予贷款或收回部分以至全部贷款:
一、挪用贷款资金;
二、购储非本企业单位需用的物资;
三、违反结算纪律;
四、盲目储备,造成积压;
五、经营管理不善,损失浪费严重。
以上第一、二两项占用的贷款,按挪用贷款加计罚息。
第十四条企业单位对应当归还的贷款本息延不清偿,经催收仍不偿还时,开户行可以直接从企业单位的存款账户中扣收。
第十五条企业单位对于建设银行有关贷款处理事项,如有异议,可以向开户行或上级行提出,要求复议;有关行必须及时答复。如有玩忽职责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贷款办法,由建设银行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建设银行各分行可以结合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1985年起施行。1973年印发的《短期放款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流动资金贷款的规定,如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