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全资子公司借总公司的钱,支付给总公司的利息,应该开具发票么
你的问题应该是子公司借母公司的钱。母子公司属于两个独立法人,法人之间的借贷要开具利息发票。如果是总分公司,由于是同一个法人,不需要开具发票 。
㈡ 总分公司发生的借款利息如何纳税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一)、(二)项所述两种办法。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的分公司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我们认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㈢ 我是分公司,平时占用总公司的资金,相当于我们借总公司的款发放贷款,请问这资金占用费具体怎么算的
资金占用费相当于银行利息,即融资成本,其实你看看是否总公司要计你们利息,参考银行利率*用目前的资金,不过这个要与总公司财务协商了。
㈣ 母公司以子公司的名义贷了笔款,每季度母公司划钱给子公司归还贷款利息,子公司作暂收处理。
以子公司名义贷款,如果是按月付息的短期借款,则每月支付利息时,
借:其他应收款--**公司 X元,贷:银行存款--**银行 X元,
当季度收到母公司支付的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银行X元 ,贷:其他应收款--**公司 X元
以子公司名义贷款,如果是按季度付息的短期借款,则每月计提当月利息,借贷与上面一样,第三个月时你可以分开做凭证,也可以做多借多贷凭证。
㈤ 总公司代付分公司货款,凭证怎么做
总公司代付分公司货款,会计凭证如下:
借:应收账款
贷:其他应收款
为了反映和监督其他应收账款的增减变动及其结存情况,企业应当设置“其他应收科目进行核算。“其他应收款”科目的借方登记其他应收款的增加,贷方登记其他应收款的收回,期末余额一般在借方,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项。
(5)总公司帮分公司还贷款利息扩展阅读: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存出保证金、拆出资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保户储金、应收代为追偿款、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应收款等经营活动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的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和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或转销各种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赔付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㈥ 审计某分公司向总公司借款支付利息的分录
从分录看,应是总公司分摊给分公司的借款利息。
第一笔分录是支付的分摊利息;
第二笔分录是将已支付的分摊利息作为财务费用处理。
利息走“其它应收款”的原因,是因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借款是由总公司借入然后有分公司使用的,这种情况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实用指南》规定的“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不得税前扣除”的行为,所以在往来中反映。
编制合并表后,没有影响。
如果走应付利息,在编制负债表时,反而存在重复计算应付利息问题了(总公司记“应付利息”)。
㈦ 总公司统一向银行贷款分给下属公司使用,总公司支付给银行利息后再向下属公司收回,
总公司统一向银行贷款,那贷款利息肯定是由总公司来缴纳的,同时他放贷给下属公司的款回收的利息肯定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因为他不是金融机构,相关的利息收入要开具营业税发票。同时借款的下属公司,由于不是问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能用于税前抵扣,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其实既然是自己人的公司,完全可以借款一笔后,不收取利息么,要不会2头都交税的,灰常不划算
㈧ 集团公司将贷款借给子公司收取的利息如何交税
根据财税〔2019〕20号文件,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注意这里是无偿借贷,如果是收取利息的有偿贷款,还是要按6%税率缴纳增值税的。
具体内容可参见该文件。
㈨ 总公司的借款利息可以分摊给分公司吗
总公司借款后,资金分配给分公司使用,利息可以分摊给分公司。
㈩ 子公司在银行贷款给总公司用 总公司付的利息 子公司如何做账报税
子公司贷款正常做,发生应付银行利息款项
借:财务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支付时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发生应收母公司利息收入时
借:其他应收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