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毕业后什么时候开始还款
1、自毕业(或结业)当年9月1日起,开始负担助学贷款利息,还款日为每年的12月20日(最后一年为9月20日),遇节假日不顺延。
2、自毕业(或结业)第四年起(毕业当年为第一年),开始偿还本金和利息,本金还款日与利息还款日相同。
(1)本科最后一年助学贷款扩展阅读:
专升本、继续攻读研究生如何继续享受国家财政贴息:
1、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需要调整还款计划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时,由本人或共同借款人持录取通知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在您毕业当年7月31日前,到县级资助中心办理申请。
2、老师现场审查、核对相关信息无误后,将帮助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变更单需您本人或共同借款人签字,并经国家开发银行同意后生效。未申请或申请未通过的,不能继续享受财政贴息,需要按照原还款计划执行。
2. 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每年偿还日期
按照国家助学贷款的主办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的规定来说,助学贷款还款时间是每年的12月20日,最后一笔贷款本息的偿还时间是当年的9月20日。
国家助学贷款每年的还款日
从贷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自付利息起,每年的11月1日-12月20日在还款宽限期内的,是贷款学生每年偿还利息的日子。最后一年在合同到期日前,11月1日-12月20日期间就需要贷款学生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至于提前还款,是需要贷款学生申请的。
贷款学生可以申请一次性还清或提前偿还部分本金及相应利息,至于申请的途径为高校资助中心或者是学生在线服务系统。
助学贷款的还款方式
(1)学生毕业前,一次或分次还清;
(2)学生毕业后,观看其可活动资金来还贷款;
(3)毕业生见习期满后,在二到五年内由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逐月扣还;
(4)毕业生工作的所在单位,可视其工作表现,决定减免垫还的贷款;
(5)对于贷款的学生,因触犯国家法律、校纪,而被学校开除学籍、勒令退学或学生自动退学的,应由学生家长负责归还全部贷款。按照规定,贷款毕业学生应该从毕业当年9月1日起开始承担贷款利息,并于当年12月20日前开始偿还第一年利息,以后每年12月20日前按时偿还利息。如当年专升本、考上研究生,需于8 月1日前向县级资助中心提出展期,办理就学信息变更,申请继续攻读学位期间财政补贴利息。否则,不予继续贴息。
宽限期后按时偿还本息
在毕业2年(或3年,因宽限期政策从2015年开始调整,是2年还是3年以学生系统中实际情况为准)后的12月20日前开始第一次等额偿还本金,以后每年12月20日前按时偿还本金,贷款期限最后一年的9月20日前还清,具体时间见《借款合同》。
及时更新联系方式
(1)每年12月1日前,毕业学生主动与贷款办理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高校老师联系一次,提供自己及家庭最新的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至贷款还完止。
(2)每年12月1日前,登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在线系统,更新个人相关信息,查询需要还款情况,至贷款还完止。
享受贷款代偿学生还贷
贷款学生毕业后参加了国家有关就业项目(如:服义务兵役、参加“三支一扶”等),符合条件享受贷款补偿的,补偿资金会通过学校或项目组织单位发放到学生手中,不会直接抵扣贷款,请贷款学生按规定提前自行归还贷款利息或本金,不要因此影响自己信用记录。
违约后果
(1)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正常借款利率的130%;
(2)银行有权按合同规定在新闻媒体和网络上公布违约学生信息;
(3)违约信息及共同借款人信息载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直接影响个人信贷(信用卡、车贷、房贷等);违约信息一旦进入征信系统,即使立即还款,违约信息也要保留5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借款人应当提供真实情况义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3. 大四最后一年还可以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吗
可以。但建议最后一年有能力解决学费的不要再申请贷款,申请的越多还款压力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