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婚前女方首付买房,另一方付月供,分手后法律会怎么裁判呢
登记在女方名下的房产是归女方所有的,以后有争议返还男方月供和房子自然增值部分的一半就可以了
㈡ 女方婚前贷款买房,房贷都是自己还,如果离婚后还要给男方钱吗如何做可以避免这样的情况
婚前做一份婚前财产公证,证明女方房屋所有权属。但如果婚后男方参与了还款,应该将所还的贷款返还男方。虽然说女方婚后自己还的房贷,但婚后双方的收入都是家庭共有财产,离婚后财产分割时要考虑这一因素。
㈢ 女方婚前房贷婚后男方有还贷款的义务吗
现在的法律,婚前财产都是个人财产,不算公共财产。债务也一样
对方没有帮你还货的义务。
如果结婚共同还贷,名义上那以后的增值部分,有一半就得归男方所有。但是取证不易
万一离婚,因为男方没有帮你还贷的证据,那他将一无所有。相信男方也会考虑这风险。
另外,还有一种说法,以后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房子就归谁。男方没有名字,都不算他的,那他也会考虑要不要承担房贷,毕竟这是小数目
如果,你明确说明并公证,说这房子是婚后的共同财产,那夫妻双方就是同等义务
㈣ 女方婚前贷款买房子 婚后跟男方有关系吗
婚后还款部分算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按照此规定,首先是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法院判决归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但是如果婚后还贷,是属于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工资奖金还的话,该款属于夫妻共同,如果离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㈤ 女孩子婚前贷款买房子,男方会介意吗
如果是全款的话,大概也不需要有这个问题了,按照婚姻法,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资产,婚后配偶是无权享受这个资产的。
那么,关于“贷款”部分,有两个情况:
如果夫妻一方在结婚前与售楼中心已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且个人支付了首付款并且承担了在银行的所有贷款,另一方对此房屋买卖没有任何经济上的贡献。这种情况下,在婚后的不动产登记中,登记人为首付款支付方。如果后期离婚,该不动产就会被认定为买房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买房人的个人债务。如果夫妻一方在结婚前与售楼中心已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且个人支付了首付款并且承担了在银行的所有贷款,另一方对此房屋买卖没有任何经济上的贡献。这种情况下,在婚后的不动产登记中,登记人为首付款支付方。如果后期离婚,该不动产就会被认定为买房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买房人的个人债务。
如果夫妻一方在结婚前与售楼中心已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个人支付了首付并在银行贷款,但是婚后使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这种情况下,在婚后的不动产登记中,登记人为首付款支付方,但是离婚时该不动产可以由双方协议处理。协商不成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但是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需要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划重点:
首付款与配偶无关。
贷款部分配偶参与还款,如若发生经济纠纷,这部分的权益可以保证。
中国有句老话说得好“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一段好的姻缘实属不易。小编建议大家,珍惜眼前,不要因为一些小的问题而耽误了一生。房子虽然很重要,但是相比起一生的伴侣又算得了什么呢!大家婚前买房,不就是为了组建一个美好的家庭吗?中国有句老话说得好“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一段好的姻缘实属不易。小编建议大家,珍惜眼前,不要因为一些小的问题而耽误了一生。房子虽然很重要,但是相比起一生的伴侣又算得了什么呢!大家婚前买房,不就是为了组建一个美好的家庭吗?
㈥ 女方婚前贷款买房
你说的“签份协议证明房产不管谁的名字谁付首付还贷,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后平均或协议分配”这个不就是去做公证了吗
至于你说的加名,可能办不到了,我问过有贷款的房子是加不了名字的,必须还清了贷款后才能去办理加名
㈦ 婚前女方首付 男方月供 如离婚怎么算
你好!这根据具体情况来看。一般的,如果婚前是女方买的,又登记她一个人的名字,而且离婚时你们方都争房子的话,那么离婚后房子是女方的,但是要先评估,然后还需给予你适当补偿。
㈧ 女方婚前贷款买的房,婚后要男方帮忙还贷款,男性一般愿意吗
相爱就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