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买房的高额月供房贷你怎么还更合算
无论是在大城市还是在小城市,长期高额的房贷永远都是房奴们的烦恼,但事实上20年的房贷你只需要还12年,不信你就跟着一起看。
目前深圳的平均房价大约是每平米5万元,意味着你在深圳用商业贷款方式买一套100平方米的房子,3成的首付,贷款20年,那么每月需要还款2.2万以上!然而2016年,深圳平均工资每月也仅7500元左右。20年的高额房贷会压垮多少年轻人和购房家庭?
表面上看,长期巨额房贷确实是一大煎熬,但在实际生活中剔除了通货膨胀和货币贬值后,20年的房贷,其实你只用还12年。
说到这肯定有人不信,好了,下面给大家算一笔账就清楚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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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1996年、2016年分别对应的GDP和M2数据表:
可以看出,实际需要还的钱只有404.643万; 如果按照原来的2.229万的月还款,那么你最终还款的年限只有404.643÷(2.229×12)=15.12年
结论:
1、对于买房的人来说,能够贷款买房的尽量贷款,因为通货膨胀会消化你的负担。
2、20年的房贷,用商业贷款利率其实你真正还款时间才15年左右,但是实际上目前许多人采用的是公积金贷款利率,利率更低,目前是3.25%左右,所以用公积金贷款其实你真正还款时间才12、13年左右!
3、贷款的买房,贷款的时间越长越好,因为通货膨胀是人类发展的必然趋势,时间越长钱越便宜。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7-04-25,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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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车辆按揭贷款月供高于顾客心理预期怎么解决
贷款年限尽量申请长一点,另外贷款金额只可以是减少了。
按揭贷款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有合法的身份;
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大修住房的合同、协议以及贷款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有所购(大修)住房全部价款20%以上的自筹资金,并保证用于支付所购(大修)住房的首付款;
有贷款行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和)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
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3. 月供太高还不起怎么办
如果在中心和银行审核你的贷款资料(收入证明等)时,你提供的证明材料完全真实,出现这种情况要么是他们审核上出现疏忽,要么是你现在的工资收入发生变化,那样的话,这“奴”的滋味可不好受!
4. 房子在银行抵押贷款5年,现在感觉月供太高,有什么办法每个月交少一点
向银行申请贷款年限延长就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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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房贷的压力太大了怎么办
以下2种方式可以借鉴:
1、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目前很多城市都开展了“商转公”业务,若你能成功将自己的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贷款成本将减少不少,而且月还款压力也随之降低,因为目前五年期以上商业贷款利率为5.15%,而五年期以上公积金贷款利率为3.25%。
2、更改调息方式
如果在加息通道时,你选择了按照“固定利率”的方式执行贷款利率,那么此时可以和银行协商一下,看看能否将其更改为按“浮动利率”执行。
6. 贷款买了一套房子,每个月月供大几千,很有压力,如果月供还不起会有什么后果
如果你中途不交,就要承担巨大的经济损失,你之前买房的首付和已经上交的贷款都讲付之东流。而且还会影响你的个人征信问题,之后对生活工作有很大的不便。
一般来说,第一次银行会通过电话或短信通知或提醒你。如果超过六次,银行律师会打电话沟通,房产被银行冻结,协商无效后,银行会办理法律手续,拍卖房屋。
7. 房贷月供太高还不起怎么办
努力挣钱,紧缩开支。或找中介卖房,重新再来!
8. 捷信贷款利息太高了高得吓人都不想还了怎么办
借款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它对于融通资金,互通有无,东路生产经营和生活需要,有重要作用。借款分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借款和民间借款。如本案中年某借款给程某,他们之间所形成的就是民间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纠纷,最主要的还是借款的利息问题。关于借款利息,《合同法》对金融机构的借款和民间的借款的要求和规定是不一样的,金融机构的借款应当支付利息,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有利息,也可以无利息,全凭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如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中程某和年某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利息,那么程某就应当支付。《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本金是贷款人应担供给借款人的借款总额。利息是在借款人对本金经过一定时期的使用产生的。如果本金没有交付给借款人,却让借款人支付使用本金的利息,对借款人是不公平的。所以法律不允许贷款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如果贷款人以地位和实力优势,迫使对方接爱这一不公平的条件,那么这项约定没有法律效力,借款人应当按实际借款数额计算利息。本案中年某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不会爱到法律保护的。在借款合同中,借贷双方互相负有义务,贷款人有按约定的日期和数额提供贷款的义务;借款人有按约定的期限、数额返还贷款、支付利息的义务。支付利息是借款合同履行的重要内容。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8月31日发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3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根据以上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利率也不能由借贷双方随意确定,要受一定的限制,超出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限度的,超出的那部分利率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