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法律案件分析:2011年9月20日自然人A委托B银行向企业C发放委托贷款1000万元,期限一年,担保方式为C企业的
首先我想问为什么存单没有作为质押物由A保管?
D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根据法律解释他应该承担责任,即使C不还款,他也应当直接向A承担责任,但是他在承担责任之后可以向B追偿
至于A,因为他是受害人,而银行是存在过错的,如果协议中有对于责任的明确规定,A是也可以起诉银行承担责任的
还有因为个人委托银行贷款在法律中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就是委托贷款这份协议的效力也存在质疑,所以情况很复杂
⑵ 银行发放委托贷款有规定金额超过500万一定要受托支付吗
人民银行有这样的规定,对公类贷款500万元以上,要求受托支付
⑶ 法律案件分析:2011年9月20日自然人A委托B银行向企业C发放委托贷款1000万元,期限一年
挺有趣的一个问题,不过实践当中应该不少见。以下回答仅代表个人观点。
D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保证责任以400万元为限。
法律关系分析:A与B银行应当签订一个委托贷款协议,故A为委托人,B为受托人,双方为委托代理关系。B银行应与C企业签订贷款合同,B为贷款人(债权人),C为借款人(债务人),双方为债权债务关系。同时,B银行应与D签订保证合同,B为债权人,D为保证人,B银行还应与C签订一份或者为质押合同或者为抵押合同的担保合同,根据担保方式不同,主体名称不同,但主体地位相同,即B为担保权人,C为担保人。
我认为,本案中C企业的定期存单之担保可以认定为质押也可以认定为抵押,当然也应该考察B银行与C企业之间签订的是什么担保合同。先讨论抵押,C企业从B银行于定期存单期满取出该笔存款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放弃该600万元的抵押权,故根据《物权法》第194条第2款,“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那么,D企业应当在600万元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如为质押,由于《物权法》、《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对质押的分类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从学理的角度来说,质押类抵押权,故个人认为在质押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抵押权的规定,也是上面的结果。
⑷ 委托贷款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2006年版)应用指南》有关科目及账务处理的规定,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一般地,委托贷款是指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发放委托贷款的企业通过“1303委托贷款”核算委托贷款。
⑸ 受托贷款和委托贷款有什么区别
受托贷款意思就是别人委托你帮他贷款,委托贷款的意思就是说你委托别人帮你贷款。
⑹ 1997年8月2日,甲委托乙银行向丙发放贷款1000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为了保证到期还款,丙向乙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有人的保证和物的抵押,抵押优先,所以银行必须承担600万存单抵押的责任,丁公司承担剩余400万贷款的责任
⑺ 财政资金发放委托贷款有什么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国建设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银行办理的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并承担全部贷款风险,建设银行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回收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委托人包括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建设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金融服务,应收取手续费,不得垫付委托贷款资金,不得垫付委托人应纳的营业税,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五条 建设银行分支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由总行或经授权的一级分行审批。
第六条 建设银行分支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章 受理和审批
第七条 建设银行各级行均可受理委托贷款业务。
第八条 受理委托贷款业务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委托人资金来源正当;
2.委托贷款用途合法;
3.委托贷款利率和其他要求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 各级行在受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应根据国家及总行有关规定,参考《委托贷款协议书》(见附件1)和《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资金委托贷款合同》(见附件2)标准文本的有关内容,与委托人协商达成一致意向后,报一级分行审批。委托人为中央政府部门,或者委托业务涉及两个以上一级分行的,由总行审批。
第十条 总行或一级分行在批准委托贷款业务申请时,对涉及两个以上经办行的,应确定主办行。
第十一条 经办行(涉及两个以上经办行的由主办行)负责根据上级行批准文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协议书》,办理有关的各项事宜。
第三章 发放和回收
第十二条 经办行(主办行)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见附件3),与(或通知经办行与)委托人、借款人三方或与借款人双方签订《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资金委托贷款合同》。
第十三条 委托贷款发放前,应建立委托贷款基金户,基金到位后方能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⑻ 委托贷款是否合法
摘要 您好,所谓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合法来源的资金,委托业务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委托人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在委托贷款中,所涉及的委托贷款利率是由委托双方自行商定,但是最高不能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和上浮幅度,这是合法的。
⑼ 委托贷款的会计处理是怎样的呢
在之前,企业可以通过设立“委托贷款”一级科目,下设“本金”、“利息”、“减值准备”三个明细科目对委托贷款进行核算,但是在2007年实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取消了“委托贷款”会计科目,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并未单独说明公司委托贷款的账务处理,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规定,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可将“1303 贷款”科目改为“1303 委托贷款”科目 。这说明,企业的委托贷款应设置科目单独进行核算,而非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委托贷款所产生的利息收入也不能计入投资收益,一般情况下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这是因为委托贷款在新会计准则下不再被定义为一项“投资”,因此其利息收入也不能列报为“投资收益”,从另一方面讲,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对于“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定义和确认条件,因此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范范围,鉴于委托贷款对于多数一般非金融企业而言并非主营业务,因此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在利润表上应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列报;相应地,按税法规定计缴的营业税及附加在利润表上列报于“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中。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A公司于2007年1月1日,委托银行发放贷款500万元,在发放委托贷款的时候支付银行手续费18万元。银行将这笔500万的资金贷给B企业并按季进行结息,委托贷款的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6%。
那么A公司的帐务处理如下:
1.汇出存款并支付相关的手续费
借:委托贷款 5,000,000
财务费用------手续费180,000
贷:银行存款5,180,000
2.每月月末企业计提利息
借:应收利息25,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25,000
3.银行每季度末向B企业收回贷款利息(5,000,000×6%÷4=75,000),并按照《营业税》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75,000×5%=3,750)。银行同时还要向A公司支付利息,该利息是扣除营业税后的数额(75,000-3,750=71,250)。收回利息后,A公司根据银行转来的相关的代扣税款通知单及相关原始凭证做相应的会计处理。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3,75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3,750
借:银行存款71,250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3,750
贷:应收利息75,000
5.收回贷款本金时
借:银行存款 5,000,000
贷: 委托贷款 5,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