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苏州园区乙类住房公积金 一年两次提取偿还购房贷款 相关问题
这个你还是去电话咨询吧
❷ 苏州住房公积金可以提取几次
你好 我是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职工
住房公积金如果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有以下两种途径:
1、提取现金:到贷款银行开还贷证明,带好公积金卡,身份证到我们中心大厅办理,要留存10个月的缴存额,一年两次
2、每个月委托扣款:留存一个月缴存额,到贷款银行签定住房公积金委托扣款协议,带好借款合同、身份证、公积金卡,扣款的银行卡或存折,每个月18号自动划转资金到你的银行卡上,提还相等
如果还有什么问题 请直接咨询我中心
❸ 相同贷款合同编号在同一年内不允许多次提取
可以办理公积金联名卡,然后办理公积金每月自动转入联名卡,就没有这个问题了。
❹ 苏州园区公积金(乙类)外地购房 一年两次提取 摊还贷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支付自住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部分的;
(七)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八)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
(十二)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根据公积金条理,你符合1,5两点,需要带启房产证、户口本、身份证、购房发票,贷款合同和还款清单,然后去单位开一个公积金领取证明,单位没有的可以去公积金中心领取表格后填写交单位盖章,然后即可领取你的公积金,只要里面的金额不超过贷款金额,你第一次可以把余额领完,以后半年可以领一次 直到贷款金额覆盖为止
不一定。如果是你配偶的名字或者你是共有人都可以领取,提供相关的婚姻证明就行。还款银行卡看银行限定。一般都可以的。现在贷款买房首套房各地政策不同。直接去银行问合适一点,网上的和实际会有出入
❺ 苏州公积金已经一次性提取两次了,没有贷款是否再使用
很明确的回答你,一般情况下住房公积金在半年以上缴纳的时间以后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进行贷款,但是另一种办法呢就是说如果你已经提出了两次里边的资金,还有这个时候可以再次提取的,所以可以继续使用,相对来说没有太多的次数限制。
❻ 苏州园区公积金提取问题,我办理了一年两次的公积金提取还房贷,已经提取过一次了,第二次提取需要带什么
你好,第一次办理成功后,每半年转一次公积金至你个人帐户,三年有效。三年后需再次提供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即可,不用盖章。
❼ 苏州园区的公积金提取过一次了什么时候还可以提取第2次
据我所知,提取过一次以后就再也不能提取了
❽ 苏州2次公积金提取的比例和流程
你的表述不太清楚,你提取过一次公积金,现在还要回苏州工作,还要取什么呢?
另外,如果你现在回苏州工作,想在苏州贷款买房的话,如果年纪超过30岁,公积金帐户余额必须要大于6500,否则不能贷款。
如果你想转回老家的话是可以的,养老医疗部分应该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果你们老家没有住房公积金这一块,那公积金里住房这一块是转不走的。
❾ 苏州园区公积金摊还未还清,可否申请一年两次提取多余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
员工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未还清,员工是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的余额还公积金贷款的,但是不能偿还其他非公积金贷款的费用。
一次性还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
(1)由单位财务或劳资开出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若提取配偶的公积金需同时提供结婚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借款合同,到贷款银行的贷款部门打印上一年的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对账单(提取之月到上年度本月)并请银行盖章
(4)若用存折还贷款,须提供还款存折及存折复印件一份;若用银行卡还贷款,须提供由银行柜台打出的最近一年的银行卡明细一份
(5)到贷款银行的贷款部门签《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协议书》
(若夫妻双方都提取,夫妻双方签字摁手印,并在开户银行账户上填写完整,直接打到个人账户里)
注:职工本人需到场在“提取申请表”上签字按手印(公积金汇入个人还款帐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