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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公司贷款30年

发布时间:2022-05-06 00:11:56

A. 中国银行益农贷个人林业经营贷款贷款担保

以个人或公司名下的林权抵押担保,林权抵押担保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以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书、且无山林权属纠纷的用材林、经济林的个人和企业的林木资产及其林地使用权作为贷款抵押物,并作抵押登记,以企业的林木资产作为抵押物的情况,须同时出具该公司所有股东同意抵押该林木资产的声明或决议。
2、以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抵押期限不得超过林权证规定的林地使用期截止期限。同时,抵押期限须长于贷款期限。
3、林权资产的抵押率不能超过50%,林权资产的价值由林木资产和林地使用权共同决定,且需由专业评估公司评估,有关评估公司的准入需符合《中国银行外聘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所抵押林木资产需购买林木防火险,并以中行为保险受益人。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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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我有林权证,该怎么贷款能贷多少

林权证能贷款,借款人可以用它办抵押贷款
林权抵押贷款是指以林木、森林的所有权、使用权抵押给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贷款利率一般最高在央行贷款基准利率上上浮50%。
央行贷款基准利率是:
1、一年以内贷款的利率是4.35%;
2、一到五年内贷款的利率是4.75%;
3、五年以上贷款的利率是4.90%。

C. 贷款造林需要哪些资料才能贷款

一是在造林投入方面,市里将整合市城建、农业、交通、财政等方面资金,连续10年每年筹集12亿元,以前5年为重点集中投入,用于森林工程苗木补助。
二是在政策支持方面明确: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原则,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参与森林工程建设。对私人投资的公益性林业项目,给予政策、信贷和权益保护等方面与国有林场平等待遇,对捐资造林数额较大的单位和个人,可授予绿化冠名权。采取担保、贴息等方式,支持木竹加工、森林旅游等特色林产业发展和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引种驯化、品种选育、良种推广及种子贮备。减轻林业税费负担,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林木种植、苗木生产、树种培育及林产品初加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逐步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比例。新建商品林的育林基金实行全额返还,专项用于林业建设。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各级金融机构要建立完善林权、林木抵押贷款办法,筹建林业担保公司,积极支持林业龙头企业和商品林基地建设,扩大面向林农的小额贷款和联保贷款。按照“政府支持,林农、林业企业自愿”的原则,探索森林火灾、有害生物侵害保险业务,逐步扩大林保品种和范围。
三是在配套改革方面,以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为着力点,激发广大林农“耕山致富”的积极性,努力完善林业发展体制。加快培育现代林业市场体系,筹建林业要素市场,组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和司法鉴定机构,规范林业产权交易和收费行为。健全林业产权交易市场信息采集和联网发布系统,建立林产品价格及供求信息综合发布平台,逐步实现全市林业产权联网交易。培育区域性和全市性林业行业协会,形成品牌统一、价格调控和利益协调的机制。推行订单生产,允许农民生产的木材产销直接见面,拓宽农民进入市场的渠道。

D. 林权抵押贷款存在什么风险以及应该如何防范

林权抵押贷款四类风险
风险一:贷前调查评估难引致的信用和道德风险
主要表现:一是由于森林资源是一种特殊的资源性资产,并且林区一般地处偏僻,交通不便,地广人稀,给金融机构贷前调查工作带来了较大的困难。如曾某仅300万元贷款,抵押物却是面积达7914亩的林场,要准确地核实抵押物价值难度相当大。容易造成借款人利用信贷人员难以确切了解林地面积的漏洞,人为扩大林地面积或提高抵押物价值,导致金融机构不能合理确定抵押物抵押比例,削弱贷款风险缓释能力,增大贷款潜在信用风险。二是由于金融机构缺乏林业评估的专业人才,对林木的生长周期和经济价值都不了解,抵押物价值一般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易产生借款人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或借款人、信贷人员和评估机构三方串通作弊,人为提高抵押物价值,导致道德风险。三是目前林业部门虽然承担了林权抵押物的价值评估工作,但是由于资金、评估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缺乏等原因,导致缺乏专业的林木资产评估队伍,容易导致评估不当,并因此增大贷款的信用风险。
风险二:服务配套体系不健全引致的法律风险
主要表现:一是林权抵押操作流程不明确,林业部门没有形成标准化的林权贷款抵押登记管理制度以及统一的林权抵押登记和评估程序,从而影响林权抵押贷款的业务拓展进程。二是林权证核发与抵押登记管理不规范,一方面林权证核发存在“一林多证”即旧证和新证同时并存,另一方面林改前办理的林权证作抵押,因抵押登记管理不规范,容易造成多次抵押或已抵押的林地发生流转的情况。三是林业部门缺乏信息共享机制,有关林权档案信息查询、林场组织形式、股东分布的公示、市场价格以及其他林产品相关供求、交易信息咨询与管理等信息不完全,极易导致在借贷、担保等行为时发生纠纷。如曾某在贷款中作为抵押物的林场实际存在多个合伙经营者,且以暗股形式存在,此情况在林业部门并未登记备案,致使农信社无法完全识别有权人。四是林权处置流转机制不完善,增加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林权抵押贷款的顾虑。如目前韶关各县林业部门都没有林木产权交易中心,一旦借款人无法按时归还贷款,林权抵押贷款出现风险,缺乏一个比较好的林木资源交易平台,造成金融机构对林木资源拍卖处置困难,信贷资金的安全和流动性就难以保证。
风险三:贷后管理难引致的市场风险
主要表现:一是借款人资金回笼难以监控。如据部分农信社反映,虽然借款人取得林木砍伐指标须经过农信社,但借款人销售林木多以现金结算,农信社难以监控回笼资金。另外,借款人超砍伐指标砍伐,林木被盗等情况同样严重影响农信社对资金的监控。二是抵押物管理难度大。主要原因是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面临人为偷盗的风险较高。林区一般地处偏僻,交通不便且人口稀少,森林管理难度较大,加上周围部分村民法制观念淡漠,盗伐、滥伐林木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据调查,曾某进入诉讼程序后,由于诉讼时间跨度长达14个月,始兴县联社为了做好该笔贷款抵押物的管理工作,防止林木被当地村民盗伐,最大限度地保全抵押物价值,专门聘请了当地村干部协助管理林场,增大了保全成本。三是林权处置流转机制不健全,增加了资产处置变现难度。在目前收储中心没有完全建立的情况下,金融机构一旦面临抵押物处置问题,尚需办理砍伐指标、拍卖、变卖、诉讼等一系列手续,如果抵押林木拿不到砍伐批文,抵押权就无法实现,抵押权变现存在一定的风险。
风险四:风险保障体系不完善引致的代偿风险
主要表现:一是保险保障体系不完善。由于森林资源经营过程中面临诸多自然灾害及人为灾害的影响,诸如雪灾、火灾、水灾、泥石流、病虫害等灾害,一旦发生往往都是毁灭性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非常巨大,造成金融机构对抵押物的失控。但由于林木保险具有高保费、高保额、高成本等特点,目前只有较少的保险公司尝试涉足林业保险,造成林权抵押贷款风险保障的不完善。如曾某300万元的林权抵押,保险费率是1.3%,因为有200亩的免赔,按照1.5的系数,一年的保险费需要5.8万元。二是即使办理了保险,但险种单一,风险覆盖率较低,极易造成贷款债权悬空。如曾某贷款的保险险种仅为森林火险,对病虫害、霜冻等自然灾害均无法办理保险,由于林木生长周期长,且容易受火灾、霜冻灾、病虫害、等自然灾害影响,造成损失的不可预见性较大,极易造成银行抵押物的悬空,导致代偿风险。
如何防范林权抵押贷款风险
(一)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信贷行为,加强风险管理
一是加强对林权抵押贷款管理的总结和研究,健全和完善林权抵押贷款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林权抵押贷款发放程序。二是加强信贷人员林业知识培训,以适应新业务需要,把握好林权的可抵性调查,切忌盲从。三是建立贷款风险管理机制,加强对林权抵押贷款风险点的防控。严格按属地原则发放贷款;严格监控信贷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强调信贷员全方位尽职调查。四是针对森林资源的特点进一步加强贷款“三查”,贷前调查人员必须严格调查抵押林权的真实合法性,确保抵押林权权属无争议;贷后管理人员加强贷后检查,对幼林或中林每个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和拍照,对成熟林要加强现场调查和到林业主管部门查询是否有违规盗伐或未经信用社审批就违规砍伐的情况,确保抵押林权的安全性。
(二)进一步建立完善服务配套体系,加大扶持力度
一是建立地方政府、林业部门、金融机构以及林农之间的长效工作机制,共同探讨解决林权改革和林权抵押贷款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防范贷款风险。二是建议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快林权交易市场、林权资源评估、担保、收储等林权流转市场配套体系的建设,为林企、林农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提供有效的市场保障。三是建议金融机构与林业主管部门建立行之有效的银、林合作机制,提供方便快捷的“一站式”服务。合理扩大林业重点县的分支机构林业信贷审批与管理权限,简化审批手续,推广方便快捷的“一站式”金融服务,探索林业、金融、资源资产评估等部门合署的办公形式,提高林业贷款办理效率。
(三) 进一步完善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促进林权抵押业务发展
一是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限,减少审批环节,合理简化贷款手续, 提高贷款效率,为林农提供方便、快捷的信贷服务。二是合理进行信贷品种定价,科学调整贷款利率水平,林权抵押贷款利率最好参照农村小额信用贷款利率执行,以降低林农融资成本。三是根据林权抵押贷款的不同用途确定符合林业生产经营特点的贷款期限,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好续贷工作。由于林业产业收益的非一次性获得,贷款偿还方式可分期按比例偿还,以减轻林农还贷压力。
(四)进一步完善保险保障体系,健全风险补偿机制
一是积极探索开展森林保险,建立灾害补偿机制。针对可能存在的林木资产抵押贷款风险,政府要鼓励、引导保险机构开展森林资源资产保险业务,建立灾害补偿机制。建立林木资产保险的合理保费标准和赔偿标准,开展森林火灾、霜冻灾和病虫害等险种的保险,以减轻金融部门贷款风险,形成多层次的林业灾害风险转移分担机制,推进森林保险业务。二是建议有关部门加强与保险部门的沟通协调,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降低保险费率,减轻借款人的负担,加快促进林权抵押贷款的发展。

E. 林业证贷款是怎么贷啊

一般林业贷款是由当地农行或信用社放贷,需要经过如下程序:
一、贷款人与银行协商,达成放贷意向。
二、经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三、与签订贷款协议、抵押协议。
四、在当地林业局进行林业资产抵押登记。
五、银行放贷。

F. 什么是林业贴息贷款最好有详细的解释

国家为扶持林业可持续的发展,对该行业的贷款实行利息补贴,此类贷款称为林业贴息贷款。
比如:国家为扶持林业,对一些林业项目给予补贴贷款(为保证银行的利益,不足的利息部分由国家补足给该银行),拿到的此类贷款就是贴息贷款。
2010年林业贴息贷款建议重点支持领域
1、重点支持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工业原料林、木本油料经济林以及有利于改善沙区、石漠化地区生态环境的种植业项目建设,加快用材林和经济林资源培育。
2、大力扶持林权制度改革后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营造林和林区加工等林业项目建设,积极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3、进一步扶持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苗圃)、国有森工企业为保护森林资源,缓解经济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项目建设,有重点地支持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开展森林生态旅游项目建设。
4、继续支持林业龙头企业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从事的林业项目建设。

G. 碳汇抵押贷款方法

碳汇抵押贷款方法是以购买权、碳期权合同、碳基金等质押方式发放的贷款。3月12日兴业银行经南平分行落地福建省首笔碳汇质押贷款,为顺昌县国有林场提供2000万元资金支持,这也是省内首笔林业碳汇远期约定回购项目,在省、地银监部门和省联社以及林业集团碳汇资源管理部的指导与支持下,大兴安岭农商银行全国第一笔最高额林业碳汇质押贷款成功发放给图强林业局。
一、碳汇抵押贷款方法
碳汇金融是近年来迅速发展的新型金融模式,林业碳汇质押贷款即以林业CCER预购买权、碳期权合同、碳基金等作为质押物而发放的贷款。在全球变暖的大趋势下,碳交易市场进一步开放,由此带来的碳交易衍生品市场规模可达万亿元,国内外各金融机构均在寻求合适的碳汇贷款投放项目,碳汇金融发展未来不可限量。
二、碳汇抵押简介
本人区拥有丰富的森林资源,是国家重点生态示范区,发展林业碳汇区位优势十分显著,拥有巨大的森林碳汇发展潜力。大兴安岭农商银行积极贯彻国家倡导低碳经济的发展战略,全面落实省联社实施绿色信贷工作相关要求,以图强林业局发展碳汇造林项目为契机,抢先抓早,在该局获得国家签发备案函后,第一时间与林业集团公司、图强林业局签署了碳汇金融全面合作协议并开展授信。
综上所述,贷款金额的大小取决于根据个人的资金需求。在此前提下,需要考虑本人的经济偿还能力,避免每期还款金额过高,压力过大,至于贷款期限,一般来说,贷款期限越长,其利率就会越高,借款人的利息负担就会更大。一般汽车贷款一般为3—5年,房屋贷款10—30年。

H. 中央财政对林业贷款的贴息率是多少

《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为3%(含)~5%时,中央财政对地方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林业贷款项目,按年利率1.5%给予贴息;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贷款项目,以及中国林业集团公司的工业原料林贷款项目,按年利率3%给予贴息。
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为5%(含)~7%时,中央财政对地方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林业贷款项目,按年利率2%给予贴息;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贷款项目,以及中国林业集团公司的工业原料林贷款项目,按年利率4%给予贴息。
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高于7%(含)时,中央财政对地方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林业贷款项目,按年利率3%给予贴息;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贷款项目,以及中国林业集团公司的工业原料林贷款项目,按年利率6%给予贴息。

I. 林业代款如何办理

看看以下内容是不是对你有所帮助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林业生产者的积极性,拓宽林业融资渠道η规范森体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贷款通则》、《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以下简称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或第三人依法有处分权的林木和部分林地陡用权作为抵押物向区域内农村信用社申请借款的行为。在抵押权延续期间,抵押人不得转移对抵押林权的占有;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抵押物。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借款人用林权作为抵押、第三人作为借款保证人并以第三人的林权作为抵押、担保公司作为借款保证人并要求借款人以林权作为反担保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主要有以下四种贷款形式:

(一)林木抵押贷款。即林业生产者以其有处分权的林木所有权、部分林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持林权证同所在地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其中:借款人为林权所有人、使用人和抵押人,农村信用社为贷款人和抵押权人);

(二)第三人担保贷款。即第三人以其有处分权的林木所有权、部分林地使用权作为抵押,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向所在地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其中:第三人为林权所有人、使用人、担保人和抵押人,农村信用社为贷款人和抵押权人);

(三)多人联保贷款。即根据自愿组合的原则,3人以上林业生产者以其有处分权的林木所有权、部分林地使用权作为抵押,互相联合担保,形成一个联保小组,共同为联保小组任一成员向所在地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农村信用社对联保小组实行最高额授信,在最高授信限额内,联保小组成员之间可结合自己的资金需求实际η灵活申请使用贷款(其中:每一方为林权所有人、使用人、担保人和抵押人,农村信用社为贷款人和抵押权人);

(四)反担保贷款。即由担保公司向林业生产者提供担保,同时担保公司要求林业生产者以其林权抵押作为反担保,向所在地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其中:借款人为林权所自人、使用人和抵押人,担保公司为保证人和抵押权人,农村信同社为贷款人)。

以上贷款均可以买行最高额抵押(保证)贷款的方式l并且在最高授{言额度内实行“一次核定、余额控制、随用随贷、周转使同”的贷款方式。除上述四种主要方式外,借款人还司采用企业、个人不动产抵押、存单质押等方式来获得用于林业生产发展的资金。

第四条 除了本指导意见有不同规定外,其他的贷款条{午和相关管理应按照《贵州省′又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操∫芦规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及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个体经营户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客户,个体经营户和个人统称个人客户)。

第六条 贷款用途:用于林业生产资金需要。

第七条 贷款条件:

(一)单位客户

(1)在贷款人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持人民银行颁发的并经年检合格的贷款卡;

(2)信誉较好,无不良记录,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4)遵纪守法,股东和现任高级主管人员无重大不良记录;

(5)达到贷款′、要求的信目等级;

(6)符合本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担保要求;

(7)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个人客户

(1)在贷款人处开立个人银行结算存款账户;

(2)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3)达到贷款人要求的信用等级;

(4)符合本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担保要求;

(5)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借款人向农村信用社申请林权抵押贷款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单位客户申请林权抵押贷款所需资料:

(l)借款申请书(在借款申请书要写明“授权贷款人可通过征信系统查询借款人信用状况”);

(2)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国家林业局制定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书;

(3)有关部门出具的森林资源价值评估报告或当事人协议评估报告;

(4)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他相关经营许可证明等;

(5)原则上提供林木资源保险单;

(6)本指导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个人客户申请林权抵押贷款所需资料:

(l)借款申请书(在借款申请书要写明“授权贷款人可通过征信系统查询借款人信用状况”);

(2)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国家林业局制定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书;

(3)有关部门出具的森体资源价值评估报告或当事人协议评估报告;

(4)借款人或财产共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体经营户还要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及其他相关经营许可证明;

(5)林权证所有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原则上提供林木资源保险单;

(7)本指导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九条 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担保公司须在贷款人处开立保证金存款专户并按照借款人借款金额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比例由贷款人和担保公司协商确定。在贷款未还清之前,担保公司不得支取保证金。当借款人不能按期履行债务(债务范围以《借款合同》有关约定为准),发生代偿责任时,贷款人有权直接从保证金存款专户扣收,具体事宜由贷款人与担保公司在《保证贷款合同》中进行约定。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贷款额度:贷款的额度不超过贷款人认定的抵押物评估价值的50%。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贷款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但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第十二条 贤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对于不同信用等级的借款人可实行差别利率政策,并对提供林木资源保险单的借款人给予利率优惠。

第四章 林权抵押的范围及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有处分权的下列林仅可作为抵押:

(一)商品林区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

(二)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林地,并依法取得林权证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林地,并依法取得林权证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用来植树造林,并依法取得林权证的林地使用权;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第十四条 下列森林、体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一)生态公益林;

(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三)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而取得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农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除外);

(四)属于国防林、舀胜古迹、革审纪念地和自然|呆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五)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

(六)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

(七)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以林权作抵押,抵押人应当向抵押权人出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和载有拟抵押林权的沐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等内容的相关资料供抵押权人审核。反担保贷款抵押人应同时提供以上资料的复印件给贷款人。

第十六条 以集体所有的林权抵押的,义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以公司、企业所有的林权抵押的,必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公司、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按章程的规定办理;以共有的林权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以国有单位林权作抵押的,须提供有权批准机关审批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

第十七条 林权抵押担保的范围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商定,并在抵押担保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八条 林权抵押担保的期限,由抵押双方协商确定,属于承包、转包、出租的,最长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承包、转包、出租年限的剩余年限。

第十九条 抵押人转让、互换已抵押的林权,必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反担保贷款需同时经抵押权人和贷款丿、书面同意,否则不得转让、互换。抵押人应将转让、互换物及物属的真实情况告知第三人。

第二十条 贷款人不承担抵押物在抵押期间产生的费用。

第五章 抵押物的评估和登记

第二十一条 抵押人应聘请具有林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和人员对拟作为抵押物的林权进行评估。林权评估应按照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关于发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 59号)及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06]529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贷款人和林权登记部门应对抵押人聘请的林权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进行资质审核。

第二十二条 因客观条件所限,抵押人暂不具备聘请具有林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和人员评估的,贷款人应严格控制抵押率,保证贷款安全。抵押人和贷款人根据市场原则且不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协商确定抵押物价值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予以认定登记。

第二十三条 抵押林权的登记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具体事宜按照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在办理林权抵押贷款过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林权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不得对已抵押林权重复办理抵押登记,并确保在林权抵押贷款期间不予办理林木所有权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抵押合同项下的贷款全部还清后,抵押人在15个工作日内,持还款证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章 抵押物保险

第二十六条 林权抵押贷款当事人约定对森林资源资产投保的,投保的费用应由抵押人支付,并明确在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为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且保险单移送抵押权人保管。

第七章 抵押物监管及处置

第二十七条 已抵押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由抵押登记部门与抵押权人共同实施监管。已抵押的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由借款人、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经协商订立监管协议共同实施监管,订立的监管协议报抵押登记机关备案,抵押登记机关监督监管协议的执行。

国有森林咨源资产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属国家和国有单位的资产;其他为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

第二十八条 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应确保已抵押林权的安全与完好。抵押权人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监督、检查已抵押林权的经营和管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 对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林权,其森林、林木的采伐必须经抵押权人和贷款人签章同意。未经抵押权人和贷款人书面同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三十条 抵押人在林权抵押期内不得对抵押林木进行采伐,确需采伐的,须经贷款人和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且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可以进行采伐,但依法采伐林木所得收入须优先偿还贷款人贷款本患、或担保公司代偿部分。

第三十一条 本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的四种主要形式的借款人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到期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处置抵押物或要求担保人给予清偿。若贷款人或抵押权人要求以采伐方式处置抵押物的,应持借款合同、抵押贷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借据及债务偿还及代偿情况,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采伐申请、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内优先安排采伐指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为实现抵押权益办理必要的法律手续。

第三十二条 林权处置可以采取以下途径:

(一)折价。贷款人或抵押权人经与抵押人协商同意,将抵押的林权按市场价格折合成价款直接抵偿债务;

(二)拍卖。贷款人或抵押权人经与抵押人协商同意,通过市场竟价的方式,将已抵押的林权转让给最高应价者,所得价款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三)变卖。贷款人或抵押权人经与借款人协商同意,将已抵押的林权以一般的买卖方式出让给他人。其价格由贷款人或抵押权人、借款人、受让人三方协商确定。所得价款由贷款人或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第三十三条 当贷款人或抵押权人与借款人不能通过协商处置抵押的林权、贷款人或抵押权人可依法进行处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 ̄管部门接到贷款人或抵押权人对抵押物进行保全管理的书面通知后,应给予积极配合,在贷款人或抵押权人债务未清偿之前,不得受理抵押物任何形式的处置申请。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指导意见由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贵州省林业厅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五条 各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各自上级部门各案。

第三十六条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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