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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两次提取偿还购房贷款

发布时间:2022-05-16 00:38:59

㈠ 如果要把住房公积金取出来是不是一生只能取2次

提取住房公积金没有具体次数的限制,一般是一年可以提取一次。以长春市为例,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按照偿还贷款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每年可提取一次,并且以上一次提取时间为基准,本次提取与上一次提取时间间隔至少12个月。

也就是说在2005年已经提取过一次住房公积金的,到了2006年可以再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时间只要间隔12个月即可。

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其他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以上内容参考长春市政府——两次提取公积金时间间隔是多久

㈡ 公积金如何一年取2次

公积金一年取2次方法如下:
1、首先,查看第一次提取的时间;
2、再次查看缴费的可以提取额度;
3、间隔半年后,就可以开始在一年内申请提取第二次公积金;
4、然后提交;
5、提交后,返回首页;
6、弹出提取进度。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购房公积金提取如下:
1、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职工配偶公积金提取,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㈢ 公积金可不可以每年提取一次偿还商业贷款

可以。
商业住房贷款的职工申请提取公积金还贷,流程如下:
1、在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填写《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提取申请表》(一式三联)。
2、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银行出具的前12个月的还款明细表(需加盖银行公章)。
4、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二手房提供契税完税凭证或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原件)。
5、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卡。
持上述资料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业务。

㈣ 一年内可以提取两次住房公积金吗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分不同情况,提取的限制次数也不同:

1、购房并使用房贷的情况提取住房公积金,每月可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2、购房一次性付款的情况下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及其配偶每季度可以全额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一年最多提取四次。

3、职工购买拆迁安置住房,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一套拆迁安置住房只能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足的,购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共有人可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总计不能超过职工已支付购房款(不含贷款金额)。

4、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可每年度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且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一年的规定提取限额。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应在房屋租赁期内提出,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5、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一处自建住房只能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足的,建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可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金额不能超过职工已支付建设费用。

㈤ 如何在一年内提取二次公积金

公积金一年提取两次必须要发生两种情形以上才可以,职工购买房屋、建造翻修自住住房、职工家庭及其成员不幸患上重大疾病。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不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职、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㈥ 如何在一年内提取二次公积金

一般都会在办理完公积金提取之后,3-5个工作日转到个人账户。
公积金约定提取流程:
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时间是指: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按照约定的时间(月、半年、季、一年),将所提取的款项划入本人的银行账户的过程。
1、约定提取登记时需要供的材料,约定提取登记时,除了需要提供相关材料还需提供由职工本人签字、由单位加盖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请书》
2、约定提取的到账时间,约定的提取到账时间是自《确认表》中的“*约定提取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
3、约定提取由于个人账户户名或账号不正确等问题导致管理*向个人账户划款失败时,住房公积金管理将会终止该职工的约定提取登记,并告知其所在单位经办人转告职工个人。
公积金怎么一年取两次?
1、首先申请人带齐材料至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申请手续;
2、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申请人申请条件及材料符合要求后,将信息录入系统,出具《园区一年两次提取偿还购房贷款审核表》;
3、申请人于3个工作日后持社保市民卡(或绑定的银行卡)至银行办理取款手续。

㈦ 苏州园区公积金提取条件

苏州园区公积金提取条件如下:
一、购房一次性提取,以下参保人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参加社会保险(公积金)甲类及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乙类参保人员;
2、参加社会保险(公积金)甲类员工(包括原A类员工)转为参加乙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员工或转为灵活就业参保人员;
3、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参保人员。
二、还贷委托提取,购买苏州大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申请动用公积金偿还与中心签约的银行发放的住房贷款本息的社会保险(公积金)参保人员(包括甲类计划参保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乙类计划参保人员及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参保人员);
三、个人租房提取,参加社会保险(公积金)甲类及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乙类参保人员,本人及配偶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需租赁住房自住的;
四、职工患重病提取,患有癌症、白血病、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以及器官移植五种重大疾病的参保人员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此处直系亲属是指患者的父母(含公、婆或岳父、母)和子女(含配偶)。
五、非住房业务提取:
1、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人员失业且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的;
2、经有权部门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困难救助对象和特困职工救助对象的。
六、集体租房,参加社会保险(公积金)甲类及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乙类参保人员,本单位员工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需租赁由单位提供的住房自住的;
七、一年两次提取偿还购房贷款,购买苏州大市范围外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以及苏州大市范围内尚未与园区社保和公积金中心签约的商业银行发放的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甲类及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乙类参保人员、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参保人员住房公积金参保人员。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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