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扶贫贷款
扶贫贴息贷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扶贫贴息贷款在扶贫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贫贴息贷款主要用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支持能够带动低收入贫困人口增加收入的种养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市场流通企业,以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三条 扶贫贴息贷款的发放主体为中国农业银行,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由中国农业银行按照放得出、收得回的原则自主发放。
第四条 每年扶贫贴息贷款的总量及期限结构,由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中国农业银行在上年的第四季度根据扶贫贷款实际需要合理确定,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由中国农业银行商扶贫部门后下达,并抄送国家财政部门。
第五条 扶贫贴息贷款的资金由中国农业银行在系统内统一调度,资金有困难,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
第六条 中国农业银行应努力完成贷款计划,如不能完成,中国农业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说明情况。
第七条 为保证扶贫贴息贷款真正用于国家重点扶持地区的扶贫项目,中国农业银行应主要在与扶贫部门共同确定的贷款项目库范围内挑选项目。发放贷款前,要征得当地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的认可。
第八条 扶贫贴息贷款的期限以一年为主,最长不超过三年,扶贫贴息贷款统一执行年利率为3%的优惠利率,贷款超过贴息期和展期、逾期的不再享受贴息政策,并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扶贫贴息贷款优惠利率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之间的利差,由中央财政贴息。
第十条 扶贫贴息贷款的贴息资金,由财政部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的扶贫贴息贷款总量及期限结构,安排贴息资金,纳入当年的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扶贫贴息贷款的贴息办法:
(一) 扶贫贴息贷款的贴息范围。贴息范围包括当年新增贷款、收回再贷和未到期贷款。
(二) 贴息方式。贴息资金按季据实结算,由财政部直接拨补到中国农业银行总行,每季度终了,中国农业银行将扶贫贴息贷款及期限结构报经当地财政、扶贫部门审核后,层层汇总至总行,总行在次季报财政部审核结算。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② 扶贫对象怎样申请贷款
一、扶贫小额贷款发放对象
1、具有完全按劳动能力但家庭人均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低收入农户;
2、能够支持低收入农户脱贫的各类合作经济组织,但需要签订帮扶协议的;
二、扶贫小额贷款发放额度
1、有劳动能力但农户收入低的单户贷款额度不得超过1万元;
2、签订帮扶协议,但能够支持低收入农户脱贫的各类合作经济组织按每带动1户可申请使用5000元,最高贷款不超过5万元。
三、扶贫小额贷款发放期限
主要是以生产经营项目的周期确定,扶贫小额贷款使用期限为一年,从发放贷款的日期算起,采取对年对月办法计算贷款期限。
四、扶贫小额贷款发放流程
1、符合贷款条件低收入农户自主选择好生产经营项目,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委会进行初步考察,并向民丰银行推荐。
2、具体贷款发放对象,在民丰银行在村委会推荐基础上,由民丰银行自主审查,自主发放。
值得注意的是,扶贫小额贷款使用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对于按期归还贷款的个人或单位享受50%贴息,民丰银行各乡镇支行在个人或单位还贷时直接贴付(即贷款人在还贷是支付基准利率50%),扶贫小额贷款一旦逾期,贷款人不再享受贴息。
③ 我办的扶贫贷款期限是一年的,能不能延长期限
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合规合法、涉及保证担保的,具备按期偿还信用的能力、借款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期限,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 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2、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2,且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连续90天(含)以上或累计6期以上的逾期记录、借款人需提供资料: 1、借款人有效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农业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60年(含),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足值的担保,需提供担保方同意担保的证明文件、借款人及其配偶信用记录良好; 6,申请贷款时不存在到期未还的逾期贷款和信用卡恶意透支、采用自助可循环方式的,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额度内的单笔借款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4,客户的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良好级及以上; 3、收入来源稳定。 三;涉及抵押和质押担保的,需提供抵押物或质押权利的权属证明文件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的书面证明; 3、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借款人,需提供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从事许可证经营的。 二农行的“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贷款产品,是对农户家庭内单个成员发放的。办理条件及流程如下; 4。 2,应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环保政策; 5、须提供合法、有效。 3: 一,用以满足其从事规模化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大额贷款、利率和额度 1、采用一般用款方式的,原则上不超过3年。 四、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单户额度起点为5万元(不含),单户余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含),其中采取自助可循环方式的单户余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含),符合国家产业、行业,且到期日不能超过额度有效期后6个月,对于从事林果业等生产周期较长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最长可延长至8年、办理流程: 借款人→提交材料→接受银行调查审查→银行审批通过后与借款人签订合同→贷款发放
④ 扶贫贷款我是2020年四月份贷的为什么只有一年
因为国家的政策扶贫贷款最长使用权限只有一年,如果后面还要贷款可以继续申请。
⑤ 2018年有没有扶贫贷款
农行有扶贫贴息贷款,是中国农业银行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为扶持重点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村贫困人口脱贫增收而设立的政策性很强的贷款。
扶贫贴息贷款主要用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支持能够带动低收入贫困人口增加收入的种养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市场流通企业,以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为保证扶贫贴息贷款真正用于国家重点扶持地区的扶贫项目,中国农业银行主要在与扶贫部门共同确定的贷款项目库范围内挑选项目。发放贷款前,我行要征得当地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的认可。
扶贫贴息贷款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一级扶贫财政部门认定;101-500万元的项目,由地(市)一级认定;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一级扶贫财政部门认定(其中,超过去1亿元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扶贫办备案)。详询当地农行。
扶贫贴息贷款统一执行年利率为3%的优惠利率,贷款超过贴息期和展期、逾期的不再享受贴息政策,并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扶贫贴息贷款优惠利率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之间的利差,由中央财政贴息。
⑥ 金融扶贫小额贷款的贷款期限为多少年
金融扶贫小额贷款的贷款期限一般是1-年。
去银行贷款所需要的条件:
1、具有中国国籍(不含港澳台居民)的18-65岁公民
2、在本地工作和生活
3、现单位正式在册员工并工作满6个月
4、白户可操作必须打卡工资3000元以上(社保、公积金必须要有一样)
5、有月打卡工资
6、征信良好(2年内不得连三累六)
去银行贷款所需要的材料:
1、首先必须拥有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提供户口薄并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拥有稳定的职业,良好的收入,如果是通过银行划账的方式领取工资的,还需要提交近期的工资卡的流水证明;
3、未婚者提交未婚证明,已婚者提交配偶及家庭成员的相关材料;
4、拥有申请贷款银行的固定账户;
5、贷款机构的其他规定要求。
⑦ 扶贫贷款是从拿贷款那天算为一年吗
不要贷款了。
⑧ 精准扶贫的还款期几年每年利息多少
精准扶贫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账面上是年利率为3%的优惠利率。贷款对象是建档立卡的贫困农户,贷款额度每户1至5万元,期限1至3年;贷款执行国家同期基准利率,按年结息,省财政全程全额贴息。
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对贫困户贷款按年结息和贴息,贷款人在贷款期限内产生的利息申请省财政厅进行全额贴息。每年12月20日为结息日。贴息采取“先收后贴”的原则,对贷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及其他违约行为而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罚息,不予贴息。
贫困户贷款金额按照各自需求确定(原则上按每人1万元贷款额度计算),以户为单位申请,每户金额控制在5万元(含)以下,贷款期限按照借款人贷款用途确定,贷款期限3年以内。
富能人、农村合作组织和龙头企业的贷款金额及期限由镇政府按其帮扶带动的贫困户户数和其它情况综合审查确定,贷款金额原则上不得超出所带动贫困户贷款额度的摸底需求之和,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8)2018年扶贫贷款为什么是一年扩展阅读:
申请精准扶贫贷款的条件
1、年龄在18岁到60岁之间,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2、持有效身份证件,具有还款能力,并且无不良信记录;
3、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4、有贷款意愿和自主发展能力;
5、能够带动缺乏致富能力的贫困农户(必须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增收脱贫的致富能人、农村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6、贷款人需与贫困户、村委会、镇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签订增收脱贫带动协议,使用贫困农户的贷款额度,并作为承贷主体,承担贷款全部偿还责任;
7、贷款人是企业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除具备前1至4款条件外,企业法人必须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合法有效证件。
⑨ 扶贫贷款有什么条件限制麽有时间期限吗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国家扶贫资金的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中发〔1996〕12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国发〔1994〕3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扶贫资金是指中央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支持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而专项安排的资金,包括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扶贫专项贷款。
第三条 国家各项扶贫资金应当根据扶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配套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第四条 国家各项扶贫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并以这些县中的贫困乡、村、户作为资金投放、项目实施和受益的对象。非贫困县中零星分散的贫困乡、村、户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贫困县,由有关地方各级政府自行筹措安排资金进行扶持。
第五条 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重点用于改善贫困地区的农牧业生产条件,发展多种经营,修建乡村道路,普及义务教育和扫除文盲,开展农民实用技术培训,防治地方病等。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字〔1995〕10号)执行。
以工代赈资金,重点用于修建县、乡公路(不含省道、国道)和为扶贫开发项目配套的道路,建设基本农田(含畜牧草场、果林地),兴修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问题等。
扶贫专项贷款,重点支持有助于直接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和以当地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中效益好、有还贷能力的项目。
第六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增加扶贫投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向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投入的扶贫资金,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应当达到占国家扶贫资金总量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其中: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内蒙古、云南、贵州、四川、重庆、西藏、广西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配套资金比例应当达到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黑龙江、吉林、河北、河南、山西、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海南10个省的地方配套资金比例应当达到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
地方配套资金达不到前款规定比例的,中央将按比例调减下一年度向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投入的国家扶贫资金数额;调减下来的国家扶贫资金,将安排给达到规定比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七条 国家扶贫资金分配的基本依据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本年度贫困人口数量和贫困程度、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比例。下一年度各项扶贫资金的安排,由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别提出初步意见,经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平衡,提出统一的分配方案,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并于年底一次通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扶贫资金管理部门根据统一的分配方案,分别按照程序及时下达具体计划,拨付资金。
第八条 年度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的具体计划,由财政部在当年3月底前下达,6月底前将资金全部拨付到省、自治区、直辖市。
年度以工代赈资金的具体计划,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在当年3月底前下达,6月底前将资金全部拨付到省、自治区、直辖市。
年度扶贫专项贷款的具体计划,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当年初下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3月底前将计划全部落实到项目,并根据项目进度及时拨付资金。
第九条 国家下达的各项扶贫资金,全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由同级扶贫开发工作协调领导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规划和实施项目,并督促各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应当及早做好扶贫开发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不得让资金等项目。
第十条 实施扶贫项目应当以贫困户为对象,以解决温饱为目标,以有助于直接提高贫困户收入的产业为主要内容,按照集中连片的贫困区域统一规划,统一评估,一次批准,分年实施,分期投入。使用扶贫专项贷款的项目,应当经有关银行事前审查论证。
县级扶贫开发办事机构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按照当年扶贫贷款计划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提出下一年度扶贫贷款意向项目计划,提前为择优选项作好准备。
第十一条 建立综合考核指标,实行严格的扶贫贷款使用责任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工作协调领导机构每年统一安排下达盘活扶贫贷款存量计划,并将计划完成情况与新增扶贫贷款的分配挂钩。各级扶贫开发办事机构应当积极支持、协助有关银行完成核定的催收贷款最高比例和到期贷款回收率的指标,努力盘活贷款存量。盘活的扶贫贷款存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工作协调领导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扶贫资金的检查、监督制度。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尤其是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扶贫资金不能按时到位,配套资金达不到规定比例,投向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加强监督,把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
第十三条 各级审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门审计,并把对扶贫资金的审计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日常工作,形成制度。凡转移、挪用、拖欠、挤占扶贫资金的,必须如数追回,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凡贪污扶贫资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扶贫开发办事机构和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有关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原则,分别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⑩ 扶贫贴息贷款有哪些常见问题
第一,财政扶贫部门“扶贫济困”职能和金融单位“嫌贫爱富”规避风险倾向之间的矛盾,影响扶贫到户贷款的发放。由于政策性贷款实行了商业化经营,使到户贷款难以达到国家政策所设计的目标,银行要保本收利,政府要扶贫,享受扶贫到户贴息贷款的对象是全市贫困农户和低收入农户,主要扶持他们从事规模化种、养业和小型加工业。
但是,放贷资金是由金融部门承担,他们根据贷款人的还贷能力、贷款项目前景、担保落实情况、借款个人信用等,反复考证后决定是否放贷,农村贫困户和低收入户很难在金融企业获得贷款。这就出现了“能获得贷款的个人不具备贴息资格,具备贴息资格的贷款人难以得到银行贷款”,结果导致扶贫贷款对象的偏离和错位,严重影响扶贫到户贴息贷款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宣传发动工作不到位,乡村贫困农户对有关政策没有达到广泛了解。有不少农户不知道扶贫到户贴息贷款的有关政策。
第三,认识有偏差,没有调动各乡镇的工作积极性。对各乡镇的到户贷款工作,仅以县扶贫办的名义行文下达指导性计划,没有激励机制、没有专门的工作经费,具体组织协调贫困农户贷款、审核贴息对象资格、办理贴息资金发放等许多复杂繁重的基础性工作都是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部门协调难,乡镇畏难情绪较重。
而且,扶贫到户贴息贷款没有列入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大部分乡镇党政领导没有充分重视这项工作,由于乡镇办理贴息拖拉迟缓,贴息资金迟迟不能到达贷款农户手中,也影响了贫困农户贷款的积极性。
第四,规定的贴息期短、额度小、贴息标准太低,扶助力度不够。文件规定扶贫到户贷款贴息期为 1年,额度为每户2万元以下,贴息资金是每1万元贷款一年贴息500元。目前农户贷款利率一般超过10%,贷款贴息后农户仍然要付出超过5%的利息,和其他银行的商业贷款不贴息的利率相差不多,贴息贷款的优越性不能彰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