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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欠乙贷款20万元与乙商量一年后还清

发布时间:2022-07-02 00:47:13

㈠ 分析案例

根据你的描述,银行是贷款的债权人,乙方是表面贷款人,甲方是贷款的实际使用人和担保人,甲方是委托人,乙方是被委托人。
其实在说明中很多问题你没有说清楚,这样就造成别人无法给提供准确的意见,该案件涉及两个法律关系,是两个具体的民事案件,涉及不同的法律案由,除非法院认为有必要合并审理,否则就是2个案件,由不同的审判庭分别审理;
1、先来说下案件中贷款及其担保法律关系, 从银行这个角度来说,贷款期限已到,起诉要求偿还,肯定会将贷款人和担保人一起起诉的,因为没有从你的描述中看到当时甲在贷款合同中担保的类型到底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所以不好说,如果什么类型都没写,担保法说的很明白,保证类型不明确的,法律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所以我估计贷款合同上面保证类型是没写的,也就是作为担保方的甲要和你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意思是,银行可以找乙方要,也可以找甲方要,当然,也可以同时要求甲方乙方归还,至于银行怎么办,那是银行的选择权,也就是说甲方和乙方都有归还银行全部贷款的义务,乙方在银行起诉中有承担全部贷款的义务,如果银行不找你,算你运气好。当然,如果担保方承担的归还贷款的义务,那么其是有权向在银行贷款的乙方追偿的。
2、再来说下甲方和乙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或者借款合同关系,从目前你给的资料,我没有办法知道你们之间到底属于上述哪一种类型,你在说明中说甲方委托乙方去银行贷款,如果这一说法成立,那么甲乙方之间构成了委托合同关系,乙方按照甲方意愿去银行借款,然后拿给甲方使用,当然要有证据证明的确是甲方委托乙方去银行贷款的,如果证人能够证明这一点的话,结果怎么样,法律说的很清楚。甲方是委托人,乙方是受托人。
《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3、如果乙方无法提供当时的确是甲方委托其去银行贷款的事实,而能够提供乙方将贷款借给了甲方,如果证人能够证明的话,那么,甲方乙方之间构成借款合同关系,乙方在给了甲方适当的准备时间后可以随时要求甲方归还贷款,这个没有问题。

㈡ 急求:合同法案例分析..帮帮忙啊.后天要交作业了。很重要的

这么多问题,我先回答第一题:
(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2)因为此次交易显失公平,违反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3)应由赵某补足差额或者将CD机退给商场,商场将钱款退给赵某。

㈢ 欠债20万,如何在一年内还清


欠债20万,如何在一年内还清?

这个问题回答起来非常的简单,但是做起来是非常的难的 ,想要在一年之内还20万 ,按照现在的工资水平在一线城市是可以办到的 ,但是在二三线城市,他们的工资水平比一线城市低 。那么他的还款能力就比较弱 ,所以说如果你想在一年之内还款20万,就需要去一线城市打拼,这样可以更快的还清 。

最重要是坚持坚持。要提高自己的收入,也要让副业发展起来,这样才能够还清钱。我们每天要卷略,要不放弃,不要气馁。过好自己的生活。才能把钱挣到。



㈣ 民法 关于诉讼时效一个问题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㈤ 甲欠乙20万,一直未还,甲做生意失败经济状况极差无力还钱。但是甲拥有2套古书,

1:乙选择诉讼被告只能是甲;2:乙对丙诉讼不成立,无效;3:乙诉讼甲无权撤销甲与丁之间的合同;4:乙无权撤销;5:乙对丙诉讼不成立,法院不予受理。

㈥ 比较06、07年卷三的两道真题

本题考察债权保全,具体地说考察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之前的类似考点:2005年第9题、2006年第51题。

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合同法解释第11-13条对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做了进一步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其要件为:(一)两个债权都合法存在;(二)两个债权都到期;(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造成他无力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甲在一年半之前作为保证人清偿了丙的贷款,根据担保法第31条,甲可以向丙追偿。担保法解释第42条第2款规定,这一追偿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保证人承担责任之日起算。因此,甲对丙享有一个到期债权,但在长达一年半的时间内没有行使。十个月前,乙对甲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现在,由于甲怠于行使对丙的债权,造成其资不低债,无力偿还甲对乙的债务,乙可以根据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行使代位权。乙行使代位权应以丙(次债务人)为被告,因此乙是向丙行使代位权。参考答案说A错误,这是明显的出题人失误。

乙行使代位权,以丙(次债务人)为被告。合同法解释第16条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这里人民法院有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追回甲(债务人)为第三人,而不是应当追加。B错。由B项也可以看出A项是正确的,乙可以行使代位权,否则AB两项考察同一知识点(代位权是否成立),更不可能。司法考试,法律咨询

甲在一年半之前将其股权无偿转让给丙,这是甲处分其财产的合法行为,在转让当时,乙对甲享有的债权并没有到期(乙对甲的债权是十个月前到期的)。乙并非甲与丙之间股权无偿转让合同的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没有法律依据。C错。

司法考试,法律咨询合同法第74条规定了债权人的撤销权,其构成要件为:(一)债权已到期;(二)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三)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甲在一年半前将其股权(财产)无偿转让给丙,其时乙对甲的债权并没有到期,不符合上述构成要件(一),乙对这一无偿转让合同并没有撤销权。D错。

㈦ 问几道关于担保法方面的试题 请专业人士回答!

16:C
17:B
18:C
19:A
20:A
21:C、D
22:C

15题答案不确定,我认为是C

㈧ 关于实现抵押权和质权的要求.

1、不能满足乙的抵押权。因为,房屋是不动产,如果抵押必须要登记,如果不登记不能实现抵押权。
2、不能满足乙的质权。因为,质权是必须要交付质物(本案中的汽车)才能实现,不交付质物不能实现质权。交付了又被质押人(甲)取回,就不能实现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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