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借款合同中,借款期限是一年,同时约定连带担保方担保期间为二年,请问这样的约定合法吗
你说的应当是一种保证行为,就其担保期限其实就是确定保证期间的问题。我给你具体分析一下:
1、保证合同依托于主合同(借款合同)存在,主合同无效从合同即无效。首先民间借贷中经常出现无约定期限的借款协议,那么其到期期限即主张权利之日,债权人主张权利之日视为合同履行期届满,所以我们应当首先确认其借款合同什么时间内有效,《合同法》第62条第4款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206条规定:借款期限没有约定的,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归还。按照诉讼时效的起点规定,是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开始计算,而“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就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履行而遭到拒绝;“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是指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到期而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在合同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情况下,我们只能考虑前一种情形。也正是基于这种理解。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没有约定还款时间的借款合同,债权人提起诉讼的,除非债务人能够提出相反的证据,否则一般不以诉讼时效限制债权人的起诉,因为法院正是认为债权人提起诉讼就是一种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请求方式。但是债权人也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就是将自己向法院的诉讼视为第一次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这也就意味着债务人没有逾期还款,那么债权人将无法向债务人请求支付逾期违约利息。既然无约定返还借款的具体期限,出借人就可选择随时主张对方当即履行返还借款,但不能超过20年的最长时效期间。这意思就是说无约定返还借款的借条最长到期日是20年后的借款日前一天。
2、保证期间与借款到期日是个不同的概念,它是依托与借款期限存在的,如未约定保证期间,则是债务履行期届满后6个月,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这里有一个前置条件,就是该约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32条规定:保证期间的约定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未约定保证期间,因此其保证期间还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6个月。
3、这样就要分三种情况了,第一种情况保证人能举证债权人在约定的保证期限到期日之前主张过债权的,那么该借款合同的保证期间即为债权人主张债权之日起到约定保证期限到期日止;第二种情况债权人在约定保证期限到期日以后主张债权的,保证人的约定保证期限则在事实上早于主债权的履行期限,则依法应当认定为债权人主张债权之日起6个月;第三种情况债权人在法定的20年内一直未主张债权,那么期保证行为还是依托于主债权长期存在,保证期间将在债权人主张债权之日起产生....依据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4、保证形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5、楼上的答复遗漏了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是不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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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购房贷款合同已签约一年,现在让去银行签主债权合同是什么意思
你去银行就知道是什么意思了。如果不明白白的话就不要签这个合同,一定要弄明白是怎么回事。再签合同。
C. 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合同3年但是是一年一还,还进去取出来需要到柜台吗
需要。
像这样的情况只能到柜台办理,线上是不能够办理的,必须重新办一个续借手续。
贷款分抵押贷款和信用贷款两大类,如果没有抵押物,可以考虑办理信用贷款,无需抵押和担保,只要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稳定的银行储蓄卡流水就行。
D. 贷款合同为一年,从来没催过现在已经十年了还能不能向法院起诉
如中间没有催过还款,已经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可以向法院起诉,但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就不保护了。
E. 鄞州银行贷款合同期限是3年为什么贷款到期是1年
鄞州银行贷款合同期限是三年的,贷款的到期是一年,可能是因为该银行授信三年,贷款一年一还。具体的您可以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咨询一下工作人员,或者是问一下律师。
一、 银行贷款的合同有什么用?
在银行进行贷款的时候肯定是要签订合同的,因为合同可以维护自身的权益,并且合同是证明个人跟银行存在借贷关系的最有利证明上面会有贷款的时间利率计算方式以及还款的方式安排的,而且也有你违约的一些条款,所以只要你正常还贷的话,银行是不会找你麻烦的。一般情况下贷款合同都是一式三份买这4份的,所以银行那边是有存档的,你自己也要手拿一份,就算丢了也没有太大的事情,银行会监督你还款的,合同的最大的作用就是你如果不还款的话,银行会按照合同走,如果银行有什么违规的事情,你也可以按照合同走。
二、 房贷首次的还款日期是怎么规定的?
每一个银行的相关规定都是不一样的,所以具体是要以银行的规定为准,但大部分的人在个人住房贷款利息支出部分需要填报的可能包括房屋地址以及证书号码,贷款的类型和银行首次的还款日期等信息,一般这些信息都是不一样的,所以要咨询办理的银行。有的银行是纸质版的借款合同上编号,而有的银行都不是合同编号。尤其是广州的工行在公众号上就有说过,贷款合同的编号并非只是合同的编号,所以一旦你签了合同是要与银行进行联系查询的。
综上所述,银行贷款合同的作用是比较大的,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有什么突发事故就能够保障我们的权益在银行签合同的时候是有好几份的,所以不只是你一个人有合同,银行也会有,那么你贷完款之后就要在约定时间内还款,否则银行就会根据合同上面的内容来进行督促。
F. 银行贷款一年后会自动续签吗
会,续签是可以的,不过借款合同续签注意以下情况:
1 保留原借款合同;
2 续签的合同注明是第一次借款合同后,重新达成的补充合同;
3 注明还款期限,以及利息的约定;
4 双方签字确认合同效力,并签署日期。
拓展资料:
一、贷款
1、贷款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一定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出借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简单通俗的理解就是需要利息的借钱。
2、银行通过贷款的方式将所集中的货币和货币资金投放出去,可以满足社会扩大再生产对补充资金的需要,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银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贷款利息收入,增加银行自身的积累。
二、贷前调查的法律内容
(一)关于借款人的合法成立和持续有效的存在审查借款人的合法地位。如果是企业,应当审查借款人是否依法成立,有无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和资质,查看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应当注意相关证照是否经过年检或相关审验。
(二)关于借款人的资信考察借款人的注册资本是否与借款相适应_审查是否有明显的抽逃注册资本情况_以往的借贷和还款情况;以及借款人的产品质量、环保、纳税等有无可能影响还款的违法情况。
(三)关于借款人的借款条件借款人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立基本帐户和一般存款户_借款人(如果是公司〉其对外投资是否超过其净资产的50%;借款人的负债比例是否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四〉关于担保对于保证担保的,对担保人的资格、信誉、履行合同的能力进行调查。
三、借款人及其负责人
对借款人及其负责人还应专项审查为减轻贷款人的道德风险,对借款人及其负责人还应专项审查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除了审查借款人的资格、条件、经营状况等情况外,还要对企业的投资人及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者的个人品质加强审查和控制,包括:
(一)对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经理等主要人员有赌博、吸毒、嫖娼、包养情妇,经常出入歌舞厅、桑拿场所,过度操办红白喜事,购买与其经济实力不相称的高级轿车、经常租住高级宾馆等行为的,其企业贷款必须从严控制。
(二)对家族式的集团或公司的贷款必须从严控制。所谓家族式集团或公司,是指集团及其子公司或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企业内部的主要领导岗位全部或主要由有血缘关系的人员及其家属、亲属担任的企业。
G. 银行贷款期限为何只有一年
这是银行贷款里常见的手法,原因有二:1,对你不信任,缩短期限,以到期行为考察你的信用程度。2,历史上就习惯于短期贷款,这样见效快,到期归还本息。3,信用社的业务人员管理的客户群较大,且零散,单笔金额较小,户数多,分布散,贷后管理十分不便。这样通过分期,代替贷后管理,降低贷款风险。期限越短,变数越少,贷款的风险性也就越低。
4,不排除有可能是你误会了,你以为的期限两年,其实是授信期限,而不是借口合同约定的期限。通常是信用社对于零售类客户签发贷款证,给予一定期限和金额内的授信,随贷随用,总额控制,周转使用。但是借款合同一般需要有确定的用途,期限,贷款种类。而正是合同类的借款期限或者贷款种类里约定了是短期周转性贷款,那么你的贷款期限就只能是一年以内了。
财务上,通常约定一年以内是短期,1至3年(或者5年)是中期,5年至20年是长期。在借贷中,半年,一年,三年,五年,十年,30年,对应着不同的基准利率,和贷款产品。一旦确定了是短期贷款,那只能是一年以内的。中长期可以一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