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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内能贷款两次吗

发布时间:2022-08-17 04:16:19

1. 建行融e贷一年能贷几次

两次
具体额度要看银行的综合评定
据了解,建设银行融e贷的贷款额度在5万元-50万元之间,在授信额度内可以循环使用,借款周期最长可达5年。
申请建设银行的融e贷有哪些条件?
1、申请人需要满足年龄在18-65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借款人须为建建设银行客户,在建行办理过存款、理财、车贷房贷等贷款、由建行代发工资;
3、个人征信良好,近两年没有逾期等不良信用记录,尤其是不能在建行有违规记录。

2. 一个人是否可以在同一家银行两次贷款。

可以的,只要你的资质满足要求,可以做一家银行的两种贷款业务。一般来说只要你在一家银行做过贷款,然后再同一家银行再申请贷款,银行是比较愿意批复的(保证按时还款,没有逾期情况),不过这也要看每家银行的具体政策。

3. 同一套房子两次贷款可以吗

同一套房,是可以办理两次贷款,第二次贷款,是二次抵押贷款

关于二次抵押贷款。

当我们的房子正在贷款中,还没有还清债务又急需用钱的时候,该怎么办?找亲朋好友借钱不一定能借到足够的资金,这时候不妨考虑房屋二次抵押贷款。很多人都会误解贷款中的房子就不能再次进行贷款,其实是可以的。我就来告诉你房屋二次抵押怎么办理。

一、房屋二次抵押贷款条件

1、借款人无欠息行为,收入稳定且信用良好;

2、借款人有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能力,并已按期偿还本息两年以上;

3、用于个人房屋二次抵押贷款的房屋必须是现房;

4、房屋抵押登记已办妥,且办理银行是房屋的抵押权人;

5、房屋已办理保险,且保险单正本由银行执管;

6、用于二次抵押贷款的房屋应为市场发展较大的住房和商业用房。

二、房屋二次抵押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的计算方式为:贷款额度=房屋价值*抵押率-原贷款的本金余额。

其中,房屋价值是将房屋的原购买价和二次抵押时的评估价相比较后,以这两者中的较低者为准。自住型房产二次抵押的抵押率高不超过70%,而商业用房二次贷款的抵押率高不超过50%。

三、房屋二次抵押贷款利率

二次抵押贷款的贷款利率是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商业贷款利率的基础上浮动。此外,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若遇法定利率调整,则按原合同利率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若遇法定利率调整,则于次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的利率。

四、贷款方式

二次抵押贷款

如果你名下有按揭房,且已还款一段时间,那么可以在同一家银行办理贷款,这种贷款方式就是我们常说的“二次抵押”。以成都农商行为例,如果借款人在该行办理了住房按揭贷款,且已经偿还贷款一段时间,在房产有剩余价值的情况下,可以在该行办理二次抵押,抵押率最高可达90%。

4. 贷款一年可以贷款二次吗第一次贷款还清了,这一年内还可以第二次贷款吗

一年内是否可两次贷款,这要看你是否付合贷款条件。只要付合条件是可以的。现银行这么多,你没必要都在一家银行贷

5. 工商银行提前还贷一年可以申请几次

一般情况下根据规定,工商银行提前还款对于每年的提前还款也是有次数规定的,往往是规定了一年内可以办理一次或两次的提前还款的手续。并且办理的提前还款都是需要提前一个月向银行进行申请的,银行审核通过才可以办理提前还款。拓展资料:提前还款是借款人支付的超过每月还本付息金额的部分。没有全部清偿抵押贷款的提前还款称为部分提前款。通过合同安排,禁止在约定期间内提前还款,该约定期间称为锁定期。
锁定期为2—10年不等。锁定期之后,提前还款的保护通常采取其他方式,如提前还款罚金点数或收益率维持费。提前还款包括提前全部还款、提前部分还款且贷款期限不变、提前部分还款的同时缩短贷款期限三种情况。
贷款银行只能受理自发放个人贷款第二个还款月起借款人提前还款的申请。 提前还款固然能够节省利息支出,但有四类买房人不适合提前还款。根据银行的规定,提前还贷的客户需提前一周至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约定还款日期。 然后按照约定的日期,携带身份证、和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到银行填写还贷申请表和提前还贷协议,并按银行的要求,将需要还贷的款项存到你扣缴贷款本息的账户上,由银行自动扣收。
各家银行对于提前还贷并没有次数的限制,可以一次全部还清,也可部分归还贷款。只是每次还贷的起点金额各银行规定不一,有的规定是1万元或1万元的倍数,有的银行则规定千元以上就可以提前部分还贷。 部分提前还贷的贷款者,可以选择两种方式:一是减少每月还款额,还款期限不变;另一种是缩短还款期限,每月还款额不变。
如果贷款人的收入不断增加,可以选择缩短贷款期限的还款方式,尽早实现无债一身轻的愿望。如果收入没有太大增加,可以采取减少还款额、还款期限不变的方式,这样会减轻还贷压力。
值得一提的是,《提前还款申请表》一经借款人银行确认后便不可撤销,并作为借款合同的补充条款,与借款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 平安可以二次贷款吗

2021年一整年,国内理财圈不太平,信托产品爆雷频率大增。转眼间,2022年即将到来,春节的脚步也近了,但对于踩雷的普通投资者们而言,这个年可能并不好过。
11月下旬以来,个人投资者王希(化名)与平安银行之间,发生了一场“望不到尽头”的维权之争。王希表示,她于2020年2月17日在平安银行北京分行广渠路支行的私行客户经理杜女士推荐下,购买了本金300万元的“陕国投·九通基业永续债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陕国投·九通基业”)信托理财产品。自2020年12月12日收到季度分红51566.67元后,该款理财产品便出现了逾期情况,截至发稿,300万元的本金以及累计分红17.34万元仍未得到兑付。
25亿元信托爆雷,永续债权或劣后?
据王希提供的资料以及口头介绍,早在2015年12月,她就在平安银行开户,到2016年2月22日,其资产已达到平安银行私人银行客户的标准,后来也与平安银行的私行客户经理杜女士混成了“老熟人”。
王希告诉银柿财经记者,出于信任,近年来自己已陆续把夫妻二人及双方老人的积蓄都转移到了平安银行。2020年2月10日,杜女士通过微信主动找到王希,向她推荐了陕国投·九通基业。据杜女士介绍,因为监管限制,永续债不能在产品合同里写固定期限,但发行方为了避免增加融资成本,基本上都会在第一阶段即一年时间内终止,此前代销过的产品也大多如此,杜女士强调:“就算真的延期了,第二阶段也能收到更高的收益。”
(杜女士向王希销售产品的微信对话。受访者提供)
彼时,杜女士还告诉王希,九通基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通基业”)是华夏幸福100%控股的全资子公司;而华夏幸福跟平安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平安集团还是华夏幸福的第二大股东;平安银行与平安信托合并后,信托体量大概有几千亿,没有一支出现过问题。
在杜女士连续两天的“信息轰炸”下,王希于2020年2月17日购买了本金为300万元的该信托产品。据王希提供给记者的《陕国投·九通基业永续债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信托合同”)电子复印件,陕国投·九通基业信托计划的预计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可一次性或分期发行。募集的信托资金用于向九通基业发放永续债权投资资金。九通基业将获得的投资资金用于九通基业产业新城原材料采购、运营维护,不得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或补充房地产流动资金。
企查查显示,九通基业的确是华夏幸福(600340.SH)的全资孙公司。记者翻阅公开资料得知,九通基业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经营范围包括对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施工、房地产开发投资等。
华夏幸福曾于2019年12月12日发布公告称,九通基业与陕西国际信托签署了《永续债权投资合同》,就九通投资与陕西国际信托就本次交易签署的所有合同中约定的全部义务的履行以及其因违反前述合同而产生的违约金、赔偿金、九通投资依据约定应付的费用和陕西国际信托实现前述合同项下全部义务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等,华夏幸福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记者翻阅《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发现,“永续债劣后于发行方发行的普通债券和其他债务的,通常表明发行方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可以将该永续债确认为权益工具;“合同规定发行方清算时永续债与发行方发行的普通债券和其他债务处于相同清偿顺序的,应当审慎考虑此清偿顺序是否会导致持有方对发行方承担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合同义务的逾期,并据此确定其会计分类”。
值得注意的是,陕国投·九通基业的信托合同中并未明确该产品是否劣后,该信托合同中“特别风险提示”一项标明:本信托向九通基业进行永续债权投资,就永续债权是否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目前尚无相应的司法理论和实践定论。在九通基业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导致清算、破产重组或终止经营时,可能因为永续债权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而不能获得或不能全部获得企业清算财产的分配,进而导致信托财产的损失。
对于陕国投·九通基业永续债权产品是否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记者询问了多位律师,律师们纷纷表示不好判定,暂时无法确认。
宣称平安背书,代销银行是否尽责?
王希表示,因为平时工作较忙,且出于对平安银行的信任,起初并没有注意到陕国投·九通基业的分红逾期情况。直到2021年11月15日,她收到了平安银行发来的“关于召开陕国投·九通基业永续债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5期第二次受益人大会通知”的短信,在询问客户经理杜女士后,她才得知,产品兑付出现了困难,最近几个季度的利息也没有到账,自己这是“踩雷”了。
收到短信刹那,王希感觉”天塌了“,一款平安银行销售的、底层资产是中国平安战略合作伙伴的信托产品竟然出现爆雷,更让她不敢相信。为了尽快追回本金,王希踏上了坎坷的维权之路。
尽管信托合同中黑字加粗提示道:代销银行不对本信托产品承担任何合规风险、兑付风险和风险管理责任,不承担信托项下争议的处理和解决责任。受托人和代销银行对信托计划均不提供任何形式的刚性兑付承诺,委托人投资本信托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但王希认为,自己之所以购买该产品,是出于对平安银行及客户经理杜女士的信任,杜女士多次告诉自己风险条款只是应监管要求才列出。很明显,平安银行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暗示产品保本保收益等严重的诱导和欺诈嫌疑。
据王希回忆,客户经理杜女士在一开始介绍陕国投·九通基业这一产品时就告诉她,九通基业是华夏幸福的全资子公司。据王希提供的聊天记录截图显示,杜女士称,平安集团与华夏幸福签订了一个战略合作协议,平安现在是华夏幸福的第二大股东,最近也发了不少华夏幸福的产品。平安作为华夏幸福的融资方,有险资,有全金融综合牌照,可以给华夏幸福提供源源不断的资金流。
此外,杜女士还曾多次提及华夏幸福与中国平安的战略合作关系,暗示平安会给产品背书。
王希记得,在买这款产品前,曾反复询问期限问题。在推荐产品过程中,杜女士强调,永续债因为监管限制,不能在产品合同里写固定期限,然而根据过往经验,此前所发的永续债全部在第一阶段即一年时间内结束。在产品收益方面,一年期6.8%的收益是同类产品里最高的,融资方华夏幸福也是一年来和平安关系最紧密的。虽说延期概率很小很小,但是万一延期一年,第二年还可以享受8.8%的高收益,也不错。
此外,杜女士还称,信托类的产品因为应监管要求,肯定要在合同里写着有一定投资风险的。她表示,平安银行跟平安信托合并后信托体量大概有几千亿,这种固定收益类的产品没有一支出现过问题,不止是本金,甚至利息都不会损失一点。
记者了解到,《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向投资者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资产管理产品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等内容。”
投资者能否因为产品销售违规向银行方追责?记者就此咨询了浙江万高律师事务所的沈律师。沈律师表示,银行作为理财产品的代销方,在正式合同中有责任规避条款,理财亏损将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但如果王希拥有银行方在销售过程中违规的实质性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诉讼追责。
至于能否通过诉讼让银行偿还王希的本金及分红,沈律师表示,“有一定风险。”因为以代销银行方欺诈认定合同无效是比较难构成的,且王希签署的信托产品合同的相对方是信托公司,如果信托公司无力偿还金额的话,风险需要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北京天驰君泰(杭州)律师事务所陈诗杰律师称,追回本金很难,因为合同白纸黑字提示了相关风险,当事人签字了就代表了认同,且投资有风险是共识,包括一般的理财产品也不可能保本保收。
随意修改风评,平安银行难让客户“平安”
在整理自己保留的相关证据时,王希还回想起来,平安银行有诱导投资者刷高风评等级,以购买高风险等级产品的嫌疑。
在理财产品销售中,风险测评是合格投资者认定的重要环节。
在发现陕国投·九通基业爆雷后,王希查询了此前在平安银行做过的风评测试。王希表示,风评是每年到期重新评估一次,但是如果推销产品超过了风评等级,客户经理会让她重新做一遍风评,把等级调高以满足购买的需求。
2021年一整年,国内理财圈不太平,信托产品爆雷频率大增。转眼间,2022年即将到来,春节的脚步也近了,但对于踩雷的普通投资者们而言,这个年可能并不好过。
11月下旬以来,个人投资者王希(化名)与平安银行之间,发生了一场“望不到尽头”的维权之争。王希表示,她于2020年2月17日在平安银行北京分行广渠路支行的私行客户经理杜女士推荐下,购买了本金300万元的“陕国投·九通基业永续债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陕国投·九通基业”)信托理财产品。自2020年12月12日收到季度分红51566.67元后,该款理财产品便出现了逾期情况,截至发稿,300万元的本金以及累计分红17.34万元仍未得到兑付。
25亿元信托爆雷,永续债权或劣后?
据王希提供的资料以及口头介绍,早在2015年12月,她就在平安银行开户,到2016年2月22日,其资产已达到平安银行私人银行客户的标准,后来也与平安银行的私行客户经理杜女士混成了“老熟人”。
王希告诉银柿财经记者,出于信任,近年来自己已陆续把夫妻二人及双方老人的积蓄都转移到了平安银行。2020年2月10日,杜女士通过微信主动找到王希,向她推荐了陕国投·九通基业。据杜女士介绍,因为监管限制,永续债不能在产品合同里写固定期限,但发行方为了避免增加融资成本,基本上都会在第一阶段即一年时间内终止,此前代销过的产品也大多如此,杜女士强调:“就算真的延期了,第二阶段也能收到更高的收益。”
(杜女士向王希销售产品的微信对话。受访者提供)
彼时,杜女士还告诉王希,九通基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通基业”)是华夏幸福100%控股的全资子公司;而华夏幸福跟平安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平安集团还是华夏幸福的第二大股东;平安银行与平安信托合并后,信托体量大概有几千亿,没有一支出现过问题。
在杜女士连续两天的“信息轰炸”下,王希于2020年2月17日购买了本金为300万元的该信托产品。据王希提供给记者的《陕国投·九通基业永续债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信托合同”)电子复印件,陕国投·九通基业信托计划的预计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可一次性或分期发行。募集的信托资金用于向九通基业发放永续债权投资资金。九通基业将获得的投资资金用于九通基业产业新城原材料采购、运营维护,不得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或补充房地产流动资金。
企查查显示,九通基业的确是华夏幸福(600340.SH)的全资孙公司。记者翻阅公开资料得知,九通基业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经营范围包括对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施工、房地产开发投资等。
华夏幸福曾于2019年12月12日发布公告称,九通基业与陕西国际信托签署了《永续债权投资合同》,就九通投资与陕西国际信托就本次交易签署的所有合同中约定的全部义务的履行以及其因违反前述合同而产生的违约金、赔偿金、九通投资依据约定应付的费用和陕西国际信托实现前述合同项下全部义务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等,华夏幸福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记者翻阅《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发现,“永续债劣后于发行方发行的普通债券和其他债务的,通常表明发行方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可以将该永续债确认为权益工具;“合同规定发行方清算时永续债与发行方发行的普通债券和其他债务处于相同清偿顺序的,应当审慎考虑此清偿顺序是否会导致持有方对发行方承担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合同义务的预期,并据此确定其会计分类”。
值得注意的是,陕国投·九通基业的信托合同中并未明确该产品是否劣后,该信托合同中“特别风险提示”一项标明:本信托向九通基业进行永续债权投资,就永续债权是否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目前无相应的司法理论和实践定论。在九通基业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导致清算、破产重组或终止经营时,可能因为永续债权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而不能获得或不能全部获得企业清算财产的分配,进而导致信托财产的损失。
对于陕国投·九通基业永续债权产品是否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记者询问了多位律师,律师们纷纷表示不好判定,暂时无法确认。
宣称平安背书,代销银行是否尽责?
王希表示,因为平时工作较忙,且出于对平安银行的信任,起初并没有注意到陕国投·九通基业的分红逾期情况。直到2021年11月15日,她收到了平安银行发来的“关于召开陕国投·九通基业永续债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5期第二次受益人大会通知”的短信,在询问客户经理杜女士后,她才得知,产品兑付出现了困难,最近几个季度的利息也没有到账,自己这是“踩雷”了。
收到短信刹那,王希感觉”天塌了“,一款平安银行销售的、底层资产是中国平安战略合作伙伴的信托产品竟然出现爆雷,更让她不敢相信。为了尽快追回本金,王希踏上了坎坷的维权之路。
尽管信托合同中黑字加粗提示道:代销银行不对本信托产品承担任何合规风险、兑付风险和风险管理责任,不承担信托项下争议的处理和解决责任。受托人和代销银行对信托计划均不提供任何形式的刚性兑付承诺,委托人投资本信托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但王希认为,自己之所以购买该产品,是出于对平安银行及客户经理杜女士的信任,杜女士多次告诉自己风险条款只是应监管要求才列出。很明显,平安银行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暗示产品保本保收益等严重的诱导和欺诈嫌疑。
据王希回忆,客户经理杜女士在一开始介绍陕国投·九通基业这一产品时就告诉她,九通基业是华夏幸福的全资子公司。据王希提供的聊天记录截图显示,杜女士称,平安集团与华夏幸福签订了一个战略合作协议,平安现在是华夏幸福的第二大股东,最近也发了不少华夏幸福的产品。平安作为华夏幸福的融资方,有险资,有全金融综合牌照,可以给华夏幸福提供源源不断的资金流。
此外,杜女士还曾多次提及华夏幸福与中国平安的战略合作关系,暗示平安会给产品背书。
王希记得,在买这款产品前,曾反复询问期限问题。在推荐产品过程中,杜女士强调,永续债因为监管限制,不能在产品合同里写固定期限,然而根据过往经验,此前所发的永续债全部在第一阶段即一年时间内结束。在产品收益方面,一年期6.8%的收益是同类产品里最高的,融资方华夏幸福也是一年来和平安关系最紧密的。虽说延期概率很小很小,但是万一延期一年,第二年还可以享受8.8%的高收益,也不错。
此外,杜女士还称,信托类的产品因为应监管要求,肯定要在合同里写着有一定投资风险的。她表示,平安银行跟平安信托合并后信托体量大概有几千亿,这种固定收益类的产品没有一支出现过问题,不止是本金,甚至利息都不会损失一点。
记者了解到,《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向投资者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资产管理产品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等内容。”
投资者能否因为产品销售违规向银行方追责?记者就此咨询了浙江万高律师事务所的沈律师。沈律师表示,银行作为理财产品的代销方,在正式合同中有责任规避条款,理财亏损将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但如果王希拥有银行方在销售过程中违规的实质性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诉讼追责。
至于能否通过诉讼让银行偿还王希的本金及分红,沈律师表示,“有一定风险。”因为以代销银行方欺诈认定合同无效是比较难构成的,且王希签署的信托产品合同的相对方是信托公司,如果信托公司无力偿还金额的话,风险需要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北京天驰君泰(杭州)律师事务所陈诗杰律师称,追回本金很难,因为合同白纸黑字提示了相关风险,当事人签字了就代表了认同,且投资有风险是共识,包括一般的理财产品也不可能保本保收。
随意修改风评,平安银行难让客户“平安”
在整理自己保留的相关证据时,王希还回想起来,平安银行有诱导投资者刷高风评等级,以购买高风险等级产品的嫌疑。
在理财产品销售中,风险测评是合格投资者认定的重要环节。
在发现陕国投·九通基业爆雷后,王希查询了此前在平安银行做过的风评测试。王希表示,风评是每年到期重新评估一次,但是如果推销产品超过了风评等级,客户经理会让她重新做一遍风评,把等级调高以满足购买的需求。
王希整理发现,自己按照正常周期(即一年1次)的平均风险等级应该是2~3级,而自己在2016年7月11日、2019年7月15日和2020年10月20日这三次风评未到期的时候所作的风险评测等级则有所异常。根据王希提供的风险测评表,记者发现,在非正常时间节点上王希所作出的风险等级结果均明显高于3等级。
王希向记者表示:“未到期加测刷高风评等级,是平安银行的客户经理为了向我推销高于我的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并且促使我购买,而采取的规避监管的操作。”王希的理财记录进一步显示,她于2019年7月16日购买100万元的理财产品,2020年10月20日购买400万元的理财产品,分别发生在刷高风评等级的第二天和当日。
依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对于上述情形,记者拨打了平安银行相关客服电话进行询问,该行工作人员表示,对于记者所提到的相关情况已记录,后续会安排专人对接联系。截至发稿,暂未收到相关回复。
陈诗杰律师表示,银行的这类行为是诱导消费者进行非真实的风险抗压等级,有明显的促使消费者购买高风险等级理财产品的目的。但个人投资者也需要提高个人风险防范意识,高风险高收益,低风险低收益,要有自己的判断力,按照自己实际的风险抗压能力去购买理财产品。
协商方案出炉,平安银行的诚意如何?
经过多次投诉及沟通,平安银行方向王希提出了信托收益质押贷款的解决方案。
方案具体内容为,投资人将信托产品质押给平安银行,银行以债券70%价值即210万元,对投资人提供2年期、约定利息为4.5%的贷款。而剩下的90万元,需要等华夏幸福方展期方案确认完毕后,银行再根据情况出具对应方案。
银行方强调,该方案实际上不需要投资人额外交付利息,且不会纳入征信。平安银行相关负责人还称,现在能够保证客户拿到70%的本金对客户而言是一种资产保全,目前北京已经同意该方案并进行操作的客户大概有200~300个了,其他银行也在效仿平安银行推出这样的方案。
据银行方提供给王希的《最高额质押担保合同》显示,为了保证甲方(质权人平安银行)与债务人合同的履行,确保债务人与甲方间一系列债务的按时足额清偿,乙方(出质人)愿意以其合法拥有的财产及权利向甲方提供最高额度质押担保。
银行方提供给王希的另一份《私信贷业务循环授信额度合同》中显示,甲方(借款人)向乙方(平安银行)申请私信贷业务循环授信额度,乙方经审查同意授予此项额度。甲方在还款时需要利随本清,本金还款日为贷款最终到期日。
平安银行提供的解决方案涉及的相关合同中并未标明“不需付本金及利息”,王希质疑道:”如果后期平安银行起诉,要求我偿还贷款,我不仅需要偿还本金及相关利益,还会对个人征信产生负面影响,甚至会直接危及到整个家庭发展。“
银行方相关负责人则反复对王希表示,银行是通过可行可控的方式,基于华夏幸福产品的状况,基于解决问题而制定推出的这个方案的,银行会对方案及客户负责。合同是标准合同,列的是金融约束,而没有作行为约束,银行不会跟客户追偿贷款,也不会让客户征信出现问题,但这不能作为附加条款列在合同中。
王希认为,没有在合同中标明只是银行口头承诺,该行为和之前客户经理欺诈销售如出一辙,这样的解决方案毫无诚意,无疑又是一轮新的诱导和“欺诈”。
浙江万高律师事务所的沈律师表示,银行出具的很明显是一个协商方案,只要双方一致同意,在不侵害国家利益的基础上,这样的解决方案是没有问题的。但沈律师也指出,在合同上没有体现“不需付本金及利息”等相应信息,会存在银行方后续追责的风险。
“陌生且复杂艰难的诉维权”
“维权真的不容易!”王希不禁向记者感叹,自11月中旬以来,她多次投诉并积极寻找银行方沟通,但银行方在承认销售过程中出现违规的前提下,仍多次漠视和延迟回复王希的诉求,甚至还出现过约定好时间面谈却遭遇爽约的情况。
“银行在承认自己存在销售问题的时候明确告知我,银行违规监管可以处罚银行,但是赔偿个人金融用户损失只能通过法院裁决。”王希认为,尽管从法律角度这样说没错,但就银行的种种行为及态度而言,这无疑是银行倚仗自己的大体量对弱势的个人金融用户的欺压,“淘宝卖家描述与事实不符淘宝都会支持消费者维权,要求卖家退货及承担往返运费,用店铺押金先行赔付并对卖家进行处罚。银行是推销自己发行的产品还是推销代销产品,从客户角度其实是分不清楚的,客户对的唯一接口就是银行,然后由于银行欺诈造成客户损失银行却零责任不赔偿,需要客户用完全陌生且复杂艰难的诉讼方式维权。银行是国家募集民间资本的金融窗口,可以不用承担责任、肆无忌惮地欺诈销售,个人金融消费者作为非专业人士如何分辨和保护自己?国家金融信用又用什么来保证呢?”
王希还感叹道:“我的教育和从业经历让我还可以找到渠道跟银行进行维权,对于一些自我权益保护意识更为薄弱的投资者,遇到爆雷,真的是更加绝望和无力。”
另一方面,12月10日,华夏幸福公告称,《债务重组计划》已获华夏幸福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表决通过。据其《债务重组计划》显示,对2192亿元金融性债务,华夏幸福将通过卖出优质资产回笼资金、出售资产带走债务、现金清偿、债务展期等方式,分批实现债务化解。
遗憾的是,12月15日晚间,华夏幸福再发公告称,公司委托理财服务相关方对接人失联,已就此向公安机关报案。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华夏幸福向Wingskengo Limited指定主体中科创资本支付理财资金合计3.13亿美元(约合人民币20亿元),预期收益率为每年7%~10%,协议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截至目前公司未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对华夏幸福而言,20亿元并非小数目,尤其是在公司积极推进债务重组事宜的当下。
华夏幸福的债务重组之路又添波澜,王希的维权之路还要走多远,仍是疑问。

7. 信用社一个身份证一年能贷二笔款吗

信用社一个身份证,一年不能贷,两笔款。已经有了贷款的抵了,不能再贷第二次了。

8. 在同一家银行可以贷款两次吗

虽说市面上的产品大都有着相同的特性,但能否贷到两次款还是要看平台的情况,有些平台会因为借款人的个人资质情况良好,授信额度过多,且平台本身是支持有额度内可以循环贷款,这样的情况下,借款人是能在贷到第一笔之后,再贷第二次的。
拓展资料
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一定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出借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广义的贷款指贷款、贴现、透支等出贷资金的总称。银行通过贷款的方式将所集中的货币和货币资金投放出去,可以满足社会扩大再生产对补充资金的需要,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银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贷款利息收入,增加银行自身的积累。利息是指借款人为取得资金使用权而向贷款人支付的报酬,它是资本(即贷出的本金)在一定期间内的使用价格。贷款利息可以通过贷款利息计算器详细的计算出来。在民法中,利息是本金的法定孳息。
等额本息还款:即贷款的本金和利息之和采用按月等额还款的一种方式。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多数银行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都采用了这种方式。这种方式每月的还款额相同;等额本金还款:即借款人将贷款额平均分摊到整个还款期内每期(月)归还,同时付清上一交易日到本次还款日间的贷款利息的一种还款方式。这种方式每月的还款额逐月减少;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即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贷款本金〔期限一年以下(含一年)贷款适用〕,贷款按日计息,利息按月归还;提前偿还部分贷款:即借款人向银行提出申请,可以提前偿还部分贷款金额,一般金额为1万或1万的整数倍,偿还后此时贷款银行会出具新的还款计划书,其中还款金额与还款年限是发生变化的,但还款方式是不变的,且新的还款年限不得超过原贷款年限。提前偿还全部贷款:即借款人向银行提出申请,可以提前偿还全部贷款金额,偿还后此时贷款银行会终止借款人的贷款,并办理相应的解除手续。

9. 贷款房可以二次贷款吗

有贷款的房子有的也是可以抵押贷款的,但是二次抵押贷款的房屋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可以申请贷款的:
1、需要拥有合法的身份;
2、需要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有偿还贷款和本息的能力,并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3、需要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
4、以新购住房作高额抵押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房龄在10年以内,且备有或已付不少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的首付款;
5、已购且办理了住房抵押贷款的,原住房抵押贷款已还款一年以上,贷款余额小于抵押住房价值的60%,且用作抵押的住房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房龄在10年以内;
6、能够提供贷款行认可的有效担保;
7、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8、抵押贷款的抵押物是你的房子。
拓展资料:
抵押贷款,又称“抵押放款”。是指某些国家银行采用的一种贷款方式。要求借款方提供一定的抵押品作为贷款的担保,以保证贷款的到期偿还。抵押品一般为易于保存,不易损耗,容易变卖的物品,如有价证券、票据、股票、房地产等。贷款期满后,如果借款方不按期偿还贷款,银行有权将抵押品拍卖,用拍卖所得款偿还贷款。拍卖款清偿贷款的余额归还借款人。如果拍卖款不足以清偿贷款,由借款人继续清偿。
抵押形式
抵押贷款又分最高限额抵押与传统抵押形式两种,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是有别于传统抵押制度的新抵押制度,它与传统抵押制度相比,区别在于:
(1)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为不确定债权;
(2)最高限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通常为将来的债权;
(3)最高限额抵押必须预定最高限额外负担;
(4)最高限额抵押权不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最高限额抵押权虽然比传统抵押权的更具有独立性,但最高额抵押权仍属担保物,其设立方式,效力与传统抵押权并无本质区别。
不能办理抵押贷款的房产类型
类型一:未结清贷款的房产;这样的房产一般是有抵押的房产或者此房产正处于按揭状态当中,银行已经拥有此房产的他项权利,正在抵押中所以不能再次申请抵押贷款。
类型二:部分已购公房;这一种是无法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的已购公房;另一种是不能提供央产房上市证明的央产房。
类型三: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是指回迁房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或者是纯经济适用房,未满5年的话是不允许上市交易的,所以不能做抵押贷款。
类型四:未取得产权证的小产权房。这类房产不能上市交易,无法到建委做抵押,更不可能办理抵押消费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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