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费率如何确定
赔偿金额=(投保人未偿还的贷款本金+贷款利息-被保险人通过实现抵(质)押权获得的补偿)×(1-免赔率)在上述公式中,贷款利息为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所产生的贷款利息,计算时间自投保人未履行还贷义务之日起至贷款期间届满之日或保险事故结案之日(以先发生者为准)止,最长不超过一年;被保险人通过实现抵(质)押权获得的补偿一项的数额最低为零;免赔率以保险单载明的具体比率为准,但最低不得低于 10 %。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指贷款人经由委托保险公司向所贷款汽车方进行担保还款的一种保证,当贷款人不能偿还贷款的时候,经由保证保险来进行余下的偿还工作,这类方式减少了贷款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保证了贷款人的个人消费生活的同时,又将贷款转向了保险人。
⑵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
近苏州六家财险公司联手发公告暂停办理机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广州、深圳、海、北京及锡等少城市前已陆续暂停车贷保证保险停办业务仅针银行等金融机构包括车商与门办理相关保险各保险公司往已经签发保单照履行至于该业务何恢复目前仍未明确间表车贷险叫停:根源何处
原:贷款高违约率吓退车贷履约保险
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面临问题社信用体系缺失由于目前内企业金融信用体系没建立起缺乏信用等级监督失信者进行惩罚机制部消费者信用观念淡漠道德风险益突且汽车同于房产等建筑物其易于隐匿移作抵押物品较难保全所道德风险非难控制购车钱、催、催想拖情况比较普遍道德风险已保险公司面临风险
同些难规避系统风险政策风险目前汽车进口关税内汽车价格断调情况汽车作抵押品价值降幅度、降速度太快加每固定折旧率抵押车价值能难抵顶所欠债务新车性价比超贷款车辆能影响借款贷意愿部讲诚信消费者能钻律空故意车抵贷放弃款本该贷钱用买新车银行收款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取代位求偿权保险公司讨债能着已经值少钱车干瞪眼保险公司数车贷纠纷扮演吃亏者角色
原二:利图使车贷险难继
面中国手续费高返、扣顽症严重影响保险公司收益水平虽按照保监规定保险中国能够佣金返所收取保费金额吧%抢市场些保险公司实际给予保险中国返已经超限度甚至达二0%—三0%
另面保险公司赔付压力断增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保险公司承担保证风险部保险公司操作够规范甚至委托商家或银行具保证保险单信贷象信用情况调查审核难发挥作用行使关权造理赔风险加重要原同由于投保双信息称没投保理赔信息跟踪制度部高风险投保自由流使保险公司制定高风险条款形同虚设
原三:各主体间权责利益等
银行义务清信贷管理主体偏移少银行能准确理解履约保证保险内涵保险公司免责条款够重视认汽车消费贷款由保险公司提供履约保险借款期由保险公司赔偿银行并存风险办理汽车消费贷款程往往放弃自身优势应属于自履行义务放手让保险公司、经销商办理本该由银行落实购车资信状况调查等基本由保险公司操作银行根据保险公司调查情况结论凡保险公司同意承保贷款履约保险购车银行几乎求必应少借款资信、款能力收入水平进行实核查
二保险公司签订协议够规范保险责任限扩保险公司承保贷款履约保险目争夺由履约保险锁定新车机车险保险市场由于保险市场竞争激烈保险公司于扩自身机车辆保险市场份额考虑惜放宽借款投保汽车消费贷款履约险资格审查投保客户特别汽车经销商施各种优惠条件银行则竞相加自负荷客观致使贷款银行转嫁风险放松信贷管理恃恐贷款逾期现象比较漠视降低车贷发放标准争夺市场甚至违反关规定满足汽车经销商合理贷款要求致现户贷、恶性贷款、效担保等现象给终承担贷款风险保险公司造较经营风险
三部汽车经销商责任明确别银行、保险公司、经销商三合作协议未明确销售商车辆质量风险特别营运客车许附加设备与原签订购车合同所变由于没明确条款加限制旦现质量问题理赔隐患外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汽车经销商三合作没统操作模式汽车消费贷款业务抵押物受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汽车经销商保证金比例各相同随着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发展缺乏统游戏规则极易引发行业间序竞争
保险公司角度看履约风险超保险公司风险承受能力保险公司必要作相应调整目前高赔付率、高贷款逾期率、高险率低费率、低追偿功率等三高二低已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致命硬伤苏州各家保险公司终奈放弃车贷履约保险块蛋糕相关热词:保险公司车贷
⑶ 中华联合财险车贷险
近日,苏州六家财险公司联手发出公告,暂停办理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广州、深圳、上海、北京以及无锡等不少城市此前也已陆续暂停了车贷保证保险。停办的业务不仅是针对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包括车商与个人上门办理的相关保险。而各保险公司以往已经签发的保单,将照常履行。至于该业务何时恢复,目前仍未有明确的时间表。车贷险叫停:根源在何处?原因一:贷款高违约率吓退车贷履约保险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面临的最大问题是社会信用体系的缺失。由于目前国内的个人和企业金融信用体系没有建立起来,缺乏信用等级监督和对失信者进行惩罚的机制,部分消费者信用观念淡漠,道德风险日益突出。而且汽车不同于房产等建筑物,其易于隐匿和移动,作为抵押物品较难保全,所以道德风险非常难以控制,购车人有钱不还、不催不还、催了还想拖的情况比较普遍。人为道德风险已成为保险公司面临的最大风险。同时,还有一些难以规避的系统风险和政策风险。在目前汽车进口关税和国内汽车价格不断下调的情况下,汽车作为抵押品的价值下降幅度很大、下降速度太快,加上每年固定的折旧率,抵押车的价值很可能难以抵顶所欠债务,当新车的性价比超过贷款车辆时,可能会影响借款人的还贷意愿,部分不讲诚信的消费者很可能钻法律的空子,故意以车抵贷,放弃还款,把本该还贷的钱用来买新车。银行收不到还款,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而取得代位求偿权的保险公司如果讨不回债,就只能对着已经不值多少钱的车子干瞪眼。因此,保险公司在大多数车贷纠纷中扮演了很被动的“吃亏者”的角色。原因二:无利可图使车贷险难以为继一方面,代理手续费高返还、回扣顽症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收益水平。虽然按照保监会规定,保险代理人能够得到的佣金返还是所收取保费金额的8%,但是为了抢市场,一些保险公司实际给予保险代理人的返还已经超过这个限度,有的甚至达到20%—30%。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赔付压力不断增大。在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中,保险公司承担的是保证风险,但部分保险公司操作不够规范,甚至委托商家或银行开具保证保险单,在对信贷对象信用情况的调查审核中很难发挥作用行使把关权,这是造成理赔风险加大的一个重要原因。同时,由于投保双方信息不对称,没有投保人理赔信息跟踪制度,部分高风险投保人可自由流动,使保险公司制定的高风险条款形同虚设。原因三:各主体之间权责利益不对等一是银行的义务不清,信贷管理主体偏移。不少银行不能准确理解履约保证保险的内涵,对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不够重视,认为汽车消费贷款由保险公司提供履约保险,借款人到期不还,由保险公司赔偿,银行并不存在风险,因此,在办理汽车消费贷款过程中,往往放弃自身优势,将应属于自己履行的义务放手让保险公司、经销商去办理。如本该由银行落实的购车人资信状况调查等基本上是由保险公司操作,银行根据保险公司的调查情况下结论,凡是保险公司同意承保贷款履约保险的购车人,银行几乎是“有求必应”,很少对借款人的资信、还款能力和收入水平进行实地核查。二是保险公司在签订协议时不够规范,保险责任无限扩大。保险公司承保贷款履约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争夺由履约保险锁定的新车机车险保险市场。由于保险市场竞争激烈,保险公司出于扩大自身机动车辆保险市场份额的考虑,不惜放宽对借款人投保汽车消费贷款履约险资格的审查,对投保客户特别是汽车经销商施以各种优惠条件,对银行则竞相加大自己的负荷,客观上致使贷款银行对转嫁风险和放松信贷管理“有恃无恐”,对贷款逾期现象比较漠视,降低车贷发放标准争夺市场,甚至违反有关规定以满足汽车经销商的不合理贷款要求,以致出现了一户多贷、恶性贷款、无效担保等现象,给最终承担贷款风险的保险公司造成了较大的经营风险。三是部分汽车经销商责任不明确。在个别银行、保险公司、经销商三方合作协议中未明确销售商的车辆质量风险。特别是营运客车,有许多附加设备与原来签订的购车合同有所变动,但由于没有明确的条款加以限制,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将是理赔的隐患。此外,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汽车经销商三方的合作中没有统一的操作模式。汽车消费贷款业务中,抵押物的受益方有的是商业银行,有的是保险公司,而汽车经销商的保证金比例也各不相同。随着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发展,缺乏统一的“游戏规则”,极易引发行业间的无序竞争。从保险公司的角度看,当履约风险超过保险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时,保险公司必然要作出相应调整。目前,高赔付率、高贷款逾期率、高出险率和低费率、低追偿成功率等“三高二低”已成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致命硬伤,正因为如此,苏州各家保险公司最终无奈放弃了车贷履约保险这块“蛋糕”。相关热词:保险公司车贷险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⑷ 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是什么意思
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是承保投保人(借款人)不能按贷款合同肢则拆约定的期限偿还所欠贷款的风险,当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时,由保险人承担偿还责任。该险种是为了配合金融机构发展个人消费贷款业务而开办的,主要适用于个人住房消费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等贷款业务。目前我国主要开办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两个险种。
分类:
1、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为用贷款购买汽车的个人提供还款保证的一种保证保险。这一险种是将向购车人提供汽车消费贷款的金融机构确定为被保险人,借款购车人为投保人。目前,除少数保险公司重新开办汽车消费盯镇贷款保证保险外,大多数历枣保险公司尚处于观望状态。
购车人连续3个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购买机动车辆借款合同》所约定的还款义务,贷款人根据《购买机动车辆借款合同》的规定宣布贷款全部提前到期后,投保人仍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即为保险事故发生,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以下列原因引起投保人不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
(1)车辆被政府征用;
(2)因购车人违法使其车辆及其他财产被罚没、查封、扣押、抵债及车辆转让、转卖;
(3)所购车辆毁损或灭失,并且无法得到机动车辆保险的赔偿;
(4)因车辆的质量问题致使投保人不履行还款义务。
2、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是为以贷款购买的商品房向银行进行抵押的个人提供还款保证的一种保证保险。该险种的投保人是购买商品房并以商品房作抵押物向银行借款的个人。被保险人是向购房人提供商品房抵押贷款的银行。保险期限是自保单签发次日起,至贷款合同履行期届满6个月时止。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代偿要求时,投保人尚未偿清贷款合同的本息部分。
保险人对发生以下情况承担还贷责任:
(1)投保人丧失偿还能力;
(2)投保人死亡无继承人或受赠人;
(3)投保人死亡而其继承人或受赠人无偿还能力或丧失偿还能力;
(4)投保人死亡而其继承人或受赠人拒绝履行贷款合同。
保险人对发生下列情况不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未按《贷款通则》对投保人进行审核及贷款催收;
(2)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3)没有征得保险人的事先同意变更贷款合同或附件内容。
⑸ 关于车贷五年有条件吗的信息
车贷5年所需要的贷款条件:
1、所在地常住户口居民,并在所在地有固定住所。
2、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
3、有稳定收入及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须由第三方自然人为偿还贷款本息提供担保(夫妻间不得互保)。
5、贷款期间必须在银行认可的保险公司一次性投保《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并连续投保《机动车辆保险》。
6、已开立银行账户。
7、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5)我国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扩展阅读:
车贷定义
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申请购买汽车的借款人发放的贷款,也叫汽车按揭。
1、贷款对象:
借款人必须是贷款行所在地常住户口居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贷款条件:
借款人具有稳定的职业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能够提供可认可资产作为抵、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第三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3、贷款额度:
贷款金额最高一般不超过所购汽车售价的80%。
4、贷款期限:
汽车消费贷款期限一般为1-3年,最长不超过5年。
5、贷款利率:
一般消费贷款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信用卡贷款是由贷款银行当地总行制定。
6、还贷方式:
可选择一次性还本付息法和分期归还法(等额本息、等额本金)。
汽车金融或担保公司就是文中的——有足够代偿能力的第三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汽车金融公司
1、手续:
不需贷款购车者提供任何担保,只要有固定职业和居所、稳定的收入及还款能力,个人信用良好即可。
2、首付:
首付比例低,贷款时间长。首付最低为车价的20%,最长年限为5年,不用缴纳抵押费。
3、利率:
汽车金融公司的利息率通常要比银行高一些。
4、公司: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大众金融 东风汽车金融 奔驰金融 福特金融 丰田金融。
整车厂财务公司
1、手续:
需提供所购车辆抵押担保。申请人应有稳定的职业、居所和还款来源,良好的信用记录等。
2、首付:
首付最低为车价的20%,最长年限为5年。
3、利率:
利息率通常要比银行略高、比汽车金融公司略低。
4、公司:
上汽财务公司、一汽财务公司、广汽汇理等。
⑹ 中国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抵押物的保险规定
借款人以所购车辆抵押或(和)所购车辆外的财产抵押作为担保申请贷款的,经办行应要求借款人办理抵押物保险。
1、保险期不得短于借款期限,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金和利息之和,经办行应为保险受益人。
2、在保险有效期内,经办行应要求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贷款人有权代为投保。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毁,经办行应再次确认并落实借款人的贷款担保。
3、对于贷款期内的保险应争取一次性投保,在仅投保当年保险的情况下,经办行应要求借款人对次年的保险提供一定的保证方式。
4、对于以所购车辆抵押提供担保的,经办行应要求借款人对抵押物至少投保车辆损失险、盗抢险、自燃险、第三者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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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案例分析:从一起合同纠纷看“保证保险合同”
案情简介:
2004年6月20日,A银行与B保险公司签订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作协议》,约定:为推动A银行贷款及B保险公司保险业务共同发展,双方合作开展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及保证保险业务,由B保险公司负责向A银行提供有关借款人购车资料(包括购车合同、发票、购车完税凭证等)并确保真实;B保险公司应当对借款人(即保证保险投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认真审查,并对自己书面确认同意承保的有关借款承担保证保险责任。除协议规定的不可抗力、政策变动、投保人与银行恶意串通等免责范围外,不论何种原因造成保证保险投保人连续三个月未能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按期供款,即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B保险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A银行)的书面索赔申请及相关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确认保险责任并予以赔付。协议签定后,根据B保险公司提供的购车资料及购车人身份和资信审查资料,以及B保险公司在A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审批表》上同意承保的签字盖章,A银行先后与借款人C等20人签订了《个人扰坦激汽车消费贷款合同》并依约发放贷款共500万元,B保险公司在收取投保人支付的有关保费后向A银行出具了以该20名借款人为投保人、以A银行为被保险人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保单正本。2004年12月,C等20名借款人先后出现连续3个月以上未按期供款,A银行即依照合作协议约定向B保险公司提出了书面索赔申请,但B保险公司以有关借款人涉嫌诈骗正被立案侦查,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尚不清楚为由予以推拖。在多次索赔未果的情况下,A银行以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为由将B保险公司诉诸法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出现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保证保险合同的实质属于保证合同,B保险公司充当的是保证人的角色,所提供的保险责任实质上是以保险形式体现的有偿保证担保,B保险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为保证担保责任,案件处理的法律依据应为《担保法》;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本案的保证保险合同合法有效,B保险公司既然已经收取保费,并签订保证保险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当投保人无法按期还款时,保险事故发生,B保险公司应承担保证保险责任,应直接将赔款支付给贷款银行。保证保险合同并非保证担保合同,故案件处理的法律依据不应是《担保法》,而应是《保险法》。
何谓保证保险
保证保险是我国保险公司业务创新出来的新的保险品种,目前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比较原则,实践操作中比较混乱。保证保险究竟是一种有偿保证,还是一种保险?我国目前是否存在真正的保证保险?学者们对其认识并不统一,法律上对于保证保险的概念界定也不一致。笔者认为,保证保险是一个典型的保险品种。所谓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人)经过对保险事项(保险标的)和投保申请人资格的审查,在认为符合保险条件而同意承保的情况下,向投保人收取保证保险保费,同时向投保人指定的被保险人(受益人)做出——若投保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或责任达到一定状态,即构成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在赔付保险损失后获取向投保人继续追偿的权利。尽管保证保险也是对投保人信用和履约情况向第三人做出的一种保障,但它是将投保人违约情形的出现确定为一种保险事故,通过对保险条件的确定、对保险事故和免责范围的限制以及对保险责任承担方式的约定来实现对第三人的保障。因此,保证保险是独立于保证担保之外的另一种市场保障方式,是保险公司利用本身信用优势进行产品创新的自然结果,具有自身的独立性、科学性,不能将其简单归入债的保证担保体系。
保证保险合同是一种财产保险合同
保证保险合同属于财产保险合同,本质上归属于保险范畴。理由是:第一,就主体资格而言,保证保险是经过中国保监会批准的特许经营业务,根据《保险公司管理缓袜规定》第47条,财产保险公司经过中国保监会核定,可以经营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因此保证保险业务只有保险公司才能经营;第二,从合同特点来看,保证保险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保险公司在接受对价(保费)的基础上承担保险责任;第三,从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来看,保险合同的成立以信孙保险公司出具正式的保单为前提;第四,从责任承担的前提来看,保证保险责任则以保险事故的发生为充分必要条件,只要双方约定的保险事故已确定发生,保险公司就应承担保险责任;第五,保证保险适用《保险法》进行调整。
保证保险合同≠保证担保合同
虽然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担保合同都与保证有关,存在着很多相似之处,但本质上二者有着很大区别。表现在:
一、合同的主体不同。保证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其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也就是本案购车借款合同中的债务人和债权人。涉及保证担保合同的法律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以收取保险费为前提,而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则无需对价条件。
二、合同的内容不同。保证保险作为一种保险手段,是以转嫁被保险人(即债权人)所面临的投保人(即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风险为目的的一种保险,保证保险合同以经营信用风险为合同的主要内容。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定担保形式。保证合同作为保证担保的法律形式,是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作为合同的核心内容。
三、合同的性质不同。保证保险合同一经成立便产生独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双务有偿合同。保证担保合同则表现为单务无偿合同。保证担保合同作为购车借款合同(即主合同)的附属合同,与主合同之间存在着主从关系。保证担保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其本身不能独立存在;而保证保险合同与购车借款合同之间不具有主从关系,两者处于并存状态。
四、保证的范围不同。保证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履行保证保险责任仅限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限度内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对于违约金、逾期利息、罚息等均不属于赔偿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未做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五、保证的程度不同。保证保险合同中,首先,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取决于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即投保人未能按期履行约定的还款责任事实是否发生;其次,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时,对合同约定的免责事项如战争、行政执法行为以及被保险人未对投保人作资信调查等情况均可免除保险责任。而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当债权人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责任时,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享有检索抗辩权。除了法律或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形外,保证人一般没有实体法上的免责事由。采集者退散
六、适用的法律不同。保证保险作为一种保险形式,其法律性质区别于保证担保,不属于担保的范畴。相应地,处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应当是《保险法》,而不是《担保法》。作为一种法定的担保形式,处理保证担保关系则应适用《担保法》。因此,在保证保险中,除了合同双方事先约定外,保险公司无权要求银行必须先处置抵押物后才能行使索赔权。当然,目前《保险法》对保证保险的规定尚是一片空白,尽快完善《保险法》显然是当务之急,可喜的是,人民法院在制订《保险法》的司法解释中业已考虑到该问题。
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证保险责任 而不是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本案中,B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作协议规定承担保证保险责任,而不是保证担保责任。
首先,本案保证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本案中,B保险公司不仅出具了书面的同意承保确认书,而且在收取保费后出具了正式的保证保险保单,保证保险保单不但形式完备而且内容合法,保证保险合同自保证保险保单正式签发时开始生效。B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欺诈主张保险合同无效不能成立,原因在于保险法属于任意法,当事人的约定有优于保险法规定的效力,B保险公司在合作协议签订之初关于主动负担提供购车资料和借款人资信审查义务、对于自己书面确认同意承保的借款承担保险责任的,表明其已经放弃了保险法赋予的权利,这种放弃权利的直接造成了A银行的正当信任利益,保险公司不能再以自己已经放弃的权利来主张合同无效。来源:www.examda.com
其次,本案保险条件已经成就。尽管有关购车资料虚假,借款人根本没有买车,但根据合作协议以及保证保险性质可以确定,保证保险是对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义务的不确定性予以承保,保险条件是否成就应以借款是否发生为标准,而不是以是否购车为标准,购车合同关系是借款合同和保证保险合同关系以外的另一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再次,本案保险事故已经发生。本案中,双方关于保险事故和免责范围的约定十分明确,除合作协议规定免责范围外,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投保人连续三个月未能按期还款,均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应当先承担保险责任,然后向借款人追偿。另外,保证保险本身就是对借款人可能出现违约情况的不确定性予以承保,承保的内容是借款人违约的不确定性,不是不确定性的原因,除非双方约定当某种原因导致借款人违约时保险人可以免除保险责任,保险人不得以该原因的出现来对抗保险责任的承担。投保人诈骗只是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不属于约定免责范围,不构成保险公司主张免除保险责任的理由。
最后,B保险公司违反双方合作协议规定义务的过错行为,虽是导致本案保险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但该原因不能成为其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的借口。根据双方《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作协议》规定,B保险公司负责提供有关购车资料并确保真实,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认真审查,但从后来发生的事实来看,有关购车资料和借款人资信审查资料都是虚假的,B保险公司并没有尽到合作协议规定的审查义务,这进一步说明B保险公司对本案保险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考试大-全国教育类网站(www.Examda。com)
综上所述,保证保险是一个保险品种,保证保险合同不同于保证担保合同。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合议庭的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B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我国《保险法》承担保证保险责任,而不是按照《担保法》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⑻ 贷款保险费合法吗
回答:
“中国平安个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这是一种个人信用贷款,最高额度约为15万,贷款费用较高,约为贷款额度的20~30%。
拓展:
平安产险个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是通过向个人客户提供信用保证保险,从而帮助客户从银行获取无抵押小额短期贷款的保险产品。其承保的风险为客户从银行贷款后能否按期还款的不确定性。投保人为贷款客户,承保人为平安产险,被保险人为放款银行。
当发生承保的保险事故时,平安产险负责按相应条款向放款银行理赔。 平安产险个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解决的问题,是个人客户从银行获取短期小额无抵押贷款的需求。平安产险与特定银行合作,由平安产险信用保证保险事业部审核其承保风险,银行审核其贷款风险并放款。
也就是说,个人客户如若有小额贷款需求,即可向平安产险信用保证保险事业部提出投保申请,以及向平安产险信用保证保险事业部的合作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由平安产险信用保证保险事业部对其投保申请进行审核,如果通过,则签发保单,再由银行对其贷款申请进行审核,并依据保单的保险金额向客户发放贷款。
客户须一次性支付保费,并按期向银行偿还贷款和利息。目前的投保条件是投保人须为21-55岁的中国公民,其最低投保额度是10000元,保险期限目前最长为24个月。此种模式下的贷款较之银行贷款有显著区别:首先,两者的目标客户群不同。与银行贷款服务于高端客户的定位不同,平安个人信贷保证保险模式下贷款的目标客户为中低端客户——这为中低收入人群提供了与高收入者同等的融资机会;
其次,平安个人信贷保证保险模式下的贷款不需要客户提供任何抵押,而银行贷款往往要求客户提供一定数量资产的担保或抵押;再次,与银行贷款复杂的申请流程相比,平安个人信贷保证保险模式下的贷款申请流程非常简单、快捷。
个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推广,既帮助中低收入者建立并重视信用记录,增强居民信用意识,也能促进社会信用环境的发展并加速推动我国步入一个健康、和谐的信用时代。 平安产险个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诞生茄亮是有一定背景的。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的金融需求也在不断增加,除了房屋按揭这种个人大额贷款需求之外,小额贷款的需求也在增长,比如应急资金、手术费用、教育费用、旅游、大件物品购买等,特别在年轻人中间,这种需求成长更快。
一般而言,在一个人的生命周期中,其收入曲线与支出曲线总有一定的差异,这种差异和缺口为小额贷款提供了不断增长着的市场。在欧美和亚太地区,小额贷款有着非常大的市场,在许多新兴市场,小额贷款市场都在不断成长。此外,小额信贷业务是个高风险的业务,需要社会良好的信用环境,也需要从事这项业务的企业有很高的风险管理技术。目前央行的征信系统为这项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基础。
如果你是在国家的几大银行 贷款 ,是不会收你保证保险的 。私人或者网上的贷款公司 ,即便不是骗子 ,在名义上是不超过国家几大银行利息的,但是会有一些明目 ,变相的收取各种费用 ,这样的收款也就超过了国家银行的贷款利息了 。所以一定是违法的 。
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是承保投保人(借款人)不能按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所欠贷款的风险,当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时,由保险人承担偿还责任。该险种是为了配合金融机构发展个人消费贷款业务而开办的,主要适用于个人住房消费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等贷款业务。目前我国主要开办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两个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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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为用贷款购买汽车的个人提供还款保证的一种保证保险。这一险种是将向购车人提供汽车消费贷款的金融机构确定为被保险人,借款购车人为投保人。目前,除少数保险公司重新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外,大多咐裂数保险公司尚处于观望状态。
购车人连续3个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购买机动车辆借款合同》所约定的还款义务,贷款人根据《购买机动车辆借款合同》的规定宣布贷款全部提前到期后,投保人仍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即为保险事故发生,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以下列原因引起投保人不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
(1)车辆被政府征用;
(2)因购车人违法使其车辆及其他财产被罚没、查封、扣押、抵债及车辆转让、转卖;
(3)所购颤简宽车辆毁损或灭失,并且无法得到机动车辆保险的赔偿;
(4)因车辆的质量问题致使投保人不履行还款义务。
2、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是为以贷款购买的商品房向银行进行抵押的个人提供还款保证的一种保证保险。该险种的投保人是购买商品房并以商品房作抵押物向银行借款的个人。被保险人是向购房人提供商品房抵押贷款的银行。保险期限是自保单签发次日起,至贷款合同履行期届满6个月时止。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代偿要求时,投保人尚未偿清贷款合同的本息部分。
保险人对发生以下情况承担还贷责任:
(1)投保人丧失偿还能力;
(2)投保人死亡无继承人或受赠人;
(3)投保人死亡而其继承人或受赠人无偿还能力或丧失偿还能力;
(4)投保人死亡而其继承人或受赠人拒绝履行贷款合同。
保险人对发生下列情况不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未按《贷款通则》对投保人进行审核及贷款催收;
(2)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3)没有征得保险人的事先同意变更贷款合同或附件内容。
⑼ 汽车贷款保险作用
费贷款保证保险面临问题社信用体系缺失由于目前内企业金融信用体系没建立起缺乏信用等级监督失信者进行惩罚机制部消费者信用观念淡漠道德风险益突且汽车同于房产等建筑物其易于隐匿移作抵押物品较难保全所道德风险非难控制购车钱、催、催想拖情况比较普遍道德风险已保险公司面临风险
同些难规避系统风险政策风险目前汽车进口关税内汽车价格断调情况汽车作抵押品价值降幅度、降速度太快加每固定折旧率抵押车价值能难抵顶所欠债务新车性价比超贷款车辆能影响借款贷意愿部讲诚信消费者能钻律空故意车抵贷放弃款本该贷钱用买新车银行收款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取代位求偿权保险公司讨债能着已经值少钱车干瞪眼保险公司数车贷纠纷扮演吃亏者角色
原二:利图使车贷险难继
面中国手续费高返、扣顽症严重影响保险公司收益水平虽按照保监规定保险中国能够佣金返所收取保费金额吧%抢市场些保险公司实际给予保险中国返已经超限度甚至达二0%—三0%
另面保险公司赔付压力断增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保险公司承担保证风险部保险公司操作够规范甚至委托商家或银行具保证保险单信贷象信用情况调查审核难发挥作用行使关权造理赔风险加重要原同由于投保双信息称没投保理赔信息跟踪制度部高风险投保自由流使保险公司制定高风险条款形同虚设
原三:各主体间权责利益等
银行义务清信贷管理主体偏移少银行能准确理解履约保证保险内涵保险公司免责条款够重视认汽车消费贷款由保险公司提供履约保险借款期由保险公司赔偿银行并存风险办理汽车消费贷款程往往放弃自身优势应属于自履行义务放手让保险公司、经销商办理本该由银行落实购车资信状况调查等基本由保险公司操作银行根据保险公司调查情况结论凡保险公司同意承保贷款履约保险购车银行几乎求必应少借款资信、款能力收入水平进行实核查
二保险公司签订协议够规范保险责任限扩保险公司承保贷款履约保险目争夺由履约保险锁定新车机车险保险市场由于保险市场竞争激烈保险公司于扩自身机车辆保险市场份额考虑惜放宽借款投保汽车消费贷款履约险资格审查投保客户特别汽车经销商施各种优惠条件银行则竞相加自负荷客观致使贷款银行转嫁风险放松信贷管理恃恐贷款逾期现象比较漠视降低车贷发放标准争夺市场甚至违反关规定满足汽车经销商合理贷款要求致现户贷、恶性贷款、效担保等现象给终承担贷款风险保险公司造较经营风险
三部汽车经销商责任明确别银行、保险公司、经销商三合作协议未明确销售商车辆质量风险特别营运客车许附加设备与原签订购车合同所变由于没明确条款加限制旦现质量问题理赔隐患外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汽车经销商三合作没统操作模式汽车消费贷款业务抵押物受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汽车经销商保证金比例各相同随着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发展缺乏统游戏规则极易引发行业间序竞争
保险公司角度看履约风险超保险公司风险承受能力保险公司必要作相应调整目前高赔付率、高贷款逾期率、高险率低费率、低追偿功率等三高二低已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致命硬伤苏州各家保险公司终奈放弃车贷履约保险块蛋糕相关热词:保险公司车贷
⑽ 机动车辆保险权益转让书什么意思
权益转让书(Subrogation Receipt)又称代位书。载明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付,并将其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相应转移给保险人的书面凭证。通常由被保险人签署认证。
权益转让书是保险人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有利凭证,保险人可以凭此转让书向责任方追偿。
转让追偿权是一种重要民事行为,必须用书面形式将之明确表示,以免口说无凭,日后发生争讼。
另是保险人向第三者迫偿的权益是来自被保险人的转让,从法律的角度,保险人与第三者他们并不存在法律关系,保险人不能直接向第三者追偿,备袭而权益转让书是向第三者行使追偿权的惟一有效凭证与依据。
(10)我国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扩展阅读:
效力编辑
(一)权益转让书的记载内容与客观现实的矛盾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时,应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并在获得保险赔偿的同时,将其有关追偿权益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追偿欠款。
实际履行过程中,保险人往往要求被保险人在提供索赔材料时,一并提供权益转让书。保险人经过逐级审查核赔的过程,确定向被保险人赔偿的数额。
由于保险人审核文件需要一定的时间,这段时间内需要理赔的款项的利息在继续发生,又由于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条款约定了保险人理赔时具有10%的免赔额,这样最终向被保险人理赔款项的数额与被保险人当初索赔时提供的权益转让书记载的数额就有一定的差额。
(二)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取得方式 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取得方式,世界各国有两种立法例:
1、当然代位主义,即代位求偿权的取得仅以理赔为条件,只要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后即可自动取得代位求偿权;
2、请求代位主义,即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后并不能自动取得代位求偿权,还须被保险人明示地将享有的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让渡给保险人,保险人方能取得代位求偿权。
我国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可见,我国保险立法采用的也是当然代位主义,只要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就相应取得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无须被保险人确认。
(三)权益转让书对代位求偿权的影响 在我国保险业务实践中,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的同时,往往要求被保险人签署赔款收据和权益转让书,作为被保险人将对第三者损害赔偿请求权让渡给保险人的有效证明。
代位求偿权既然是法定权利,其适用必然应符合法定的条件,才能为法律所认可。这些条件包括:
1、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第三人基于过错造成的保险事故所引起只有当第三人依法应承担责任,被保险人有索赔请求权,才存在向保险人转让赔偿请求权的可能,即"无请求权,无代位权"。
这是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条件。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就是保险人所代位行使的实体权利,因此被保险人享有相应请求权是保念侍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不可或缺的条件。
我国目前的财产保险合同条款均强调被保险人应将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让与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仿高兄人向第三人追索。但是,如果第三人的致害行为不在承保范围之内,或者未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或者其行为可以免责,则代位求偿均不得适用。
2、只有在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赔付赔偿金之后,其代位求偿权才成立。根据财产保险的补偿原则,当保险标的的损失由第三方造成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两种途径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