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贷款资金用途监管规定
1.个人消费贷款可用于购车、购车位、装修、教育学资、大宗消费购物、旅游等个人或家庭合法消费用途。
2.贷款用途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得用于赌博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非法用途及国家监管部门禁止进入的领域。
3.借款申请人向我行申请单笔贷款或进行授信额度项下提款时须提交书面贷款用途证明文件,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
贷款资金用途监管规定,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国家对信贷杠杆的利用程度
财政资金与信贷资金是国家动员和分配资金的两条主要渠道。如果国家主要利用财政方式筹集、分配资金,则贷款用途必然狭窄;如果国家主要利用信贷方式筹集、分配资金,则贷款用途就扩大。为了充分发挥银行信贷的杠杆作用,在保证财政资金与信贷资金综合平衡的条件下,改变经济建设资金以无偿分配为主的资金分配渠道,有利于企业节约使用资金,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银行信贷成为筹集和分配经济建设资金的重要渠道,是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要求。
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在信贷资金供应能力许可的条件下,贷款用途的扩大还决定于各个时期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随着金融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日益增强,银行信贷已成为社会资金再分配的一条重要渠道。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基础产业、合理和优化产业结构是经济协调稳定持续发展、社会资源有效配置和高效利用的基本条件,也是经济现代化的重要标志。银行信贷要符合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确定不同时期的贷款用途。
企业的业务经营性质
国民经济中各行业、各企业的业务经营性质不同,其资金占用和周转特点不同,因此,决定了贷款用途的不尽相同。如工业生产企业在产品生产过程中要经过供、产、销诸环节,银行贷款不仅应解决流动资金的需求,还应解决企业固定资金的需求;商业零售企业,担负商品储备任务,勤进快销,保证市场供应,银行贷款应解决其流动资金需求。所以,根据企业业务经营性质确定适宜的贷款用途以解决其资金需求,既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又有利于信贷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效益的提高。
法律依据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贷款人应对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2. 新规来了!禁止小贷公司给大学生贷款大学生还能申请网贷吗
3月17日,银保监会公布了央行、教育部、公安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从加强大学生消费贷管理、加大对大学生教育引导力度、做好大学生消费贷 社会 舆情疏导、加大大学生消费贷违法犯罪打击力度等四方面对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进行了明确规定。
我们都知道最近几年时间,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的信贷服务,外界并不陌生,很多产品已经融入大众生活。但他们也引诱了过度超前消费,导致部分大学生陷入了高额贷款陷阱,甚至出现了“裸贷”、“套路贷”等不正规的贷款行为。
首先回答一下新规出来后,大学生是否还能否网贷呢?归根结底,还需要看其背后的授信主体是谁。如果授信主体是取得批准的银行等持牌金融机构,那大学生是可以网贷。但是如果授信主体是小额贷款公司,就不允许。所以分清平台背后的授信主体才是关键,而非一刀切的不能进行网贷。
那么《通知》发布究竟有什么影响呢?信小用细细为大家讲解
一、新规针对的对象是谁?
借贷人:大学生群体
放贷机构:消费金融公司、商业银行等持牌金融机构规范房贷行为,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大学生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
二、新规讲了什么?
新规的主要内容有:一是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大学生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二是加大对大学生的教育、引导和帮扶力度;三是做好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监督管理政策网上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四是加大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业务中违法犯罪问题查处力度;五是规范放贷机构及其外包合作机构营销行为。同时,加强了个人信息保护,所有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信贷信息都要及时、完整、准确报送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总而言之,明确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一律不得为大学生提供信贷服务,同时在营销、借贷、贷后管理、信息保护上都进行了严格的规范。
三、新规有哪些方面的影响呢?
1、 社会 消费观念
因为禁止互联网平台向大学生发放贷款,可抑制大学生借助互联网贷款平台盲目贷款助长各类不切实际或超过自身经济能力的高消费行为,对大学生 健康 成长、顺利完成学业都将起到重要作用。
2、避免不良征信
大学生不到互联网平台贷款还可减少一些大学生因贷款到期缺乏偿还能力而形成个人征信不良,有利于大学生 健康 成长,避免了因征信不良导致的就业问题。
3. 避免暴力催收带来影响
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在利率和催收上较为规范,避免学生因为高利率陷入负债陷阱,也避免暴力催收对学生学业造成较大影响。
所以,学生群体一定要注意理性借贷,关注和保护好自己信用哦!
3. 消费贷款利率最新政策及规定消费贷款收费比较最优惠
消费贷款是指个人以购买消费品、支付日常开支等为目的,向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消费贷款利率最新政策及规定,对于消费者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消费贷款利率最新政策
消费贷款利率最新政策,是指消费贷款的利率政策,包括消费贷款的利率上限、利率下限、利率浮动范围等。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消费贷款利率最新政策的通知》,消费贷款利率最新政策调整如下:
1. 消费贷款利率上限为基准利率的1.2倍;
2. 消费贷款利率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8倍;
3. 消费贷款利率浮动范围为基准利率的0.8倍至1.2倍之间。
消费贷款规定
消费贷款规定,是指消费贷款的相关规定,包括消费贷款的申锋磨敏请条件、放款条件、还款条件等。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消费贷款规定的通知》,消费贷款规定如下:
1. 消费贷款申请条件:申请人需要满足年龄、职业、收入等条件;
2. 消费贷款放款条件:需要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财产证明等;
3. 消费贷款还款条件:按照约定的还款方式及期限,按时足额还款。
消费游闷贷款收费比较最优惠
消费贷款收费比较最优惠,是指消费贷款的收费比较优惠的情况。
消费贷款收费比较最优惠的情况,一般是指消费贷款的收费比较低的情况,比如收取的手续费比较低,利息比较低等。
目前,在市场上,有许多金融机构提供消费贷款服务,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收费比较优惠的金融机构,以获得更优惠的消费贷款服务。
消费贷款利率浮动范围
消费贷款利率浮动范围,是指消费贷款的利率浮动范围,一般是指消费贷款的利率从基准利率的0.8倍至1.2倍之间浮动。
消费贷款利率浮动范围,一般是由金融机构根据市场情况及消费者的信用情况等因素,确定的。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利率浮动范围比较合适的金融机构,以获得更优惠的消费银枝贷款服务。
消费贷款利率调整
消费贷款利率调整,是指消费贷款的利率调整,一般是指消费贷款的利率上限、利率下限、利率浮动范围等的调整。
消费贷款利率调整,一般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市场情况及消费者的信用情况等因素,确定的。消费者可以关注中国人民银行的最新政策,以了解消费贷款利率的最新调整情况,以便更好地了解消费贷款的利率情况。
结论
消费贷款利率最新政策及规定,对于消费者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消费者应该关注消费贷款利率最新政策及规定,以便更好地了解消费贷款的利率情况,并选择收费比较优惠的金融机构,以获得更优惠的消费贷款服务。
4. 住建部等六部门联合发文 加强住房租赁企业监管
近年来,我国住房租赁市场特别是长租市场快速发展,随之而来的长租公寓乱象也频频发生。为加强住房租赁企业监管,引导住房租赁企业回归住房租赁服务本源,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4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银保监会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从从业管理、租赁经营、资金监管、消费贷款等七方面入手,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
《意见》针对从事转租经营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明确要求各地加强从业管理的同时,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将经营的房源信息纳入所在城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单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原则上不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
《意见》提出,房租赁企业应当在商业银行设立1个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向所在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住房租赁企业发布房源信息时,应当同时发布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信息。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的,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将收取的租金、押金纳入监管账户,并通过监管账户向房屋权利人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还押金等。
《意见》明确,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不得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相关内容嵌入住房租赁合同,不得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金融机构应当严格管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加强授信审查和用途管理,发放贷款前必须采取有效手段核查借款人身份信息,评估还款能力,核实借款意愿,并做好记录。发放贷款时应明确向借款人告知相关业务的贷款性质、贷款金额、年化利率以及有关违约责任,切实保护借款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金融机构发放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应当以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贷款额度不得高于住房租赁合同金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发放贷款的频率应与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频率匹配,贷款资金只能划入借款人账户,同时强化贷款资金用途管理,避免资金挪用风险。对于已实际发放给住房租赁企业的存量住房租赁消费贷款,金融机构应制定妥善处置方案,稳妥化解存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与金融机构共享有“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住房租赁企业名单,金融机构要对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加强名单式管理,对列入上述名单的企业不得发放贷款。
《意见》还提到,要合理调控住房租金水平。住房租赁市场需求旺盛的大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住房租金监测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租赁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信息。积极引导住房租赁双方合理确定租金,稳定市场预期。发挥住房租赁企业,尤其是大中型住房租赁企业在稳定市场租金水平方面的示范作用。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租金监测,密切关注区域租金异常上涨情况,对于租金上涨过快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稳定租金水平。
“此次政策是长租公寓市场首个系统监管的政策,也成为今年在经营贷管控基础上,房地产市场迎来的第二个金融市场监管政策。”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指出,前述规定直击长租公寓企业各类违规做法,有助于规范市场经营,同时防范经营方面出现金融风险。
5. 官方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大学生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这项措施有何影响
这项政策可以避免大学生深陷网贷之中,最后无法还清贷款,影响到自己的征信。大学生早就应该被禁止借网贷,早在P2P时期,就有很多网贷公司专门针对大学生群体,发放贷款,不用抵押,不用征信,只要大学生提供个人信息,就能贷款。而这些非法的P2P网贷,利息往往会很高,故意让你还不起,然后威胁你,要你去借钱还债,否则就打电话给你的亲戚朋友和同学,让他们都知道你借网贷的事情,最后这些大学生往往深陷其中,不得不四处借款,耽误了自己的学业。
6. 六部门发文加强住房租赁企业资金监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住房租赁企业监管,引导住房租赁企业回归住房租赁服务本源,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和银保监会近日共同发布《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提出,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商业银行设立一个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向所在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并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住房租赁企业发布房源信息时,应当同时发布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信息。
堵住租金监管漏洞
规范租赁市场秩序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0年末,我国租房群体达2.1亿人。相关机构更是预测,到2025年,租房群体规模或增至2.5亿人,而相应产生的租赁市场资金规模将超3万亿元。
在一定程度上,我国的租赁市场规模丝毫不亚于商品房市场。尤其是未来随着商品房由增量转向存量,租赁市场进一步发展壮大,租房将成为绝大多数大中城市解决居住问题的主流方式。
如此巨大的市场资金规模,一方面考验着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能力和水平,另一方面也让一些房屋租赁企业“牟利无下限”。近年来,部分一线城市不乏房东任意驱赶租客、房屋中介恶意克扣租客押金等情况,更有部分“黑中介”一次性收取租客半年或一年的租金,然后“跑路”的恶劣事件发生。
为此,《意见》将加强租赁资金监管力度放在首要目标,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措施,包括房屋租赁企业应当在商业银行设立一个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向所在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并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住房租赁企业发布房源信息时,应当同时发布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信息,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的,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将收取的租金、押金纳入监管账户,并通过监管账户向房屋权利人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还押金;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建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制度,强化日常监督管理,督促住房租赁企业和商业银行落实责任,确保资金监管到位等。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分析认为,《意见》要求租赁企业务必将租金纳入监管账户,意在重点整顿长租公寓、房产中介以及一些自然人性质的“二房东”。将租金纳入监管账户后,中介不能随意克扣租客租金,中介也无法挪用租客租金,这在客观上为那些长租公寓“拆东墙补西墙”的盲目资金扩张行为设置了“防火墙”,堵住了资金监管漏洞,可以起到有效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作用。
精细化全程化监管
防范企业经营风险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明确提出,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和转租10套(间)的自然人应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单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且单次收取押金超1个月的,应该在银行开个监管账户,去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并定期公示。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钊认为,规范租赁中介市场主体登记和上述建立租赁资金监管账户的措施相得益彰,从人员和资金两方面入手加强租赁市场监管,可以从基础条件上挤压各类违法房屋租赁行为的活动空间,杜绝之前引发全社会关注的“黑中介克扣押金”“任意驱赶租客”“租赁资金断裂侵害租客权益”等现象的发生。
为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意见》还提出了一系列措施,比如住房租赁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信息系统应当落实互联网管理各项政策要求,接入所在城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将经营的房源信息纳入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管理,并实时报送租赁合同期限、租金押金及其支付方式、承租人基本情况等租赁合同信息等。
2017年,浙江杭州被住房城乡建设部确定为住房租赁试点城市。为进一步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防范住房租赁企业经营风险,保障房屋委托出租人、承租人合法权益,杭州在全国首创租赁资金监管机制,通过出台《杭州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相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租赁企业在监管银行设立专用存款专户,将租赁资金缴入存款账户管理,其中从事利用收储房源开展住房出租业务的企业,还须在专户中冻结纳入租赁平台管理房源量对应的应付委托出租人月租金总额的两倍为风险防控金,实现对住房租赁活动精细化、实时化、全程化监管,有效防范住房租赁企业经营风险。
今年5月18日,杭州公布了首批50家落实资金监管的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白名单”,帮助市民选择租赁企业,保障合法权益。目前,全国已经有杭州、重庆、西安、成都、深圳等多个城市发布规定,要求房客的租金必须存入监管账户。
近年来,部分住房租赁企业利用租金支付期限错配建立资金池,控制房源、哄抬租金,甚至还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信贷资金,变相开展金融业务,从而引发企业资金链断裂,给房主和租客带来重大经济损失。
为此,《通知》强调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其中,明确要求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不得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相关内容嵌入住房租赁合同,不得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
同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与金融机构共享有“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住房租赁企业名单,金融机构要对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加强名单式管理,对列入上述名单的企业不得发放贷款。
合理调控租金水平
建立健康租赁市场
近年来,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国家职能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措施,致力于建立稳定而健康的住房租赁市场秩序。此次,《通知》将工作重心放在了合理调控住房租金水平方面。
《通知》要求,在住房租赁市场需求旺盛的大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住房租金监测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租赁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信息;积极引导住房租赁双方合理确定租金,稳定市场预期;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租金监测,密切关注区域租金异常上涨情况,对于租金上涨过快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稳定租金水平。
同时,再次强调要落实城市政府主体责任。城市政府对规范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承担主体责任,要建立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网信等多部门协同的住房租赁联合监管机制,并将相关部门的监管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快完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通过平台实施穿透式监管,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对住房租赁企业变相从事金融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哄抬租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垄断行为。金融监管部门要指导金融机构加强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管理。公安部门要对涉嫌合同诈骗等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必要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网信部门要对违规发布虚假信息的网络信息平台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通知》还要求,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充分发挥基层网格管理人员作用,督促住房租赁合同备案,协助排查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住房租赁企业情况。综合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等多元调解机制,维护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妥善化解住房租赁矛盾纠纷。
7. 中国银行个人消费类贷款的申请规定是什么
中国银行个人消费类贷款申请条件: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或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8. 解读|六部门监管新规直击长租公寓暴雷根源:禁止套取消费贷
4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明确要求各地加强住房租赁企业从业管理,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合理调控住房租金水平。同时,明确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除市场变动导致的正常经营行为外,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原则上不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
广东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认为,自从2016年鼓励规模化、机构化租赁以来,轻资产的租赁企业发展非常迅速,既有集中式的,也有分散式的。相比重资产经营(比如招拍挂配建和自持,国企带头参与的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项目等),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在经营上最大的问题是轻资产经营、扩张速度快,容易出现违规行为,比如黑二房东(随意涨租、苛扣押金、随意收取水电费等),以及长租短付,搞资金池,蓄意卷款潜逃。
对此,新华社文章指出,此次监管部门重拳出击,《意见》直击住房租赁企业爆雷根源。
对此次《意见》的出台,中指调查事业部研究副总监战雪认为,《意见》旨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战雪表示,此次《意见》呈现以下三个特点:第一是层级高、范围大,之前部分城市单独发布政策约束住房租赁企业的租金收取行为,此次的政策高度上升到了部委的层级,覆盖面也更广。第二是定位准。精准定位从事转租经营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此类企业进行转租经营时没有资产抵押,收取的租金额度也较高,没有资金监管容易聚集金融风险。第三是强穿透。除了禁止住房租赁企业变相开展金融业务,还强化金融机构的贷款审核,在首尾两端发力,避免住房租赁企业单方面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的情形。
首次对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进行定性,纳入监管
按照《意见》要求,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自然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其名称和经营范围均应当包含“住房租赁”相关字样。住房租赁企业跨区域经营的,应当在开展经营活动的城市设立独立核算法人实体。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具有专门经营场所,开展经营前,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向所在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送开业信息,由所在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
李宇嘉指出,目前市场上住房租赁企业种类繁多,比如二房东,投资机构等。在珠三角核心城市,有代房东管理的二房东,有职业二房东(赚代理费或赚租金差价),有投资者一次性包租很多套或一栋,然后装修出租。但现实中,这类主体很难监管,他们往往利用互联网、微信和小广告开展业务,利用信息差、违规操作(比如水电费乱收取、以损坏室内设施为由不退押金等)获取租金受益。承租人利益受损失也难以有渠道伸张,损失不大、息事宁人。因此,迫切需要纳入监管。
打击长收短付的资金池行为,避免资金风险
具体而言,《意见》针对从事转租经营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明确要求各地加强从业管理的同时,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将经营的房源信息纳入所在城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单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原则上不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
在业内人士看来,“单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等规定,直击长租公寓企业此前存在的各类违规做法,具有积极的导向。这有助于规范市场经营,同时防范经营方面出现金融风险。”
“这一政策表态也是在疫情后针对长租公寓暴雷现象,国家一贯的态度,主要目的是维护出租双方的权益,避免老百姓利益受损和群体性的上访事件发生。对于轻资产的租赁企业,更容易出现‘长收短付’的资金池行为。管住了资金,长租公寓的风险就降低了一大半。”李宇嘉说道。
严厉打击资金贷,“租金异常上涨必被打压”
《意见》还要求,各地应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纳入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同时,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企业不得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租金贷”,不得诱导承租人使用“租金贷”。金融机构严格管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加强授信审查和用途管理,对住房租赁企业加强名单式管理。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指出,此次政策对于租金贷款的管控更加规范和到位。对于各类违规的套现行为,政策明确,不得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同时,金融机构应当严格管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加强授信审查和用途管理,发放贷款前必须采取有效手段核查借款人身份信息,评估还款能力,核实借款意愿,并做好记录。从这两点看,租金贷被明确严管,而租赁消费贷款则依然受认可。这两者的区别在于,租金贷进入到了轻资产长租公寓企业的账户,而租赁消费贷则是进入租客的账户。这是后续在明晰不同贷款方面所需要注意的。
此外,《意见》指出,各地应合理调控住房租金水平。租赁需求旺盛的大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立住房租金监测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租赁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此外,各地还需落实城市政府主体责任。建立多部门协同的住房租赁联合监管机制,将相关部门的监管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业内人士认为,后续租金监管也将更明确。同时在住房租赁市场租金监测方面也会加强。“过去租金的收取等没有监管,导致资金方面出现了很多问题,也是金融风险的来源点。此外,过去租金的管控确实不到位,而现在租金异常上涨受到关注,后续也和房价管控一样,异常上涨必被打压。”
《意见》还提到妥善化解住房租赁矛盾纠纷。六部门要求,各有关方面应当加强协同联动,积极化解住房租赁引发的矛盾纠纷,妥善处置相关风险。
ICCRA住房租赁产业研究院院长赵然表示,此次印发的《意见》将对行业特别是轻资产运营公司产生两大影响。第一,迫使轻资产运营公司从“包租公”转向专业化的住房租赁服务提供商。从国际经验来看,控租金使得轻资产运营公司无法单纯依靠租金收入实现利润增长,探索如何提供各类与住房租赁相关的增值服务将成为未来轻资产运营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关键。第二,“去杠杆”将使轻资产运营公司形成两极分化。一方面,头部大型机构能够依靠资产证券化等金融手段,扩规模求发展;另一方面,深耕区域的小型运营公司将依托本地化优势,降低运营成本,获得生存空间。大量靠金融杠杆扩规模的轻资产运营公司将被彻底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