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男方婚前买的房婚后一起还贷
一、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共同偿还房贷怎么处理
1、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按以下情形处理:
(1)、由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协商一致签订协议书;
(2)、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3)、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法律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
二、婚前购买房屋归属认定
1、婚前一方出资,并且是以自己的名字购房,而另一方未出资。在这种情况下,此房应属于出资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2、婚前双方出资,但以一方名义购买房屋;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出资的一方无法举证证明出资是因双方达成婚后共同居住的目的,法院一般会认定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3、婚前一方全额出资,但困知辩以另一方名义购买;
在这种情况下,全额出资的一方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以婚后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出资的,对其将不利。
4、婚前以双方名义购房,但是一方出资。
如果双方没有另行约定,如果将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则另一方的出资会被认为对未出资方的赠与,如果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又无按份共有的约定,该房会被认定为共同共有。如果产权证上明确按份共有,或者双方有书面约定,双方按份共有,如双方结婚不成无法继续居住,可由一方将产权份额出售给另一方,或由法院判决。
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购买的猛并房屋,婚后以共同财产偿还汪缺贷款的,夫妻离婚时,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由法院进行判决。对于增值部分,由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