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积金贷款首套房和二套房的区别
公积金贷款首套房的利率目前大概在3.25左右,第二套房会在第一套房的基础上上浮10%时,或者更多,具体要看当地的规定。
㈡ 公积金贷款第一套和第二套房怎么区分
1、第一套首付一般为30%。
2、第二套一般首付比例、贷款利息上浮10%。
3、第三套不放贷。
注意事项:
1、第一套方未还清,不能使用住房公积金买第二套。
2、各地的公积金政策是不同的,具体询问当地的住房公积金中心。
公积金的使用政策要求,首次借款未结清不能进行二次借款。因此,公积金房贷不存在“二套房贷”的现象,也正是由于这种低风险性,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结清后,二次贷款还可申请享受首套房贷政策。
㈢ 如何区分首套房公积金贷款和二套房公积金贷款
目前银行均实行严厉的二套房房贷政策,如何区分首套房公积金贷款和二套房公积金贷款,主要遵循的是“认房不认贷”的原则。也就是说只要您名下没有房产那么不管此前您是否在银行办理过商业贷款对于公积金贷款来说都算是首套房过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以前是商业按揭贷款购房,目前已经将房产卖掉,再次购房时申请公积金贷款,却可以被当做是第一套对待。即公积金贷款目前只实行“认房不认贷”的原则。
提醒:组合贷款按二套房计算
目前重庆个人公积金贷款的最高上限是40万元,而两人以上合贷的最高上限是80万元,如果市民想购买总价更高的房子,就得给更多的首付或者申请商业和公积金综合贷款了。但一旦市民申请组合贷款,经过商业银行确认过以前曾经有过贷款记录的话,无论是商业贷款还是公积金贷款都就只能按照第二套房来申请按揭了。
提醒:公积金贷款要审核信用记录
一:借款人或夫妻双方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存在以下信用不良情况之一的,不准予贷款,因此个人要留意这些以下注意事项:
(1)有逾期贷款(含担保人代还)的;
(2)近两年内贷款连续逾期(含担保人代还)超过6期的;
(3)准贷记卡透支180天以上未还的;
(4)贷记卡逾期一年或近一年内贷记卡连续逾期超过6期的;
(5)近两年内贷款有展期(延期)或以资抵债等情况的;
(6)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在运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注意三个方面:一、消费者应当充分注意自身的征信情况,防止因车贷、房贷、信用卡的征信记录不良而导致公积金贷款不能顺利办理。
二、公积金贷款具有区域性的限制,不能够跨越省市,如天津市的企业员工在北京购房则不能够动用公积金贷款。
三、在同一区域内,公积金贷款业务并不局限在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所在地附近的建设银行办理,贷款者可以选择办理业务最为便捷的建行进行办理。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3-04-12,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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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公积金贷款首套房和第二套房的区别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二、保持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
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
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三、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
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
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四、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五、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根据当地住房价格、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和住房公积金
业务发展状况,以支持缴存职工购买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需求为原则,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并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民银行、银监部
门备案。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备案。
六、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
贷款的调查、审核、抵押、发放、回收等工作,切实加强贷款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抓紧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防范骗
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行为。同时,要简化办理手续,提高服务水平。
城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落实本通知精神的具体措施,积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及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