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购房贷款时有多少消费者不知道的猫腻
其实,银行贷款有很多潜规则。
一、贷款利率高者得房贷
即便银行承诺了按照约定予以一定的折扣和优惠,但很多贷款人仍然在“无期限”地等待。在贷款额度变稀缺时,如果仍然按照原有的优惠折扣发放贷款,则银行的利润空间会大幅压缩,银行只能选择上浮利率来牟利。在贷款发放时,有限的额度往往优先保证贷款利率高的项目,其他的只能排队等待。
二、条件相同,接受的附加条件越多越好贷
银行每个阶段都会有自己的业务指标,为多拉客户应付利润考核的压力,部分银行在房贷销售环节出现违规收费、承诺优惠、捆绑销售其他产品或者揽存等行为。想要8.5折优惠?可以,但是必须购买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或者基金产品等,少则几万,多则十几万。谁愿意接受购买一些理财产品等条件,就会优先放款;也有的客户不愿意搭配产品,就会被要求上浮利率。
三、不同楼盘利率差别化
贷款买房利率打几折,不仅要看您买的是第几套房,还要看您是买的哪个开发商的房子。同是贷款买第一套房,选择不同楼盘,利率也可能相差15%。
四、当心空白合同
空白合同已经是银行近年来形成的行业“潜规则”,银行客户经理向贷款人口头承诺折扣利率,并且与贷款人签订空白的“同贷书”,上面只标明银行同意向贷款人放款,但并没有标明具体的利率和放款时间。一旦银行政策发生变化,这些此前约定好的折扣瞬间成为泡影。空白合同没有法律效力,贷款人也无从追溯。在签贷款合同的时候,如果是空白的,要让银行方面写下贷款利率的承诺,保留证据。
五、公积金贷款受歧视
公积金贷款,目前全国没有对开发商有强制性要求。公积金贷款受歧视,有下面这些原因:
1、开发商资质问题楼盘能否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取决于开发商是否资质齐全,还取决于是否与市公积金管理部签订了申请合作的协议。
2、开发商去公积金中心前合作协议流程较复杂开发商在办理诸多手续之后,如果想让自己开发的商品房项目享受公积金贷款,还需要准备若干材料,向公积金管理部门申报。之后还要经过项目受理、审核,调查、认证,上报、审批等多个环节,才能由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与开发单位、受托银行签订协议,并在审批通过后当日将项目相关信息录入管理中心公积金贷款信息系统。
3、公积金贷款回笼资金慢公积金贷款审批时间较长、手续相对复杂、回笼资金相对较慢,开发商更愿意购房者付全款或使用商业贷款。
4、楼市状况相对较好,银行和开发商互惠互利即使拒绝公积金贷款,开发商也不愁房子卖不出去。房地产开发和交易需要大量资金,很多银行同意放贷的重要条件,就是让开发商帮银行争取房贷客户,售楼人员也有“任务指标”。因为“压力”和“动力”的存在,开发商、房产中介和售楼人员都积极向购房者推销商业贷款。
六、银行“嫌弃”组合贷款
办理组合贷款涉及到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两个机构,办理起来程序复杂,加上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周期比较长,银行要长时间耗费时间、人力、物力来应对组合贷款。组合贷款本身能带给银行的利润有限,银行不能因为这一单交易耽误了其他更能带来收益的交易。但并不是完全不能贷,如果在A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同时又在A银行办理商业贷款,这样的组合贷款,A银行通常是会接受的。
七、房贷提前还款要交“罚金”
提前还款之所以要交违约金,原因很简单,因为申请房贷的头一年是利息最多的时候,银行为了这笔贷款投入了人力物力,能捞回本的正是这头一年,所以银行想要设法制止借款人在此期限提前还贷,从而尽可能多地收取利息。如果购房者坚持提前还款,银行只能另想办法“回本”顺便赚钱。一年以上可以自由选择还款金额,且不需要缴纳违约金。
在我们买房办理贷款的时候,可以挑选出那些能够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楼盘,在这些楼盘中选择符合自己要求的房子。同时,也注意问下售楼部,与其合作的贷款银行的贷款利率优惠。开发商与银行有合作,一般商业贷款都会批下来的,毕竟双方是建立者互惠互利的合作基础上的。
望采纳!!!
㈡ 银行过错,消费者买单!这是什么道理
所有的国有大银行都一样,他们才不会在你欠一点钱时去找你呢,可以说每次遇到这种事时都是过了好几年,就是为了多收利息和滞纳金什么的,心可黑了。根本不关心你的信用问题,对他们来说利益决定一切。
我劝你找个律师先状告建行,要求他们给你赔偿,不能被动的等着,
或者你尽快与银行进行沟通,总之这种事你不强硬的话,最终肯定是你吃亏赔钱。
㈢ 贷款买的房子,按揭中,开发商跑了怎么办
买了房子开发商跑了,通过以下方式处理:
1、在搞清楚产权归属后,购房者则应尽量与其他业主一起,获得最大限度的法律支持。
2、如果所购买的楼盘只是存在“烂尾”可能,可以尝试给开发商一点时间,如果其能在短时间内筹措到资金,完成后续工程,购房者的损失便可降到最少。
3、若是开发商因为资不抵债而破产,遭遇“烂尾”危机,则不可将房子退给发展商。因为退房以后,购房者拿不到购房款,只能拿到收据或欠条。购房者和发展商之间的关系,将由买卖关系变为债权债务关系。假如发展商最后因资不抵债,不得不宣布破产,其资产被法院拍卖,而根据破产法偿债先后的规定,消费者比一般债主更容易得到发展商的补偿款(特别是消费者已经通过预购、获得了房屋产权。
4、若决定要起诉发展商时,业主也必须齐心一致。_
㈣ “银行向消费者提供的住房贷款属于”答案为“消费信用、银行信用”。为什么银行信用也是
银行信用是指以银行为中介,以存款等方式筹集货币资金,以贷款方式对消费者提供资金的一种信用形式。银行信用是间接信用,是存贷款人的中介。
㈤ 对于售楼部手续不全欺骗消费者导致不能办理银行贷款,消费者可以要回首付款吗
首付款是预付款,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承责的方式,交易没有完成,对方无权单方提出要求扣留你款的,你是可以主张回来的,但因此造成的损失你要承担(比如代纳的3000元税金)。
至于40000的定金,除非你们合同中有免责约定,而且你的情况还适格于免责约定外,与你无缘了,它就象打了一次没听到响声的水漂一样飘然消失了。
㈥ 兰州银行建兰丽苑经济适用房不允许等额本金支付贷款是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呢
这个我也不是很清楚打12315看看人家管不管呀,但是我很想问你买的建兰丽苑经济适用房的房子怎么样呀?有什么手续之类的,现在多少钱?可以给我留言哦!
㈦ 甲方房产抵押贷款,银行需要贷款资金去向,于是甲方找乙方签订合作合同,乙方是不是要承担法律责任
乙方不参与贷款的合同行为,不对银行承担责任。
㈧ 购房者因无法获得银行贷款而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究竟该由谁承担
首先,最高院从未出台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全称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多了“审理”二字。
另,该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该问题中,银行贷款不能的责任属于解释中“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的情形。因此,你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即可解除合同,要求返还定金等一切已缴纳费用。
理由是:
法律方面:1.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等原则。
购房过程中大多数人会选择贷款购房,而贷款购房所需要的贷款条件却各不相同。不同银行之间也会存在审核方面的差异。单纯因第三方原因导致贷款不能从而不能签订购房正式购房合同,要求买房承担过错责任,并不退还定金,或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有违公平原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之所以在定金罚则后追加“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基于购房、购车等“大件”物品的买卖流程和交易惯例不同于“小件”物品,例如买衣服。常常需要先交付定金或订金等。正式的交易发生于交付定金、订金后一段时间之内。因此,立法者将“大件”物品中的违约责任规定为“过错责任原则”(有点侵权责任法的味道),而非“严格责任原则”(一般的合同责任)。
“大件”商品与“小件”商品的交易特点决定了此类交易中往往会产生更多的机会主义行为,即卖方恶意不退还“定金、订金等”而买方要求返还双倍“定金、订金”等违约责任。为了规避通过诉讼或者其他方式的“机会主义”行为,审判实践中也往往采取“公平原则”进行认定。例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8229号判决书、2014乌中民四终字第1271号民事判决书均要求卖方返还定、订金,而无需承担责任。
中国消费者报2015年1月5日第A04版也曾接到类似投诉,消费者投诉房产公司恶意不退定金、订金等问题,最终的结果均是返还定金、订金或者签订合同。
3.基于合同法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及合同法司法解释中的情势变更等原则,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也不会将贷款不能的责任认定为交易双方的过错,更多应该认定为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免责事由,从而不认定双方均有过错。即双方均可免责。
实践方面:1.开发商或者出卖方在出售商品房已经掌握了足够的信息,而对于购房者掌握的信息并没有出卖者充分。
例如,开发商掌握的卖方流程、审批手续、提交信用资料等信息一般地比普通购房者充分,开发商应该对购房者是否具备贷款条件或购房条件有一定的预测性,若在签订认购协议书、定金等协议时不及时告知或者作出合理判断而为了销售业绩盲目和开发商签订认购书等文件,最终导致贷款不能,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定金罚则。即,赔偿损失或双倍返还定金。
2.购房、购车等定金多者数万、数十万、少则数千元,对于购房、购车群体来讲,因银行或其他金融贷款机构贷款不能而要求买受人承担如此高昂的损失,显然不符合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判断。
综上,“大件”商品,如房、车、船、大型机械等交易特点(交易时间差)与“小件”商品,如衣服、鞋等(瞬时性,一般没有时间差)交易有显著的不同,要从交易特点和交易惯例中综合分析过错认定与免责条款,而非机械套用法条或司法解释,方能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实现司法让网民满意、人民满意、社会满意、政治满意。